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社区应用 最新帖子 精华区 社区服务 会员列表 统计排行
主题 : 唐慧赢了,法治赢了没?
卡拉 离线
级别: 总版主

显示用户信息 
20楼  发表于: 2013-08-04   
媒体札记:唐慧与法治
来源: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
作者:专栏作家 徐达内
2013年08月02日

南方周末昨日封面上的一个问号,在关注唐慧案的人群中激发激烈辩论。

在这篇《“永州幼女被迫卖淫案”再调查:唐慧赢了,法治赢了没?》中,署名记者柴会群的遣词造句,不像来自民主与法制报社的同行廖隆章在微博上那样咄咄逼人,但究其基本素材,其实也就是复述了有关唐慧劳教案及其女儿“被迫卖淫案”的“另一个真相”,用各门户首页推荐展示时提炼的标题来说就是:“唐慧女儿是否系强迫卖淫存疑:拒受解救被母拖走”;“唐慧与家人曾围堵嫌疑人,警方帮其翻墙离开”、“法院判决书经唐慧修改后下发”……

至此,@记者廖隆章7月2日起对唐慧“谎言”的持续揭发,算是首度以白纸黑字的形式被正式刊登出来,并且,得到的是中国最著名老牌调查报纸的旁证。

显然是预见了这组文章刊出后必将引起的巨大波澜,南方周末特意配发了表明报社立场的编者按。首先,是承认7月15日湖南高院终审宣判永州市劳教委败诉系“‘上访妈妈’唐慧赢得她应有的胜利”,而后,笔锋一转,宣布要“回到这一事件的原点——唐慧女儿乐乐被迫卖淫案,重新审视这桩引发国人极大注意、判决两名被告人死刑、四名被告人无期徒刑的案件”。

梳理此案发展过程后的结论是:“作为唐慧事件的起点,此案存在核心证据不足、司法程序受到外部压力影响等情况;而被告人亲属与代理律师甚至相关司法机关,也认为判决结果因压力导致量刑过重。我们也关注唐慧对案件发展的影响。唐慧曾自述‘通过以死相逼和不断上访,迫使案件走向正轨’,在这一过程中,此案是否始终保持在法治轨道之上,就具有辨析的价值。上访是唐慧维护女儿及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而上访给当地带来激增的‘稳控’压力,既使相关部门做出拘留乃至劳教唐慧之举,也把地方政府的信访考核达标与唐慧的诉求绑在了一起,形成极其微妙的共生关系,这正是信访与‘稳控’合力导致的奇特图景。综观唐慧事件,信访与‘稳控’这一对矛盾关系产生的效应,作用在每一关键节点。由此主导的过程,是否可称司法进步的方向?这正是我们重新审视此案的目的”。

编者按最后一句,也就是大字标题中的那个问号——“在唐慧终于赢得胜利之后,我们也须发问:法治是否同样获胜?”

也正如南方周末为那张以“冤”字为焦点的封面图片配注的说明所言,在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的国家赔偿案胜诉后,中国舆论确实曾经集体欢呼“法治的胜利”。照片上那个赠送给唐慧的热情拥抱,分明就是代表着那些长久以来围拢在唐慧身后的网络声援者。

一年以来,这位“上访妈妈”已经成为中国民众追求法治公平的标志性悲情人物,更被视作借此推翻中国劳教制度的突破口。经由媒体报道和网络号召,数以亿计的支持者站在她的身后,为她未成年女儿乐乐遭强奸并强迫卖淫的苦难而感同身受,为她因不满法院判决故连年上访却被处以劳教而打抱不平。4月12日,湖南永州市中院一审驳回唐慧要求劳教委行政赔偿的请求,曾满怀期望“毕其功于一役”的劳教制度反对者大失所望,当时,唐慧蹲坐在法院门口撕心裂肺的痛哭流涕,曾经让多少网络围观者同样流下泪来,“再也不相信司法”的呐喊义薄云天,声遏九霄。

然而,本期南方周末却以《唐慧赢了,法治赢了没?》的惊天问号,对比引用永州中院及湖南高院的先后四份裁判文书、“乐乐强迫卖淫案”历次询问笔录、以及当事官员、警察、法院、律师和唐慧本人的回忆,指出这位“上访妈妈”事实上是通过“以死相逼”的方式,迫使“该案的定性愈加严重”,乃至当地官方“迁就迎合,甚至不惜牺牲下属和法律”。

被指控的情节主要有二:

“强迫卖淫罪”如何写进起诉书——“乐乐案中的一份重要证据,是落款为2007年1月13日的一份乐乐的个人自述,其中详述了其如何被秦星等人强迫卖淫的过程和细节。该案被告人陈刚的一位代理律师分析发现,在案卷材料中,办案后期,乐乐的陈述中对被‘强迫’的描述增多,程度加重。但有些细节却与前期的陈述不相符……而办案民警杨军祥明确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在他于当年2月份脱离该案之前,案卷里都还没有这份落款为1月13日的自述材料。到3月1日警方给乐乐所做的一份询问笔录中,乐乐的说法就与1月13日的自述基本一致了,甚至连错别字都一样,如均有‘不听话的下场是悲丧(悲哀)的’(周军辉威胁乐乐时的话)。有‘照抄’之嫌……2007年6月,在听说该案可能在永州市零陵区检察院起诉时,唐慧假扮柳情缘老板秦星的家属,去该检察院打探案情,确认该案是在零陵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唐慧随后找到永州市检察院检察长,要求由市检察院公诉。在被拒绝后,唐慧‘静坐绝食两天’。最终该案改由永州市检察院公诉……唐慧在永州市检察院立案大厅跪了18个小时,其结果是检察院更换了公诉人,制作了新的起诉书,特别是将‘强迫卖淫罪’写入其中。该罪名最重可判死刑”。

量刑是否过重——“2008年6月6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乐乐案作出一审判决。秦星、周军辉被判处死刑,陈刚、刘润被判处无期徒刑……六名被告人不服,均提起了上诉……在第一次发回重审开庭的法庭辩论阶段,秦星的辩护律徐天桥论及秦星‘罪不至死’,唐慧从旁听席冲到庭上举手要打,徐见势不妙,赶紧逃出法庭,唐慧家人一直追到法院门外……2009年2月11日,永州中院对此案作出第一次重审判决,维持了原判。但判词中删去了一审中‘情节恶劣、民愤极大’等字眼。重审判决后,从2月16日起,唐慧坐到永州中院刑一庭庭长张晓龙的办公室,在此吃住18天。张晓龙在此期间被法院允许在家休假……唐慧解释,这次抗争的原因是法院审理超出时限,此外在宣判前未公告、未通知;而按照永州市中院出具给唐慧的一份‘信访答复’,唐慧的另一个上访原因是‘民事赔偿太少’……第一次重审之后,六名被告人再度提起上诉。湖南省高院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再次发回永州中院重审。秦星的死刑复核律师彭刚透露,在这一次发回重审时,湖南省高院在内部材料上明确认为对被告量刑过重。2010年11月24日,乐乐案第四次开庭审理,在庭审进行当中,唐慧突然提出取消这次开庭,否则将‘死给你们看’。唐慧的理由是,她发现‘合议庭对犯罪分子家属异常好。不顾违反法律,允许犯罪分子家属到庭审现场旁听’……这次开庭最终取消。此外,永州中院还同意唐慧意见,整个刑一庭回避此案。在当事人未能提出合理理由的情况下,要求整个刑庭法官回避,在司法实践中非常罕见……民主与法制报社记者廖隆章获得的一份内部材料中有如下内容:经过唐慧的修改、同意,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迫于2011年3月28日下达(2010)永中刑一初字第55号判决,唐慧一家人才于3月29日撤离中院办公室……这是永州中院下达的第二次重审的判决,也是该院对此案的最后一次判决。除维持秦星、周军辉死刑,陈刚、刘润无期徒刑外,原来被判有期徒刑的蒋军军、兰小强被改判无期徒刑。在法律界人士看来,这违反了‘上诉不加刑’的基本审判原则……受访刑法学者均认为,两个死刑和四个无期徒刑属于罕见的重判。获刑15年的秦斌案发时为未成年人。此前,因强迫卖淫罪的死刑判例极少,无期徒刑也很少见”。

在这篇封面报道的最后,是允许曾被唐慧要求全判死刑的七名被告人的家属讲述无奈:“二审之后,乐乐案七名被告人的家人也开始了上访。在湖南省高院,负责接访的审判长赫荣生解释说‘没办法’。‘他说自己办了几十年案子,从来没有这样判过。但没办法,他的官太小。’秦星的哥哥秦军对南方周末记者说”。

“‘我们要向唐慧学习,’2013年7月中旬,永州市富家桥镇粟山里三组村民秦军对南方周末记者说,‘我们7户人家打算轮流去上访。’”——这也就引出了另一篇配发报道《什么造就了唐慧》。

南方周末要描述的是唐慧案给永州人带来的最大启示,即“相信上访”:“对于唐慧的上访‘成绩’,秦军在一份上访材料中将之归功于‘当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南方周末记者了解到,在富家桥镇,有很多干部曾经接访过唐慧。背地里,有人对她无可奈何;表面上,却又恭敬有加,生怕她不高兴了又去上访。每逢节日,唐慧总能收到镇干部们发给她的问候短信。在唐慧的鲜花店开业时,不少花篮都是镇干部们送的。唐慧2007年第一次进京上访后,因‘稳控’不力,党委书记和副书记被诫勉谈话,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委委员、党政办主任则被免职……唐慧坚持上访让当地既恨但更怕。2010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唐慧进京上访。富家桥镇的镇长给唐慧发短信,几乎是求她回去:‘你要不回来,我就要被撤职。’奇特的情形就这样维持下去了。永州当地一位律师认为,唐慧‘发现了信访制度的漏洞,抓住了有关部门的七寸’。南方周末记者从一份内部材料上了解到,自2008年以来,富家桥镇政府给予唐慧的“困难补助”共计21万余元,且呈加速度进行……对于唐慧提出的184万元民事赔偿,富家桥镇曾到省高院做工作,让其照判,判完了由镇里负责解决。但这一提议未被采纳。在乐乐案二审在湖南省高院开庭后,2012年5月22日,唐慧到湖南省高院‘下跪’,其间法警与其发生肢体冲突,唐慧为此住院七天。富家桥镇以省高院的名义,赔给唐慧1.5万元。唐慧当时要求湖南省高院道歉,富家桥镇干部中普遍流传一个说法:接访人员情急之下,曾向湖南省高院提出,是否可以让他们穿上制服,冒充高院法官向唐慧道歉,结果被高院拒绝”。

“为了大局”而“倒了霉”的警察们也出来讲述委屈,也就是涉及认定是否“强迫卖淫”的关键细节:“杨军祥坚称,当时并非唐慧遭到暴力阻拦,而是乐乐不愿意回家。他赶到‘柳情缘’时,发现只有三四个小女孩,没有一个男的,也没任何人拦乐乐。杨军祥回忆,他让家人把乐乐带走,于是唐慧进去抓乐乐,后者往店里跑,被唐慧抓住拖出来……立案之后,唐慧指控杨军祥‘中断侦查19天’,‘故意错失最佳破案时机’。而杨军祥的解释是,在‘柳情缘’卖淫只有乐乐自己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因此未对秦星等人采取强制措施,而是跟踪蹲守,到1月24日抓了‘柳情缘’容留卖淫的‘现行’,方将秦星刑拘。此后杨军祥也成为调查对象,唐慧家人控告他渎职。而永州市公安局内部人士告诉南方周末记者,由于唐慧多次上访告状,前期参与办案的警察几乎全被调查。在先后经过永州市公安局纪委、零陵区纪委调查之后,杨军祥被认为‘工作失职’,并于年底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但该处理决定并未提及杨如何‘工作失职’,后来杨被内部告知,主要过错是‘没有用警车将唐慧送回家’。”

对唐慧撒谎的另一段指控,即便是一手将这位“上访妈妈”带入公共舆论视野的记者邓飞也同样承认,即唐慧当时是通过伪称2010年枪杀永州三名法官的邮局保安队队长朱军是自己女儿干爹之事,而吸引了前来采访的各路记者:“枪击案后不久,唐慧因‘扰乱社会秩序’被警方拘留。唐慧被抓的原因曾被外界解读为“擅自接触媒体”。但一份内部资料显示,枪击案后,零陵区街道上张贴出大量《告零陵同胞书》,将此事称为是‘一位孤胆英雄的剿匪行动’。警方立案侦查后,认为唐慧等四人有作案嫌疑。其中除唐慧本人之外,其他三人均承认所为,并称唐慧参与(但唐慧本人未承认),目的是用枪击案引起关注”。

