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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唐慧赢了,法治赢了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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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08-01   

唐慧赢了,法治赢了没?

-------“永州幼女被迫卖淫案”再调查

来源:南方周末
作者: 南方周末记者 柴会群 实习生 邵克



唐慧和支持者拥抱。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的国家赔偿案胜诉后,舆论也欢呼“法治的胜利”。 (侯少卿/图)

编者按:在永州市劳教委败诉、“上访妈妈”唐慧赢得她应有的胜利之后,南方周末回到这一事件的原点——唐慧女儿乐乐被迫卖淫案,重新审视这桩引发国人极大注意、判决两名被告人死刑、四名被告人无期徒刑的案件。

梳理此案的发展过程,我们发现,作为唐慧事件的起点,此案存在核心证据不足、司法程序受到外部压力影响等情况;而被告人亲属与代理律师甚至相关司法机关,也认为判决结果因压力导致量刑过重。

我们也关注唐慧对案件发展的影响。唐慧曾自述“通过以死相逼和不断上访,迫使案件走向正轨”,在这一过程中,此案是否始终保持在法治轨道之上,就具有辨析的价值。

上访是唐慧维护女儿及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而上访给当地带来激增的“稳控”压力,既使相关部门做出拘留乃至劳教唐慧之举,也把地方政府的信访考核达标与唐慧的诉求绑在了一起,形成极其微妙的共生关系,这正是信访与“稳控”合力导致的奇特图景。

综观唐慧事件,信访与“稳控”这一对矛盾关系产生的效应,作用在每一关键节点。由此主导的过程,是否可称司法进步的方向?这正是我们重新审视此案的目的——在唐慧终于赢得胜利之后,我们也须发问:法治是否同样获胜?

因为缺乏“强迫”证据,永州警方是以“介绍、容留卖淫”立案,其后罪名逐渐上升至“强迫卖淫”。

上级批示后,警方加大办案力度,唐慧女儿的陈述中被“强迫”的描述增多、程度加重。但有些细节却与前期陈述不符。

办案警察回忆,一份落款为2007年1月13日的关键证据,在当年2月份之前,卷宗里还从未有过。

2013年7月15日上午,在数十名媒体记者的注视下,湖南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永州市劳教委败诉。“上访妈妈”唐慧最终赢得了这场万众瞩目的行政官司。

此案被舆论视为推动劳教制度改革的“一场伟大胜利”,唐慧也成为与制度存废紧密相连的公众人物。她被媒体冠以“伟大母亲”称号:“用一个母亲弱小的身躯维护着司法的威严与公正”。

然而“唐慧案”中还有不为公众熟知的复杂一面。从头梳理“唐慧案”的发展路径,南方周末记者发现,“唐慧案”的核心——其女乐乐(媒体报道中使用的化名)被强迫卖淫、强奸案(以下简称“乐乐案”),从立案到审判,每道程序都不合常规。2012年6月5日湖南高院的终审结果是:两个死刑,两个无期徒刑,一个15年有期徒刑。多名受访刑法学者均认为,如此重判实属罕见。

该案并没有随着唐慧劳教案的结束而尘埃落定。七名被告人中的两名——秦星、周军辉被判死刑,已在最高法院履行死刑复核程序中。唐慧对南方周末记者称,对于该案她现在仍然“放不下”,如果死刑不核准,她“更加放不下”。在此之前,唐慧的诉求是判全部七名被告死刑。

但七名被告人的家人也开始了各自的上访之路。他们不认可被指控的主要罪名,并认为:判决量刑过重。

在采访过唐慧的一位记者看来,唐慧女儿案子侦破和审理的六年,也是唐慧上访的六年。“几乎在每一次案件节点,都有唐慧激烈上访的记录”,“从最开始案子在永州市公安局立案调查,唐慧跪见公安局长开始。唐慧六年来从永州跪到长沙再跪到北京”。

而按照唐慧自己的叙述,乐乐案从一开始就无法正常进行,是她通过“以死相逼”和不断上访,迫使该案走向正轨。梳理案件发展过程,的确每一个节点都有唐慧以自己的方法所施加的强力影响。关键在于,在唐慧的影响下,此案是否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之上?

警方缺少“强迫”证据

按照唐慧曾经的代理律师胡益华的划分,“唐慧案”应该由三个案子组成:一是女儿乐乐被强迫卖淫、强奸的刑案,一个是唐慧被劳动教养行政复议案,一个是唐慧被劳动教养国家赔偿案。

刑案是整个唐慧案中的核心——唐慧上访因刑案引发,劳教则因上访导致。此案已历时近七年,先后经过五次开庭、六次判决和裁定。其主要争议在于,被告人是否存在“强迫”乐乐卖淫的行为。

湖南高院的终审裁定书查明了“乐乐被迫卖淫案”的发生过程:

2006年10月1日下午,11岁的乐乐一人到家附近的一个旱冰场溜旱冰。看到周军辉(19岁,附近一理发店打工仔)溜冰技术很好,便主动与之交谈;当晚,两人来到一个出租房看碟,发生了性行为,并留宿于该房间。次日,两人一起吃完早饭后,在回理发店途中,被乐乐的舅妈发现,并将乐乐带回家中。10月3日下午,乐乐给家人留下一个字条后离家出走。她找到周军辉,并被后者介绍到“柳情缘休闲中心”(以下简称“柳情缘”)卖淫,一直到12月30日被家人发现。

永州市中院的一审判决、两次重审判决和湖南省高院的终审判决,均以强迫卖淫罪判处带走乐乐的周军辉和柳情缘老板秦星死刑。

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在四份裁判文书中,认定乐乐被“强迫”卖淫的证据,主要是乐乐本人的陈述。终审裁定书提及2006年10月某日中午的一次冲突:秦星安排乐乐去卖淫,乐乐不从,与秦发生争吵,乐乐朝秦星脸部打了一巴掌,陈刚见状也朝乐乐脸部打了一巴掌,并讲没大没小的。乐乐便哭。周军辉闻讯赶到“柳情缘”后亦朝乐乐脸部打了一巴掌,并要乐乐尊重老板,不要和老板吵架。

秦星、周军辉则完全否认对乐乐曾有强迫行为。秦星对于那次冲突的起因另有说法:因为乐乐喝了酒,自己讲了她,乐乐不高兴先打了他一巴掌,然后才有后面被陈刚和周军辉打。

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永州市中院的三次判决也提及那次冲突,在2008年此案第一次判决书中,乐乐就承认先打秦星一巴掌,但这一细节直到湖南高院终审时,才被列入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中。

“柳情缘”三名性工作者作证称,秦星没有强迫行为。秦星的一审辩护律师徐天桥称,乐乐在卖淫期间并没有被控制,可以去附近上网。

几名性工作者在接受徐天桥调查时均陈述店内没有对任何人进行强迫接客的行为。其中一名性工作者回忆:“乐乐是她母亲和舅舅来拖回去的,她自己还不愿意回去,愿意继续在店里做事”。

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警大队警察杨军祥是最早的承办人之一,他对南方周末记者回忆,在接到乐乐家人电话去休闲屋“解救”乐乐时,发现乐乐不愿走,最后唐慧将她拖走。

警方在侦查中还发现,乐乐卖淫的一家宾馆,就在她家附近。南方周末记者查证,唐慧母女原来的租住地,离“柳情缘”距离约三公里。

被告人是否明知乐乐是幼女也成为该案争议焦点。依照中国刑法,不满14周岁女性为幼女,对其的性侵害行为将加重刑罚。秦星和“柳情缘”其他工作人员均称,当时都不知道乐乐年仅11岁。根据乐乐本人的陈述,她被周军辉介绍到柳情缘“上班”时自称15岁。

湖南省高院的终审裁定书中还有一份家人寻找乐乐时的“寻人启事”,里面提到的乐乐身高数据,确实明显超出一般11岁女孩。

一名被警方询问的嫖客陈述:“在网吧上网碰到一个女孩子……告诉我她17岁,从外形看估计差不多”。

最初负责侦办此案的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警大队一开始对主犯秦星是以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立案(该罪名一般情况下刑期不超5年)。在立案侦查一个月后,零陵分局刑警大队还是因为缺少“强迫”的证据,仍认定秦星仅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如何写进起诉书

