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社区应用 最新帖子 精华区 社区服务 会员列表 统计排行
主题 : 轰动美国的贺梅监护抚养案来龙去脉(贺梅去中国了)
卡拉 离线
级别: 总版主

显示用户信息 
楼主  发表于: 2004-05-12   

轰动美国的贺梅监护抚养案来龙去脉(贺梅去中国了)

管理提醒: 本帖被 卡拉 执行合并操作(2018-12-02)
贺梅判归美国养父母 中国亲父母痛失骨肉

来源:万维读者网

万维读者网记者佚民综合报道:据最新消息,美国田纳西州巡回法官钱德斯12日作出判决,5岁的华人女孩贺梅被判归养父母贝克夫妇监护抚养,亲生父母贺绍强夫妇败诉。

美联社题为《法官切断中国夫妇父母权》的报道说,法官钱德斯5月12日签署一项法庭命令,终止了4年来一直想夺回女儿监护权的贺绍强夫妇的父母权利。贺梅案已吸引了美籍华人和生活在美国的中国人的广泛关注,中国驻美大使馆曾派员旁听了此案的审理,并致信田纳西州法院寻求公平审理此案的保证。

当天,贺绍强夫妇在孟菲斯一家宾馆内,听到了法官最后判决的消息。在电视中转播贝克夫妇举行新闻发布会时,贺绍强的妻子罗秦搂着贺家的另外两个小孩,失声痛哭。贺绍强说:“她太伤心了,她不知道该做些什么。”“这是一个典型的滑稽的审判。”

user posted image

从中国大陆移民美国的贺绍强和罗秦夫妇1998年在田纳西州的孟菲斯生下女儿贺梅。由于生活所迫,他们把孩子交给了当地的一对美国夫妇临时抚养。从此,亲生女儿就一去不返。

符合贺梅最大利益

多维社记者吴伟报道称,法官钱德斯在判决书中指出,法庭根据幼小的贺梅已同贝克家在精神和感情上产生深厚的依恋--这个清楚而令人信服的证据,从而裁定,把贺梅从贝克家带走将会给其造成实质伤害。

钱德斯法官在判决书中列举了多项将贺梅判给贝克家的依据,其中包括贝克家已长期向贺梅提供一个安全、健康和充满爱意的环境;若是让贺梅同贺绍强夫妇继续保持父母和孩子间的关系,将会使贺梅失去原来的安全、稳定和永久的家的机会。

钱德斯法官在判决书中强调,法庭在把贺梅判给贝克家时,还权衡了一些风险,认为贺梅离开贺绍强夫妇的内在风险,其实高过文化交叉替换和失去与亲生父母接触所带来的风险。同时,证据证明贺绍强夫妇无力做父母,而基于贺家放弃对贺梅的抚养,证明他们也是不适合的父母。

判决书最后说,根据田纳西州有关决定是否终止父母权利要符合幼儿最大利益之规定,法庭裁决终止贺绍强夫妇的父母权利完全符合贺梅的最大利益,其原因有:

一、贺家在安全方面无法对诸如环境、行为和条件做出调整,无法符合贺梅的最大利益;

二、贺家没有定期探望和接触贺梅;

三、由于贺家的忽视和疏忽,未能与贺梅建立一种意味深长的关系;

四、对改变监护人和自然环境的后果,将在感情和心理方面给贺梅带来消极和有害的冲击;

五,贺家的自然环境既不健康也不安全;

六、贺家不稳定的感情将会对贺梅造成危害;

七、除了表示能抚养贺梅外,贺家未能提供其它方面的证据,尽管贺家有能力支付这种抚养。

贺梅案考验美国法官的智慧

早先,孟菲斯市当地最大报纸商业诉求报10日的评论曾指出,贺梅案的后果看来超出了任何人的控制,法官做判决时需要“所罗门”式的智慧。

评论说,贺梅的养父母贝克夫妇是非常虔诚的基督徒,他们给了贺梅一个稳定的家,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不让贺梅离开他们。因此,没有人会怀疑贺梅离开贝克夫妇后生活会被打断。但这是否足以超越亲身父母对女儿的抚养权呢?传统上涉及小孩的抚养权时,小孩通常都被判给他(她)的亲生父母。

本案审理过程中,并未出现贺绍强夫妇蓄意抛弃女儿的证据。数年前对贺绍强的性侵犯指控也证明是不成立的,因而不能用作不利于贺家的证据。相反,有证据表明,在贺梅到贝克夫妇家居住的头两年,贺绍强夫妇曾80多次探视女儿,后来因为双方发生纠纷,警察让他们别来了,他们才停止探视女儿。

