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鐡手 06-06-2016 17:36

“程序正义”、“过程合法”对每一位公民都同样重要!

“程序正义”、“过程合法”对每一位公民都同样重要!

最近微信和网上两段上海警方治理交通违章的视频传的很多,在民众对上海警方的执法过程是否涉嫌野蛮粗暴过度执法提出异议时,上海警方黄浦和虹口分局分别做了说明,那么情况到底是怎样的呢?我们先来看一看这两段视频。

(注:报谦!视频我一时半会不知道如何链接上来,请自行在网上搜索观看吧,这两段视频最近传的很多,非常容易找到的。)

这是上海在整治交通违章吧?!整治交通违章本身没有错,但是这些警察是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哪条法律对交通违章者粗暴之极上来就要带手拷?

我们先来学习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 中列出: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从视频中可以看出,女姓违章者应该属于轻微违章(没有伤残出人命?没有造成公共财产损失吧?),交警有权与以制止和口头教育、警告。如果女性违章者不服从交警管理,交警有权扣留其非机动车。而上海交警将女性违章者按在地上带上手拷应该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女性违章者不是暴力恐怖分子,不是夺财害命的犯罪分子,且不说男人应该就有的“怜香惜玉”,就是从人民警察为人民的大道理上讲,视频中的上海警察也没有理由这样去做。我本人做为一位公民,是绝对不能接受这种粗暴做法的!上海尚且如此,中国其它地方的情况可想而知了。

想对那几位粗暴地将女违章者按在地上戴手拷的上海警察说几句:不要以为你们今天将人家按在地上戴上手拷,你们就是胜利者,就可以心安理得。“程序正义”、“过程合法”对每一位公民都同样重要,执法过度同样是犯罪。你们今天这样粗暴地对待一位素不相识的违章者,明天,你们的母亲,姐妹、女儿,也有可能遭遇同样的待遇。“孙志刚”、“雷洋”的遭遇也可能就是你们家人明天的恶梦!

同时也对各位亲朋好友说一句,遵章守法是每一位公民的义务。在此前提下,尽量不要去招惹那些没有人性、没有法制观念的狗东西。洁身自好吧,公民!

鐡手 06-06-2016 17:38
我发表了上述评论后,我的一位亲友给我说了他的看法:

我们看到的都不是完整的经过,或者说都是别人想让你看到的。所以,我不太同意你基于这个视频的意见。从那个警察不多的言语中,我听到了那个妇女有过攻击性行为。从这个原因出发,我不认为警察对这个妇女采取强制措施是执法失当。



鐡手 06-06-2016 17:39
我考虑了以后,对我的亲友说:

———— 对于这个事情,我是这样看的。判定交警是否野蛮粗暴过度执法,一看法律,二看事实。

先看法律 非机动车逆向行驰、骑行快车道、闯红灯等行为属于轻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该法第七章第八十七条到第八十九条规定了交警对非机动车违反交通法规的处罚是口头教育、警告、罚款、最严重的就是扣留车辆。法律没有规定交警对非机动车轻微违反交通法规可以限制人身自由,可以给与刑拘。所以,上海交警两段视频中都展示是交警先要对违章者控制、带手拷,才招至违章者的激烈反抗。你可以对违章者口头教育、警告、罚款、直至扣留车辆。如果违章者不配合交警执法,你可以扣留车辆,不可以带手拷扣人,对吧。带手拷扣人就是野蛮粗暴执法,超出法律规定。

再看事实 两段视频中现场都可以看出两位女违章者不配合警方,是警察先动手要控制人、拷人,才招至违章者的激烈反抗。其中一段视频中的女违章者不愿意交罚款,还在与旁边人说话,警察就拿出手拷要拷人。我认为这是超出法律规定,是野蛮粗暴执法。另一段视频也是警方先要控制对方,对方才反抗踢了一脚。

视频在网络上传开以后,上海警方发表了针对视频的官方言论,在上海警方的官方言论中,他们故意混淆了带手拷和踢、咬警方两件事发生的前后次序,甚至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混淆视听。这完全是为自己过度执法的遮掩搪塞和强词夺理。

对于执法者而言,法无明示不可为!就这两起事件,法律没有规定你可以限制非机动车违章者人身自由,你就不可以给人带手拷,你只可以扣车给车带拷。明明是自己超出法律规定过度执法,事后还要声明是违章者攻击警察,给人造成是违章者先攻击警察,才被迫给违章者带上手拷的假象。其强权者滥用执法权,蔑视法律,蔑视人权的丑恶嘴脸真让人恶心。

最后再重申一遍:法无明示不可为!如果我们不对滥用执法权的行为做出批评、限制,那么“孙志刚”、“雷洋”的遭遇就可能是我们自己明天的恶梦!