立案罪名开始发生变化,始于唐慧“跪见”永州公安局长。

2007年2月14日,时任湖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长接到唐慧反映女儿案情的来信后,批示永州方面要“高度重视,依法惩处”;2月28日,经唐慧“跪见”,当时新上任的永州市公安局局长刘建宽批示要“务必严惩彻查,并追究民警办案不力的责任”。

警方自此加大办案力度。

乐乐案中的一份重要证据,是落款为2007年1月13日的一份乐乐的个人自述,其中详述了其如何被秦星等人强迫卖淫的过程和细节。

该案被告人陈刚的一位代理律师分析发现,在案卷材料中,办案后期,乐乐的陈述中对被“强迫”的描述增多,程度加重。但有些细节却与前期的陈述不相符。

比较落款为1月4日的三份询问笔录和落款为1月13日的自述可以发现,自述增加或改变关键内容包括:

关于如何认识被告人周军辉:隐去了在溜冰场主动与周交谈的内容;增加在去柳情缘之前周对她威胁说“把你的丑事告诉同学和老师”。

关于10月3日开始去“柳情缘”“上班”:1月4日的陈述为“去了酒店,发现是卖淫,我讲我回去了,霞霞(另一名性工作者)说来都来了回去干什么”;1月13日的陈述中,增加“不去就被老板娘骂了一顿”、“霞霞说你敢回去全家都要死”。

关于在店内“上班”的情况:增加“一次偷打电话被陈刚绑起来”的内容。

而办案民警杨军祥明确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在他于当年2月份脱离该案之前,案卷里都还没有这份落款为1月13日的自述材料。

到3月1日警方给乐乐所做的一份询问笔录中,乐乐的说法就与1月13日的自述基本一致了,甚至连错别字都一样,如均有“不听话的下场是悲丧(悲哀)的”(周军辉威胁乐乐时的话)。有“照抄”之嫌。

随着办案力度的增大,该案被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时,秦星的罪名由最初的“容留卖淫罪”变成“组织卖淫罪”。后罪较前者更重。

之后,该案的定性愈加严重。

在刑事案件的办理中,负责起诉的检察院和受理的法院级别高低往往决定着案件性质。基层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案件没有管辖权。2007年6月,在听说该案可能在永州市零陵区检察院起诉时,唐慧假扮柳情缘老板秦星的家属,去该检察院打探案情,确认该案是在零陵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唐慧随后找到永州市检察院检察长,要求由市检察院公诉。在被拒绝后,唐慧“静坐绝食两天”。最终该案改由永州市检察院公诉。

永州市检察院最初负责此案审查起诉的是检察官屈中平。唐慧自己回忆,屈认为该案中缺乏被告人“强迫”乐乐卖淫的事实和证据,因此决定以“组织卖淫罪”(这一罪名比公安立案时的“介绍卖淫罪、容留卖淫罪”要重)起诉。得到此消息后,正在生病住院的唐慧“吊针一拔”,再次找到检察院。

唐慧在永州市检察院立案大厅跪了18个小时,其结果是检察院更换了公诉人,制作了新的起诉书,特别是将“强迫卖淫罪”写入其中。该罪名最重可判死刑。

永州政法系统一位领导至今仍认为,就事实和证据来看,警方当初对案件的定性没错,该案由区检察院起诉也没错。




唐慧说,如果乐乐案中被告人的死刑复核不通过,她就仍然“放不下”。她曾要求将七名被告人全部判处死刑。 (陈勇/图)

量刑是否过重

2008年6月6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乐乐案作出一审判决。秦星、周军辉被判处死刑,陈刚、刘润被判处无期徒刑,兰小强、蒋军军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和16年。此外判处六名被告人共赔偿被害人9万元。(被告人秦斌当时逃逸,2010年归案)

六名被告人不服,均提起了上诉。永州市检察院则提起抗诉。

永州中院在此次判决中被认为“犯了低级错误”,因家境不好,周军辉的家人未给其请律师。按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但没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然而,据说由于法官自己也未曾料到周军辉会判死刑,因此并未指定律师。被告人上诉之后,湖南省高院没有开庭,直接将此案发回重审。

在第一次发回重审开庭的法庭辩论阶段,秦星的辩护律徐天桥论及秦星“罪不至死”,唐慧从旁听席冲到庭上举手要打,徐见势不妙,赶紧逃出法庭,唐慧家人一直追到法院门外。此事在永州律师圈迅速传开来,以后再开庭时,被告人的律师们均“小心”了许多。

2009年2月11日,永州中院对此案作出第一次重审判决,维持了原判。但判词中删去了一审中“情节恶劣、民愤极大”等字眼。

重审判决后,从2月16日起,唐慧坐到永州中院刑一庭庭长张晓龙的办公室,在此吃住18天。张晓龙在此期间被法院允许在家休假。

唐慧解释,这次抗争的原因是法院审理超出时限,此外在宣判前未公告、未通知;而按照永州市中院出具给唐慧的一份“信访答复”,唐慧的另一个上访原因是“民事赔偿太少”。

第一次重审之后,六名被告人再度提起上诉。湖南省高院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再次发回永州中院重审。

秦星的死刑复核律师彭刚透露,在这一次发回重审时,湖南省高院在内部材料上明确认为对被告量刑过重。

2010年11月24日,乐乐案第四次开庭审理,在庭审进行当中,唐慧突然提出取消这次开庭,否则将“死给你们看”。

唐慧的理由是,她发现“合议庭对犯罪分子家属异常好。不顾违反法律,允许犯罪分子家属到庭审现场旁听”。

唐慧所说的“犯罪分子”,指此案最后一名被告人秦斌。秦斌于2010年7月被抓获。永州中院决定将其与秦星等人合并审理。

据一位被告人的律师透露,在此次开庭前的历次开庭中,法院皆以涉及未成年人隐私为由拒绝让被告人家属旁听。但案发时秦斌也未成年,法院此次才允许其父一人旁听庭审。

这次开庭最终取消。此外,永州中院还同意唐慧意见,整个刑一庭回避此案。在当事人未能提出合理理由的情况下,要求整个刑庭法官回避,在司法实践中非常罕见。

更换了法官之后,唐慧向永州中院称:判决书出来之前,她和家人将留在法院立案大厅。唐慧最终在法院滞留15天。

民主与法制报社记者廖隆章获得的一份内部材料中有如下内容:经过唐慧的修改、同意,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迫于2011年3月28日下达(2010)永中刑一初字第55号判决,唐慧一家人才于3月29日撤离中院办公室。

唐慧对南方周末记者承认曾在永州中院立案大厅待了15天,但否认提前看过判决书。

这是永州中院下达的第二次重审的判决,也是该院对此案的最后一次判决。除维持秦星、周军辉死刑,陈刚、刘润无期徒刑外,原来被判有期徒刑的蒋军军、兰小强被改判无期徒刑。

在法律界人士看来,这违反了“上诉不加刑”的基本审判原则。2013年起实施的新刑诉法,明确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也不得加重刑罚,除非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作了补充起诉。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在永州市中院第一次重审判决后,永州市检察院除了增加对新归案的秦斌的起诉之外,并未有抗诉行为。

永州此次判决之后,六名被告人再度上诉,两度将案子发回的湖南省高院直接审理此案。唐慧则继续上访。2012年6月,历经6个合议庭、18位法官审理之后,此案终于走完常规诉讼历程。二审维持了一审最后一次重审的判决,为终审判决。

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一二审法院认定,秦星、周军辉、陈刚均系强迫卖淫罪主犯,其余四人均系强奸罪主犯。受访刑法学者均认为,两个死刑和四个无期徒刑属于罕见的重判。获刑15年的秦斌案发时为未成年人。

此前,因强迫卖淫罪的死刑判例极少,无期徒刑也很少见。媒体公开报道的案例,多为判十多年有期徒刑。2010年8月,重庆市五中院判处“美女黑老大”王紫绮死刑(最终核准执行)。与文强“关系密切”的主犯王紫绮被认定犯下五宗罪,但首先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次才是强迫卖淫罪(此外还有组织卖淫、非法拘禁、行贿等三罪),其强迫妇女卖淫造成严重后果:致被强迫妇女2人重伤、5人轻伤、7人轻微伤。

二审之后,乐乐案七名被告人的家人也开始了上访。在湖南省高院,负责接访的审判长赫荣生解释说“没办法”。“他说自己办了几十年案子,从来没有这样判过。但没办法,他的官太小。”秦星的哥哥秦军对南方周末记者说。

http://www.infzm.com/content/93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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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 a man does not keep pace with his companions, perhaps it is because he hears a different drummer. Let him step to the music which he hears, however measured or far away.”  -----  Henry David Thore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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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08-01   
什么造就了唐慧
来源:南方周末
作者: 南方周末记者 柴会群 实习生 邵克
2013-08-01