双方对对方都进行了很多指控。贝克夫妇声称贺绍强夫妇缺少稳定性和责任感;贺绍强夫妇则反控贝克夫妇利用财富以及语言、法律、风俗方面的优势欺骗他们。

双方还进行了人身攻击,对一些事实的说法也有争议,对贺梅回到亲生父母身边特别是随他们返回中国后的前途之看法更大相径庭。但猜测只是猜测,即便预测是可能的,决定仍很难做出。要打破僵局,迫切需要一个真诚的方案。

贝克夫妇为留住贺梅倾家荡产

多维社说,引人注目的是,美国主流媒体中最早披露贺梅案、并对贺绍强夫妇的遭遇颇为同情的今日美国报,11日忽然发表“倒戈”文章,以极为细腻的笔触,披露了贺梅案鲜未人知的内情,包括贺梅在贝克夫妇家中的天真、和谐生活,贝克夫妇为了留住贺梅近乎倾家荡产等。

作者目击了贺梅同贝克夫妇最小的亲生女儿间的亲密无间关系。前者仅比后者大一岁,两人被当作孪生姐妹养大,睡在一张大床上,穿相配的鞋子上幼儿园。

贺梅张大眼睛,注视着妹妹的一举一动。妹妹后来进厨房,想吃点东西,贺梅就轻轻对养母贝克夫人说,妹妹手中切苹果的小刀“对她来说太锋利了”。

妹妹的午睡时间到后,贺梅会爬上两人拥有的大床,睡在妹妹旁边。大约5分钟后,贺梅回到客厅,轻声说,“她睡着了”。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贝克家以西几英里的地方(贺绍强夫妇并不知道贝克家在何处),贺绍强夫妇带着贺梅的两个可能从未谋面、且只能讲中文的弟弟妹妹拥挤地住在一间一居室的公寓里,地上到处是玩具,墙上满是贺绍强也辨认不清的涂鸦。

今日美国报指出,贝克家直到最近才开始同媒体接触,部份原因是他们希望获得媒体报导给贺绍强夫妇带来的帮助。现在给贺绍强夫妇免费打官司的几位律师便是读了今日美国报阿相关报导后,挺身而出的。

贝克夫妇现在也需要钱。贝克先生对今日美国报说,这个官司的费用可能超过40万美元,法院给贺梅指定了临时监护人和律师,这笔费用视法院的判决可能也会多达10万美元。

贝克夫妇透露,为了获得现金,他们卖掉了以前的住宅,现在的房子是租的;他们卖掉了劳力士手表和其他珠宝,来支付法律费用。为了节省学费,他们甚至让最大的女儿、21岁的希瑟从大学辍学。

贝克夫人说,现在很多人反对他们,在互连网上,人们用中文骂他们是魔鬼、宗教狂热分子,这种话听多了,“你都麻木了”。

贺梅抚养权诉讼缘起

 据环球时报介绍,1995年,重庆大学的英语教师贺绍强拿到了去美国的留学签证,他离开妻子来到美国亚利桑纳州州立大学读研究生。研究生毕业后,他又转到田纳西州孟菲斯大学攻读经济学博士。1998年,他的妻子罗秦也到美国来陪读。饱受相思之苦的夫妻终于团聚了。

可妻子没来多久,贺绍强就因纠纷而卷入了一场诉讼案。由于全部精力都投进案子里,贺绍强根本无力继续学业,他的奖学金也因此被学校取消。失去奖学金等于失去了生活来源,这对中国夫妻的日子陷入了困境。而正在此时,罗秦发现自己怀孕了,她和丈夫又喜又愁,喜的是他们将有孩子;愁的是家里经济拮据。最终他们决定将孩子生下来。1998年11月,罗秦出门购物,碰见了与丈夫有纠纷的一家人,已经怀孕7个月的罗秦遭到对方殴打,致使罗秦早产。

经过医院抢救,罗秦和女儿的生命好不容易都保住了。可这事让贺家雪上加霜,昂贵的医疗费用使得罗秦和刚生下的女儿没有得到足够的医治,小贺梅非常虚弱。当地教会的一位朋友知道他们的难处后,便把他们介绍给当地的“中南天主教会”,教会把贺绍强夫妇介绍给当地一个非常有钱的家庭──杰瑞﹒贝克夫妇。