鐡手 06-06-2016 17:41
后来,我又陆续在网上看到上海警方回复市民异议的官微载图

[attachment=80136]
[attachment=80137]  

鐡手 06-06-2016 17:42
上海虹口区公安所说的“在等待拖车过程中,女子欲驾驶电动自行车强行逃离,并将阻拦的社保队员颈部及胸口抓伤、衣服撕破。民警迅速上前将其控制并带回派出所进一步处理。”完全是妄顾事实的胡说八道,撒谎骗人。女违章者还在和旁观者说话时,警察就拿出手拷了,根本就不是强行逃离。警方给出的衣服撕破,抓伤照片,在视频中也根本看不出来,不知道警方的照片是从何而来?“我们看到的都不是完整的经过,或者说都是别人想让你看到的。”此话固然不错,那么就请上海警方拿出执法过程中纪录仪的视频来,如果你能拿出视频证明是女违章者先攻击交警,警察被迫才要控制对方给她带手拷的,那我认可警方给违章者带手拷有理。如果警方拿不出支持已方说法的事实证据,那么,警方这样说就是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混淆视听,强词夺理,撒谎为自己野蛮粗暴过度执法遮掩搪塞。

在一个缺少民主与法制的国家,当公权力者们犯下第一个错误后,最先想到的就是用一系列的谎言来混淆视听,遮掩搪塞。“孙志刚”、“雷洋”,今天的交通违章者,莫不是如此!


鐡手 06-06-2016 17:43
我的另一位朋友留言说:“从视频看,先有民警欲带手铐,后有女违章者反抗,但反抗几乎以卵击石,仅仅是本能反应。”

我说:“是的,我也是这样看的。上海警方限制违章者人身自由超出法律规定!虹口区公安还捏造事实说人家强行逃离,混淆视听,强词夺理,为自己野蛮粗暴过度执法遮掩搪塞。可恶!!!”



鐡手 06-06-2016 17:44
最后,我的一位朋友说:“睡觉吧,气大伤身,国家的事情那是你我这样的老百姓能左右的?”

我说:“我没有气,只是说说公理。大家都不说,最终我们就要被人家左右了!晚安!拜拜!”

临睡前,我想了一下,这件事本与我没有任何关系,说了这么多话,是我小题大作?太过较真?还是身为公民,就应该如此?各位看官您说呢?


水做的鱼 06-07-2016 00:23
我忘了哪里的出处了,“对违法者的宽容就是对守法者的伤害”,我比较同意这个说法。

整治交通违章各地都有,尤其最近加强了对非机动车和行人的违章整治。
同样的事情,大致可分为三大类型,不违章的,违章老实接受处罚的,违章发狠逃避的。
不用多说,如果违章了,还可以武力抗拒执法,然后就可以免于处罚,这个导向的结果会怎样?

乐淘淘 06-07-2016 08:32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edf2c940102wp1s.html



近日,上海市连续发生二起非机动车当事人不配合交警执法,遭到执法警察采取强制措施,被戴上手铐的事件,引起群众热议。尤其在交警的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规范,以及当事人应该如何主动配合交警的执法行为,各种观点存在较大分歧。


上述二起事件均为非机动车违章导致,一起为自行车,另一起为电动车。第一起发生事件2016年6月2日,地点为上海市陆家浜路西民立路口;另一起发生时间2016年6月4日14时,地点在上海市欧阳路四达路口。

讨论上述问题的基础,是交警执法行为的法律依据,根据上述二起交通违章的情况,从各个阶段讨论相关的法律依据:

1、首先,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道路交通法》)第五十五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2、执勤的交警发现非机动车人员存在违章行为,依据《道路交通法》第四十条“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2、如果执法的交警认为对违法行为应该进行行政处罚的,根据《道路交通法》第四十一条“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3、决定对交通违法人员处以罚款:依据《道路交通法》第五十一条“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4、如果当事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根据《道路交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5、如果当事人拒绝配合交警执行扣留车辆: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执勤警察应该对当事人决定口头传唤。如果当事人拒绝配合执勤警察的口头传唤,警察可以对其执行强制传唤。

6、如果当事人以威胁性语言,或者暴力抗拒强制传唤,警察可以依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7、如果当事人有脱逃强制传唤行为的,警察可以依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

上述法律法规,适用于发生在上海市的二起交通违法行为的全过程。

首先,对照第一起。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的信息:

​上海的二起交警执法拷了当事人,违法了

该女当事人拒不接受现场的处罚,交警只能做出扣留其自行车的决定。该女当事人“执意要离开现场”,执勤交警无权阻止其离开,更无权对该女当事人执行强制控制措施。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官方提供的视频显示,女当事人“用脚猛踹民警裆部”,是由于执勤警察试图采取强制控制措施导致。

​上海的二起交警执法拷了当事人,违法了

在此事件中,上海交警的执法行为,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上海的二起交警执法拷了当事人,违法了


第二起,根据上海虹口公安分局官方微博发布的《辟谣通告》,“女当事人以没钱为由拒不接受处罚,民警依法对其做出扣车处理。”并称“在等待拖车过程中,女子欲驾驶电动自行车强行逃离,并将阻拦的社保队员颈部及胸口抓伤、衣服撕破。民警迅速上前将其控制并带回派出所进一步处理。”

根据公开的现场视频,该女当事人并未下车,正在与一位画面外的执法者分辨,该执法者正在告诫:“接受罚款,把车留在这里,拿钱去就完了。”与此同时,执勤警察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按倒并戴上了手铐。

http://weibo.com/p/230444cc03bc1aaa6e05d469d82a2bbae8b679


视频中并未出现虹口公安分局所称的“在等待拖车过程中,女子欲驾驶电动自行车强行逃离,并将阻拦的社保队员颈部及胸口抓伤、衣服撕破”情节。但是,执法的警察在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并未依法对其宣布采取口头传唤,或者强制传唤的程序。女当事人也未表现出脱逃行为。

在此事件中,警察的制服并戴上手铐的行为,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另外,虹口公安分局官方所称的“社保队员”,究竟是以什么身份执行执法行为的?根据官方的资料,该“社保队员”的胸牌显示“虹口社区保安”,那么,上海市交通管理部门,是否有权雇佣社区保安执行道路管理的执法行为?