唐慧案引发社会极大关注。但媒体、公众、司法机关和刑诉法专业人士,对于唐慧案是否意味着司法公正得到维护,判断并不一致。 (侯少卿/图)

唐慧让当地既恨更怕,奇特的情形出现:镇长求唐慧回去,书记又带着唐慧上访。

唐慧进京,永州公安为“稳定大局”,处理“渎职”警察。唐慧“发现了信访的漏洞,抓住了有关部门的七寸”。

永州政法系统内部人士说,唐慧案给永州人带来的最大启示,成了“相信上访”。


“我们要向唐慧学习,”2013年7月中旬,永州市富家桥镇粟山里三组村民秦军对南方周末记者说,“我们7户人家打算轮流去上访。”

秦军是“乐乐被强迫卖淫”案中首犯秦星的哥哥。7户人家指的是该案中7名被告人的亲属。他们认为“判重了”,并打算通过上访“申冤”。

而他们声称要“学习”的唐慧,正是不断上访要求将7名被告人全部判处死刑的人。

永州政法系统内部人士说,唐慧案给永州人带来的最大启示,成了“相信上访”。

在请示有关方面后,永州市公安局婉拒了南方周末记者的采访。“我们其实很想说话,但省政法委的调查结论没出来,我们不方便讲。”永州市公安局政治部副主任毛先奇说。

南方周末记者日前就唐慧事件联系湖南省委政法委采访,同样被对方婉拒。

2012年8月,在唐慧被劳教的消息引发全社会关注后,媒体又曝出乐乐案中警察包庇被告人等消息。湖南省政法委为此成立调查组,分成5个小组,分别对涉及强奸、劳教、“假立功”、秦星与警界关系等5个方面问题进行调查,并称一有结果,将向媒体和社会公布。

将近一年过去,调查结果仍未公布。

永州当地一位律师对此不解:“比如秦星是不是假立功的问题,事情并不复杂,是的话就要认定,不是的话就处理人,为什么不公开呢?”

南方周末记者从一名知情人士处得知,湖南省政法委的调查结果早已出来,但出于种种考虑,一直不予公布。

上访“属地管理”原则下的富家桥镇

对于唐慧的上访“成绩”,秦军在一份上访材料中将之归功于“当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

据媒体报道,唐慧6年间进京上访23次,省城上访百余次。唐慧的案子既不发生在富家桥镇,也不牵扯镇政府,但是由于上访“属地管理”原则,富家桥镇不得不对唐慧的上访负责。

南方周末记者了解到,在富家桥镇,有很多干部曾经接访过唐慧。背地里,有人对她无可奈何;表面上,却又恭敬有加,生怕她不高兴了又去上访。每逢节日,唐慧总能收到镇干部们发给她的问候短信。在唐慧的鲜花店开业时,不少花篮都是镇干部们送的。

唐慧2007年第一次进京上访后,因“稳控”不力,党委书记和副书记被诫勉谈话,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委委员、党政办主任则被免职。

因为上访,唐慧也两次被当地拘留,一次5天,一次8天。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唐慧曾总结上访经验:“(上访的方式反映问题)既能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又可以对正在进行的司法审判起到震慑作用,保证审判公正进行。”

有记者曾记下唐慧床头墙上贴着的一张纸条内容:“一个人无论做什么事,务须抱着绝无退路的决心,勇往直前……如果立志不坚,时时准备知难而退,那就绝不会(有)成功的一日。”

唐慧坚持上访让当地既恨但更怕。2010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唐慧进京上访。富家桥镇的镇长给唐慧发短信,几乎是求她回去:“你要不回来,我就要被撤职。”

奇特的情形就这样维持下去了。永州当地一位律师认为,唐慧“发现了信访制度的漏洞,抓住了有关部门的七寸”。

南方周末记者从一份内部材料上了解到,自2008年以来,富家桥镇政府给予唐慧的“困难补助”共计21万余元,且呈加速度进行,比如2008年仅700元,次年增至2100元,2011年增至4万余元,2012年达到15万余元(包括因一次医疗意外补偿给唐慧的6万元)。

补偿却并未取得预想效果。唐慧说,在终审开庭之前,她有两次到省高院上访,都是在富家桥镇党委书记魏斌带领下去的。而她第二次被魏带到高院上访的理由是:要告诉法官其女儿乐乐“是一个听话的好孩子”。起因则是曾听法官说了其女儿“坏话”,唐慧“气愤不平”。

对于唐慧提出的184万元民事赔偿,富家桥镇曾到省高院做工作,让其照判,判完了由镇里负责解决。但这一提议未被采纳。

在乐乐案二审在湖南省高院开庭后,2012年5月22日,唐慧到湖南省高院“下跪”,其间法警与其发生肢体冲突,唐慧为此住院七天。富家桥镇以省高院的名义,赔给唐慧1.5万元。

唐慧当时要求湖南省高院道歉,富家桥镇干部中普遍流传一个说法:接访人员情急之下,曾向湖南省高院提出,是否可以让他们穿上制服,冒充高院法官向唐慧道歉,结果被高院拒绝。

“为了大局”

担心“稳控”不力的还包括警方。2012年7月3日,在乐乐案终审判决之后,唐慧到湖南省公安厅大门口举牌跪地喊冤,要求追究女儿案子中“渎职”警察的责任。在信访接待室内,唐慧以头撞墙,一直到相关领导出面接待。

而在最初侦办此案的警察郭继仪与杨军祥看来,他们才是倒了霉的人。

在发现乐乐离家出走之后,唐慧家人到其居住地所属的零陵区七里店派出所求助。因为有分局领导批示,该派出所很重视,指派副所长郭继仪帮助唐慧找回孩子。

郭继仪向南方周末记者回忆,唐慧一家最初认定邻居王某将乐乐拐骗失踪,且提供了一条重要线索:乐乐夜不归宿第二天回家后,曾告诉家人前一天就是跟王某某出去的。后来此案告破,证明并非王某所为。郭继仪认为,当初唐慧家人和乐乐当中,“肯定有一个说谎”。

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唐慧承认大人说了谎,原因是“怕警察不相信是王某拐走了我的孩子”。

在提交给警方的一份“分析报告”中,唐慧的弟弟唐世科引用了一段写于2006年10月2日的“乐乐自述”:“2006年10月1日夜,与王某在一起。王某要带我去广东读书”。

这份自述的内容后来被证实纯属编造。

郭继仪遂将王某列为嫌疑人,将远赴广东打工的王某叫回永州。接受调查后,王某被排除作案可能。当留置盘问期满,派出所依法要将王某放走时,唐慧与家人围在拘留所大门外不准放人。警方只得安排王某搭梯子翻墙离开。

得知王某被放走后,唐慧等人冲进派出所。警方当时拍的一个视频截图显示:唐慧和另一人跪在地上揪住郭断仪的警服下摆;唐慧的母亲则一手卡腰,一手抓住其衣领;郭则将双手背在身后。

郭继仪的麻烦并未结束,唐慧随后控告他收了王某的钱。永州市公安局和零陵区纪委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此事。直到乐乐被找到,郭继仪在两个多月中一直被停止工作。

下一个面临麻烦的是杨军祥。

郭继仪被停止工作后,零陵区公安分局将案子由七里店派出所转交刑警大队,由杨军祥负责。

杨军祥回忆,根据乐乐家人提供的线索,他最初也围绕王某调查,还去了趟广东,也没有发现王某作案的证据。

杨军祥说,在此期间,唐慧家人一直要求正式立案。由于乐乐离家时留了字条,说是出去工作,又没有王某作案证据,因此“立不起案”。但在唐慧强烈要求下,仍“找了个案由立案”。

2006年12月30日,唐慧家人在柳情缘休闲屋发现乐乐,遂打电话通知杨军祥。

唐慧的法庭陈述称,当时“遭到‘柳情缘’几个男女的暴力阻拦”,打电话向杨军祥求救。“杨军祥赶到现场,抬头看了一下‘柳情缘休闲屋’的牌子,未进休闲屋作任何事情,竟然驾着警车离开现场。”