这对美国夫妇已经有了3个小孩,但当他们看到小贺梅时,立刻被娇小可爱的小贺梅吸引住了。贝克从外表上看像一个标准的绅士,他的夫人还介绍说她的父亲是个传教士,如果把孩子交给他们照顾,他们肯定会好好待小贺梅的。贝克夫妇的热情,加上他们的宗教背景,让善良的贺绍强夫妇感动不已,贺绍强夫妇很快就对这“上帝派来的善人”非常信任。贺绍强夫妇签了一个3个月的临时协议,将孩子交给贝克夫妇临时照看抚养,待贺绍强夫妇条件好转时再将孩子领回。

3个月一转眼就过去了。贺家的经济条件没有任何好转,罗秦的身体也没有完全康复。贝克夫妇对贺家的情况非常了解。还没到3个月时,他们就主动来劝说罗秦和贺绍强:这个孩子早产,身体素质很差,而且没有医疗保险。他们家有私人医生,如果将孩子纳入他们的名下,可以解决孩子看病的问题。本来罗秦准备将孩子接回身边自己抚养,可贝克夫妇的“主动热情”再一次感动了罗秦。罗秦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当时他们怎幺也想不到以后发生的事情,只觉得在当时困难重重的情况下,难得遇上这样的“好人”,他们也就答应了。

贝克夫妇又说,为了使这件事更正式一些,按法律必须到法院签署一个协议。于是两家人来到法院。贝克夫妇早有准备,一到法院就拿出了一份专门请律师起草的协议。罗秦回忆起当时的情景仍然悔恨不已:“那天在法院签字,他们告诉我,这个协议应该由母亲签。于是他们叫我的先生在外面等。我不太懂英文,他们又请了当地一个华人当翻译。翻译告诉我,这个协议的内容就是孩子仍由贝克夫妇临时照顾抚养,等我们经济情况好了,随时可以将孩子领回。”罗秦说,她听见说仍是临时照顾,加上贝克夫妇一直对他们非常热情,没有多想就签了字。但她忽略了最重要一点:没有写具体的抚养期限。

没想到,协议一签字,贝克夫妇对贺绍强夫妇就越来越冷淡,后来连罗秦去看孩子他们都要找出各种理由来拒绝。有一次,贺绍强夫妇去看孩子,提出要和孩子合个影。罗秦说既然不能和孩子在一起,照张相总可以吧,可是贝克就是不同意。

贺绍强和罗秦越来越有一种不祥的预感。他们两人一方面不分白天黑夜地拼命打工赚钱,一方面找贝克夫妇商量要把孩子接回来。没想到贝克当场翻了脸,不让接孩子。贝克还把贺绍强拉到外面车库边说:“我们都是男人,如果你不要这个孩子,我可以给你3000美元。”对于贝克的要求,贺绍强、罗秦坚决不答应。

私下里解决不了问题,贺绍强、罗秦决定告上法庭,希望借助法律把孩子要回。经过一番波折,2001年6月14日,法庭终于受理了贺绍强夫妇的诉讼。
[ 此贴被卡拉在02-11-2008 17:27重新编辑 ]
评价一下你浏览此帖子的感受

精彩

感动

搞笑

开心

愤怒

无聊

灌水
“If a man does not keep pace with his companions, perhaps it is because he hears a different drummer. Let him step to the music which he hears, however measured or far away.”  -----  Henry David Thoreau
lotus 离线
级别: 论坛版主

显示用户信息 
沙发  发表于: 2004-05-13   
如果报道属实, 那么贝克夫妇的行为纯属欺诈, 哪里是什么非常虔诚的基督徒。 
如果法官不是昏庸,那么报道一定不够全面客观
卡拉 离线
级别: 总版主

显示用户信息 
板凳  发表于: 2004-05-13   
多維長篇特稿﹕為了洗清罪名﹐為了要回女兒----賀紹強夫婦的四起官司(上)

多維社記者黃東報導╱美國中部時間2003年2月18日上午10時﹐賀紹強第43次走進田納西州孟菲斯市的刑事法庭﹐第7次接受針對他的性侵犯指控審判。如果沒有意外發生﹐這起6次被推遲﹑歷時4年多的在美華人之間的刑事案件將在20號前後做出最後宣判。其結果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關於賀紹強女兒賀梅的監護權官司。