依法治国,倡导全社会守法,请从执法机构做起。执法机关任何试图超越法定权限的执法行为,都是对依法治国实践的破坏。

乐淘淘 06-07-2016 08:40
http://www.bachinese.com/forum/read.php?tid=34683


又想起一个成年以后冷对警察的故事。 kb\\F:w(W  
0,cU^HMA  
也是在上海,那时我和劳工都在上班。家住东北角的复旦附近,公司分别都在西南角的静安附近,每天上班几乎要斜穿整个上海市了。 'kJyE9*xU.  
坐公交要换乘好几部车,费时又费力。所以我们一人买了一辆助动车。 ( _MY; S  
每天早上他跨宝蓝色的车,我骑紫红色的车,嘟嘟嘟地一路说笑着结伴而行去上班, %YG[?"P'  
下班有时约着一起回,有事就各自回。 F~GIfJU  
DU@SXb  
那天是我一个人独自骑车回家,忘了是证件没带还是什么原因,在离家还有3,4站的一个路口被警察拦下了。 s+0S,?{$  
当下收走了我的车,拿走了车钥匙,且把它锁在了警察岗亭后面的铁栏杆上, Wm!cjGK  
并开了罚单,言明第二天去某某地方交钱取车。 cOdgBi  
.p78 \T  
我也没跟警察多废话,跳上一部公交车,赶紧回家去讨救兵商量对策。 +@+*sVb  
回到家,劳工看我没骑车,还气鼓鼓,问清缘由后,沉默了一会儿,忽然眼睛一亮说,咱家不是还有一把车钥匙吗?给我! g9F?j  
啊?派什么用场?莫非是想。。。。。。 v|rBOv  
对!我这就去把车给你 “偷” 回来,劳工自告奋勇,声音里却分明透着些许兴奋,紧张和刺激。 ZkF6AF  
快!赶快!要是那个警察下班了,我们就没戏鸟! Bf$` Hf6  
gAK"ShOhG=  
我一听这个主意倒是不错,简单又直接,可就是有点太危险了。 Yo}QW;,g  
其实,倒不是想赖几个钱,那还是小事,最主要是我明天没车骑,太麻烦太不方便了, m :2A[H+  
又要去那个什么鸟地方,耽误了上班不算,还要看尽那些高高在上的官爷脸色,才不想弄得一整天心情糟糕,心里憋一肚子气呢。 I(qFIV+H R  
Eu[/* t+l  
我赶紧找出备用钥匙,仔细对劳工讲清楚扣留车子的方位, O0sLcuT$  
对他说,那可是在警察眼皮子底下 “偷” 车啊。千万别让他给抓住,不然被他发现,真的要把你当小偷给抓起来,那我们就亏大了。 "6i3'jc`  
劳工说,放心,不看看你劳工我是谁呢,怎么看也不像个偷车贼啊!等着,俺这就去把你丢的宝贝给拿回来,在家乖乖的吧! x-~=@oiv  
他接过车钥匙揣进兜里,在我的声声“小心!要小心!” 的叮咛下,胸有成竹地走出了家门。 FlT5R*m  
SnY{|  
一个小时后,就在我呆家里急得团团转的时候,劳工回家了。 ZQ_AqzT3D  
听到门口传来隆隆的马达声,我那一直悬着的心,终于放下了, 2u(G:cR  
赶紧出门一看,呵呵,我的宝贝,劳工和那车,毫发无损, a2eE!I  
那辆心爱的坐骑,还在突突突地,欢快地吟唱着, x !n8Wx  
劳工一只脚踮在地上,两只手撑在车把上,就像那英雄凯旋般,嘴角扬着酷酷的坏笑,得意至极! YRU95K [  
s133N?  
^p3W}D  
ZKai*q4?  
U+&Eps&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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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我不接受罚款,弃车而走的举动,放在今日之上海,恐怕也是要被铐了?!

真是非常感谢那当年个警察的不铐之恩!


乐淘淘 06-07-2016 08:45
谢谢铁手大哥的仗义执言,社会上太缺这样的正义之士了!

雷洋事件,六六连续在微博发声,很值得佩服!

这次上海铐人事件,红眉连续在微信发帖谴责,非常不易!