然而杨军祥坚称,当时并非唐慧遭到暴力阻拦,而是乐乐不愿意回家。他赶到“柳情缘”时,发现只有三四个小女孩,没有一个男的,也没任何人拦乐乐。

杨军祥回忆,他让家人把乐乐带走,于是唐慧进去抓乐乐,后者往店里跑,被唐慧抓住拖出来。杨军祥认为以当时的情况问不出东西,建议先把乐乐带回家,等她想说了再做笔录。杨军祥随后离开,此时110也赶到,乐乐及唐慧等人被警车送回家。

之后的情况在杨军祥的回忆里是:2007年1月4日,唐慧家人通知杨军祥乐乐愿意讲了,便通知其到刑警队“做材料”。次日警方正式立案。

立案之后,唐慧指控杨军祥“中断侦查19天”,“故意错失最佳破案时机”。而杨军祥的解释是,在“柳情缘”卖淫只有乐乐自己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因此未对秦星等人采取强制措施,而是跟踪蹲守,到1月24日抓了“柳情缘”容留卖淫的“现行”,方将秦星刑拘。

此后杨军祥也成为调查对象,唐慧家人控告他渎职。而永州市公安局内部人士告诉南方周末记者,由于唐慧多次上访告状,前期参与办案的警察几乎全被调查。

在先后经过永州市公安局纪委、零陵区纪委调查之后,杨军祥被认为“工作失职”,并于年底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但该处理决定并未提及杨如何“工作失职”,后来杨被内部告知,主要过错是“没有用警车将唐慧送回家”。

杨军祥对此不服,但和郭继仪一样,为了“稳定大局”,他长时间选择沉默。处分杨军祥前,唐慧开始进京上访,时值十七大召开之际,永州公安内部人士认为,永州是为了大局而“牺牲”了杨军祥。

前述永州当地律师评价,当信访压力大到可能影响地方和部门领导的官位时,“就会迁就迎合,甚至不惜牺牲下属和法律”。

舆论风暴中的“唐慧”

在乐乐案重审期间,2010年6月1日,永州一邮局保安队队长朱军在永州市零陵区法院枪杀三名法官,各地记者纷纷赴永州采访。这件事却使唐慧进入公共舆论视野。

唐慧找到记者们称,朱军是乐乐的干爹,他是为乐乐的事情枪杀法官。

民主与法制报社记者廖隆章就是那一次认识了唐慧。听到这个说法后,他说自己“跟打了鸡血一样”,立刻把她从四五位拎着材料袋的访民中拉出来,带到一个人少的角落采访,想抢一个“独家”新闻。

“结果一问三不知,我才知道她说的是假话。”

另一位在场的记者回忆,枪击案后两天,唐慧在一名男子陪同下,讲述她跟朱军的故事。包括朱军给乐乐买玩具,乐乐失踪后帮忙寻找,还帮她写上访材料,支持她告警察,嘱咐她不要胆小怕事,“自己的事情自己维护”等等。

有记者将她的故事写入了朱军案报道。不过当时在场的《大河报》记者朱长振起了疑心,他从手机里调出朱军照片给唐慧看,发现对方竟认不出来,遂摇头离去。

由于无法提供关于朱军的有效信息,乐乐案一开始并未被媒体重视。但唐慧随后找到了知名媒体人邓飞。

邓飞很快发现唐慧在朱军枪击案中撒谎,他也表示了理解,在微博上他介绍与唐慧的相识:“我在永州(采访枪击案),唐慧说她熟知朱军,被我揭穿,问她为什么要骗我们,她眼泪汪汪说不这样,她能找到记者喊冤吗?令我酸楚无语。”

枪击案后不久,唐慧因“扰乱社会秩序”被警方拘留。唐慧被抓的原因曾被外界解读为“擅自接触媒体”。但一份内部资料显示,枪击案后,零陵区街道上张贴出大量《告零陵同胞书》,将此事称为是“一位孤胆英雄的剿匪行动”。警方立案侦查后,认为唐慧等四人有作案嫌疑。其中除唐慧本人之外,其他三人均承认所为,并称唐慧参与(但唐慧本人未承认),目的是用枪击案引起关注。

永州政法系统一位人士透露,警方当时认定唐慧构成犯罪,在报请批准逮捕时,当地检察院内部出现分歧,又报湖南省检察院,最终未批准。

在得知唐慧被拘留后,邓飞连发数条微博呼吁,一个多月后,唐慧获释。

此后,在邓飞的帮助下,唐慧联系上搜狐网微博,由后者联系十几家媒体对乐乐案进行报道,并为唐慧介绍了北京的法律援助律师。

有关幼女被迫卖淫、公安渎职的信息立即获得全社会关注,唐慧以维护幼女的弱小母亲形象进入公共视野。而2012年8月,永州市劳教委以“扰乱秩序”为由作出劳教唐慧的错误举措,终于引发轩然大波,至此唐慧成为“劳教存废”这一重大话题中的代表性人物。

但不断有媒体记者发现,唐慧对媒体和公众的陈述,常缺乏必要的严谨,而这些不严谨之处又往往引发关注。例如唐慧一个维持至今的说法:时任零陵区公安分局政委秦爱群是乐乐案首犯秦星的堂哥,并认为秦爱群一直包庇秦星。“柳情缘”有后台的说法一时流传。

南方周末记者在秦星的老家富家桥镇粟山里村三组调查得知,秦爱群籍贯确是该村,与秦星同属一族,但相隔8代。按辈分论,秦星甚至还比秦爱群高一辈。秦爱群早年离家,很少回来。

湖南省政法委曾组成调查组对此调查,结果表明秦爱群包庇秦星的说法没有根据。

但2013年7月21日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唐慧仍然坚称秦爱群是秦星的堂哥,并说这还是秦星的父亲亲口告诉她的。

秦爱群的女儿曾拿着秦家的族谱找到永州市公安局,希望组织上能给秦爱群一个说法。永州公安局只能告诉她,省政法委早就调查清楚了,但结论一直不公开,他们也没办法。

http://www.infzm.com/content/9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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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08-01   
死刑判决应有更高证据要求
来源:南方周末
作者:  南方周末记者 苏永通采访整理
2013-08-01

涉及重罪甚至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对证据的要求应该更高一些,应建立更为严格的标准,否则,留有余地还是十分必要的。

问题1:强迫卖淫罪的死刑判决是不是不多了?

游伟:在司法实践中,强迫卖淫案件本来量就比较少,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的也不多见。在很多国家,利诱、强制性交易甚至强奸没有造成死伤结果的案件,也不属于最严重的刑事犯罪。但在中国,由于传统贞操、性权利观念的缘故,这类案件通常被认为是极为严重的罪行,这可以从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中得到体现。

问题2:如何认定强迫卖淫罪,尤其是“强迫”,不少案件主要依赖证词,但被告人又一直矢口否认,是不是必须有物证?

游伟:从司法实践来看,强迫卖淫或强奸案,证据的获取、固定、采信等都存在较为复杂的情形,这也是常常出现证据“不稳定性”的重要原因,因为此类案件的痕迹“物证”(比如“强迫”、“暴力”等)往往不易取得,大量依靠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即所谓言词证据,似乎只要相关言词能够吻合,形成证据链,基本排除了“合理怀疑”就行。不过,什么是合理的“怀疑”,标准似乎也十分模糊,法官自由裁量的余地似乎也很大。

尤其是言词证据具有“易变性”,因此,依靠较为单薄的言词证据去定案,常常出现司法判定上的风险。尤其是涉及重罪甚至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对证据的要求应该更高一些,似应建立更为严格的标准,否则,留有余地还是十分必要的。如今,司法实践中出现最多的是证人证言变化、被告人供述前后不一,甚至被害人陈述也存在矛盾,如果这涉及案件定性的关键事实或者重大的量刑情节,那么,对其审查就要特别细致,有时则需要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做出慎重裁决。

问题3:什么情况下的强迫卖淫罪可以判死刑?