4年了﹐在孟菲斯市艱難謀生的賀紹強和妻子羅秦疲於應付著四起意想不到的官司﹕同齊曉軍夫婦較量﹐齊曉軍指控賀紹強對其進行性侵犯﹐而齊的丈夫則被控毆打羅秦﹔向一對美國夫婦索要親生女兒賀梅﹐出生後不久﹐賀梅就因故被交給人臨時領養﹔同美國移民法官周旋﹐以避免在其他案件審結前被驅逐出境。

4年間﹐為了洗清罪名﹐為了要回賀梅﹐賀紹強﹑羅秦幾乎無時不刻不期盼著法院早日還他們公道﹐還他們女兒﹐盼到的卻是審判一次次被推遲﹐案情越來越於己不利。

賀紹強﹑羅秦夫婦的罕見遭遇﹐經多維社率先向華語世界披露並追蹤報導後﹐引起全球華人廣泛關注和討論﹐其熱烈程度堪與“吳征﹑楊瀾事件”相提並論。美國主流媒體也漸漸對此發生興趣。

新年伊始﹐美國廣播公司(ABC)老牌新聞節目20/20詳細採訪了賀紹強的案子﹐計劃在適當時候分期播出﹔紐約時報也同賀紹強聯係﹐有意報導有關案件﹔加拿大多倫多一家電影公司更有意將賀氏夫婦的故事搬上銀幕。

多維社現在呈現給讀者迄今為止有關賀紹強夫婦四起官司的最全面報導﹐分三期發佈。全文已先期在多維社所屬之“多維時報”上發表。

一﹑主要人物

(1)賀紹強﹐湖南邵陽人﹐1965年出生﹐1979年考上邵陽師專(現邵陽師範學院)﹐畢業後到中學教英語﹔1986年考上湖南大學英語系攻讀碩士學位﹐1989年到南京理工大學英語系教書﹔1990年轉往重慶建築工程學院(現並入重慶大學)英語系任教。

賀紹強1991年同一名重慶女孩結婚。該女孩1994年到美國讀書﹐賀紹強第二年以陪讀身份赴美。但在賀紹強到美國後不久﹐在女方的要求下﹐兩人離婚﹐沒有孩子。



之後﹐賀紹強到亞利桑那州立大學攻讀英語教育碩士學位﹐1997年完成學業﹐因其當時已獲孟菲斯大學全額獎學金﹐擬到孟大攻讀經濟學博士學位﹐遂放棄了亞大文憑。2000年3月﹐走投無路的賀紹強打算回國﹐於是重返亞大答辯﹐5月獲該校英語教學碩士學位。

賀紹強1998年5月回國同羅秦結婚﹐兩人在國內生活了大約1個月(羅秦此間懷孕﹐賀紹強稱當時不知情﹐因此沒有及時在美國給妻子購買醫療保險)。6月﹐賀紹強先返回美國﹔7月1日﹐羅秦以陪讀身份來美。

賀紹強身高165厘米﹐屬瘦小型男人﹐並非像一些報導猜測的那樣人高馬大。

(2)羅秦﹐1968年出生﹐重慶人﹐高中畢業﹐出國前和弟弟一起在重慶經營一個小的錄像出租店。

羅秦1997年經人介紹同當時在美國的賀紹強“相識”﹐兩人保持一年通信聯係後於1998年5月結婚。(北京的中國青年報對此報導是﹐賀紹強1998年5月回國探親﹐經朋友介紹與羅秦相識並速配成婚。賀紹強說該報導有誤﹐他有和羅秦的通信為證。)

羅秦1998年7月以陪讀身份到美國﹐當時一點英語也不會講﹐現在懂的英語也少得可憐。但她曾使用髒話辱罵孟菲斯大學官員﹐據信因此埋下了“仇恨”的種子。

(3)賀梅﹐賀紹強﹑羅秦夫婦的第一個孩子。1999月1月28日﹐羅秦在孟菲斯一家醫院接受剖腹產手術﹐生下這個女兒。賀紹強說﹐羅秦是在五月份懷上這個女兒的﹐就按照五月的英語發音(May)給女兒取名為“梅”(Mae)。

賀梅出生時體重6磅﹐因早產一月之故﹐身體很虛弱﹐急需營養和相關醫療照顧。1999年6月4日﹐身陷困境的賀紹強夫婦在孟菲斯少年法庭(Juvenile Court)簽署協議﹐將賀梅交給貝克夫婦臨時看管。此後﹐賀紹強夫婦每周都前往貝克家探望賀梅﹐直至2001年1月28日被貝克夫婦趕出家門。