小曼 06-07-2016 18:20
我有话要说,我是经常走路和骑自行车的。现在电动车车速快,车子质量大,晚上不开前灯,车子又没声音。不上保险。不看红绿灯,很多骑电动车的人违法占道行驶,还会撒泼骂人,动不动就造成交通事故,对骑自行车和走路的人的生命安全威胁很大。被电动车撞了就是白撞。我两个朋友被电动车撞了,骨折了,自己自掏医疗费。

上海警察现在才教育他们有点晚了,早10年严格执法,上海交通不会乱成这样。

支持警察,依法处理非机动车违章。

那个踢警察裆部的,关她一年半载的,以后她的众多老乡就都老实了。如果不追究,她在她老乡圈子里就是女英雄了。

鐡手 06-09-2016 16:59
引用
引用第7楼水做的鱼于06-07-2016 00:23发表的  :
我忘了哪里的出处了,“对违法者的宽容就是对守法者的伤害”,我比较同意这个说法。

整治交通违章各地都有,尤其最近加强了对非机动车和行人的违章整治。
同样的事情,大致可分为三大类型,不违章的,违章老实接受处罚的,违章发狠逃避的。
不用多说,如果违章了,还可以武力抗拒执法,然后就可以免于处罚,这个导向的结果会怎样?


“对违法者的宽容就是对守法者的伤害”这话没有错,但是引用到这里似乎不合适。

第一,我们没有否定两位女交通违章者是有违章的事实。
第二,我们没有要求警方对交通违章者不做处罚。

我们要求的是警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去执法,不要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野蛮粗暴过度执法。更不要为了应对民众的质疑,捏造事实,无中生有,混淆视听,对自己超出法律规定的野蛮粗暴过度执法遮掩搪塞。

网上许多视频链接都被官方删除了(它们为什么要这样干?),我不知道鱼姐你是否看过那两段视频,如果你看过了,或许对你所说的“武力抗拒执法”会有不同想法。如果没有看过,想了解事实,我可以QQ传给你。

鐡手 06-09-2016 17:08
引用
引用第8楼乐淘淘于06-07-2016 08:32发表的 上海的二起交警执法拷了当事人,违法了 :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edf2c940102wp1s.html



近日,上海市连续发生二起非机动车当事人不配合交警执法,遭到执法警察采取强制措施,被戴上手铐的事件,引起群众热议。尤其在交警的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规范,以及当事人应该如何主动配合交警的执法行为,各种观点存在较大分歧。
.......


我个人支持文章作者对这两起交通违章事件的分析。

这两起事件我做为公民不能接受上海警方超出法律规定范围野蛮粗暴过度执法的行为。

我尤其不能接受虹口警方捏造事实,无中生有,混淆视听,对自己超出法律规定的野蛮粗暴过度执法遮掩搪塞。其行为极其丑恶!

鐡手 06-09-2016 17:23
引用
引用第10楼乐淘淘于06-07-2016 08:45发表的  :
谢谢铁手大哥的仗义执言,社会上太缺这样的正义之士了!

雷洋事件,六六连续在微博发声,很值得佩服!

这次上海铐人事件,红眉连续在微信发帖谴责,非常不易!


谢谢乐淘淘的鼓励!  ^-^  

这两件事与我,与六六,与红眉,与许多发出不同声音的人都没有一毛钱的关系,之所以要发出我们自己的声音,就是希望中国能是个依法制国的国家,只有对公权力者滥用职权给予限制,每一位公民(当然也包括公权力者本身及他们的家属)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

“程序正义”、“过程合法”是保障每一位公民(也包括那些警方人员在内)合法权利最重要的不二法门。如果公权力姿意妄为,受害者将会是全社会的每一位公民。“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和让公权力肆意做恶,这两件事相比,后一样事情的罪孽要大的多!”让我们都记住这位美国首席大法官沃伦说的话。

鐡手 06-09-2016 17:57
引用
引用第11楼小曼于06-07-2016 18:20发表的  :
我有话要说,我是经常走路和骑自行车的。现在电动车车速快,车子质量大,晚上不开前灯,车子又没声音。不上保险。不看红绿灯,很多骑电动车的人违法占道行驶,还会撒泼骂人,动不动就造成交通事故,对骑自行车和走路的人的生命安全威胁很大。被电动车撞了就是白撞。我两个朋友被电动车撞了,骨折了,自己自掏医疗费。

上海警察现在才教育他们有点晚了,早10年严格执法,上海交通不会乱成这样。

支持警察,依法处理非机动车违章。
.......


小曼,我先说说对电动车的看法。对电动车我与你及你朋友的看法完全相同,我自己就被送快递午餐的电动车从后面撞翻在地,隔着裤子,腿上擦破手掌那么大一块皮。(因为是皮外伤,我知道无大碍,看着这位手足无措、木纳无语的农村进城打工的小伙,我教育了他几句,就放他走了……,我希望这个农村小伙以后知道该如何做事做人。)

我的看法是:国家不应该让电动车这样的交通工具与行人,自行车混在一起在路上通行,危险隐患太大。如果考虑省力和方便百姓,电动车必须限速15公里/小时,超出限速,绝对禁止销售。

再看这两件事,我前面已经说过了,第一,我们没有否定两位女交通违章者是有违章的事实。第二,我们没有要求警方对交通违章者不做处罚。我们要求的与你一样,“依法处理非机动车违章。”

我想,我们每个人或许都会有过轻微交通违章的经历,如果是你小曼,你走了一次快车道,就被警察按在地上,膝盖压在你身上,反拧带上手铐,你能接受吗?

