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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程序正义”、“过程合法”对每一位公民都同样重要!
鐡手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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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06-06   

“程序正义”、“过程合法”对每一位公民都同样重要!

“程序正义”、“过程合法”对每一位公民都同样重要!

最近微信和网上两段上海警方治理交通违章的视频传的很多,在民众对上海警方的执法过程是否涉嫌野蛮粗暴过度执法提出异议时,上海警方黄浦和虹口分局分别做了说明,那么情况到底是怎样的呢?我们先来看一看这两段视频。

(注:报谦!视频我一时半会不知道如何链接上来,请自行在网上搜索观看吧,这两段视频最近传的很多,非常容易找到的。)

这是上海在整治交通违章吧?!整治交通违章本身没有错,但是这些警察是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哪条法律对交通违章者粗暴之极上来就要带手拷?

我们先来学习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 中列出: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从视频中可以看出,女姓违章者应该属于轻微违章(没有伤残出人命?没有造成公共财产损失吧?),交警有权与以制止和口头教育、警告。如果女性违章者不服从交警管理,交警有权扣留其非机动车。而上海交警将女性违章者按在地上带上手拷应该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女性违章者不是暴力恐怖分子,不是夺财害命的犯罪分子,且不说男人应该就有的“怜香惜玉”,就是从人民警察为人民的大道理上讲,视频中的上海警察也没有理由这样去做。我本人做为一位公民,是绝对不能接受这种粗暴做法的!上海尚且如此,中国其它地方的情况可想而知了。

想对那几位粗暴地将女违章者按在地上戴手拷的上海警察说几句:不要以为你们今天将人家按在地上戴上手拷,你们就是胜利者,就可以心安理得。“程序正义”、“过程合法”对每一位公民都同样重要,执法过度同样是犯罪。你们今天这样粗暴地对待一位素不相识的违章者,明天,你们的母亲,姐妹、女儿,也有可能遭遇同样的待遇。“孙志刚”、“雷洋”的遭遇也可能就是你们家人明天的恶梦!

同时也对各位亲朋好友说一句,遵章守法是每一位公民的义务。在此前提下,尽量不要去招惹那些没有人性、没有法制观念的狗东西。洁身自好吧,公民!
[ 此帖被鐡手在06-06-2016 18:04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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鐡手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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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06-06   
我发表了上述评论后,我的一位亲友给我说了他的看法:

我们看到的都不是完整的经过,或者说都是别人想让你看到的。所以,我不太同意你基于这个视频的意见。从那个警察不多的言语中,我听到了那个妇女有过攻击性行为。从这个原因出发,我不认为警察对这个妇女采取强制措施是执法失当。


鐡手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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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6-06-06   
我考虑了以后,对我的亲友说:

———— 对于这个事情,我是这样看的。判定交警是否野蛮粗暴过度执法,一看法律,二看事实。

先看法律 非机动车逆向行驰、骑行快车道、闯红灯等行为属于轻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该法第七章第八十七条到第八十九条规定了交警对非机动车违反交通法规的处罚是口头教育、警告、罚款、最严重的就是扣留车辆。法律没有规定交警对非机动车轻微违反交通法规可以限制人身自由,可以给与刑拘。所以,上海交警两段视频中都展示是交警先要对违章者控制、带手拷,才招至违章者的激烈反抗。你可以对违章者口头教育、警告、罚款、直至扣留车辆。如果违章者不配合交警执法,你可以扣留车辆,不可以带手拷扣人,对吧。带手拷扣人就是野蛮粗暴执法,超出法律规定。

再看事实 两段视频中现场都可以看出两位女违章者不配合警方,是警察先动手要控制人、拷人,才招至违章者的激烈反抗。其中一段视频中的女违章者不愿意交罚款,还在与旁边人说话,警察就拿出手拷要拷人。我认为这是超出法律规定,是野蛮粗暴执法。另一段视频也是警方先要控制对方,对方才反抗踢了一脚。

视频在网络上传开以后,上海警方发表了针对视频的官方言论,在上海警方的官方言论中,他们故意混淆了带手拷和踢、咬警方两件事发生的前后次序,甚至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混淆视听。这完全是为自己过度执法的遮掩搪塞和强词夺理。

对于执法者而言,法无明示不可为!就这两起事件,法律没有规定你可以限制非机动车违章者人身自由,你就不可以给人带手拷,你只可以扣车给车带拷。明明是自己超出法律规定过度执法,事后还要声明是违章者攻击警察,给人造成是违章者先攻击警察,才被迫给违章者带上手拷的假象。其强权者滥用执法权,蔑视法律,蔑视人权的丑恶嘴脸真让人恶心。

最后再重申一遍:法无明示不可为!如果我们不对滥用执法权的行为做出批评、限制,那么“孙志刚”、“雷洋”的遭遇就可能是我们自己明天的恶梦!