为了证明“唐慧对媒体和公众的陈述,常缺乏必要的严谨,而这些不严谨之处又往往引发关注”,柴会群还提供了另一个证据:“例如唐慧一个维持至今的说法:时任零陵区公安分局政委秦爱群是乐乐案首犯秦星的堂哥,并认为秦爱群一直包庇秦星。‘柳情缘’有后台的说法一时流传。南方周末记者在秦星的老家富家桥镇粟山里村三组调查得知,秦爱群籍贯确是该村,与秦星同属一族,但相隔8代……湖南省政法委曾组成调查组对此调查,结果表明秦爱群包庇秦星的说法没有根据。但2013年7月21日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唐慧仍然坚称秦爱群是秦星的堂哥,并说这还是秦星的父亲亲口告诉她的。秦爱群的女儿曾拿着秦家的族谱找到永州市公安局,希望组织上能给秦爱群一个说法。永州公安局只能告诉她,省政法委早就调查清楚了,但结论一直不公开,他们也没办法”。

被唐慧死咬不放的还有“卖淫店老板‘假立功’”之事,意指当时被关押在看守所的秦星是通过与警察合谋,伪造了施救同监室在押人员周兰兰的“立功表现”,以图减刑。虽说当时监控录像及同监室其它人员均证实此事,但由于周兰兰本人亦公开否认自杀,再加上“有唐慧强烈要求的因素”,永州中院最终认定了秦星的“立功表现”系“伪造”。这种相当于“法院把公安给‘卖’了”的判决,令永州警方陷入巨大被动,“一下被打残了”,再加上其间曾出现的微博、网站“被黑客攻击”事件,使得“假立功”越发被做实:“据永州市公安局内部人士说,正当公安局要公开相关证据、力证没有在立功问题上造假时,湖南省政法委成立了调查组,就包括‘假立功’问题在内的唐慧事件全面调查。‘从那时我们的话语权就没有了,一直到现在也没办法说话。’”

在此,南方周末引述了持续关注此案的湖南省纪委预防腐败室副主任陆群的感慨。在其微博账号 @御史在途中,陆群曾经采信媒体报道的警察帮秦星伪造“立功”一事,并不惜为此公开谴责永州警方,不过,在得到永州一位市委常委“以人格担保秦星的立功是真的”的承诺后,他开始重新审视“假立功”事件:“陆群看了关于‘假立功’事件的相关调查材料后,确认周兰兰自杀是真,秦星救人也是真,是周兰兰对他和媒体说了假话。在陆群看来,这可能也是湖南省委政法委迟迟未公开调查结论的原因之一,预计压力太大——‘公开了调查结果,周兰兰就是作伪证,就得抓。抓唐慧已经闹成这样,再抓一个怎么得了?’”

的确如这篇报道所述,陆群对唐慧上访一事的看法已经开始变化。发表了连续十四段“唐慧案件继续反思”,并强调“真正应该穷追不舍的,是那些在唐慧发现女儿行踪报案后麻木不仁、放弃职责的败类”后,去年8月15日,@御史在途宣布,“出于多方面原因,本人从今天起不再关注和评论唐慧事件”,并确实就此保持沉默——直至今年7月11日。

眼见永州劳教委主任的当庭致歉非但没能平息汹汹舆情,反而给了唐慧及其支持者更进一步的勇气后,@御史在途或许觉得到了已经实在不能再退让、不能再沉默的危急时刻。7月11日,他与@记者廖隆章已经持续一周的“真相揭发”合流,宣布自己有了新的疑问——“唐慧去年以来接受的社会捐赠和政府救济款数十万元进了谁的腰包,以至于她从永州来长沙打官司都要向亲友借2000元盘缠?”

当发现有唐慧支持者将廖隆章斥作“道德洁癖者”后,@御史在途更是挺身而出,代为反驳:“严惩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是必须的,但谎言惑众,为达个人目的而不惜一次次将受害女儿推向舆论风口浪尖的母亲应严厉批评”;“没有谁认为她的女儿应当受辱,但她也没有必要把责任都推给政府和社会,她绝对不是一个‘伟大母亲’”;“一个坐拥近百万捐助款,丈夫被安排在卷烟厂上班的人,在全国人民都关注的情况下,还说她全家靠低保度日,没钱坐车和住旅社,这种你命名的‘农民式狡猾’,是为了博取全国人民的同情,还是博取法官的怜惜?”

还算好,唐慧揭发者口中类似“圣母‘生活艰难没空陪女儿’却经常泡舞厅,法庭大小便、法官面前脱裤子,‘不要资助’却收90万!”的喝斥,总算没被南方周末刊登出来。不过,这洋洋洒洒的一组封面报道也就足够了,无论是标题中所传达出的疑虑,还是稿件正文,也都是在剥去“伟大母亲”身上的光环,指控她通过编造谎言、捏造事实来赚取同情,在舆论的簇拥下变得越发偏执,最重要的,按照柴会群的概括就是:“唐慧‘发现了信访的漏洞,抓住了有关部门的七寸’”。

可是,这么一位被全民声援、赞美了一年多的“伟大母亲”,被中国最重要的媒体如此大幅度地倒转形象,并上升到“唐慧赢了,法治赢了没?”的终极提问,又怎么会不让闻者惊诧错愕?要知道,自2012年7月以来,有关唐慧案的舆论态度完全是一面倒,几乎每一位自由派意见领袖都曾经为这位“上访妈妈”鸣冤陈情,市场化媒体也是不惜篇幅传递声援,甚至人民网、@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国网事也都曾那样持续高声地赞美唐慧的坚守。尤其是后两个代表中央喉舌的微博账号,唐慧案根本就是成名之作,为它们赢取了连异议者都自愿奉上的喝彩声。

面对逆转,错愕有三。

其一来自南方周末的老对手:左派。说起来,他们早就在微博中扩散响应了@记者廖隆章的揭发,所以,并不太会质疑柴会群这组报道的真实性,只是要质问“南方系汉奸”何以此时翻案。@SemperFidelisMassimo昨晚发布《为什么唐慧被南方周末出卖?》,以《追求正义,必须迈过这个坎》、《唐慧案择期宣判,拒绝调解:“我不能在黑暗中接受你们的钱!》等南方系过往报道评论为据,推测南方周末是为了“自保”而出卖唐慧:“唐慧案二审结束,唐慧获胜,大家平安无事,这本来应该是南方系期待的剧本。但是唐慧大概是被南方系养出脾气了,居然公然在采访中暗示如果死刑复核不下来就继续上访……到时候事情的走向可就不是南方系能控制得了的……所以南方系果断地在半个月后就反手出卖了唐慧,以一幅捍卫法制的‘公正’姿势出现在目瞪口呆滞的屁民面前”。

其二来自恍然大悟者,以曾经的南方周末编委郭光东为代表。由他担纲出版的人物杂志,曾在半年前针对当时同样光环笼罩的另一位“伟大母亲”——袁厉害——发表过逆转形象的报道,如今,看着老东家力作,不禁在微博中击节叫好:“南方周末做了一篇极牛逼的颠覆性报道!此前,唐慧以弱小母亲形象为公众同情,没想到一直在撒谎、撒泼、胡搅蛮缠,其已涉嫌伪证罪、扰乱法庭秩序罪。司法、党政机关一再无原则向唐慧的无理上访屈服,违法办案。所谓永州幼女被迫卖淫案必须重审,回复正义”。

作为曾经的唐慧声援者,@北京厨子算是幡然悔悟。事实上,早在半个月前,他就已经自称此前“受骗”,尽管还是忍不住要将@记者廖隆章推测为“很像当地政府请的五毛”,但在研究了案情后,他惊呼“我被微博洗脑了”,唐慧“整个就是一个无理取闹”。与南方周末附录《死刑判决应有更高证据要求》中的专家看法一致,@北京厨子认为“2死2无期3徒刑的判罚已经很重了”:“唐慧是弱者么?有时候是,有时候不是。唐慧女儿是弱者么?确定是。但是你不能为了帮助弱者,就罔顾事实,冤枉他人,并企图杀死所有的同案犯,以追求你自己内心高尚的情操”。

甚至,当有唐慧支持者仍在高呼“强迫和奸淫幼女的都死不足惜”之时,@北京厨子愿意以自己的女儿作为赌注:“如果是你女儿卖淫你会怎么样?我想说的是……母亲也不是上帝啊,随便想杀谁杀谁……因为家有女儿就成希特勒了?”

其三才是舆论反响中的最强音,那就是指责南方周末和柴会群丧失新闻操守。如果说那些“五毛党”的穷追猛打一点也不会让南方系意外,那么,曾经的同路者拂袖而去,恐怕才是让人真正悲哀。

@十年砍柴和@张雪忠2013都值此宣布绝交,后者更是联想至两周前那篇有关中国互联网防火墙之父的访谈:“鉴于南方周末先是以私生活中的‘好人’形象,来掩饰方滨兴先生在公共生活中的罪恶,后又把一起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隐晦地归咎于案件中受害人的母亲唐慧女士,我个人决定,今后将不再购买或阅读这份已经完全堕落的报纸”。

多有媒体同行指摘这组报道的操作方式不当,连同在南方系大院里的@周21cbh斌,也不留情面地怒斥:“写唐慧案‘真相’的南方周末记者柴会群,他的思维方式和写袁厉害的《人物》杂志的实习生几乎是一模一样的!我终于明白了,南方周末的这帮人,不是真傻,而是太了解什么样的新闻能刺激公众眼球了,为此不惜天天赤膊上阵‘人咬狗’!有没有节操啊!”

南方周末被批评的思维方式,按照财新传媒主编@王烁的概括就是:“有的调查报道颠覆常识,更多的调查报道验证常识。对唐慧案的判断取决于两个基本事实,一个是年幼女儿是否被强迫卖淫,一个是唐慧是否因上访被劳教。其他都是细节。如果忽略两个基本事实,过度关注细节,那是修正史学”。

被同行频频批评,甚至牵连到他历年来报道医患矛盾时所遭受的广泛非议,柴会群通过自己的微博账号@红嘴乌鸦,有所回应。

重申“在女儿的事情上,唐自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她所伤害的远比她受到的伤害多”后,他要重点反驳对其采访偏颇、报道失衡的指责。因为,即便是@小斯在广州这样的旧友,也在抱怨“没有看到采访唐慧及其刑事代理律师甘元春、胡益华律师对此的辩解声音”。

对此,幸好有@王星WX代为作证,强调文中明确提及对唐慧的采访,只是没有放大:“关于唐慧事件,包括南周在内的全国媒体已经有海量报道,而这些报道从我个人观察来看绝大部分是呈现了唐慧等的说法,一直缺少一篇能够从另一个角度切入的报道,南周此文做到了。所以这篇报道不是不平衡,而是传递了丢失的信息,客观上以此文在为媒体失衡的报道勉强做一点平衡”。

并且,当@王晓清q宣称“在公共媒体上刊登未成年人涉性案件的细节,且讨论‘是否自愿’,这在我看来是突破职业底线”时,@红嘴乌鸦也不以为然,除了奉还对方一句“这些所谓的细节,先前早被包括贵台在内的媒体不知翻了多少遍了”,更是强调“这些细节决定了两个死刑”。

或许,情何以堪才是这些批评者难以接受翻转的最大原因吧。其实,柴会群自己又何尝不明白,面对已经被赋予了鲜明的“媒体人格”的唐慧,他在叹息“有媒体试图颠覆时……民粹不答应,面子不答应”。

其实,就算是那些认定柴会群“已经成为廖记者与永州官方的复读机”、抨击其“叙事只从小处着眼,衡人只从事后诛心”的批评者,应该至少也会同意南方周末编者按中的基本论点:围绕唐慧案的林林总总“正是信访与‘稳控’合力导致的奇特图景”。

比如@舒泰峰,虽然仍以将心比心的定位,坚持不认可“所谓颠覆性报道”,但他也强调“真正需要思考的是我们的法治刚性何在”:“一上访就退让,法治如橡皮泥捏就。看起来真正管用的是权力法则,唐慧获取舆论关注,掐住维稳系统七寸”。

因为铭记“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的古语,@五岳散人倒是对“颠覆性报道”并不意外:“重点不在于唐慧本人使用了什么手法,而在于什么才能催生出使用这种手法的‘刁民’。唐慧不过是中国式‘刁民’的缩影,在司法不独立、上访成为最后的也是最邪恶的救济渠道之时,我们这里就只能盛产这种案例了”。