视频中显示,你所说的“踢警察裆部”,是警察要去抓她,她自卫本能的抬了一下脚,也就是那么一下,后面就是哀叫与挣扎。两起违章中都不存在所谓“武力抗拒执法”。但是警察野蛮粗暴过度执法的事实是板上钉丁。

小白兔 06-09-2016 23:09
铁手大哥真是一个让人很喜欢的人。

鐡手 06-10-2016 15:57
引用
引用第16楼小白兔于06-09-2016 23:09发表的  :
铁手大哥真是一个让人很喜欢的人。



谢谢小白兔的肯定与鼓励支持!  ^_^

鐡手 06-10-2016 16:01
今天早上,广播和网络媒体都同时报道了深圳警方在设卡盘查的时候,一位警员言语粗暴的对待两位没有随身携带身价证的小姑娘,微信网络有视频(不知道是不是会很快被删?)……

这是又一起公权力者滥用执法权,野蛮粗暴执法的案例。“程序正义”、“过程合法”是保障每一位公民(也包括那些警方人员在内)合法权力最重要的不二法门。“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和让公权力肆意做恶,这两件事相比,后一样事情的罪孽要大的多!”让我们都记住这位美国首席大法官沃伦说过的话。

鐡手 06-10-2016 16:03
值得庆幸的是,事情一发生,深圳警方的查处,道谦还是挺快的,也没有说两位姑娘“暴力抗法”、“强行逃离”,知错就改,值得称赞!更重要的是举一反三,公民要守法,执法者更要依法!

中国公民和公权力者们依法治国的道路还非常漫长,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乐淘淘 06-10-2016 20:25

鐡手 06-12-2016 15:24
谢谢乐淘淘转贴事实真相视频!

这些依仗公权力在手,为所欲为的人在中国非常多,这些揭露出来的只是冰山一角。

证据非常重要,如果不是有这个视频通过互联网在社会传播,深圳警方能否迅速道谦,会不会说两位小姑娘“暴力抗法”、“强行逃离”真很难说。

若风 06-12-2016 15:42
这个事情我支持铁手大哥,一直觉得我们国家是真正需要把权利关在笼子里的地方!

鐡手 06-13-2016 15:26
引用
引用第22楼若风于06-12-2016 15:42发表的  :
这个事情我支持铁手大哥,一直觉得我们国家是真正需要把权利关在笼子里的地方!


谢谢若风的理解和支持,把权力关进笼子里,我们有共识,习虽然也这么说过,但是却没有看到什么具体的做法。

乐淘淘 06-14-2016 12:26
http://weibo.com/p/23041813d7500520102wiqb


2016年6月11日 21:25 阅读 394 新浪博客 .


视频为证、法律为鉴,深圳宝安警察“强制传唤”两名过路女孩的过程,是非明了,连基本的争议价值都不存在。所以宝安警方向媒体公布的调查处理结果是,当事民警向当事人道歉,并被停职。


   宝安区公安分局局长周兆翔表示向两名当事人赔礼道歉、向全社会道歉后说,“看了视频,反应就是两个字‘愤怒’”。“如果当事人是我,是我的家人,我能平静吗?讲一千个一万个道理,对人造成了伤害,除了不文明,还有羞辱人格。”

   警方能够这么处理,局长能够说出这番话,公众一颗颗愤怒的心,也就基本平息了。它表明,执法部门的整体法治观念、是非观念,是端得正的;自身出了问题,是有纠错能力的。因而民众觉得公信力还在,底线还在。这种实事求是的态度,是最有力、最有效的舆情反应和危机公关。

   然而与近年来公安部门几次涉及大的舆论风波一样,即便一眼就能明辨的是非,总有“洗地”的声音哗哗出现。深圳娃娃鱼事件如此,雷洋案如此,宝安强制传唤事件同样如此。

   警察执法,正是由于规范程度与否,直接造成的伤害太大,所以不论在哪个国家与社会,都有着严格的限制与监督。因此对于民众来说,普遍的愿望是,在将涉嫌违法的社会群体关进法治笼子的过程中,首先需要将执法的权力,关进法律制度的笼子,这样才能确保执法的程序正义,确保对于法治和社会的伤害,降到最低限度。

   深圳宝安强制传唤事件发生后,可能出于对自身队伍形象的呵护,或者出于舆情处置的工作需要,警察队伍中一些成员,依然不忘给自己的队友脸上贴金。虽然在有视频有声音的真相面前实在找不出太多的闪光点,但仅以态度“有瑕疵”来否定整个执法过程中的过错,希望将黑的说成白的,死的说成活的。这与当事公安机关对事件回应的基本态度,形成了截然不同的声音,也给社会造成了警方内部法治观念的错乱印象。

   用规范的标准看,哪个部门、哪项工作,多多少少难免会有瑕疵,但宝安公安这一次,已经给社会投射出几近恐慌的心理阴影。可以说,洗地者嘴里的“瑕疵”,实际上在旁观者眼里已经接近邪恶。这也是宝安区公安分局局长能够直接反应的是“愤怒”、能够把自己当成当事人和家人来感受的关键所在。