鐡手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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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6-06-06   
后来,我又陆续在网上看到上海警方回复市民异议的官微载图




  
鐡手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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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  发表于: 2016-06-06   
上海虹口区公安所说的“在等待拖车过程中,女子欲驾驶电动自行车强行逃离,并将阻拦的社保队员颈部及胸口抓伤、衣服撕破。民警迅速上前将其控制并带回派出所进一步处理。”完全是妄顾事实的胡说八道,撒谎骗人。女违章者还在和旁观者说话时,警察就拿出手拷了,根本就不是强行逃离。警方给出的衣服撕破,抓伤照片,在视频中也根本看不出来,不知道警方的照片是从何而来?“我们看到的都不是完整的经过,或者说都是别人想让你看到的。”此话固然不错,那么就请上海警方拿出执法过程中纪录仪的视频来,如果你能拿出视频证明是女违章者先攻击交警,警察被迫才要控制对方给她带手拷的,那我认可警方给违章者带手拷有理。如果警方拿不出支持已方说法的事实证据,那么,警方这样说就是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混淆视听,强词夺理,撒谎为自己野蛮粗暴过度执法遮掩搪塞。

在一个缺少民主与法制的国家,当公权力者们犯下第一个错误后,最先想到的就是用一系列的谎言来混淆视听,遮掩搪塞。“孙志刚”、“雷洋”,今天的交通违章者,莫不是如此!

鐡手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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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6-06-06   
我的另一位朋友留言说:“从视频看,先有民警欲带手铐,后有女违章者反抗,但反抗几乎以卵击石,仅仅是本能反应。”

我说:“是的,我也是这样看的。上海警方限制违章者人身自由超出法律规定!虹口区公安还捏造事实说人家强行逃离,混淆视听,强词夺理,为自己野蛮粗暴过度执法遮掩搪塞。可恶!!!”


鐡手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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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6-06-06   
最后,我的一位朋友说:“睡觉吧,气大伤身,国家的事情那是你我这样的老百姓能左右的?”

我说:“我没有气,只是说说公理。大家都不说,最终我们就要被人家左右了!晚安!拜拜!”

临睡前,我想了一下,这件事本与我没有任何关系,说了这么多话,是我小题大作?太过较真?还是身为公民,就应该如此?各位看官您说呢?

水做的鱼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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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6-06-07   
我忘了哪里的出处了,“对违法者的宽容就是对守法者的伤害”,我比较同意这个说法。

整治交通违章各地都有,尤其最近加强了对非机动车和行人的违章整治。
同样的事情,大致可分为三大类型,不违章的,违章老实接受处罚的,违章发狠逃避的。
不用多说,如果违章了,还可以武力抗拒执法,然后就可以免于处罚,这个导向的结果会怎样?
没有人是一座孤岛,可以自全。每个人都是大陆的一片,整体的一部分,……任何人的死亡都是我的损失,因为我是人类的一员。因此,不要问丧钟为谁而鸣,它就为你而鸣。
乐淘淘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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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6-06-07   
上海的二起交警执法拷了当事人,违法了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edf2c940102wp1s.html



近日,上海市连续发生二起非机动车当事人不配合交警执法,遭到执法警察采取强制措施,被戴上手铐的事件,引起群众热议。尤其在交警的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规范,以及当事人应该如何主动配合交警的执法行为,各种观点存在较大分歧。


上述二起事件均为非机动车违章导致,一起为自行车,另一起为电动车。第一起发生事件2016年6月2日,地点为上海市陆家浜路西民立路口;另一起发生时间2016年6月4日14时,地点在上海市欧阳路四达路口。

讨论上述问题的基础,是交警执法行为的法律依据,根据上述二起交通违章的情况,从各个阶段讨论相关的法律依据:

1、首先,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道路交通法》)第五十五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2、执勤的交警发现非机动车人员存在违章行为,依据《道路交通法》第四十条“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2、如果执法的交警认为对违法行为应该进行行政处罚的,根据《道路交通法》第四十一条“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3、决定对交通违法人员处以罚款:依据《道路交通法》第五十一条“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4、如果当事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根据《道路交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5、如果当事人拒绝配合交警执行扣留车辆: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执勤警察应该对当事人决定口头传唤。如果当事人拒绝配合执勤警察的口头传唤,警察可以对其执行强制传唤。