游伟:量刑情节最重要的是看犯罪情节,但法内情节经常界定不明确,比较含糊,弹性过大,比如法律上经常出现“情节特别严重”之类的用词,而对特别严重的“情节”又没有确切的界定。我想,既然我们说要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那么,就必须对这些“情节”尽可能做出具体化的规定,尽可能做出量化,增强司法上的可操作性。

具体到强迫卖淫罪,讲到情节特别严重,可能会有几种情况:一是,这是具有一定规模的强迫卖淫犯罪集团;二是,案件涉及较多的未成年人;三是,如果判重刑尤其要适用死刑的,通常是造成了人身伤亡等较为严重的实害后果的。对此,必须综合加以考量,而不是仅仅凭借“法外”的某些影响。

现在的实际问题是,由于法律上量刑情节及裁量幅度有很大的“弹性”,司法解释也不甚明确(这不只存在于强迫卖淫罪中,很多罪名其实都如此,甚至像官员的贪污、受贿职务犯罪,最高法院都没有将它们纳入“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范围)。我们所说的司法公正,其实是一种比较的公正,如果大家看到同类案件不是受到相类似的处理,就会觉得司法不公。如果法内情节不甚明确,那判决就更有可能受到法外种种因素的影响,比如舆论作用、比如当时人的反应,甚至还会有所谓“民愤”等等,这样,相似情节的犯罪,就有可能受到不同的对待。所以,如果法院不能坚持依法独立办案,就会受到法外因素的种种干扰,就会对相似案件的被告人做出轻重不一的判决,就会形成司法上的不公正,也就会失去它的重要性,一定程度上甚至会助长不良的社会风气,影响司法的公信力及其应有的权威性。

(游伟为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犯罪与刑事政策研究所所长)

http://www.infzm.com/content/9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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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08-01   
“另一种声音”——我为什么质疑唐慧?

记者廖隆章:【就@人民网《强国论坛》相关问题兼答网友疑问】谈“唐慧劳教”案,就必须谈“乐乐被强迫卖淫”案。因其是非公开审理,就注定是个信息不对称的案件,任何一方利用信息不对称、编造谎言、捏造事实来赚取同情,绑架舆论的做法都是不道德的,也是不合法的,其后果必然会影响甚至干扰司法公正。@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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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  发表于: 2013-08-01   
唐慧形象逆转:被污染的“伟大母亲”
来源:搜狐评论

@袁裕来律师痛斥“诋毁上访妈妈”之人:“我很震惊,面对遭遇如此残酷命运的母女,需要多么卑鄙的灵魂,才能做得出来如此恶劣的行径?”

  唐慧是一位“伟大母亲”吗?如果在7月4日之前这样提问,可能会有99%的微博跟帖回答说“是的”。


“上访妈妈”唐慧的形象开始受到质疑。

  一年以来,这位“上访妈妈”已经成为中国民众追求法治公平的标志性悲情人物,更被视作借此推翻中国劳教制度的突破口。4月12日,湖南永州市中院一审驳回唐慧要求劳教委行政赔偿的请求,让劳教制度反对者大失所望,当唐慧蹲坐在法院门口撕心裂肺的痛哭流涕,曾经让多少网友同样流下泪来,“再也不相信司法”的呐喊义薄云天,声遏九霄。

  然而,这个正义邪恶昭然若揭的故事,就在7月2日湖南省高院二审宣布择日宣判之后,出现了大逆转。民主与法制杂志社的记者廖隆章成为观众意料之外的关键角色,二审当天午后他在微博发出“舆论确实很强大,强大到不但能揭露真相,有时候也能颠倒黑白”的唐慧案断想,分明就是吹响号角。

  7月3日开始质问后,4日凌晨再追问:“唐慧案备受关注,主要因为受害人乐乐堕入淫窟时年仅11岁!时至今日,有谁追问过乐乐究竟是怎么进入休闲屋的?她为什么逃学?她是怎么跟被告人周军辉认识的?家人把她找回家后,她怎么又去了休闲屋?除了几名被告人应受到法律的惩处,作为监护人是否尽到了监护责任?”

  自此,@记者廖隆章开始了对“圣母”的祛魅征程。在廖记者心中,唐慧就是一个为了达成自身目的隐瞒诸多事实,并在与舆论你唱我和的过程中相互成就的“女戏子”——“本人是最早接触本案的记者之一。唐慧曾经信誓旦旦当着媒体记者面说过:枪杀法官的凶手朱军是她女儿的干爹,谎言当场被媒体同行揭穿!此后,她又拿着同样的谎言去忽悠媒体记者”。

  在接下来的十余天中,@记者廖隆章几乎所有的微博揭发出诸多此前被遮蔽忽视的唐慧案“真相”,尤其是作为上访劳教事件源起的女儿乐乐卖淫案细节:“有谁告诉过你,乐乐失踪第二天就被家人在休闲屋找回家,次日她又悄悄带着衣服主动来到休闲屋吗?有谁告诉过你,她每天自由出入坐着摩托车出入各酒店房间卖淫吗?有谁告诉过你,她上网认识一嫖客,150元成交。就是这样‘被强迫’卖淫的!”

  除了谴责唐慧屡屡向媒体说谎外,廖记者还指控她在收受包括大批金钱援助后,仍试图以苦难形象赢取同情:“‘伟大母亲’唐慧向媒体哭诉:欠了10多万债,借钱参加庭审。‘好多好心人希望给我女儿捐款。我不想接受,我要自己赚钱养活我女儿’。我想问问唐慧:王功权究竟给您捐了30万美金还是60万人民币呢?18大前地方政府10万元救助款都花完了?”

  廖隆章点名了唐慧的“无耻团队”主力:@袁裕来律师、@徐听、@李开复和@李承鹏。在@记者廖隆章 口中,正是在这些微博大V的怂恿和蛊惑下,“上访妈妈”变成了偏执狂,将自己明显过分的要求视作理所当然:“他们一次一次揭开乐乐的伤疤,唐慧被他们造成了一个神!起初,唐慧很现实的要求:从赔偿40万、50万,就不要求被告人死刑,到公知们的介入后,赔184万余,还要7个案犯全死!”

  为了应对突然杀出的这个“程咬金”,成名已久的唐慧第一次亲身进入微博舆论阵地,以“由我口述,请朋友帮发”的方式,在7月10日开通实名认证账号,直接反击廖隆章:“他发了很多微博污蔑我和我的女儿,我们一家人都很气愤,也很伤心,这几天饭都吃不下,睡也睡不好,我们希望他能给我们道歉,并保留向他和他的单位起诉的权利”、“我只是一个小学文化的人,但我有做人的道理,廖记者你在网上一直骂我们做父母的没有管教,我们底层的要生活,可能陪孩子的时间不如你多,但请你不要责怪孩子,她还小。他们那些人也不能在她11岁的时候强迫她卖淫,强奸她,她还只有11岁啊!”

  一个名叫“辟谣与真相”的微博账号站在廖隆章一边,直接喝斥:“圣母‘生活艰难没空陪女儿’却经常泡舞厅,法庭大小便、法官面前脱裤子,‘不要资助’却收90万!圣父照顾到最好的零陵烟厂偷盗被开除!圣女逃学溜冰场主动搭某犯,留条离家去3公里远的淫店谎称满15岁,多次单独酒店做业务,楼下上网聊天不呼救反拉客赚150!”

  @北京厨子是“公知”中的幡然悔悟者,但在仔细研究了唐慧案案情后,他惊呼“我被微博洗脑了”、 “从法律角度看,2死2无期3徒刑的判罚已经很重了,为什么还要为了7人全死扛了4年?她是受害人家属,她的诉求就是无底洞?”

  @御史在途——湖南省纪委预防腐败室副主任陆群也响应了廖隆章。7月11日,他宣布有了新的疑问——“唐慧去年以来接受的社会捐赠和政府救济款数十万元进了谁的腰包,以至于她从永州来长沙打官司都要向亲友借2000元盘缠?”

  既然话匣子已经打开,不妨再多说几句:“一个坐拥近百万捐助款,丈夫被安排在卷烟厂上班的人,在全国人民都关注的情况下,还说她全家靠低保度日,没钱坐车和住旅社,这种你命名的‘农民式狡猾’,是为了博取全国人民的同情,还是博取法官的怜惜?”

  那些被@记者廖隆章点名的“公知”,早就怒不可遏。@李承鹏第一时间即怒转@唐慧被“造谣中伤”的微博,@袁裕来律师更是贴出二审后刊有《对不起,唐慧,不是你没脸见人,是我们没脸见你,是法律没脸见你》的河南商报版面,痛斥“诋毁上访妈妈”之人:“我很震惊,面对遭遇如此残酷命运的母女,需要多么卑鄙的灵魂,才能做得出来如此恶劣的行径?”