@罗昌平也说出了对唐慧案真相的理解:“维稳机器是一台烧钱机器,书记指使它,警察绑架它,城管糟蹋它……自然,访民可以利用它。这里头已非简单的对与错、是与非,试图以道德均衡必然无解,这里最大的伤害者就是埋单者,是纳税的你我,是尚未成年的幼女,所有政治人际的伦理常纲都已不复存在”。

总体上对南方周末的报道持批评态度,强调“幼女是受害者毋庸置疑”,不过,@瓷瓜子最终承认“我们都将是受害者”:“唐只所以选择上访、借助舆论而非正常法律程序,是法律的信誉已经在事实上破产;舆论审判或施压不是源于舆论的涉及,而是舆论涉及的不充分,根子在舆论的管制;恶劣的社会大环境下难言行业小生态的罪恶,及个体的偏执与取巧,互为因果”。

就算是对唐慧案“从始至终未发评论过一言”的@信海光,也终于选在昨晚说出了自己对汹涌异议的推测:“一面是这样的司法环境,一面是民粹化的舆论大环境,左右两难,所以干脆选择闭嘴……唐或许偏执,但她去折腾一下那个体系也好,大概很多人会这么想吧”。

这样民粹化的舆论大环境,从何而来?是王志安在追问。

作为央视记者,他虽算不得左派,但此前也是对唐慧案心怀顾虑,如今更是针对南方周末那句“唐慧对媒体和公众的陈述,常缺乏必要的严谨,而这些不严谨之处又往往引发关注”展开微博论述:“为什么媒体对唐慧不严谨的说法格外感兴趣?而且这样不严谨的说法未经核实就直接报道?唐慧案许多媒体人都知道背后有许多信息,为什么一直没有媒体愿意做详实客观的报道?”;“大家还可以在百度一下这几年关于唐慧案的评论文章,两相对照,看看这些评论文章有多垃圾……离开基本事实准确的基础,说垃圾都是轻的。当年那些垃圾文章的作者,会出来走两步吗?指点完江山,也品评一下自己呗”;“推进法治,既要反对权力对司法的干预,也要警惕舆论裹挟民意,对司法肆意蹂躏……你不能说,错,都在司法不够独立,这不是负责任的媒体的做派。至少,你总该核实信息,平衡报道吧。凡是参与过唐慧案报道的人,都该想一想,到底什么才是‘公器’?对于拥有话语权的媒体人来讲,蠢,就是恶。”

同样是凭借调查记者生涯中感受到的世道人心,@龙灿亦言:“在地方政府制造的无数障碍中,无数业余的记者用一面之词和自我想象勾画了一个圣母形象,一个专业媒体发现圣母原来是一个泼妇,于是,事情就变得更加不可收拾。媒体扯淡的多,读者脑残的也不少”。

如果说此番是媒体“公器”被集体滥情滥用,那么,引导者就是那些循循善诱的意见领袖和嗷嗷待哺的草根民众。作为唐慧代理人,@胡益华律师积极应战自不待言,@逆风蝴蝶已经建议唐慧起诉南方周末,作为唐慧最有力的网络声援者之一,@袁裕来律师也是继续急公好义,转发@李鸣生与左派人物如出一辙的“阴谋论”:“南方周末记者柴会群发了一篇唐慧的文章,其目的很明确:为湖南官方开脱全部责任,企图否定被告的强奸、卖淫罪。结果一不小心得出相反结论:湖南从中院到高院全是饭桶;而且从不依法办事,所有审理判决都任由唐慧一手操控,甚至判决书都是唐慧改定的。如此可笑文章,不是肤浅,就是偏信,甚或被人收买?”

诚如其言,对不肯相信南方周末陈述的人们来说,“可笑”就在于“唐慧居然成了强势”。身在湖南的@魏剑美即是不屑一顾:“对弱势的讨伐毫无意义,强权社会里底层人要获得帮助是非常困难的,他们的‘失当之处’很容易被夸大从而为权力的骄横提供支撑,同时会增加对弱势的轻蔑和仇视,这就是村上春树‘与卵共存’的意义。对弱势自身问题永远要追问造就如此的社会与体制”。

“鸡蛋与石头”的比喻,在中国网络舆论场也算是人尽皆知了吧。只不过,@御史在途又按捺不住了:“在唐慧案中,请不要简单地把唐慧归入弱势群体。如果她属于弱势群体,那么该案中被莫名其妙判处极刑、连律师都请不起的人又属于什么群体呢?”

都是弱势群体,都是输家。

包括媒体和公知。虽说面对南方周末这篇“颠覆性报道”,今晨仍有新京报发表《“唐慧女儿被迫卖淫案”定性没问题》,以“即使记者调查的这些'瑕疵'都存在,也不足以改变案件的性质”相辩,但毫无疑问,此前中国报纸、杂志、电视电台、门户网站山呼海啸般的呐喊,现在看上去多少有些所托非人。

在腾讯今晨另行推荐的专栏文章《唐慧的蜕变--从“伟大的母亲”到“撒谎的泼妇”》中,燕赵都市报评论部主任陈方就是在反思自身行业群体作为:“客观上,社会舆论已经成为了唐慧撬动劳教制度的唯一支点。'上访妈妈'最后享受到的胜诉,很大程度上也是拜社会舆论所赐……如果说微博微信论坛等自媒体组成的网络舆论空间里充斥着不理性,那么传统媒体在跟踪采访唐慧案时,是不是应该克制情绪更好地接近真相?或许,也有诸多记者在之前的采访中发现了唐慧的种种漏洞,但与接近真相相比,接近社会情绪的表达似乎更能赢得认同……曾有评论指出,在西方法治国家较为审慎的舆论监督,在中国得到了极大的正当性认可。从茶余饭后的闲谈到报刊网络的评论,司法裁判日益处于舆论评判的'风口浪尖',对其批评、质疑、责问乃至抗议越来越成为一种流行的现象……我们的思想常常成为情感好恶的跑马场,我们总是带着情感倾向毫不防备地踏入是非之河……在当下的中国,‘舆论陪审团'必须有,但是它到底该发挥怎样的作用,‘唐慧案'中唐慧的角色颠覆,应当成为一面镜子”。

至于被羞辱的公知名单,更长。如果按照@记者廖隆章所列,大概互联网所有知名的右派大V都榜上有名,尤其是@李承鹏、@袁裕来律师、@林萍在日本、@徐昕等数位意见领袖,被严厉指控为是视唐慧如“棋子”、操纵其绑架舆论的罪魁祸首。

这其中,邓飞所面临的指控又是重中之重,他因为此前公益行动而积累的光环,经由此役亦有褪色,@北京厨子更是已经破口大骂其“每次搞事都是从儿童开始搞起”。

半个月前,在@记者廖隆章和@御史在途的提醒下,@邓飞确实也愿意宣布“反对有人拔高唐慧利用唐慧”,不过,最终还是选择体谅“上访妈妈”的难处:“2009年,我在永州,唐慧说她熟知朱军,被我揭穿,问她为什么要骗我们,她眼泪汪汪说不这样,她能找到记者喊冤吗?令我酸楚无语。我从来不认为她是一个伟大母亲,她就是一个最底层市井妇女,但为女儿报仇,她用尽所有方法去哭去闹去堵门,但回头看公权强大和平民艰难,换你又如何?”

此后,他更曾针对廖隆章来了一场反爆料,指控是湖南官方某单位“给记者偷放保密卷宗,然后选择性公开”,并预测在此“舆论污染”的铺垫作用下,湖南高院劳教案判决“唐必输”。

那天,唐没输,赢了。

于是,当南方周末友人如今也加入到对“圣母”的祛魅,并提出法治之问时,@邓飞与今晨南方都市报一道转发@欧鹏手札的点评:“唐慧问题上,伟大母亲是媒体的塑造;骗子缠诉者,也是媒体自我解构后的再塑造。前者是记者的主观投射,后者也是。唐慧只是唐慧,一个为暴行陷于崩溃的母亲”。

他还宣布自己要写一本以唐慧为主题的书,“我不能失去这个记录历史的机会”。被邀请的写作小组成员包括@胡益华律师、@甘元春律师、@红嘴乌鸦、@欧鹏手札、@御史在途、@记者廖隆章。

可惜,@红嘴乌鸦已经拒绝:“还是免了吧。你没发现胡益华空口白牙污我没采访唐慧?和这样满嘴谎言的人合作能写出什么好书?”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文编辑:霍默静 [email protected]


http://www.ftchinese.com/story/001051779?full=y
“If a man does not keep pace with his companions, perhaps it is because he hears a different drummer. Let him step to the music which he hears, however measured or far away.”  -----  Henry David Thoreau
卡拉 离线
级别: 总版主

显示用户信息 
21楼  发表于: 2013-08-04   
脱轨的唐慧案——评南方周末《“永州幼女被迫卖淫案”再调查》
来源:新浪博客
作者:破破的桥( 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访问学者、新浪名博)
2013-08-03

   8月1日,南周罕见地刊发了一组被网友称作“剧情反转洗白”型的调查报告。这个报告出台,在我看来有两个原因。一是《民主与法制》记者廖隆章在微博上披露的一系列质疑材料,这些材料中一些指控是比较硬的,严肃媒体必须有个说法,让唐慧案的报道完整,而不应流于口水或拒绝讨论。二是时间点,此时唐慧案件,包括幼女被迫卖淫案与劳教案,均已结束,刊发类似文章已很难再对案件产生影响,属黄金反思时刻。我个人认为这个姿态是值得鼓励的。调查记者居然是柴会群,倒是让我有点意外。我先做些材料梳理,再写评论。

    回顾唐慧案梗概:唐慧11岁独生女乐乐,在溜冰场结识了19岁的周军辉(死刑),与其发生关系后离家出走,周军辉将她带到了秦星(死刑)和陈刚(无期)开设的“柳情缘休闲中心”卖淫百余次,卖淫过程中遭刘润(无期)、蒋军军(无期)、兰小强(无期)和秦斌(15年)4人轮奸,收入被秦星、陈刚和周军辉瓜分。乐乐被救后因精神障碍和性病可能无法生育。(上百嫖客中有数人被行政拘留)

-------------------------

    南周作了四篇报道。一篇是评论,我直接忽略;三篇调查中对唐慧提出如下指控(只拣重要的说)。

第一篇《什么造就了唐慧》

1.伪证:

    乐乐离家后,唐慧一家认定邻居王某将乐乐拐骗。因担心警察不作为,伪造了乐乐的叙述,称她随王某离开。此时王某正在广州打工。警方发现不是犯人,将其放走。唐慧冲进派出所并投诉警察郭继仪,导致后者被停止工作。

——这个指控看起来成立。

2.隐瞒和歪曲信息:

    唐慧在“休闲中心”找到乐乐后,与当事警察杨军祥的讲述不一致。唐慧称现场有人阻拦,警察未作为。杨军祥称实情是乐乐自己不愿回家。唐慧称警察故意懈怠19天不抓人,杨军祥称逮捕需要证据,不能凭借口述,这19天是用于搜集证据。

——这个指控属于“另一种声音”,并不能证明唐慧作假。我相信警察的部分叙述,原因见评论。

3.造谣求关注:

    唐慧捏造了如下信息:枪杀零陵区法官的朱军是乐乐干爹。零陵区公安分局政委秦爱群是乐乐案首犯秦星的堂哥。

——这个指控看起来成立。(注:我个人也曾信过“乐乐干爹枪杀零陵法官”的谣言)

第二篇 《唐慧赢了,法治赢了没?》

4.量刑过重:

    犯罪嫌疑人与作证的该场所另外三名性工作者称,秦星(死刑)等人没有强迫乐乐接客行为,乐乐是自愿的,并且不愿跟妈妈回去。警方原本认定的罪名是“容留卖淫罪”(较轻),但因为唐慧多次写信下跪逼迫领导等行为,领导最终给予批示,性质改为“组织卖淫罪”(重),乐乐被逐步诱导口述和歪曲出强迫情节,令量刑偏重。