   反观那些自以为神一样的队友,表面上是在为警察队伍的形象添金,实际上在舆情危机中表现出智商与法治观念的严重“缺氧”,是在给公安队伍的形象抹黑。民众在被不规范执法惊得一愣一愣之后,其实不是把警察队伍看黑了,而是希望看到警察队伍用正确的三观来纠错,看到这支队伍的自净能力和自律状况,从而化危机感为安全感。偏偏这些洗地者,总能在社会面对警察不规范执法所反应出的正常三观中,反而找出民众的“瑕疵”,反而在民众社会正确的法治观中找到他们想要的“邪恶”来,不惜与官方的态度唱反调,不惜在铁板钉钉的事实面前抵死不认错,结果让官方正式的道歉、正确的处理效果,反而打了折扣;让民众的心情,像吃了一枚苍蝇。

   公安机关干部执法规范法建设,是顶层设计与民众期待的最强和声。然而每次不规范执法或者自身形象遇到社会质疑时,警察队伍中的埋怨、辩解、不满的声音,却是这个和声中最不和谐的杂音。它一方面反映了执法队伍处理舆情时,还有着不按法律法规的标准而硬掰手腕的“阵地战”思维,另一方面反映了一部分执法人员对于执法权力被关进法律制度笼子,有着习惯性的抵触,对既往随心随性的执法权力有着不愿罢手的贪恋。

   有错必纠,警察队伍的整体形象总在那里;有法必依,公安队伍的战斗力总在那里。在严格的法律规范面前,执法队伍的形象,任何一个社会群体都抹不黑。能够抹黑的,只有执法队伍自己。

水做的鱼 06-14-2016 22:47
谢谢你回复我。
我有两个问题。
一个是这个纠正违章是不是所有违章的人都要戴上手铐这个程序?
如果是,我支持你,对于一个仅仅是违章,而不是违法的的人使用强制管制的手段是过分了。
如果不是每一个违章的人都要戴手铐,那么第二的问题是:为什么给这个女人戴手铐,而且用了比较强烈的压地姿势?
如果说这个女人是“本能反应”踢了人的裆部,我只能说我这个女人没有这个本能,连小说中都不齿的反应。

我对所谓视频不感兴趣,因为我不会辨别其中的剪切。
如果是执法中的问题,可以行政诉讼,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
我相信程序正义过程合法是法制社会必经之路,包括行政诉讼。

鐡手 06-17-2016 19:29
引用
引用第25楼水做的鱼于06-14-2016 22:47发表的 回 12楼(鐡手) 的帖子 :
谢谢你回复我。
我有两个问题。
一个是这个纠正违章是不是所有违章的人都要戴上手铐这个程序?
如果是,我支持你,对于一个仅仅是违章,而不是违法的的人使用强制管制的手段是过分了。
如果不是每一个违章的人都要戴手铐,那么第二的问题是:为什么给这个女人戴手铐,而且用了比较强烈的压地姿势?
.......


大家交流看法嘛,各舒己见!

先回答鱼姐前面的问题,为什么其它人没有被带手铐,这两位女性被带上手铐?
我的看法很简单:其它人也许老老实实乖乖地交钱走人,这两位女性不愿意吧。但是,我们有不同看法的是,这种情况下法律没有给警察拘留带手铐的权力(法律的规定是教育、口头警告、罚款、扣留车辆)!警察的行为超出法律规定且行为野蛮粗暴。

再说视频的问题,现场实录的视频不是电影剧本的分镜头拍摄,可以随意剪切连接而看不出痕迹。现场实录的视频如果做过剪切,是可以看的出来的。我个人认为现在我们看到的视频是现场实录没有做过剪切的。根据现场视频,上海警方所说的“暴力抗法”“强行逃离”都是无中生有,强词辩解。如果警方能够拿出支持他们说法的视频证据他们早就拿出来了,现在近不及待地把网上的视频统统删除或屏蔽,为什么?
愿意观看视频了解一些现场情况还是愿意相信官方说词,这是个人的选择,我不做评价。

最后有关“行政诉讼”,让我感觉是官方对百姓在唱高调。中国的现状是:一方面绝大多数普通百姓缺少法律知识和财力、能力去和官方打官司。另一方面,据我不多的了解,全国范围内通过行政诉讼和官方打官司的案例不是没有,此类案件多是经济、产权类型的。但凡涉及政治,涉及公安、检查、法院的,如果不是出了人命激起强烈民愤的,我没有见过哪位公民通过行政诉讼为自己讨回公道的。面对法制不健全地强大地国家机器,个人是无法与之抗衡的,你不认灾还想咋滴?所以,面对全国范围内层出不穷的野蛮粗暴过度执法的案件,“行政诉讼”只是极次要的解决手段,与其唱高调呼吁百姓“行政诉讼”,不如下大力气把权力关进笼子里,用法律和法制约束好公权力者们。为百姓营造一个民主法制的社会环境。

最近连续发生的北京雷洋事件,深圳两女子在警察察验身份证时被恶语侮辱的事件,广东一男子未带身份证被警察打断7根肋骨的事件(http://news.qq.com/a/20160616/033867.htm)……,都在网上激起强烈民愤。类似的事件在全国范围内绝不是少数。为什么此类事件层出不穷,其中的原因值得国家和百姓深思。建设一个民主法制的国家,每个人都有责任。

鐡手 06-17-2016 20:00
引用
引用第24楼乐淘淘于06-14-2016 12:26发表的 执法不规范,为何总有洗地的声音 :
http://weibo.com/p/23041813d7500520102wiqb


2016年6月11日 21:25 阅读 394 新浪博客 .