6、如果当事人以威胁性语言,或者暴力抗拒强制传唤,警察可以依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7、如果当事人有脱逃强制传唤行为的,警察可以依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

上述法律法规,适用于发生在上海市的二起交通违法行为的全过程。

首先,对照第一起。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的信息:

​上海的二起交警执法拷了当事人,违法了

该女当事人拒不接受现场的处罚,交警只能做出扣留其自行车的决定。该女当事人“执意要离开现场”,执勤交警无权阻止其离开,更无权对该女当事人执行强制控制措施。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官方提供的视频显示,女当事人“用脚猛踹民警裆部”,是由于执勤警察试图采取强制控制措施导致。

​上海的二起交警执法拷了当事人,违法了

在此事件中,上海交警的执法行为,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上海的二起交警执法拷了当事人,违法了


第二起,根据上海虹口公安分局官方微博发布的《辟谣通告》,“女当事人以没钱为由拒不接受处罚,民警依法对其做出扣车处理。”并称“在等待拖车过程中,女子欲驾驶电动自行车强行逃离,并将阻拦的社保队员颈部及胸口抓伤、衣服撕破。民警迅速上前将其控制并带回派出所进一步处理。”

根据公开的现场视频,该女当事人并未下车,正在与一位画面外的执法者分辨,该执法者正在告诫:“接受罚款,把车留在这里,拿钱去就完了。”与此同时,执勤警察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按倒并戴上了手铐。

http://weibo.com/p/230444cc03bc1aaa6e05d469d82a2bbae8b679


视频中并未出现虹口公安分局所称的“在等待拖车过程中,女子欲驾驶电动自行车强行逃离,并将阻拦的社保队员颈部及胸口抓伤、衣服撕破”情节。但是,执法的警察在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并未依法对其宣布采取口头传唤,或者强制传唤的程序。女当事人也未表现出脱逃行为。

在此事件中,警察的制服并戴上手铐的行为,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另外,虹口公安分局官方所称的“社保队员”,究竟是以什么身份执行执法行为的?根据官方的资料,该“社保队员”的胸牌显示“虹口社区保安”,那么,上海市交通管理部门,是否有权雇佣社区保安执行道路管理的执法行为?

依法治国,倡导全社会守法,请从执法机构做起。执法机关任何试图超越法定权限的执法行为,都是对依法治国实践的破坏。
我书无(吾)心,我写无(吾)意
乐淘淘 离线
级别: 军区司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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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6-06-07   
http://www.bachinese.com/forum/read.php?tid=34683


又想起一个成年以后冷对警察的故事。 kb\\F:w(W  
0,cU^HMA  
也是在上海,那时我和劳工都在上班。家住东北角的复旦附近,公司分别都在西南角的静安附近,每天上班几乎要斜穿整个上海市了。 'kJyE9*xU.  
坐公交要换乘好几部车,费时又费力。所以我们一人买了一辆助动车。 ( _MY; S  
每天早上他跨宝蓝色的车,我骑紫红色的车,嘟嘟嘟地一路说笑着结伴而行去上班, %YG[?"P'  
下班有时约着一起回,有事就各自回。 F~GIfJU  
DU@SXb  
那天是我一个人独自骑车回家,忘了是证件没带还是什么原因,在离家还有3,4站的一个路口被警察拦下了。 s+0S,?{$  
当下收走了我的车,拿走了车钥匙,且把它锁在了警察岗亭后面的铁栏杆上, Wm!cjGK  
并开了罚单,言明第二天去某某地方交钱取车。 cOdgBi  
.p78 \T  
我也没跟警察多废话,跳上一部公交车,赶紧回家去讨救兵商量对策。 +@+*sVb  
回到家,劳工看我没骑车,还气鼓鼓,问清缘由后,沉默了一会儿,忽然眼睛一亮说,咱家不是还有一把车钥匙吗?给我! g9F?j  
啊?派什么用场?莫非是想。。。。。。 v|rBOv  
对!我这就去把车给你 “偷” 回来,劳工自告奋勇,声音里却分明透着些许兴奋,紧张和刺激。 ZkF6AF  
快!赶快!要是那个警察下班了,我们就没戏鸟! Bf$` Hf6  
gAK"ShOhG=  
我一听这个主意倒是不错,简单又直接,可就是有点太危险了。 Yo}QW;,g  
其实,倒不是想赖几个钱,那还是小事,最主要是我明天没车骑,太麻烦太不方便了, m :2A[H+  
又要去那个什么鸟地方,耽误了上班不算,还要看尽那些高高在上的官爷脸色,才不想弄得一整天心情糟糕,心里憋一肚子气呢。 I(qFIV+H R  
Eu[/* t+l  
我赶紧找出备用钥匙,仔细对劳工讲清楚扣留车子的方位, O0sLcuT$  
对他说,那可是在警察眼皮子底下 “偷” 车啊。千万别让他给抓住,不然被他发现,真的要把你当小偷给抓起来,那我们就亏大了。 "6i3'jc`  
劳工说,放心,不看看你劳工我是谁呢,怎么看也不像个偷车贼啊!等着,俺这就去把你丢的宝贝给拿回来,在家乖乖的吧! x-~=@oiv  
他接过车钥匙揣进兜里,在我的声声“小心!要小心!” 的叮咛下,胸有成竹地走出了家门。 FlT5R*m  
SnY{|  
一个小时后,就在我呆家里急得团团转的时候,劳工回家了。 ZQ_AqzT3D  
听到门口传来隆隆的马达声,我那一直悬着的心,终于放下了, 2u(G:cR  
赶紧出门一看,呵呵,我的宝贝,劳工和那车,毫发无损, a2eE!I  
那辆心爱的坐骑,还在突突突地,欢快地吟唱着, x !n8Wx  
劳工一只脚踮在地上,两只手撑在车把上,就像那英雄凯旋般,嘴角扬着酷酷的坏笑,得意至极! YRU95K [  
s133N?  
^p3W}D  
ZKai*q4?  
U+&Eps&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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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我不接受罚款,弃车而走的举动,放在今日之上海,恐怕也是要被铐了?!