——这个指控主要有性质和量刑两方面,我认为记者论述上存在问题,量刑这方面的说法略有道理。具体情况见评论。

第三篇 《卖淫店老板“假立功”真相》

5.其它

    秦星(死刑)在被关看守所时,因为救下在厕所自杀的周兰兰,看守所给出立功报告(可用于避免被判死刑)。但事后周兰兰否认。南周引述“御史在途”(著名纪委干部陆群)的说法认为:事发过程的监控录像、看守所其他十几名在押人员的证明、看守所干警的值班记录、驻看守所检察官的确认记录、以及周兰兰本人当时的询问笔录等,他认为这些材料若都是造假,不可能,可形成证据链。

——这个指控我不能同意。详情依然见评论。

-----------------------

评论:脱轨的唐慧案

    我认为这个报道选题是非常有意义的,具体写作手法上要商榷。柴会群的思路和廖隆章类似,不过后者的爆料中掺杂了过多的私人话题——比如唐慧和女儿的关系如何、隐瞒捐款、拥有护照等等,这些话题公共性太小。前者则从廖的话题中选取了有社会意义的部分进行了讨论:

    为了让警察抓自己心中的嫌疑人,唐慧做了伪证;
    为了让法院给出自己认为正义的判决,唐慧采取了下跪、闹庭、上访等各种手段,部分是违法的;
    为了获得媒体关注,唐慧向媒体在多次爆料中撒谎。

    这些都是上访者的常见手法,为的是博取话语权,影响权力,然后让媒体和权力来影响司法。这套方法可称之为【倒逼维稳体制】,由于维稳体制的存在,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与当地是否稳定密切相关。此时,你影响“稳定”的力量越大,对地方官员的压力也就越大。当力量不足时,权力会通过各种方法,如骚扰、拘留、劳教、封口、做工作、压亲属等方法来“维稳”。但如果你特别坚决,掌握的话语权资源又大到一定程度,而你的对手后台没那么硬,那么当地官员就会转而去“维稳”你的对手,包你满意,因为他们会寻求成本最小的解决问题的方式。而且,这种做法还会出现一个副产物,就是【话语权的自我实现】。由于你的对手,被权力“维稳”式处理了,又从反面“证明”了你的指控是正确的,你的抗争和支持你的媒体是正义的。此时,你的话语权就更大了,形成了正反馈。

    十多年来,市场化媒体非常迅速地掌握了迎合民意的一套报道范式:抗争者是弱小的、值得同情的、被迫害的,被告是有后台的,警察是渎职的、践踏法律的,法官是被收买的,基层政府是官官相护的。这套方法深入人心,我们可以随口列出无数知名事件:黄静案、邓玉娇案……但现在媒体意识到,总这样不行,太民粹,要换种新玩法:我们必须回到法治轨道上来。

    沿法治轨道处理案件,这“轨道”由什么构成?在我看来,这条轨道由两根铁轨构成,一条是程序,从执法机构到司法机构是否遵循了法律程序;另一条是信任,大众是不是信任这些机构。


    接下来我从信任和程序来仔细分析这个报道可能存在的问题。

    唐慧发现乐乐失踪后,怀疑是邻居王某所为,给警察提供了伪证,冤枉了对方。紧接着,她又发现乐乐在“柳情缘休闲中心”卖淫。并声称被暴力阻拦,警察19天不作为等。而警察辩称是乐乐不愿回去,“不作为”实为搜集证据——好,我们先看到这里。

    在成为被稳控人员之前,唐慧对警察就已经表现出根深蒂固的不信任——不做伪证,他们不会尽心尽力地调查、帮我找回女儿;不逼他们,他们不会去抓强奸和控制我女儿的犯人。拖延19天的经历则强化了她这一观念。她的心态很普遍,我相信开个投票的话,网上大部分人都会支持她。我还可以推测出网民们对警察的“质疑”:

    一个新入行的、毫无人脉的卖淫女,三个月接客多达100多次。这条产业链,业务是那么地成熟,客流是那么地稳定。这条街怕还不止这一家“休闲屋”吧(欢迎各路记者证实或证伪)。这么大的产业,你告诉我说,当地警察“不知道”?“没证据”?没收过保护费和老板吃请?你说我信不信?哎呀,我真的不好意思信。

    立案后又是一场“角力”。唐慧使出浑身解数终于获得了让她基本满意的结果。记者发现,在她通过倒逼体制,让领导批示后,乐乐的证言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增加了更多被“强迫”的细节,而一些从轻的细节,如她对老板自称15岁,嫖客说她自称17岁等,被有意忽略了。记者还提出了乐乐身高158cm,不像11岁这类理由。记者认为,因为这些细节上的变动,警方将案件性质从“介绍、容留卖淫案”(轻,普通5年以下,严重5-10年)改为“组织卖淫案”(重,普通10年以下,严重10年以上到死刑),导致判了两个死刑——好,看到这里,我继续评论。
    
    在这里,记者提出了一些细节,即这个“强迫”卖淫的情节并不像唐慧和乐乐说得那样。乐乐其实具备一
定的自由,没有切实的证据证明她是被暴力强迫的,死刑在这个意义上判重了。我认为这些细节是有道理的,但仅影响量刑(当然量刑也很重要,毕竟是死和活的区别),并不影响案件的定性。因为检方是按“组织卖淫罪”(而非强迫卖淫罪)起诉的。组织卖淫和容留卖淫的区别在于是否具备组织性。该休闲屋有多个性工作者卖淫(南周文中也提到了光作证的就有三个,具体数量我并不知道欢迎大家补充),并有完善和成熟的业务流(三个月百来人),老板对收入分成。不管强迫不强迫,你这个难道不是组织卖淫吗?当然,我并不是搞法律的,如果法律专家和我说的相反,请忽略我的,听他们的。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的从重情节有六条,其中,适用本案的有: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以上三条两个判死刑的被告,周军辉符合二、四,秦星符合二、五,每人符合两条,还有什么话说?法院可能在死刑上量刑重了,但那个判决确实并不违法,依然处于可接受的范围内。

    接着说14岁的问题。11岁的乐乐,老板说以为她15岁,嫖客说看上去17岁,记者说身高不像14岁以下。我认为这套逻辑不对。话说美国很多州有法律,不许将酒类卖给21岁以下的人,所以每次我买酒或者去酒吧,营业员都要我出示驾照(相当于身份证)。我30多了,相信自己看起来绝对不像21岁以下,但除非营业员有绝对的把握(比如我看起来像60岁以上),否则他不会省略这个步骤,因为如果他不检查,就算我报了假岁数,也是他违法。如果我伪造了证件那另当别论。

    好,回到案件上来,我相信大家已经明白我的意思了。作为老板,我雇佣了一个人,提供性服务,我可以不检查她的身份证,就是用“问问”的方法确认对方是14岁以上吗?作为嫖客,我可以在和陌生女性发生性关系之前,不去查她的证件,而用“目测”来确定她是否成年吗?在招工要查证件、上网要查证件、住个旅馆要查证件、买把菜刀都要查证件的国家里,去提供和消费性服务反而可以不要对方出示证件?我认为这毫无疑问是个基本义务。但自从设立强奸幼女罪和嫖宿幼女罪以来,这种借口成为了犯罪者卸责的常用理由,而媒体和检方居然堂而皇之的接受。

    唐慧的做法当然有问题,通过坚决地上访、媒体、捣乱等各种方式影响司法,获得了她的“正义”。这对被告很不公平。可如果她不这么干,司法就会公平吗?我要说我信,那是装外宾。其实对比样本早就有了。她未施压的那些被告,比如那百来个嫖客,最后处理了其中几个,惩罚是行政拘留数天。这就是中国司法在没有苦主压力下的状态——当然,作为成熟的理中客,我一定要说,对这些嫖客们仅仅进行行政拘留甚至不予理会的处理方式是公平的、符合法律精神的。对,请理中客们再大声地复述一遍。对嫖客们的处理是公平的、合法的。

    最后说卖淫店老板秦星看守所“立功”的事情。我很尊敬“御史在途”先生,但这事我要讲两句,假如说自己看了“内部材料”,就可以出来否定法院判决,态度并不合适。因为法院在制度上的设置是最接近公正的,理想情况下,它不像媒体和政府,要顾及真相以外的东西,比如销量、收视率和政绩。它的材料是质证过的,并非单方面的说法,每个材料都有人背书,这样最大限度地去除了【信息污染】。它的逻辑是经得起推敲的。

    想要否定法院,有两条路:

1.证明法院是被政治影响的。记者走了这条路,尽管我不喜欢他用“法官张新民被调离审判岗位”之类的【暗示】,这是典型的忽悠手法,诱导观众往法官枉法上想,不应当出现在新闻写作里,但这个思路是对的。只不过说法官枉法,是需要调查和证据的,光凭暗示不成。记者的贡献是指出了法院的判决矛盾,比如两个同一事件中救人立功的人员,一个减刑,另一个假立功,其中必有一个是错判。

2.证明你拿到了新的材料,而法院在判决时没有看见这份材料。而且新材料要能否定法院的所有论证。或者否定对手原先的材料也行。如果这两点一个都没做到,那所谓的否定判决就是纯粹主观臆测。

    法院判决“假立功”的理由是:

证据:现场勘查,认定现场不具备自杀条件。
证人:被救的自杀者否认了自己自杀。

    这两个理由都很硬。新材料要把这些全否定掉,才有效。本人没有渠道接触到材料,但我要记得不错,被告呈上法庭的材料是三个:

证据:事发过程的监控录像
证人:值班干警唐爱国
证人:13名同押人员

    南周和“御史在途”提到的其它“证据”,包括某检察官的确认,公安局的“自查”,某市委常委的“人格担保”。不好意思,这些都不是“证据”,因为他们不是现场人员,这些材料除了体现他们对值班干警的信任以外,和直接证据证人相比,没太大效力。还有个证据是获救人周兰兰的笔录,可惜笔录上没有她的签名,属于非法证据。至于记者说周兰兰在2007年4月2日和2007年4月30日在北京曾两次试图自杀。一次口含水果刀欲冲政府大门,一次携杀虫剂,称如不解决问题就自杀。想用此佐证她在看守所自杀一事上撒谎。这个逻辑太弱了,属于捕风捉影。

    而在提交的证据中,监控录像显示:“一个身体虚弱的女子扶墙走出监室,走向厕所;13分钟后,汪婷、秦星为首冲出监室奔向厕所,抬出一个人来”(这是南周的描述,当然我个人建议大家把“身体虚弱”、“厕所”等词汇去掉。因为前者是主观判断,后者能和监室一起拍到吗?求证一下)

    但该录像需要证明的是这样的立功行为。在提交法庭的立功材料上说:“2007年6月12日下午5时40分左右,秦星和汪婷发现周兰兰用一件囚衣一头挂在放风场的钢网上,一头套住自己的脖子,双脚已离地,正在实施自杀,她俩立即上前制止了周兰兰的自杀行为。”

    我立刻可以提出两个质疑,第一,录像证据没有拍到自杀现场,对不对?周兰兰出门后被人抬回来,这事对结论没有构成逻辑上的证明。第二,“用囚衣在放风场的钢网上上吊自杀”。想象一下,这做得到吗?——对了,这就是法庭的那两个理由。作为否定法庭的新闻报道,至少要像样地回复这两个理由,而不是靠着隐瞒它们来自说自话。

    接着说证人,13名同押人员作证的是:录像是真实的,录像里的人是周兰兰。那这些证人到底在不在救人现场?证言和周兰兰在法庭上质证过了么?如果只是证明了录像证据的真实性,那没有意义。因为本来就没有人怀疑录像的真实性。

    最后是值班干警唐爱国。这就是孤证了——收买是可能的。而不是御史在途说的“十几个证人”的互证了。法庭的两个理由,任何一个都比该证人的证明强。如果“御史在途”看见的材料比我说的这些多,希望能对媒体讲出来。毕竟这两个死刑还有复核阶段吧。


    反思媒体干扰司法当然是好事。但问题出在司法本身上。中国的司法早就死了,它不是死在媒体上,也不是死在上访上,而是死于不信任,死于不遵循程序。当大众不信任司法,不信任法官,法院不愿意严格遵循法律流程,那么它已经死了。至于司法死了以后,有什么乱象,大家都看见了,媒体、水军、看谁最能迎合大众,最深通大众心理,忽悠术使得最好。

    为什么要设置法庭这一套制度:怎样提交证据?怎样对证人进行质证?怎样庭辩?怎样判决?怎样引用法条出判决书?这些步骤,每一个都是有道理的。避免利益干扰,避免收视率干扰,避免权力干扰,避免媒体信息污染,避免伪逻辑,避免伪证……

    为什么要信任?信任是厘清材料的起点,只有可信任的材料才能作为正确判断的依据。没有信任就没有真相。警察值得信任吗?检察院值得信任吗?法医值得信任吗?“外力作用诱发脑部畸形血管破裂出血死亡”,你信不信?每个老百姓心中都有一杆秤砣。

    法庭可不可能出错?当然可能。但遵循这一套程序,能够尽可能地逼近真相,哪怕永远也达不到。判决结果体现了社会意义上的公平。为什么大家不信法庭,法庭真的尊重过这些程序么?真的不受权力和金钱影响吗?法官真的是想做公平的判决,而不仅仅是吃完原告吃被告吗?如果这些答案是否定的,那社会还会信任法庭?每个有争议的案子还会存在”真相“?