.......

在严格的法律规范面前,执法队伍的形象,任何一个社会群体都抹不黑。能够抹黑的,只有执法队伍自己。—— 这个话说的很好!

2010年在湖北省政府门前,一位60来岁的妇女来省政府反映问题,被值勤的武警一个背摔掼到地上,摔的鼻青脸肿,混身是伤。(如果按照那个奇怪的逻辑,为什么没有摔其它人,偏偏摔你呢?打了你,摔了你,铐了你,都是有理由的?那么请问:法律在哪里?人性在哪里?)我想这打人的6位警察不一定都出自官宦家庭吧?估计其中多数还是来自普通市民家庭,那么他们何以就能给一位近60岁、可以当她们妈妈并且手无寸铁的老妇来个背摔?何以就能挥得起毫无人性的老拳呢?

更让人气愤的是,事后,武昌公安分局一名领导看望躺在医院病床上的妇女时的一番话让在场人非常震惊,他说:“打人纯属误会,没想到打了你这个大领导的夫人。”(这位妇女丈夫是副厅级干部)。

这个事情又一次折射出在国家公权力部门的某些人员中,民主法制的思想极其淡薄,所以全国范围内屡屡出现伤害百姓的事件也就不希奇了。

鐡手 07-02-2016 09:49
雷洋的最后贡献: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规定今日生效

易律


7月1日,也就是雷洋去世的第56天,《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正式生效。这应该是雷洋生前带给所有国人,包括警察在内,最后的一份贡献了吧?雷洋案带来了公民人身权利保障制度的进步,实际上,因为有你的关注,这里面也有你的一份力量。

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的六种情况

感谢雷洋,就在雷洋案后不久,兰州被警察打花了屁股的大学生,以及深圳因查身份证被警察侮辱并上手铐的两名女孩,他们也许以后遇到相似的事情会少了很多。而我们,包括每一位警察,以及我们的兄弟姐妹、亲戚朋友,遭受打着公权力大旗施个人暴力的几率也会有一定程度的降低。《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第四条规定,对于以下现场执法活动,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

(一)接受群众报警或者110指令后处警;

(二)当场盘问、检查;

(三)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进行现场处置、当场处罚;

(四)办理行政、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扣留;

(五)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领域的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和强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行政强制执行;

(六)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

有很多人对雷洋案是抱着排斥的态度的,他们认为雷洋案的鸣冤是没有意义的。而《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的推出,就是意义,你,也是受益人之一。

法大的邢捕头与人大的雷书生:到底是法大还是人大?

没想到,邢捕头原来出身法大,网上更有其出身贫寒、自强不息、支撑家族荣誉的事迹流传。法大的邢捕头,与人大的雷书生,竟然有着那么相似的少年奋斗轨迹。只是,相煎何太急?邢捕头既然出身贫寒,并曾身受法大熏陶,就更应该尊重人的生命,尊重人的权利。人大的雷书生,不是杀人犯、不是抢劫犯、不是强奸犯,他只是一名书生而已,假如真有问题制服即可,何至于遭受故意暴力伤害致死?

如果有一天,你无力抵御沉沦,沦为鹰犬,逆行在法治的道路上,母校将会喊你回家——去“抄宪法”。这是邢捕头的母校中国政法大学2016届本科生毕业典礼致辞中的最强音。

对毕业多年的邢捕头来讲,到底是法大还是人大?当人大的雷书生,在视频设备损坏、摄像头坏掉的条件下,遍体鳞伤,粗喘、痉挛、颤抖、抽搐着在你面前倒下,渐渐停止呼吸、平静、冰冷的时候,只怕,在你的心中,还是人大吧?

料想,邢捕头以后抄宪法的时光,应该会多得很。

对公平的追求,是每一个人的权利

6月30日,邢捕头的爱人王轩,发表了《邢永瑞家属就雷洋案致北京检察机关的公开信》,质疑他的爱人被指控涉嫌犯罪,检察机关办案程序违法,对他爱人不公种种。虽然,她的公开信刚一发表,尸检报告就同时公布,邢捕头等被正式报请以涉嫌玩忽职守罪依法决定逮捕。但是,她对公平的追求,是她应当有也必须有的权利。

如果没有这个权利,只怕雷洋案早在曝光之初,就被人工掩灭,雷洋归于自然心脏病死亡。如果没有这个权利,邢捕头也有可能如王轩所述,沦为“维护社会安定长城上可以被随便搬走的一块砖”。在这个问题上,充分地证明了,法大的邢捕头与人大的雷书生都是一样的。

对公平的追求,是每一个人的权利,哪怕,这看起来只是别人的公平。实际上,即使是别人的公平,结果也会成为你自己的公平,即使是别人的不公,结果也有可能成为你的不公。

鐡手 07-02-2016 09:53
真想不到邢捕头居然还是中国政法大学毕业的,这书都读到什么地方去了?从他穷苦人家的孩子出身,到他接受的教育,最终到今天,是什么原因让他失去了人性?而成为中国社会中的黑暗?