  在@记者廖隆章和@御史在途的提醒下,@邓飞确实也愿意宣布“反对有人拔高唐慧利用唐慧”,并且承认“我不喜欢她,因她第一次见我就撒谎”。不过,最终,他还是选择体谅“上访妈妈”的难处:“我从来不认为她是一个伟大母亲,她就是一个最底层市井妇女,但为女儿报仇,她用尽所有方法去哭去闹去堵门,但回头看公权强大和平民艰难,换你又如何?”

  他更对@记者廖隆章的爆料来了一场反爆料。邓飞13日宣布自己已获悉是湖南官方某单位“给记者偷放保密卷宗,然后选择性公开”,并对局势前景发布四点总结:“一,湖南政法部门偷放卷宗,从民间角度突袭唐慧,唐本是市井妇女,毛病本不少。可站稳。二,骂公知,曝乐乐去美治疗,挑左右之争,获更大基本面。三,护15日湖南高院劳教案判决,唐必输。四,上述如顺,或松动乐乐案判决,力证湖南无问题。”

  如果说这确实是湖南官方一场有计划的舆论污染,选择微博作为出口,恐怕既是高明也是无奈。高明是在于微博可以实现“人民群众斗群众”。而无奈则是在于市场化媒体众口一词地为唐慧鸣冤自不待言,人民网、@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国网事曾那样持续高声地赞美“伟大母亲” 。

  答案总归要有。根据通告,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行政赔偿上诉案二审将于7月15日公开宣判。对刚刚因为集资诈骗案主犯曾成杰死刑前未能会见家属而受尽诟病的湖南司法官员来说,甚至对今年由湖南省委书记升任最高法院院长的周强来说,这势必又是一个不可能的任务。

http://star.news.sohu.com/s2013/wbzj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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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3-08-01   
记者质疑唐慧有“幕后团队”引发网上论战
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 羊城晚报记者 温建敏 实习生 欧阳春 李静

  7月15日上午9时,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访妈妈”唐慧诉永州劳教委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认定永州市劳教委“处理方式明显不当”,唐提起的行政赔偿2463.85元的请求获法院支持,但未支持唐要求永州劳教委“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的诉请。

  昨天,唐慧在庭审前没有接受任何媒体采访,一言不发地过了安检,进入法庭后静静地坐到了上诉人的位置上。在短暂的宣判过程中,只是偶尔与律师徐利平轻声交谈。

  宣判后,唐慧面对媒体仍不愿多言,只简单地回应:“我觉得一切都过去了,现在只想好好过自己的生活。”

  唐慧的律师也表示:“这个判决结果对唐慧而言是一个比较大的安慰;对唐慧本人的命运来讲,也是一次比较重要的转折点,相信她会恢复到正常的生活中去。”

  唐慧:想回归正常生活

  15日上午9时,在经历几个月的曲折后,唐慧案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于二审公开宣判,唐慧胜诉。在宣判结束后不久,唐慧在自己为数不多的几条微博中写下:谢谢大家。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唐慧虽然不愿意谈太多,但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她认为“相对公平、比较欣慰”,称现在最大的想法就是好好休息,回归正常的生活。但实际上这似乎并不容易。近日,网上频频出现不少质疑唐慧的声音,15日,唐慧再度表示自己从未无理取闹:“我觉得这一切都是应该做的,是发自内心的、母亲的本能。”

  作为唐慧案的律师,徐利平一直守在唐慧的身边。7月15日的宣判过程不到二十分钟,在徐利平的朋友看来,其实不用他亲自出庭。但徐利平坚持去参加宣判,他说如果不去,怕唐慧吃不消。从唐慧上访至今,徐利平一直都在免费担任唐慧劳教国家赔偿案的委托代理人,从飞机票到住宿费等费用,全部由自己承担。二审宣判对唐慧是一种安慰,但徐利平也有担忧:“乐乐(唐慧的女儿)的病没有办法根治,她的家庭每年都要支付治疗费用,而因为是刑事案件,没有赔偿,就是判也赔得不多。”

  羊城晚报:此次上诉提出经济赔偿和书面道歉要求的初衷是什么?

  徐利平:我们认为做错了事就要道歉,即便是国家机关,也应该向老百姓道歉。

  羊城晚报:此次判决裁定永州市劳教委进行经济赔偿,是否意味着对唐慧的劳教属于非法?

  徐利平:对,从行政法基本原理上讲,是这样的。

  记者质疑唐慧引发网上论战

  7月2日,“记者廖隆章”(新浪微博认证为《民主与法制》杂志社记者)质疑唐慧,称其“所获资助已超过90万元人民币并办好出国护照”,指明唐慧有“幕后团队”,“上访妈妈”变成了偏执狂。昨天二审宣判后,廖隆章再次发微博称他就捐款等问题向唐慧发问,但“我诚恳地问,她就是不答”。

  廖的质疑在网上引发强烈争论,唐慧则首次现身微博,以“由我口述,请朋友帮发”的方式,在7月10日开通实名认证账号,直接反击廖隆章:“(他)发了很多微博污蔑我和我的女儿,我们一家人都很气愤,也很伤心,这几天饭都吃不下,睡也睡不好,我们希望他能给我们道歉,并保留向他和他的单位起诉的权利”。

  唐慧的前任代理律师胡益华认为:一些谣言在网络上疯狂传播,一些似是而非的事情经过廖隆章以及某些网民的错误解读后传播,给唐慧以及参与这个案件的诉讼参与人造成了很大的伤害。

http://news.sohu.com/20130716/n3817483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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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做的鱼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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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3-08-01   
绑架法律的不仅仅是权贵
没有人是一座孤岛,可以自全。每个人都是大陆的一片,整体的一部分,……任何人的死亡都是我的损失,因为我是人类的一员。因此,不要问丧钟为谁而鸣,它就为你而鸣。
zhaofeng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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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3-08-01   
       这贴转得好。程序正义不容忽视。否则受害者又会成为害人者。在性质上和你痛恨控告的人是一样的。
小白兔 离线
级别: 论坛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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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3-08-01   
在司法不独立的体制下讨论司法程序正义,我觉得挺没意义的,因为不是司法强奸民意,就是民意强奸司法,死循环。
宝子妈 离线
级别: 军区司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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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3-08-02   
到底是怎么回事啊?看得晕死了。
zhaofeng 离线
级别: 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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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13-08-02   
回 8楼(小白兔) 的帖子
    没有司法独立就无法实现真正的程序正义,而没有程序正义也不可能有司法独立,恶循环,死结。
     但在现行条件下,我觉得与其期待司法独立后的程序正义,不如尽可能的实现程序正义,在法治观念一定程度的渗入到人们的观念里,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习惯后再反过来推动司法独立比较现实。而这种观念和习惯需要养成。
      而且即使在司法不独立的情况下,仍会有多数的判决结果和司法独立的情况下相重合。尽管其核心精神不同。这种近似公平还是越多越好的。
      
     不多说了,自己觉得有点装大尾巴狼了。
小白兔 离线
级别: 论坛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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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13-08-02   
回 10楼(zhaofeng) 的帖子
嗯,又回到观念先行还是体制先行的问题上。我知道很多人都会如你所想,体制不能先行的情况下至少观念先行。可我认为这只能是美好的愿望,基于人性,我是体制先行的信奉者。原谅我的悲观主义哈。不完全相信人性之美,所以看不到体制不行而观念先行的曙光。而且事实上,近几年,每有民意强奸司法的情况下,有识之士都会出来论证司法程序正义的意义,可是我没看到什么进步。为啥啊?因为民众根本就不相信司法正义的存在。

我也很久不装大尾巴狼了,哈哈。
zhaofeng 离线
级别: 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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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13-08-02   
回 11楼(小白兔) 的帖子
         哈哈。我觉得人性是复杂的。近代契约社会・私权社会的出现不是基于人性之美,而是商业社会的客观需要。人们的生活方式决定了其法律的核心精神和外在形式。也可以说是某个社会人民生活习惯的凝结。中国帝制时代就是个大农村,所以儒家思想的君臣父子观念大行其道,形成了当时的社会秩序。当时的整个律法体系和近代社会的三权分立思想不沾任何关系,但符合当时的社会状态,其精密程度和有效性令现代的研究者也赞叹不已。
       我是改良主义的信奉者。我觉得像中国这种体积庞大、历史悠久、情况复杂的国家,只有人们生活方式的切实改变才能带动人们观念的改变,进而带动国家形式的变化。
      