    当真相不存在的时候,就是群魔乱舞的时候。上访制度的问题不出在上访上,而是出在司法上。当司法不被公众信任,权力大于法律,那么司法被社会上的各种力量所影响则是意料中事。废除了上访,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访民们会用其他方式对权力施加影响——比如接领导的小孩放学,集体堵各级政府的门,顺便炸炸什么地方。最后,会形成这么一个现象,有话语权,或者争夺到话语权的人,会得到最大的利益,老实不吭声的最后死在上访路上;有背景的人,不受媒体影响,依然会判最轻的罪,没背景的则倒霉重判。

    法律脱轨了。

    脱轨了怎么办?怪唐慧?唐慧这样的上访者,多如牛毛,但没有媒体他们也就没有什么力量。怪媒体?媒体反思固然必要,但媒体就算拼命影响司法,一年顶多制造几十个冤案。应该着急的是皇帝,而不是太监。别疑神疑鬼了,把更多力气放到正事上。

-----------------------------------    
(2013年8月4日回复)

1.问:组织卖淫罪不是从重也只有无期徒刑吗?
答:该罪还有个“情节特别严重”的附加条款,可以判死刑。

2.问:唐慧用自己的方法寻求到了真相和公平,有什么不可以?
答:当我们说“真相”和“公平”的时候指的是什么?法律事件,“真相”指一套认知程序下的产物,包括质证过的材料与证人,平等而充分的现场辩论,对相互矛盾的证言证据作效力大小的取舍后,由法庭所认可的事实。“公平”指依据“真相”做出法律判断。当公众不信任法庭时,真相与公平便已不复存在,无论结局如何,都是社会角力的政治事件。

3.问:那个让嫖客和老鸨查妓女身份证确认14岁以上的建议不觉得很中二可笑吗,这还不够外宾?一个非法活动还查身份证?
答:举这个例子,是为明确责任,当嫖客和老鸨说出“我不知道她14岁以下”的时候,责任当然是他们的。在提供和消费性服务之前,男方和女方雇主均有责任确定女方在14岁以上。不确认可以,出事了他们要负全责。有人提出卖淫本身就系非法活动,现实中也很难做到这一点,比如14-16岁并没有身份证(听说现在国内身份证制度已经覆盖到16岁以下了)。这需要执法机构确认并颁发执照。就现在这行业规模和处罚情况,我的建议是尽快合法化。
附:这个观念并非现行法律(现行中国法律规定中有嫖客未知对方满14周岁的从轻情节),是我个人认为该条款不合理,不过判死刑的两人均非嫖客,而是介绍、组织卖淫的人

4.问:你为什么说“怪媒体?媒体反思固然必要,但媒体就算拼命影响司法,一年顶多制造几十个冤案”,难道媒体没有责任吗?
答:唐慧是个个人,特例,她的成功不可复制,因为媒体资源是有限的,长期聚焦的没几个人。而意图从“媒体是否做民粹化报道”来谈论司法被影响,也是舍本逐末,因为:
(1).媒体有逐利倾向,要吸引眼球,这就必然迎合公众,很正常。你不可能让它干法院的事情。
(2).媒体报道不平衡,顶天了一年影响几十个案子,法治出问题,一年至少影响几十万个案子。
把司法的问题定位在“媒体未做专业、平衡报道”是皇帝不急急太监。
司法的问题在于,大家根本不信任法庭,法院自己不尊重程序,“信任”、“程序”,两条轨道,全脱轨了。这个时候它已经死了,不管媒体是不是做平衡、正确地报道,都一样。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6fc0caa0101ccna.html
“If a man does not keep pace with his companions, perhaps it is because he hears a different drummer. Let him step to the music which he hears, however measured or far away.”  -----  Henry David Thoreau
卡拉 离线
级别: 总版主

显示用户信息 
22楼  发表于: 2013-08-04   
唐慧的蜕变
—— 从“伟大的母亲”到“撒谎的泼妇”

来源:腾讯大家
作者:陈方
2013年 8月2日


(图注:“上访妈妈”唐慧;图片来源于网络)

没想到,在舆论视野中,“上访妈妈”唐慧的形象开始分裂。

在《南方周末》这组报道出炉之前,唐慧还是一位“伟大的母亲”。为救女儿,七年间她上访控诉。在这七年间,她的角色也发生着变化:她从一个单纯为救女儿以及还女儿清白的母亲,日益变成一个试图以一己之力和国家公器斗争的堂吉诃德。从媒体长篇累牍的报道中,我能感受到唐慧的坚韧,以及执拗。

围绕着唐慧的是是非非,身边的同事也曾谈论过他们接触过的上访者。很多上访者确实遭遇了不公,在长年累月的上访中他们的性格变得愈发执拗。我没采访过唐慧,但我相信,如果性格中没有一点执拗的脾气,她不可能坚持那么久。虽然我不喜欢过于执拗的人,但我依然认为唐慧是位“伟大的母亲”:生为人母,看到尚未成年的女儿被人逼着卖淫,如果没有一点儿抗争精神,那又如何对得住女儿以及母亲这个角色?

7月15日,唐慧诉湖南永州市劳教委行政赔偿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唐慧胜诉。舆论欢呼法治的胜利。当欢呼声逐渐平静,《南方周末》8月1日的这组报道犹如一枚重弹,再度引发舆论震荡,所有读过这组报道的人开始对唐慧有了“重新认识”。

原来,唐慧并不“伟大”。为了女儿,她曾撒谎攀诬乡邻;法庭上,她曾从旁听席上冲到庭上追打律师,以致在随后的庭审中被告律师们都倍加小心;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迫于2011年3月28日下达判决书是经过唐慧的修改、同意的……在众多细节呈现中,唐慧原来是一个非常有撒泼技巧并且胡搅蛮缠的人。她以一个弱小母亲的形象欺骗了众人的善良。

颠覆性的报道出炉,用句俗套的话来表示我的心情:我和我的小伙伴们都惊呆了。当然,在这组报道中也有很多反思。因为唐慧抓住了当官的七寸,所以七年来才把当地公检法、党委政府玩得团团转,这个七寸是什么,是“稳定高于一切”,只要不上访,各种有理无理的要求说什么给什么——最终得出的反思结果是,该全面检讨信访制度了!

即便没有唐慧,舆论对当下的信访制度早已诟病已久。与唐慧发生关联更紧密的其实是劳教制度,与当年孙志刚事件废除了收容遣送制度一样,舆论寄希望于唐慧案撬动劳教制度。所以,在此之前,除了母亲的角色,唐慧还是一个撬动劳教制度的“斗士”。

从“伟大母亲”到“撒谎泼妇”的角色转变,由唐慧案引发的反思也由劳教扩散到了信访,以及与信访紧密相关的维稳体系。劳教也好,信访也罢,诸多反思中我们似乎忘记了舆论曾经的偏差。

毫不夸张地说,唐慧案的峰回路转完全借助了舆论的东风。从2006年至今的七年间,由微博、微信、论坛等组成的网络舆论空间里,公众与媒体形成了一个规模巨大的陪审团,与唐慧诉永州劳教委的两次审判伴随始终。客观上,社会舆论已经成为了唐慧撬动劳教制度的唯一支点。“上访妈妈”最后享受到的胜诉,很大程度上也是拜社会舆论所赐。

《南方周末》这组报道面世之后,有网友提出疑问:“这组稿子整个调查过程并不难,但由谁写,由谁发,能够令人信服?数遍了国内媒体,着实不多。”对于颠覆性的报道能否赢得公信,媒体本身的公信是一方面,但更多媒体之前没有完整地呈现唐慧的面貌,难道仅仅因为对自身公信的不自信吗?

如果说微博微信论坛等自媒体组成的网络舆论空间里充斥着不理性,那么传统媒体在跟踪采访唐慧案时,是不是应该克制情绪更好地接近真相?或许,也有诸多记者在之前的采访中发现了唐慧的种种漏洞,但与接近真相相比,接近社会情绪的表达似乎更能赢得认同:很多不该劳教的人被劳教了,人们对司法不公存在潜在性怀疑,唐慧案一再发酵,唐慧正好成为一个或许可以废除劳教、抨击司法不公的靶子,唐慧案成了社会情绪发泄的个案缺口,于是舆论更愿塑造出一个“伟大”的唐慧。

曾有评论指出,在西方法治国家较为审慎的舆论监督,在中国得到了极大的正当性认可。从茶余饭后的闲谈到报刊网络的评论,司法裁判日益处于舆论评判的“风口浪尖”,对其批评、质疑、责问乃至抗议越来越成为一种流行的现象。但舆论监督的正当性并不意味着没有任何“分寸”,无论是媒体报道还是言论评判,都应当抵达真相,防止过度介入伤害到司法的自主性。抵达真相说起来容易,但做起来远非易事。我们的思想常常成为情感好恶的跑马场,我们总是带着情感倾向毫不防备地踏入是非之河——情感好恶或者直觉决定了自己的“愿意相信”。如果说《南方周末》这组报道中的唐慧最接近真实的唐慧,那么之前那个“伟大”的唐慧完全是被我们的情感支配了。

当唐慧的形象开始真实地裂变,媒体人确实也该好好反思一下,之前的那个唐慧到底是如何产生的。在当下的中国,“舆论陪审团”必须有,但是它到底该发挥怎样的作用,“唐慧案”中唐慧的角色颠覆,应当成为一面镜子。

(责任编辑:杨光)

(作者简介:陈方《燕赵都市报》评论部主任,2009年获首届全国媒体评论大赛新人奖。长期为《中国青年报》《光明日报》《潇湘晨报》《青年时报》等报刊撰写评论文章。)

http://o.dfh8.asia/news.php?url=MjYzNDkxOTAxNTg3MTAzL2dvbGIvbW9jLnFxLmFpamFkLy9BMyVwdHRo
“If a man does not keep pace with his companions, perhaps it is because he hears a different drummer. Let him step to the music which he hears, however measured or far away.”  -----  Henry David Thoreau
卡拉 离线
级别: 总版主

显示用户信息 
23楼  发表于: 2013-08-04   
卖淫店老板“假立功”真相
来源:南方周末
作者: 南方周末记者 柴会群
2013-08-01


唐慧多次以到法院吃住十多天或下跪的方式,“监督”法院的立案或判决。 (辜鹏博/图)

假立功案似成湖南方面迟迟不公开唐慧案系列调查结论的原因:估计压力太大了,“作伪证就得抓,抓唐慧已经闹成这样,再抓一个怎么得了?”