真是非常感谢那当年个警察的不铐之恩!

我书无(吾)心,我写无(吾)意
乐淘淘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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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16-06-07   
谢谢铁手大哥的仗义执言,社会上太缺这样的正义之士了!

雷洋事件,六六连续在微博发声,很值得佩服!

这次上海铐人事件,红眉连续在微信发帖谴责,非常不易!
我书无(吾)心,我写无(吾)意
小曼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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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16-06-07   
我有话要说,我是经常走路和骑自行车的。现在电动车车速快,车子质量大,晚上不开前灯,车子又没声音。不上保险。不看红绿灯,很多骑电动车的人违法占道行驶,还会撒泼骂人,动不动就造成交通事故,对骑自行车和走路的人的生命安全威胁很大。被电动车撞了就是白撞。我两个朋友被电动车撞了,骨折了,自己自掏医疗费。

上海警察现在才教育他们有点晚了,早10年严格执法,上海交通不会乱成这样。

支持警察,依法处理非机动车违章。

那个踢警察裆部的,关她一年半载的,以后她的众多老乡就都老实了。如果不追究,她在她老乡圈子里就是女英雄了。
婚姻打磨人啊
鐡手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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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16-06-09   
引用
引用第7楼水做的鱼于06-07-2016 00:23发表的  :
我忘了哪里的出处了,“对违法者的宽容就是对守法者的伤害”,我比较同意这个说法。

整治交通违章各地都有,尤其最近加强了对非机动车和行人的违章整治。
同样的事情,大致可分为三大类型,不违章的,违章老实接受处罚的,违章发狠逃避的。
不用多说,如果违章了,还可以武力抗拒执法,然后就可以免于处罚,这个导向的结果会怎样?


“对违法者的宽容就是对守法者的伤害”这话没有错,但是引用到这里似乎不合适。

第一,我们没有否定两位女交通违章者是有违章的事实。
第二,我们没有要求警方对交通违章者不做处罚。

我们要求的是警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去执法,不要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野蛮粗暴过度执法。更不要为了应对民众的质疑,捏造事实,无中生有,混淆视听,对自己超出法律规定的野蛮粗暴过度执法遮掩搪塞。

网上许多视频链接都被官方删除了(它们为什么要这样干?),我不知道鱼姐你是否看过那两段视频,如果你看过了,或许对你所说的“武力抗拒执法”会有不同想法。如果没有看过,想了解事实,我可以QQ传给你。
鐡手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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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16-06-09   
引用
引用第8楼乐淘淘于06-07-2016 08:32发表的 上海的二起交警执法拷了当事人,违法了 :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edf2c940102wp1s.html



近日,上海市连续发生二起非机动车当事人不配合交警执法,遭到执法警察采取强制措施,被戴上手铐的事件,引起群众热议。尤其在交警的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规范,以及当事人应该如何主动配合交警的执法行为,各种观点存在较大分歧。
.......