[ 此帖被zhaofeng在08-02-2013 06:02重新编辑 ]
小白兔 离线
级别: 论坛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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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13-08-02   
回 12楼(zhaofeng) 的帖子
契约精神,都说西方有,中国没有。其实只要有交易存在的社会,就有契约的存在,只是人家古罗马就已经有法律制度保护契约。而中国,从来没有法制过,所以契约的作用就大大折扣。所以我觉得观念先行,体制不行,结果为零。我提到人性,不是要说人性之美,而恰恰是要说“趋利”的天性一定要有制度规范。

我也愿意自上而下的改良,不愿见自下而上的暴力革命。可是,这么些年了,政府都换了多少届了,核心的东西基本没变。所以我既看不到改良的曙光,又不愿意有暴力革命,很悲观,很纠结。
maggie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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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表于: 2013-08-02   
谢谢卡总的持续关注和分享。

我逐渐的开始不关注国内的各种新闻,悲剧喜剧还有各种无厘头的剧。心冷以及默然,是因为我意识到,无端的同情和愤怒甚至泪水,都很廉价,因为事实的真相,我们局外人可能永远无法了解到。B给A解了套,然后C又给B解了套,所有的故事都在这个死循环里面被放大,被关注,被冷淡,被遗忘。
嫁给了猪猪的兔子
茶杯 离线
级别: 军区司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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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表于: 2013-08-02   
回 14楼(maggie) 的帖子
感觉俺就一直是那个不明真相的群众-------
人生得意须尽欢,莫使金樽空对月
zhaofeng 离线
级别: 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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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表于: 2013-08-02   
回 13楼(小白兔) 的帖子
       是呀,有契约不意味着有契约精神。百度一下可见,所谓契约精神是指存在于商品经济社会,而由此派生的契约关系与内在的原则,是一种自由、平等、守信的精神。所以从深层次说缺乏契约精神是由于缺乏其精神内核。而没有法律制度对其进行保护只是表象。帝制中国时代契约也是受民律保护的,要不县太爷拿啥凭据断案。只不过约的意义不同。而且传统中国社会虽然缺乏近代法治,但传统中国社会自有其别的一套秩序在运转,而且极其有效。所以说这是一个系统工程。单纯的移植模仿意义有限。而单纯的比较得到的结论就是因为中国是这样的,所以中国是这样的。这种状态下, 我觉得观念和体制最好同步进行,一种有困难时就先进行另一种,毕竟社会发展是动态的,说不定什么时候时机就到了。
[ 此帖被zhaofeng在08-02-2013 23:19重新编辑 ]
懒惰鬼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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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表于: 2013-08-02   
沈彬:似是而非的唐慧案“真相”2013年08月03日 10:45
来源:新京报     作者:沈彬

幼女的心智不健全,更值得法律特殊保护,不是恶徒强迫她们卖淫的借口。

在唐慧案渐渐平息之际,某媒体对此案进行了“再调查”,颠覆之前人们对此案的印象。这果然就是真相吗?

首先,该报道强调唐慧是利用上访逼警方就范,任意加重被告人罪名,将组织卖淫罪升级为强迫卖淫罪,但报道列举的证据却似是而非、指鹿为马。

比如,报道称,2007年2月湖南公安领导做出批示后,警方就将案子“升级”了,证据是唐慧女儿乐乐做的一份自述,相对于之前的增加了很多其被“强迫卖淫”的细节,并暗示这是伪证。但是,一者,这份自述制作于领导批示之前;其次,乐乐是11岁小学生,表述前后有一些增减,不能就认定是在故意构陷“强迫卖淫”的罪名;三者,这是终审法院查证属实的证据。

再比如法院认定:乐乐在淫窝因为不服从被打,让她“尊重老板”。这么明显的强迫卖淫的证据,在该报道中却刻意突出是乐乐先喝酒、先动手的,试问淫窝动用暴力逼幼女就范,不就是为了继续强迫卖淫吗,难道是为了教育她成才?

乐乐被人操纵卖淫,还被四人轮奸,并感染了性病。这种强迫卖淫是对幼女的残酷虐待和剥削,只是心智尚幼的乐乐还没搞明白,甚至被解救时还“不愿离开”。幼女的心智不健全,更值得法律特殊保护,不是恶徒强迫她们卖淫的借口。

其次,案发之后警方拖延立案等不作为,导致唐慧对当地司法失去信心,引发她之后的不断上访,但该报道却为警方的不作为背书。

比如,唐慧称在从淫窝解救其女儿时,办案警官杨军祥“拒不解救,扬长而去”。

在唐慧举报“柳情缘”涉嫌卖淫,且涉及11岁幼女被性侵的情况下,杨警官居然让乐乐先回家,既没有主动询问乐乐的遭遇,更没有依法传唤、盘问“柳情缘”的其他工作人员,直到6天之后才予以立案。对这么明显的渎职行为,当地警方至今没有认错,反而把杨军祥被处分看成为集体做“牺牲”。


新闻同质化的现实下,在媒体竞争中挖独家新闻,让自家报道脱颖而出。这样的心态值得理解。不过,在这过程中,无论如何都应该秉持媒体的专业和操守。

例如在唐慧案中,记者的采访,不应该通篇都是警方的声音,而把唐慧及其家人的声音,当成点缀。另外,报道也不能罔顾本案的基本法律事实:乐乐是11岁的幼女,她没有所谓“自愿卖淫”的权利;淫窝对她使用了暴力,那就是强迫卖淫。强调她长得太高、她曾自称15岁、她不愿离开淫窝,都不影响案件的定性。

维权妈妈唐慧,并不完美:从对乐乐的教育监护不周,到屡屡用“激进”手段表达诉求;如果渲染唐慧的这些缺点,却不正视一些地方恶势力的猖獗、警方的不作为,这无助于解决中国的法治难题、上访之困。  
伍胥之 离线
级别: 军区司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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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表于: 2013-08-04   
引用
引用第8楼小白兔于08-01-2013 23:59发表的  :
在司法不独立的体制下讨论司法程序正义,我觉得挺没意义的,因为不是司法强奸民意,就是民意强奸司法,死循环。

+1
杺栫杣杊椌柮栬,䒴蓉艿芖。
卡拉 离线
级别: 总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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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表于: 2013-08-04   
唐慧形象面临颠覆 南周南都兄弟阋墙
来源:法国国际广播电台中文网
作者:凯文
2013年 8月 04日

在纠缠七年之后,唐慧案已经远不仅仅是一桩耸人听闻的孤立个案。按照专栏作家徐达内的说法,这位“上访妈妈”已经成为中国民众追求法治公平的标志性悲情人物,更被视作借此推翻中国劳教制度的突破口。因此,在“女儿被强迫卖淫—为女伸冤上访—多次上访被劳教”的三部曲逻辑背景下,当今年7月15日湖南省高院判处永州市劳教委败诉时,大陆媒体普遍将其称之为“法治的胜利”。

然而,二十天之后,南方周末便刊发一组三篇文章:《 “永州幼女被迫卖淫案”再调查:唐慧赢了,法治赢了没?》、《什么造就了唐慧》和《卖淫店老板“假立功”真相》,试图从中还原案件源头——“乐乐被迫卖淫案”的真实面貌,以及唐慧本人在案件进程中的作用。

唐慧:忍辱负重母亲形象的另一面

在刊发这组“翻案文章”之前,南方周末特意撰写编者按称,“作为唐慧事件的起点,此案存在核心证据不足、司法程序受到外部压力影响等情况;而被告人亲属与代理律师甚至相关司法机关,也认为判决结果因压力导致量刑过重。”

此外,在唐慧个人的角色问题上,南方周末也谨慎地质疑“唐慧曾自述‘通过以死相逼和不断上访,迫使案件走向正轨’,在这一过程中,此案是否始终保持在法治轨道之上,就具有辨析的价值。”

但和编者按的谨慎口气相比,主笔记者柴会群在三篇文章中透露出来的信息却并不遮遮掩掩。尽管早在七月初,部分信息就被民主与法制社记者廖隆章在网上用来质疑唐慧的角色,但这次通过南方周末这一大报的传播,效果仍然是颠覆性的。

归结起来,南方周末所提出的质疑集中在以下几点:

唐慧女儿“乐乐”被“强迫”卖淫的证据不足,当事人有活动自由,甚至一名性工作者指称,“乐乐”本人是由母亲和舅舅拖回去的,本人并不乐意回去。

唐慧本人一直通过非常规手段对法院和涉案人员施压,例如通过长时间跪求、静坐绝食等手段,要求提高起诉机关级别、加重被告人罪名;当辩护律师称其被告人“罪不致死”时,唐慧及其家属试图当庭殴打律师,并一直追到法院门外;此外,唐慧一度占据法官办公室,在此吃住长达18天,并在法院立案大厅滞留15天。当一名无辜涉案人留置盘问期满,派出所依法要将其放走时,唐慧与家人围堵拘留所不准放人。警方只得安排当事人搭梯子翻墙离开,此后唐慧率众攻击当事警察。

在唐慧意图将七位被告人全部判处死刑的上访压力下,法院重判被告人,共判处两个死刑和四个无期徒刑,更违反“上诉不加刑”的基本审判原则。

2010年6月1日,永州一邮局保安队队长朱军在永州市零陵区法院枪杀三名法官。事后唐慧向媒体声称朱军是“乐乐”干爹,为伸张正义而行凶。但多位记者核实时,发现这层关系纯属唐慧编造。

枪击案后,唐慧因“扰乱社会秩序”被拘留。内部资料显示,零陵区街道上张贴出大量《告零陵同胞书》,将此事称为是“一位孤胆英雄的剿匪行动”。警方认为唐慧等四人有作案嫌疑。其他三人均承认所为,并称唐慧参与,目的是用枪击案引起关注。但唐慧本人并不承认。

此前针对记者廖隆章的质疑,唐慧曾于7月11日通过微博回应称,廖“在微博上发了很多微博污蔑我和我的女儿,我们一家人都很气愤,也很伤心,这几天饭都吃不下,睡也睡不好,我们希望他能给我们道歉,并保留向他和他的单位起诉的权利。”这次南方周末专题文章面世之后,尚没有唐慧的回音。

但这毋宁说是一种暴风眼的平静,在媒体圈内,这份人物报道已经激起轩然大波,远远超过此前围绕收养弃婴的袁厉害的争议。支持者称之为“颠覆性的报道”, 如南方周末编委郭光东盛赞为“极牛逼的颠覆性报道”,并将矛头指向唐慧本人,称此前唐慧以弱小母亲形象为公众同情,没想到一直在撒谎、撒泼、胡搅蛮缠,其已涉嫌伪证罪、扰乱法庭秩序罪。司法、党政机关一再无原则向唐慧的无理上访屈服,违法办案。所谓永州幼女被迫卖淫案必须重审,回复正义。

南都社论:用假想法治秩序批判唐慧是虚伪与残忍

但同样在“南方系”内部,也存在不同的声音。南方都市报发表社论,俨然与南方周末拉开了距离。针对南周“唐慧赢了,法治赢了没”的质问,南都社论给出了自己的答案——“若法治没有赢,唐慧亦不可能赢”。

仔细考察这一问一答,却不无困惑之处。依照南周的隐含意思,更多是唐慧赢了,而法治输了;而按照南都社论的逆否命题来看,后者的意思是唐慧赢了,法治也赢了。但南都社论又声称,这种考量其实并不准确,应该对比的是唐慧案与法治现实。

不过,“法治现实”的输赢则又是一个更加说不清楚的问题,南都的真正用意实际是发言的姿态——“无论是所谓“伟大母亲”,还是所谓“狡猾女人”,先是出于媒体的想象与塑造,后则因为这一想象及塑造的破产。在为女儿与家庭抗争的数年里,没有谁有资格去要求唐慧成为没有缺点的抗争者。而以一个假想中的法治秩序去批判她,更展现了虚伪与残忍。”

在这种辩论语境中,“虚伪与残忍”可以被看做是社论执笔人对南周报道所做的隐晦而尖刻的批评。但是社论中又不乏纠结之处,法治与唐慧究竟是双赢还是双输,实际是模棱两可的。
一方面,按照社论标题的逆否命题来看,既然舆论公认7月15日的审判是唐慧的胜利,那么法治自然也赢了,同时社论也声称,“唐慧及唐慧案的影响,有力地重申了法治的重要价值”;但另一方面,社论又承认“唐慧案只是孤例,她无可模仿,所以结果是偶然的,并不能作为法治成熟的标志”。

归结起来,社论在这个问题上的纠结态度根源在于,如何看待唐慧之“赢”,实际上有两套不同的标准。7月15日的胜利固然是赢,但在七年来多次投诉、上访之后,换来一个有违法嫌疑的重判、近似黑色幽默的“人文关怀不够”和劳教制度依然存在,这种胜利毋宁说是中国信访和司法制度废墟上开出的一朵恶之花。

况且,唐慧案是否真的只是孤例,真的无可模仿,还在未定之数,至少被重判被告人的七户家庭已经表示要“向唐慧学习”,去轮流上访伸冤。考虑到这种雪球般的示范效应,这种“赢”的意义更加大打折扣。

症结不在唐慧本人而在体制本身

不少明眼人已经看出,唐慧案中的主要症结不在唐慧本人,而是这个囊括信访和司法、最终目标却旨在“维稳”而不在“公义”的体制本身。《财经》杂志副主编罗昌平感慨:“维稳机器是一台烧钱机器,书记指使它,警察绑架它,城管糟蹋它……自然,访民可以利用它。这里头已非简单的对与错、是与非,试图以道德均衡必然无解,这里最大的伤害者就是埋单者,是纳税的你我,是尚未成年的幼女,所有政治人际的伦理常纲都已不复存在”。

专栏作家“五岳散人”也表示:古语有云,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重点不在于唐慧本人使用了什么手法,而在于什么才能催生出使用这种手法的“刁民”。唐慧不过是中国式“刁民”的缩影,在司法不独立、上访成为最后的、也是最邪恶的救济渠道之时,我们这里就只能盛产这种案例了。

新浪著名博主“破破的桥”虽然怀疑南周报道的基调,但他同时更加一针见血地指出:“这些都是上访者的常见手法,为的是博取话语权,影响权力,然后让媒体和权力来影响司法。这套方法可称之为【倒逼维稳体制】,由于维稳体制的存在,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与当地是否稳定密切相关。此时,你影响“稳定”的力量越大,对地方官员的压力也就越大。当力量不足时,权力会通过各种方法,如骚扰、拘留、劳教、封口、做工作、压亲属等方法来“维稳”。但如果你特别坚决,掌握的话语权资源又大到一定程度,而你的对手后台没那么硬,那么当地官员就会转而去“维稳”你的对手,包你满意,因为他们会寻求成本最小的解决问题的方式。而且,这种做法还会出现一个副产物,就是【话语权的自我实现】。由于你的对手,被权力“维稳”式处理了,又从反面“证明”了你的指控是正确的,你的抗争和支持你的媒体是正义的。此时,你的话语权就更大了,形成了正反馈。”

这场争论中最让人不安之处在于:原本在价值观上有相当程度共识的媒体人,因为对唐慧本人及这场案件的定性而“反目成仇”。其中的争论焦点,也很少集中在探讨新闻如何恪守中立、如何修正事实认定、如何更凸显专业色彩,相反,这种同室操戈迅速演变成左右之争大格局类似的思维方式——针对对方人品、道德及能力的全面怀疑。一时间,“装外宾”、“无节操”、“彻底堕落”、“替官方维稳”等恶语纷纷出现。用徐达内的话说,曾经的同路者拂袖而去,恐怕才是让人真正悲哀的。

但是,铁板一块坚如磐石只是美好的想象。无论左派是幸灾乐祸还是满腹狐疑,原本整体偏向自由派的中国媒体人,面对唐慧案恐怕又将面临一轮分化,正如南周和南都之争一样,阵营内部的张力也将浮现出来。如何防范民粹对媒体的利用、媒体天然“政治正确”的边界、对新闻中立性的坚持等问题,将会是长期让媒体人纠结的根源。


http://www.chinese.rfi.fr/%E4%B8%AD%E5%9B%BD/20130804-%E5%94%90%E6%85%A7%E5%BD%A2%E8%B1%A1%E9%9D%A2%E4%B8%B4%E9%A2%A0%E8%A6%86-%E5%8D%97%E5%91%A8%E5%8D%97%E9%83%BD%E5%85%84%E5%BC%9F%E9%98%8B%E5%A2%99
“If a man does not keep pace with his companions, perhaps it is because he hears a different drummer. Let him step to the music which he hears, however measured or far away.”  -----  Henry David Thore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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