警方“一下被打残了”

2012年8月,唐慧被劳教的消息见诸媒体之后,在舆论一致炮轰永州警方时,微博名为“御史在途”的湖南省纪委预防腐败室副主任陆群也在网上发声,支持唐慧,谴责永州警方。

尤其让陆群不能容忍的,是媒体报道的警察帮秦星伪造“立功”一事。

所谓的“立功”,指的是秦星被关押在看守所期间,曾有一次救人的经历:一位叫周兰兰的同监室在押人员上吊自杀,被秦星和另一名在押人救下。秦星的律师认为这属于立功表现,因此要求看守所出具相关证明,呈送法庭,希望以此为秦星减刑。

陆群知道,在现实当中,个别公安人员为了获取利益,帮助嫌犯制造假立功以减轻罪责现象确实存在。因此本能地选择了相信这一说法。

更何况,秦星立功中被救的周兰兰也公开否认此事。“周兰兰当着我和一家电视台记者的面,信誓旦旦地说她没有自杀。”陆群说。

周兰兰和唐慧一样,也是一个“上访户”。而且她上访的年头更久。南方周末记者发现,周兰兰面对数家媒体坚称“不可能自杀”时,总是把话题引到自己儿子的“医疗事故”问题上——她正是为此问题长期上访。

因为有周兰兰公开站出来说明“真相”,永州政法系统陷入全面被动之中。“一下被打残了。”一位湖南籍法治记者说。

就在微博发出去后不久,陆群在出差途中,接到永州一位市委常委的电话,对方说“以人格担保秦星的立功是真的”。

陆群开始动摇。多年的体制内工作经历使他明白,“假立功”这种事只可能涉及个别干警,不可能是公安的集体行为。因为参与的人越多风险越大,个人收益也越小。因此,如果真有此事,特别是在媒体报道之后,当地官方通常都会“彻查严办”,不可能包庇一个看守所的民警。至少,一位市委常委也没必要以人格担保向他澄清。

于是他不得不重新审视“假立功”事件。而在此过程中,他对唐慧上访一事的看法也开始发生变化。

通过特殊渠道,陆群看了关于秦星救人的全部材料。其中包括事发过程的监控录像、看守所其他十几名在押人员的证明、看守所干警的值班记录、驻看守所检察官的确认记录、以及周兰兰本人当时的询问笔录等。

“这些证据都造假是不可能的,而且已经形成了证据链。”陆群说。

“有唐慧强烈要求的因素”

南方周末记者也调阅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2007年6月12下午5点31分,秦星所在监室中一个身体虚弱的女子扶墙走出监室,走向厕所;13分钟后,汪婷、秦星为首冲出监室奔向厕所,抬出一个人来。

在湖南省政法委调查组就此事调查时,除了周兰兰本人之外,所找到的所有同监室人员均证实录像内容属实,被救的人就是周兰兰。其中有人对周兰兰当时染的黄头发印象深刻,从录像中一眼就认出来。

与秦星一起救人的汪婷因此被加分,并被永州中院减刑两个月。

周兰兰则对南方周末记者坚称她没有自杀。她说,自己在上访时认识唐慧,对方问起秦星立功的事情,她否认了,后来唐慧的北京律师就找她做了个证明。

2010年下半年,乐乐案第三次审理开庭时,唐慧就秦星的立功问题向永州法院提出异议,并提供了周兰兰的证言,要求法院对此调查。于是办案法官与公诉人一起找到周兰兰,周兰兰再次否认自杀。

南方周末记者发现,永州中院关于乐乐案的全部三份判决书中,均有关于秦星在看守所“立功”的描述,但均未因此减轻秦星罪责。其中第一份判决书认可了秦星的立功行为,但认为不足以抵消其罪行。

第二份判决书却因“秦星的立功材料已收集将近一年,但从未报主管该案的侦查部门核查确认”,因此“不予采纳”。这等于又否认了秦星的立功表现。

在应唐慧要求做了调查后,永州中院对秦星立功的作出如下表述:

经查,根据2007年6月12日17时46分左右的监控录像显示,不能证明秦星制止同监人上吊自杀,且现场不具备上吊条件,经找当事人调查,当事人否认有上吊自杀行为。而秦星为了逃避法律的严惩,伙同他人提供虚假立功证明,弄虚作假,欺瞒法庭(在三次庭审时),有悖于法律,综上。秦星没有立功表现。

根据永州中院2012年8月8日就此事作出的一份“情况说明”,之所以如此表述,“有唐慧强烈要求的因素”。

然而唐慧对此并不认可。“我说你要调查,把调查的事实写上里面去,无论有还是没有(立功行为),你都要写,”唐慧说,“(我强烈要求)那个说法是说不过去的,我有这么要求的吗?我会这么无理取闹吗?如果我无理的话,我能支撑得下去吗?”

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电话采访时,周兰兰也仍否认曾在看守所自杀:“我儿子的冤还没申,我怎能可能自杀?”

但南方周末记者发现,周兰兰在2007年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刑时,其判决书引用北京警方提供的证明称,她在2007年4月2日和2007年4月30日在北京曾两次试图自杀。一次口含水果刀欲冲政府大门,一次携杀虫剂,称如不解决问题就自杀。

法院把公安“卖”了

永州中院第三次判决书中对秦星立功的表述,等于认定其为伪造。由于秦星身在看守所,其“伙同”的“他人”也只能是看守所干警,否则不可能办成立功。

永州警方坐不住了。据永州市公安局一位内部人士说,这等于说是法院把公安给“卖”了。

该人士说,由于“与法院的信息沟通出了问题”,永州公安当时还不知道此事。一直到“假立功”的说法2012年3月份上网,才发现出了事情。永州市公安局纪委曾就此组织调查,认为该说法不实,秦星救周兰兰一事是真的。“当时这事闹得并不大,没怎么当回事,所以也没正面回应。”

然而在唐慧被劳教之后,假立功一事再度被媒体曝出。永州市公安局匆忙在微博上就此事作出声明,坚称秦星救人属实。网民发现,该声明贴出不久又被删除,永州公安局的官方微博还一度出现过若干“幼儿”、“幼女强奸”等莫名其妙的字眼。警方如此手忙脚乱,使得“假立功”越发被做实。

上述永州市公安局内部人士解释,实际情况是该局网站遭到黑客攻击,宣传部门要求他们先将发出的微博全部删掉。另行再发。不过,该人士也承认,对外解释公安局的网站被黑客攻击,外界确实难以相信。

据永州市公安局内部人士说,正当公安局要公开相关证据、力证没有在立功问题上造假时,湖南省政法委成立了调查组,就包括“假立功”问题在内的唐慧事件全面调查。“从那时我们的话语权就没有了,一直到现在也没办法说话。”

南方周末记者获悉,在假立功风波之后,出具第三份判决书的永州中院法官张新民被调离审判岗位。同时,被唐慧指控帮秦星制造假立功的看守所干警未受任何处分。

陆群看了关于“假立功”事件的相关调查材料后,确认周兰兰自杀是真,秦星救人也是真,是周兰兰对他和媒体说了假话。

在陆群看来,这可能也是湖南省委政法委迟迟未公开调查结论的原因之一,预计压力太大——“公开了调查结果,周兰兰就是作伪证,就得抓。抓唐慧已经闹成这样,再抓一个怎么得了?”

http://www.infzm.com/content/93032
“If a man does not keep pace with his companions, perhaps it is because he hears a different drummer. Let him step to the music which he hears, however measured or far away.”  -----  Henry David Thoreau
枷加 离线
级别: 师长
显示用户信息 
24楼  发表于: 2013-08-04   
事件原由都看不清了哦。
能坚持6年真是不易,愿能如愿吧!伤害留下了,就是留下了,多少能弥补一些吧。
人的上半生要不犹豫;人的下半生要不后悔。活在当下,把握每次机会,因为机会稍纵即逝,为自己的生命找到出路!
http://shop33027927.taobao.com
卡拉 离线
级别: 总版主

显示用户信息 
25楼  发表于: 2013-08-04   
唐慧女儿案,地方法治为何“输”了
来源:环球时报
作者:单仁平
2013-08-03 02:36

 《南方周末》近日报道重新审视“唐慧女儿被迫卖淫案”。文中披露众多细节显示,此案存在核心证据不足,司法程序受到外部压力影响,判决结果对被告人的量刑过重等。报道开题问道:唐慧赢了,法治赢了没?

  这大概是个设问句,因为报道中给出了答案——法治输了。如果是法治输了,又因何而输呢?这是一个更重要也更耐人寻味的问题。该案历时近7年,先后经过5次开庭、6次判决和裁定,几乎每一次新的判决结果都掺入一些司法之外的杂质,掺的“杂”对司法独立和公正都是伤害。

  《南方人物周刊》此前曾刊发“唐慧,被劳教的上访妈妈”一文,树立了充满悲情的母亲形象。其他媒体类似的相关报道也不少,它们制造出一种巨大的惯性,凡是与这个形象不符的信息或被舆论自发过滤,或被公众在心理上排斥。这就设置了一个情绪陷阱,掉入其中的媒体及公众逐渐偏离求真的底线。《南方周末》此次报道既是颠覆,亦是补充,是对求真的回归,是需要勇气的。

  唐慧和她的女儿都是受害者,公众对她们的同情是天然的,这也是一种可贵的社会良心体现。但建立在不完整信息基础之上的公众情绪容易迈向非理性,也会有人利用这种情绪对司法程序形成干预。见证、经历了这么多次公共事件,公众的辨别力和判断力应该有所提高。一起公共事件,缺失了任何一个当事方的声音,都是不完整的;单一当事方的叙述,必须有证“实”。

  但相对媒体的片面、公众的轻信、唐慧的“闹”,更不能宽容的还是司法的摇摆。根据新的爆料,该案司法过程有不少疑点,不把这些疑点澄清,不把证据找足,便判处两人死刑、四人无期,这样的判决是有些轻率的。说得重一点,它是地方司法的一个污点。

  法是刚性的,但它同时给予了司法机关一定的裁量空间,“刚”的意思是对民意或舆论的考量必须在这个空间之内。全国一年受理案件数成百上千万,对司法程序或判决有争议的所占比例很小,整体的司法正义无疑是有保障的。但越是受关注的案件,司法外的干预越多,司法机关受到的压力越大,司法的独立性就越难保证。造成这种状况的背后原因十分复杂,但它留给公众的印象却很简单。

  中国老百姓大都信奉经验主义和实用主义,什么办法管用,就用什么办法;什么办法最管用,就首先用这个办法。唐慧通过上访倒逼司法,她“赢了”,这是一个活生生的“成功”经验。据悉该案的7名被告家属也要踏上上访之路,更多的上访者都会受到鼓励,人们对司法程序这条正道的信任度显然会进一步降低。

  这就是一个恶性循环。越是正规的渠道,越是没信用,大家越不走;大家越不走,这条正道就越没信用。跟自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时,都嚷嚷着要走正常程序。一旦摊到自己头上,大家又都去走被现实一再验证的“捷径”。

  要打破这种恶性循环,需要拿轰动性案件做标杆。越是轰动,越是要严格依法办案,依法审判,每一个环节都要做到在司法程序上没有瑕疵。唯如此,才能逐渐建立“法”在百姓心目中不可亵渎的权威。▲(作者是环球时报评论员)



http://opinion.huanqiu.com/opinion_china/2013-08/4204095.html
“If a man does not keep pace with his companions, perhaps it is because he hears a different drummer. Let him step to the music which he hears, however measured or far away.”  -----  Henry David Thoreau
懒惰鬼 离线
级别: 军长
显示用户信息 
26楼  发表于: 2013-08-04   
ZT

在美国,新移民都要考公民常 识,其中一个问题是:

" 美国是法治国家, 这是什么意思?”

几乎所有中国人的回答都是:" 公民必 须守法”。

但美国给出的标准答案却是:“政府必须守法”。

因为法治国家要求公民监督政府,来确保政府 权力受到约束!
露佳 离线
级别: 军区司令员

显示用户信息 
27楼  发表于: 2013-08-04   
脱轨的唐慧案——评南方周末《“永州幼女被迫卖淫案”再调查》   [ZT]
。。。。。。
[ 此帖被露佳在08-09-2013 22:53重新编辑 ]
懒惰鬼 离线
级别: 军长
显示用户信息 
28楼  发表于: 2013-08-05   
她就是一个最底层市井妇女,但为女儿报仇,她用尽所有方法去哭去闹去堵门,但回头看公权强大和平民艰难,换你又如何?
weiwei 离线
级别: 师长
显示用户信息 
29楼  发表于: 2013-08-05   
我不了解真相,是从楼上几位的转贴知道这件事的。

南方周末的文章强调乐乐自己不愿意回去,以此表明她是自愿的,缺少强迫卖淫的证据,我不知这个记者还有没有基本的人性, 和一个11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难道不是犯罪? 女孩子不愿意是强奸,愿意就是诱奸,为他们发生性关系提供场所并获利的人难道因为女孩看上去像15岁就可以免罪? 难怪唐慧要以死相拼。
[ 此帖被weiwei在08-05-2013 06:45重新编辑 ]
卡拉 离线
级别: 总版主

显示用户信息 
30楼  发表于: 2013-08-05   
Re:脱轨的唐慧案——评南方周末《“永州幼女被迫卖淫案”再调查》   [ZT]
这一篇我在21楼转过了 。

引用
引用第27楼露佳于08-04-2013 20:43发表的 脱轨的唐慧案——评南方周末《“永州幼女被迫卖淫案”再调查》   [ZT] :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6fc0caa0101ccna.html?tj=1

    8月1日,南周罕见地刊发了一组被网友称作“剧情反转洗白”型的调查报告。这个报告出台,在我看来有两个原因。一是《民主与法制》记者廖隆章在微博上披露的一系列质疑材料,这些材料中一些指控是比较硬的,严肃媒体必须有个说法,让唐慧案的报道完整,而不应流于口水或拒绝讨论。二是时间点,此时唐慧案件,包括幼女被迫卖淫案与劳教案,均已结束,刊发类似文章已很难再对案件产生影响,属黄金反思时刻。我个人认为这个姿态是值得鼓励的。调查记者居然是柴会群,倒是让我有点意外。我先做些材料梳理,再写评论。

    回顾唐慧案梗概:唐慧11岁独生女乐乐,在溜冰场结识了19岁的周军辉(死刑),与其发生关系后离家出走,周军辉将她带到了秦星(死刑)和陈刚(无期)开设的“柳情缘休闲中心”卖淫百余次,卖淫过程中遭刘润(无期)、蒋军军(无期)、兰小强(无期)和秦斌(15年)4人轮奸,收入被秦星、陈刚和周军辉瓜分。乐乐被救后因精神障碍和性病可能无法生育。(上百嫖客中有数人被行政拘留)
.......