我个人支持文章作者对这两起交通违章事件的分析。

这两起事件我做为公民不能接受上海警方超出法律规定范围野蛮粗暴过度执法的行为。

我尤其不能接受虹口警方捏造事实,无中生有,混淆视听,对自己超出法律规定的野蛮粗暴过度执法遮掩搪塞。其行为极其丑恶!
鐡手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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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表于: 2016-06-09   
引用
引用第10楼乐淘淘于06-07-2016 08:45发表的  :
谢谢铁手大哥的仗义执言,社会上太缺这样的正义之士了!

雷洋事件,六六连续在微博发声,很值得佩服!

这次上海铐人事件,红眉连续在微信发帖谴责,非常不易!


谢谢乐淘淘的鼓励!  ^-^  

这两件事与我,与六六,与红眉,与许多发出不同声音的人都没有一毛钱的关系,之所以要发出我们自己的声音,就是希望中国能是个依法制国的国家,只有对公权力者滥用职权给予限制,每一位公民(当然也包括公权力者本身及他们的家属)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

“程序正义”、“过程合法”是保障每一位公民(也包括那些警方人员在内)合法权利最重要的不二法门。如果公权力姿意妄为,受害者将会是全社会的每一位公民。“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和让公权力肆意做恶,这两件事相比,后一样事情的罪孽要大的多!”让我们都记住这位美国首席大法官沃伦说的话。
鐡手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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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表于: 2016-06-09   
引用
引用第11楼小曼于06-07-2016 18:20发表的  :
我有话要说,我是经常走路和骑自行车的。现在电动车车速快,车子质量大,晚上不开前灯,车子又没声音。不上保险。不看红绿灯,很多骑电动车的人违法占道行驶,还会撒泼骂人,动不动就造成交通事故,对骑自行车和走路的人的生命安全威胁很大。被电动车撞了就是白撞。我两个朋友被电动车撞了,骨折了,自己自掏医疗费。

上海警察现在才教育他们有点晚了,早10年严格执法,上海交通不会乱成这样。

支持警察,依法处理非机动车违章。
.......


小曼,我先说说对电动车的看法。对电动车我与你及你朋友的看法完全相同,我自己就被送快递午餐的电动车从后面撞翻在地,隔着裤子,腿上擦破手掌那么大一块皮。(因为是皮外伤,我知道无大碍,看着这位手足无措、木纳无语的农村进城打工的小伙,我教育了他几句,就放他走了……,我希望这个农村小伙以后知道该如何做事做人。)

我的看法是:国家不应该让电动车这样的交通工具与行人,自行车混在一起在路上通行,危险隐患太大。如果考虑省力和方便百姓,电动车必须限速15公里/小时,超出限速,绝对禁止销售。

再看这两件事,我前面已经说过了,第一,我们没有否定两位女交通违章者是有违章的事实。第二,我们没有要求警方对交通违章者不做处罚。我们要求的与你一样,“依法处理非机动车违章。”

我想,我们每个人或许都会有过轻微交通违章的经历,如果是你小曼,你走了一次快车道,就被警察按在地上,膝盖压在你身上,反拧带上手铐,你能接受吗?

视频中显示,你所说的“踢警察裆部”,是警察要去抓她,她自卫本能的抬了一下脚,也就是那么一下,后面就是哀叫与挣扎。两起违章中都不存在所谓“武力抗拒执法”。但是警察野蛮粗暴过度执法的事实是板上钉丁。
小白兔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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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表于: 2016-06-09   
铁手大哥真是一个让人很喜欢的人。
鐡手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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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表于: 2016-06-10   
引用
引用第16楼小白兔于06-09-2016 23:09发表的  :
铁手大哥真是一个让人很喜欢的人。



谢谢小白兔的肯定与鼓励支持!  ^_^
鐡手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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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表于: 2016-06-10   
今天早上,广播和网络媒体都同时报道了深圳警方在设卡盘查的时候,一位警员言语粗暴的对待两位没有随身携带身价证的小姑娘,微信网络有视频(不知道是不是会很快被删?)……

这是又一起公权力者滥用执法权,野蛮粗暴执法的案例。“程序正义”、“过程合法”是保障每一位公民(也包括那些警方人员在内)合法权力最重要的不二法门。“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和让公权力肆意做恶,这两件事相比,后一样事情的罪孽要大的多!”让我们都记住这位美国首席大法官沃伦说过的话。
鐡手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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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表于: 2016-06-10   
值得庆幸的是,事情一发生,深圳警方的查处,道谦还是挺快的,也没有说两位姑娘“暴力抗法”、“强行逃离”,知错就改,值得称赞!更重要的是举一反三,公民要守法,执法者更要依法!

中国公民和公权力者们依法治国的道路还非常漫长,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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