鐡手 07-02-2016 10:02
我的一位编辑朋友针对我上述的问题,给出了他自己的答案:“ 有句经典名言:好的制度让坏人变成好人,坏的制度让好人变成坏人。此乃外部因素。还有一个主观因素,贫穷的底子容易造就一种得势便猖狂的毛病。”

我个人觉得:关于制度的分析都是泛泛而谈,没什么针对性。归归,后面针对邢捕头的这个分析可能是挖到根子上了,我非常佩服!不愧是大编辑,眼光毒到![强][抱拳]

并不是说所有穷苦出身的人都会得势便猖狂,是指某些人,性格、经历、环境、内外应都具备的条件下,有可能得势便猖狂,这样的事例在我们的身边并不鲜见。

鐡手 07-05-2016 04:12
邢永瑞的苦出身与雷洋的好运气
2016-07-02 老鼠记者 老鼠记者


雷洋案尸检结果公布后,据悉有警方背景的某公号,推出了一篇关于邢永瑞家世与教育背景的文章,该文获得大量阅读与广泛转发,成为雷洋案发生后,新一季为警察洗地文中的巨献。

说是巨献,是因为看得出来,洗地者确实用心做了功课,文章发布后也的确令邢永瑞收获了同情。说实话,最初阅读完这篇文章后,我也油然生出几分同情、几分唏嘘。

从西北偏远小山村的农家孩子,一路苦读成为名校骄子,再到成为帝都脚下的风光警察,能在中国大地上划得出这样一条人生轨迹,在今天,已经日益成为一个小概率事件。从检方公布的最新信息看,警方在抓捕雷洋后存在“不当行为”与阻碍侦察行为,而邢永瑞排在责任人的首位。可以预见,即使未来仅以玩忽职守罪被论处,邢永瑞前几十年的人生努力成果,终将不保。

数载拼搏,一朝梦碎,人生惨剧,莫此为甚。况家有哀哀老母,嗷嗷幼子,人间何世?天道何存?

可是,读着读着,觉得不对了。

该篇公号文章的叙事策略,是诉诸涉事警察家世的贫寒,为此,文中埋藏了许多催人泪下的细节,比如邢永瑞家贫,他上学的钱,是村子里举全村之力所供;又比如,另外一个涉案警察,穷得家里甚至连灯都没有(文中爆料的邢永瑞同事前一天信誓旦旦地说,他去过这个警察的家,但第二天该公号又更正说,家里有灯)。

好吧,我承认,真是穷得叮当响,让中国梦蒙羞。可是,这拖了伟大祖国后腿的贫穷,在没出事时,怎么不见你们去声讨去诅咒呢?为何只有成了案件的当事人,才想到用贫穷来为自己背书?

重要的是,此时曝光、强调涉案警察的贫穷家世,到底是几个意思?难道像媒体人孙旭阳质疑的那样,“穷能当杀人执照用?”在一个正常的社会里,富贵不是免罪符,贫穷当然也不是。这点儿常识,大家脑袋里都有。此时强调涉案警察家世的贫寒,纯系徒劳的捣糨糊。

邢永瑞及另一涉事警察的学历背景,是该篇文章刻意强调的另一亮点。原来,根据文章所述,邢永瑞等并非你我心目中想象的无知大汉,而是像雷洋一样,系出名校,甚至可以比雷洋更牛逼的,本来可以上北大清华,但邢却选择了政法大学。

这又是几个意思呢?难不成是说,因为邢永瑞系出名校,因此更值得同情?或者是说:雷洋,你本来可以死得更惨点儿的,但你运气好,遇到了两个高学历出身的警察,所以你才没更惨。如果把与雷洋一样的警察整得很惨,你们未来的日子会更不好过。

你们感恩吧。

如果有这样的潜台词,真是令人不寒而栗,因为它已近似勒索。

一件涉警的非正常死亡案件,不去追问程序上的不正常(根据邢永瑞妻子王轩最近披露的,即如邢永瑞,家属欲见其面也不可得,基本权利也无法得到保证),不去追问如今被证伪的说法当初是如何被炮制出来的,却在两造当事人之间比惨、比学历的光鲜度,这样的洗地法,真够奇葩的。

洗地有效,但也有限。我读这篇洗地文章,在了解了邢永瑞的家世与教育背景后,在最初的感叹、唏嘘之后,陷入了更深的悲哀与忧虑。

其实,换个角度看,邢永瑞的出身,称不上苦。虽然他有贫苦的早年农村经历,但这只越过龙门的鲤鱼,通过高考的杠杆,经过名校的洗礼,已经跃居社会阶层的上部,当同样出身贫寒的雷洋与邢永瑞相遇的那个黑暗的死亡之夜,他遭遇的,并不是西北偏远小村的苦孩子,而是我们社会中最强势的公权力中的一员。可悲的是,电光石火的一个多小时的时间里,普通人雷洋倒下了,而尽管其死亡的具体细节与责任有待日后的法庭审判来确认,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邢永瑞早年的贫苦经历,在那个夜晚,并无助于他对普通人抱有更多的同情,他光鲜的名牌大学法治教育背景,也没有让他对程序正义抱有更多的审慎与敬畏。雷洋身上的伤痕,肿胀的睾丸,已证明这些说法的虚妄。

说到底,雷洋与邢永瑞,非关贫富贵贱,非关教育背景,而是笼子内外的人之间的冲突与战争。只要公民、公权力与笼子的关系没有改变,没有易位而处,雷洋们只能自求多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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