“If a man does not keep pace with his companions, perhaps it is because he hears a different drummer. Let him step to the music which he hears, however measured or far away.”  -----  Henry David Thoreau
露佳 离线
级别: 军区司令员

显示用户信息 
31楼  发表于: 2013-08-09   
Re:脱轨的唐慧案——评南方周末《“永州幼女被迫卖淫案”再调查》   [ZT]
引用
引用第30楼卡拉于08-05-2013 07:14发表的 Re:脱轨的唐慧案——评南方周末《“永州幼女被迫卖淫案”再调查》   [ZT] :
这一篇我在21楼转过了 。





怪俺看帖不认真,这就去把27楼给删了。。。
[ 此帖被露佳在08-10-2013 08:27重新编辑 ]
loveamazon 离线
级别: 班长
显示用户信息 
32楼  发表于: 2013-08-14   
Re:回 13楼(小白兔) 的帖子
当年戈尔巴乔夫本着契约精神和美国约定,他解散华约,美国就解散北约。结果华约解体了,苏联解体了,北约更坚挺了。毛子大呼上当。契约精神?普世价值?我只看到丛林规则。

引用
引用第16楼zhaofeng于08-02-2013 16:13发表的 回 13楼(小白兔) 的帖子 :
       是呀,有契约不意味着有契约精神。百度一下可见,所谓契约精神是指存在于商品经济社会,而由此派生的契约关系与内在的原则,是一种自由、平等、守信的精神。所以从深层次说缺乏契约精神是由于缺乏其精神内核。而没有法律制度对其进行保护只是表象。帝制中国时代契约也是受民律保护的,要不县太爷拿啥凭据断案。只不过约的意义不同。而且传统中国社会虽然缺乏近代法治,但传统中国社会自有其别的一套秩序在运转,而且极其有效。所以说这是一个系统工程。单纯的移植模仿意义有限。而单纯的比较得到的结论就是因为中国是这样的,所以中国是这样的。这种状态下, 我觉得观念和体制最好同步进行,一种有困难时就先进行另一种,毕竟社会发展是动态的,说不定什么时候时机就到了。
  

卡拉 离线
级别: 总版主

显示用户信息 
33楼  发表于: 2014-06-13   
唐慧女儿被迫卖淫案两被告死刑未核准
来源:潇湘晨报
2014-6-13

  记者从湖南省高院了解到,6月12日10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永州市一看守所对“唐慧女儿案”两名被告人秦星、周军辉的死刑复核进行宣判,两名被告人的死刑未被核准,案件将发回湖南省高院重新审理。

  2006年10月3日,周军辉强行将11岁的受害人带至秦星、陈刚开设的休闲屋卖淫。当晚,秦星安排人手带受害人到某酒店卖淫,收取100元费用。后秦星又安排受害人在休闲屋卖淫两次,收取200元费用。周军辉和陈刚还打了试图反抗的受害人。

  此后,在明知受害人不满14岁的情况下,秦星陈刚逼迫受害人卖淫3个月,其间受害人曾遭4人轮奸。

  2008年,案子由零陵区移送到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当年4月由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08年6月6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6名被告均受到了法律惩处,其中两主要被告一审被判处死刑。

  2012年2月21日上午9时,备受关注的“永州少女被迫卖淫案”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2012年6月5日,湖南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决:秦星与周军辉因强迫卖淫罪被判死刑,4人被判无期徒刑,另有1人获刑15年。

http://www.afinance.cn/new/gncj/201406/714794.html
“If a man does not keep pace with his companions, perhaps it is because he hears a different drummer. Let him step to the music which he hears, however measured or far away.”  -----  Henry David Thoreau
卡拉 离线
级别: 总版主

显示用户信息 
34楼  发表于: 2014-06-13   
最高法负责人解读为何不核准强迫唐慧女儿卖淫案主犯死刑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6月12日电 (记者 李婧)6月 12日,就备受关注的被告人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等死刑复核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专访,并回答了相关问题。

  记:请您简要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军辉、秦星案的审查过程。

  答:最高人民法院受理被告人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等死刑复核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讯问了周军辉、秦星及陈刚等多名同案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和被告人、被害人亲属意见,并赴当地调查核实证据,对一、二审认定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审判程序进行了全面审查。经合议庭评议,依法作出了不核准死刑的裁定。

  记: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复核确认的事实是怎样的?

  答: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2006年,被告人秦星伙同其男友陈刚(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在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潇湘中路柳子大酒店旁租房经营“柳情缘休闲屋”(以下简称“柳情缘”),并采取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蔡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多名女性在该店内或前往宾馆等处卖淫。

  2006年10月1日下午,被告人周军辉到永州市零陵区永州市职业技术学院医学院对面东方红超市负一层“快乐溜吧”溜冰,结识了被害人张某某(女,时年10岁),后周军辉返回医学院附近的“漂亮宝贝”理发店上班。之后,张某某来到“漂亮宝贝”理发店,与周军辉一起吃晚饭。当晚,周军辉将张某某带至永州市职业技术学院医学院对面的“蓝色吧”出租屋内看碟、留宿并发生了性行为。次日上午,周军辉带张某某离开了“蓝色吧”出租屋,在前往“漂亮宝贝”理发店的途中,张某某被其舅母发现带回家。

  2006年10月3日下午,张某某再次到“漂亮宝贝”理发店找被告人周军辉,周军辉通过朋友“魏勇”与陈刚联系后,将张某某带至“柳情缘”,交由被告人秦星安排张某某卖淫。此后,周军辉多次从秦星处领取张某某卖淫所得款共1 000余元,外出打工后又委托朋友魏治敏(绰号“韦剑”)继续领取张某某的卖淫所得款。其间,张某某因不服从卖淫安排,与秦星发生争吵并朝秦星脸部打了一巴掌。陈刚见状朝张某某脸部打了一下,周军辉闻讯赶来亦打了张某某脸部一下,要张某某尊重老板、听从安排。

  2006年12月下旬,张某某被刘润、蒋军军、兰小强、秦某(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接出饮酒并被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奸淫。同月30日,张某某被其亲属找到并带离“柳情缘”。经鉴定,张某某患生殖器疱疹及创伤后应激障碍。

  记:网上和一些报刊对此案定性有一些议论和疑问,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周军辉、秦星等人构成强迫卖淫罪的理由是什么?

  答:强迫卖淫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是一种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尤其是性自主权为主要客体的严重犯罪。判断被告人周军辉、秦星等人是否构成强迫卖淫罪,主要取决于两方面:一是被告人是否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行为;二是被害人张某某卖淫是否违背其本人意愿。根据我院复核确认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认定周军辉、秦星等人构成强迫卖淫罪。

  第一,被告人周军辉、秦星等人为迫使被害人张某某卖淫,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根据张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和周军辉、秦星、同案被告人陈刚的供述可以证实,张某某因不服从卖淫安排,与秦星发生争执时,被周军辉、陈刚各打脸部一下。虽然周军辉、陈刚实施的暴力程度较轻,但被告人是成年人,且系多人,而被害人年仅10岁,孤身年幼、身心脆弱、易受伤害,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此情形足以对被害人形成较强的精神强制,迫使其不敢反抗。

  第二,被害人张某某卖淫明显违背其本人意愿。案发时张某某是年仅10岁的幼女,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性行为的性质、后果缺乏认知和判断能力,不具有性的自主权,缺乏自愿卖淫的基础。张某某本人亦始终陈述,其系被迫卖淫。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认定,张某某患创伤后应激障碍,“该病的发生与被强迫卖淫所受的精神创伤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害人的陈述与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一致,说明卖淫违背被害人的意愿,给其心理造成伤害。

  被告人周军辉、秦星违背被害人张某某的意愿,采取暴力、胁迫手段迫使张某某卖淫,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强迫卖淫罪。

  记:此案复核期间出现哪些新证据,可能影响对被告人秦星是否构成立功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本案期间,对被告人秦星是否制止同监人员周兰兰自杀等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调取了看守所的监控录像及在场部分同监人员的辨认笔录等新证据,上述新证据可能影响对秦星是否构成立功的认定。由于新证据未经当庭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现已随案移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由湖南高院通过开庭审理进行核实。

  记: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被告人周军辉、秦星死刑的理由是什么?

  答: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政策,贯彻特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则,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强迫他人卖淫只有情节特别严重的,如大规模强迫卖淫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强迫多名幼女卖淫的,多次在公共场所劫持他人拘禁后强迫卖淫的,或者强迫卖淫手段特别残忍、造成被害人严重残疾或者死亡等情形,才可考虑判处死刑。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应结合行为人强迫卖淫的人次规模、作案对象、犯罪手段、强制程度、犯罪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加以判断,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本案中,被告人周军辉、秦星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多次卖淫,控制卖淫所得,其间被害人又被他人轮奸,致被害人患有生殖器疱疹及创伤后应激障碍,严重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严重,二被告人在强迫卖淫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均应依法惩处。但根据被害人陈述及证人李某某、蔡某某、陈某某等的证言,证实被害人可与其他证人结伴外出、经常到附近网吧上网,未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除有一次因不服从卖淫安排,被打脸部外,未发现被害人受到二被告人的其他暴力侵害。鉴于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的暴力、胁迫程度,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对二被告人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量刑不当。此外,本案复核期间又出现新的证据,可能影响对秦星是否构成立功的认定,依法应予查明。据此,我院依法裁定不核准二被告人死刑,将案件发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http://news.cntv.cn/2014/06/12/ARTI1402544765956164.shtml
“If a man does not keep pace with his companions, perhaps it is because he hears a different drummer. Let him step to the music which he hears, however measured or far away.”  -----  Henry David Thoreau
卡拉 离线
级别: 总版主

显示用户信息 
35楼  发表于: 2014-06-13   
唐慧:无法接受不核准死刑
来源:新京报
作者:周清树

  新京报讯(记者 周清树)近日,最高法依法裁定不核准“唐慧女儿案”两被告周军辉、秦星死刑,将案件发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对此,唐慧表示“非常难受”,对此无法接受,将找律师代理。

  今日,最高法就死刑复核案答记者问时称,不核准死刑是因为两被告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此外,在复核期间又出现新的证据,可能影响对秦星是否构成立功的认定,依法应予查明。

  2013年7月,新京报(官方微信:bjnews_xjb)记者曾就“唐慧劳教案”及“唐慧女儿案”进行采访,秦星是否构成立功一事,是指秦星是否制止同监人员周兰兰自杀的问题。最高院对此进行了调查核实,并表示上述新证据可能影响对秦星是否构成立功的认定。

  12日中午,唐慧告诉新京报(官方微信:bjnews_xjb)记者,她无法接受上述事实,接下来会找律师代理相关案件。

  唐慧说,案子至今已经8年,自己现在身心俱疲。在情感上,她认为,上述被告人伤害了女儿,虽然没有致死,却比死更可怕。“乐乐(唐慧女儿化名)现在总是自暴自弃,经常发脾气或者心情不好。孩子以后都没有幸福了。”

  此外,唐慧认为,周兰兰疑似自杀当天,是秦星当值,就算是秦星救了周兰兰,也是秦星的责任,而非立功表现。

  “唐慧女儿案”当初的代理律师甘元春认为,周兰兰是否自杀及秦星是否救了周兰兰,要在重审时查清楚,如果秦星有立功表现,应该被认定;反之,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我们要尊重最高院的生效文书及司法权威”,甘元春说,从法律角度看,“唐慧劳教案”与“唐慧女儿案”是两个独立的案子。不能因为“唐慧劳教案”的舆论压力而影响“唐慧女儿案”的处理。“一切应该尊重事实,依据法律处理。”

  秦星的哥哥秦军表示接受最高院的复核,并期待重审时的公平公正。“一切应该以事实为基础。”他说。

http://www.bjnews.com.cn/news/2014/06/12/320542.html
“If a man does not keep pace with his companions, perhaps it is because he hears a different drummer. Let him step to the music which he hears, however measured or far away.”  -----  Henry David Thoreau
卡拉 离线
级别: 总版主

显示用户信息 
36楼  发表于: 2014-06-13   
专家解读唐慧女儿被逼卖淫案主犯死刑未核准
来源:法制网
法制网记者 袁定波
2014年06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依法裁定不核准周军辉、秦星死刑,将案件发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王志祥认为,该案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中继续坚守法治精神。

  永州幼女被迫卖淫案在被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之前可谓一波三折,其曾历经三次一审、三次二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度将案件发回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在此过程中,被害人父母等人多次到中央及地方人大、政法委、公检法等部门上访,诉求之一即为判处本案的七名被告人死刑。2012年6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一审对本案两名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如何对待被害人父母要求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诉求,无疑是本案死刑复核中难以回避的问题。

  王志祥指出,在本案的一审、二审过程中,被害人父母强烈要求判处本案七名被告人死刑,这表明本案的被告人没有得到被害方的宽恕。而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宽恕已成为限制死刑适用的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那么,这是否意味着被害方强烈要求判处死刑就应该相应地成为判处被告人极刑时需要考虑的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呢?

  他表示,法院是否判处极刑,是一个法律问题。这就决定了对被告人能否适用死刑,关键取决于被告人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判处死刑的条件。在被告人罪不至死的情况下,不能因为被害方强烈要求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法院就对被告人适用死刑,这是死刑案件中坚守法治精神的体现。具体就强迫幼女卖淫的案件而言,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只有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才可以判处死刑。而且,即使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也并非只能够判处死刑,而是既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也可以判处死刑。即便判处死刑,也并非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判处死缓同样属于判处死刑。就此而言,对本案的被告人能否判处死刑,最终还是要由法律说了算。至于被害方判处被告人死刑的强烈要求能否得到满足,关键还是要看这种要求在法律上能否站得住脚。一旦站不住脚,法院顶不住被害方的压力,判处了被告人死刑,就会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局面,法律的严肃性便荡然无存了。

  王志祥认为,应该看到的是,坚守法治曾经造福于被害方。在湖南省有关部门处理唐慧(被害人母亲)事件的过程中,唐慧劳教决定被依法撤销曾被网友评价为闪耀着法治的光辉,既赢得了民意,也是一堂生动的法治示范课。既然被害方曾经受惠于法治,其所提出的对本案处理的诉求当然也就应该在法律的范围内。对于那些不合乎法律的诉求,被害人当然就无权要求法院予以满足。

http://www.chinanews.com/fz/2014/06-12/6273152.shtml
“If a man does not keep pace with his companions, perhaps it is because he hears a different drummer. Let him step to the music which he hears, however measured or far away.”  -----  Henry David Thoreau
卡拉 离线
级别: 总版主

显示用户信息 
37楼  发表于: 2014-06-13   
最高法不核死刑 唐慧:被逼回上访老路
来源:南华早报

(南早中文网讯)内地最高法日前依法裁定不核准“唐慧女儿案”两被告周军辉、秦星死刑,将案件发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对此,唐慧表示“非常难受”,称将回到之前不断上访的老路,并找律师代理。

据《新京报》报道,最高法就死刑覆核案答记者问时称,不核准死刑是因为两被告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此外,在覆核期间又出现新的证据,可能影响对秦星是否构成立功的认定,依法应予查明。

死刑复核是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2006年,最高法正式收回死刑复核权,全国所有地方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都要经过最高法死刑复核程序。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王志祥认为,在本案的一审、二审过程中,被害人父母强烈要求判处本案七名被告人死刑,这表明本案的被告人没有得到被害方的宽恕。而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宽恕已成为限制死刑适用的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

中新网援引该名法律专家指,法院是否判处极刑,是一个法律问题。这就决定了对被告人能否适用死刑,关键取决于被告人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判处死刑的条件。在被告人罪不至死的情况下,不能因为被害方强烈要求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法院就对被告人适用死刑,这是死刑案件中坚守法治精神的体现。

最高法不核准死刑的理由,包括被害人卖淫期间并未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情节非特别严重。 《新京报》13日的报道援引一名最高法刑一庭相关负责人称,根据刑法规定,强迫他人卖淫只有情节特别严重的,如大规模强迫卖淫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强迫多名幼女卖淫的,多次在公共场所劫持他人拘禁后强迫卖淫的,或者强迫卖淫手段特别残忍、造成被害人严重残疾或者死亡等情形,才可考虑判处死刑。但根据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证实被害人可与其他证人结伴外出、经常到附近网吧上网,未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除有一次被打脸部外,未发现被害人受到二被告人的其他暴力侵害。

此外,复核时出现新证据显示,被告人秦星在押期间曾制止同监人员自杀,或属立功表现。最高院对此进行了调查核实,并表示上述新证据可能影响对秦星是否构成立功的认定。永州市公安局相关人士曾分析,如果秦星被认定有立功表现,在严格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政策的原则下,秦星极有可能被改判死缓或者无期。

在得知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结果,唐慧对《成都商报》表示,结果对她打击很大,她将继续上访,并准备聘请律师。

唐慧说,她现在已没办法正常生活。之前数年上访,还被劳教,就是为了让强迫女儿卖淫的主犯被判死刑,现在这一结果她没办法接受,心情很低落、混乱。她将结束这一年多平静的生活,回到原点,回到之前不断上访的老路。

她称,这一年多在老家开花店做点小生意,生活逐渐趋于平静,她的全部精力已经回到正常生活。但她现在肯定无法继续平静地生活。

此外,唐慧认为,周兰兰疑似自杀当天,是秦星当值,就算是秦星救了周兰兰,也是秦星的责任,而非立功表现。

《新京报》援引“唐慧女儿案”的代理律师甘元春称,周兰兰是否自杀及秦星是否救了周兰兰,要在重审时查清楚,如果秦星有立功表现,应该被认定;反之,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http://www.nanzao.com/sc/china/29547/zui-gao-fa-bu-he-si-xing-tang-hui-bei-bi-hui-shang-fang-lao-lu
“If a man does not keep pace with his companions, perhaps it is because he hears a different drummer. Let him step to the music which he hears, however measured or far away.”  -----  Henry David Thoreau
卡拉 离线
级别: 总版主

显示用户信息 
38楼  发表于: 2014-06-13   
别把唐慧包装成一个“上访英雄”
来源:环球时报

  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唐慧女儿案”两名被告人秦星、周军辉的死刑,唐慧表示不能接受,她将“回到之前不断上访的老路”。这一动向为中国社会回顾那场轰轰烈烈的争议提供了新的角度,也对我们能否在如此复杂的线索中厘清司法公正的基本涵义形成考验。

  唐慧和她的女儿非常值得同情,与此同时,唐慧要求将强迫其女儿卖淫的7名罪犯都判死刑,该要求不太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这是从一开始就伴随“上访妈妈”事件全过程的内在冲突。由于基层当局“劳教”唐慧,使得舆论运动找到发泄对公权力不满的额外靶子,唐慧案在一段时间里偏离了法院究竟该怎么判那7名罪犯,以及唐慧“过度上访”对不对的主题。
  现在唐慧被劳教已经纠正,劳教制度的废除,此案贡献了一定推力。案子回到了它的原点,即法院如何判决罪犯,以及唐慧能否尊重法律,接受判决。

  湖南省地方法院判处两名主犯死刑、其余5人中分获无期及有期徒刑,这一判决当初唐慧就不接受,要求7人“都死”。现在最高院连两名主犯的死刑也未核准,唐慧的不服应在公众的意料之中。

  接下来要看舆论的态度了。

  之前舆论对唐慧几乎一边倒的支持形同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为废除劳教制度发挥了作用,并在如何善待过度上访者问题上警示了地方当局。但作为负效果,它也鼓励了一些上访者对司法判决的不服从,进一步拆解了中国现实中脆弱的司法权威。

  唐慧如果要继续上访,实际已无申诉对象。因为不核准死刑的是最高法,是中国最高审判机关。而且最高法的决定是在唐慧案成为全国性公共事件之后做出的,此案的所有因素、包括舆论态度都已摆在那里。如果最高法的权威仍不足以改变唐慧坚持上访的态度,那么社会对唐慧上访的态度就应有所调整。

  唐慧仍是值得同情的,但她的继续上访不应得到舆论的继续支持。有人说,上访是每一个人的权利,唐慧继续上访无错。这种对唐慧上访的惯性支持不可取。上访的目标应是追求司法公义,而不能把个人愿望、哪怕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仇恨置于司法公正之上。

  唐慧案显示了基层社会上访冲突的复杂情形,它是中国体系当下集中发作的一个痛点。拆解这个难题决不可采取标签化的简单态度,唐慧的遭遇令人痛心,但社会需给予她应有帮助,包括心理上的帮助,而不应把她包装成一个“上访英雄”,这是害她本人,也是逼社会做无益的消耗。

  不能不说,在唐慧案的前前后后,是有一些反体制的政治性力量参与其中的。这如今已是中国发生公共事件时的常态化情形。如何将这些力量的负面作用同事情本身的逻辑区分开来,我们既不受或少受他们影响,又正视问题本身,这是中国需要认真总结的政治课题之一。

  中国舆论场近年来充满情绪化的东西,理性的复归需要一些强有力的支点。无论多困难,官方力量仍是这些支点最现实的提供者。比如这次最高法做出同民粹主义呼声不一致的决定,就有着很明显的纠偏力。如果官方不做这样的担当,呼吁民间负起理性的责任,社会终将是一盘散沙。

http://news.qq.com/a/20140614/005867.htm?tu_biz=v1_hnews
“If a man does not keep pace with his companions, perhaps it is because he hears a different drummer. Let him step to the music which he hears, however measured or far away.”  -----  Henry David Thoreau
露佳 离线
级别: 军区司令员

显示用户信息 
39楼  发表于: 2014-09-07   
“唐慧女儿案”主犯母亲和哥哥围殴证人被控制
http://www.js.xinhuanet.com/2014-09/08/c_1112394880.htm

案”主犯母亲和哥哥围殴证人被控制
2014年09月08日 10:15:13   来源: 北京青年报
    
  昨天,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围殴证人周兰兰的嫌疑人中有两人已被永州市零陵区公安控制。周兰兰仍有不适反应,在医院继续接受治疗。

  昨天周兰兰在家人陪同下来到永州市柳子司法鉴定进行伤情鉴定。结果显示,周兰兰被人用拳脚打伤头部及全身多处,入院时伴有“意识模糊”症状。其所受伤为钝性暴力所致,目前的伤情诊断为脑震荡和头部、左眼等全身多数软组织挫伤,被评定为“轻微伤”。

  永州市委宣传部6日晚间发布的官微显示,围殴周兰兰的为秦军、孙培先、邓美林三人。目前秦、邓二人已被警方控制,“另一名嫌疑人孙培先警方正在追查其下落”。

  据周兰兰回忆,9月5日下午,她和丈夫熊运林在永州市中级法院外等候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强奸、组织卖淫案的宣判结果。5时许,二人得知结果后离开。在法院不远的马路上周被三男一女殴打。“第一个打我的男人给了我一拳后就去追我老公打了。随后是秦星的妈妈、哥哥还有一个不认识的男人一起把我打昏在地。”周兰兰说。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目前被警方控制的邓美林和秦军,分别是强迫唐慧女儿(化名乐乐)卖淫的主犯秦星的母亲和哥哥。根据卷宗显示,二人都曾与秦星一起在柳情缘休闲中心(卖淫店)店内生活,并参与过对唐慧女儿的“管理”。乐乐被刘润、兰小强等四人轮奸当晚,秦军曾请四人一起吃烧烤。2007年4月,永州市公安局接手侦破工作后,准备将“柳情缘”卖淫团伙一网打尽。秦军得到风声,与该案另一犯罪分子陈刚(秦星男友)一同带众卖淫女包车逃亡深圳,被抓获归案后一直处于取保候审状态。  

(记者 李晨)


描述
快速回复

验证问题:
3 * 6 = ? 正确答案:18
按"Ctrl+Enter"直接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