賀梅迄今已兩年多未見親身父母一面。

(4)齊曉軍﹐性侵犯案女方當事人﹐1961年出生﹐北京人﹐已婚﹐自稱同丈夫關係不好。

法庭文件顯示﹐齊曉軍上世紀70年代底在北京某劇團工作了大約兩年﹐之後當了十幾年護士﹐1992年到美國。事發時﹐齊的丈夫在亞特蘭大工作﹐她本人則在孟菲斯大學商學院攻讀廣告市場學本科學位。

齊曉軍身高約162厘米﹐迄今未接受美國媒體採訪。

(5)王玉鵬﹐齊曉軍的丈夫﹐涉嫌毆打羅秦者。王身高與賀紹強相當﹐但看上去比賀強壯。王也是孟菲斯大學畢業。

(6)貝克夫婦(Jerry and Louise Baker)﹐家住孟菲斯富人區的白人中產階級夫婦﹐起初主動看護小賀梅﹐後來試圖將其永遠據為己有。

貝克先生1959年出生﹐是房地產經紀人﹐區域經理﹐算上世紀90年代中後期美國經濟形勢大好時的“暴發戶”﹔貝克夫人生於1961年﹐家庭主婦。兩人均為高中畢業﹐都是基督徒﹐育有4個子女。

貝克一家在孟菲斯城東部的富人區戴維斯種植園有一個4800平方英尺的家﹐價值40多萬美元﹐英文媒體稱其住房“非常高級”。

貝克夫婦迄今不願接受任何媒體採訪。

二﹑性侵犯案﹕精液弄髒了牛仔褲﹖

1998年10月11日﹐賀紹強和剛剛相識的齊曉軍單獨待了一段時間。一周後﹐齊曉軍控告賀紹強對其進行性侵犯。這個指控好像開啟了潘多拉之盒﹐讓賀紹強夫婦在隨後幾年裡陷入了一連串官司。

由於當事人各執一詞﹐事情又過了很長時間﹐加上缺乏證人﹐各媒體有關性侵犯的前前後後之報導有一些出入。

《今日美國》報2002年年初報導說﹐賀紹強與齊曉軍一起留在了學校電腦機房﹐當時機房裡隻有他們兩人。一周後﹐齊曉軍向學校官員指控賀紹強對其進行“暴力性侵犯”﹐並向校方展示了受傷痕跡﹐還說雙方搏鬥了25分鐘。這篇文章沒有引起太多關注﹐但為賀紹強造就了幾名堅定的白人支持者。

大約半年後﹐多維社舊事重提﹐竟在北美華人中引起軒然大波。羅秦當時向多維社表示﹐1998年10月11日﹐丈夫賀紹強照例在圖書館打工。下午1點左右結束工作後﹐丈夫應當天上午剛相識的中國女留生齊曉軍請求﹐前往英語系教學樓Patterson Hall一間齊上英語課的教室﹐幫齊補習生理衛生課﹐歷時大約十多分鐘。

(有關補習的課程﹐北京的中國青年報也報導說是生理衛生﹐但賀紹強後來更正說是生理學﹐齊曉軍在法庭上也說是生理學(Physiology)。不過﹐無論生理學和生理衛生﹐對年近四十的商學院本科生齊曉軍來說都讓人生疑。)

不料﹐齊曉軍10月18日忽然向校方舉報﹐稱自己當時遭賀紹強性侵犯﹐一根肋骨被打斷﹐並向校方展示了傷痕。因案情嚴重﹐校方未經調查﹐於次日便取消了給予賀紹強的全額獎學金﹐賀紹強夫婦頓時陷入經濟危機。

中國青年報曾引述賀紹強的話對“性侵犯案”詳細描述如下﹕事發當天上午﹐賀在圖書館與齊曉軍相識。出於想與齊進一步交往的錯誤念頭﹐他故意隱瞞了自己“已婚”的事實。齊則說﹐她與丈夫間的關係不是很好。

那天﹐齊曉軍一直等到賀下班﹐然後兩人一起去齊上生理衛生課的教室。到教室後﹐兩人先問答了幾個學習方面的問題﹐然後就聊天。齊提出借錢﹐由於賀尚與齊不熟﹐沒有同意。賀後來聽說﹐齊以前還曾向別人借過錢。ABC採訪小組最近找到了齊當年向多名男生借錢的證據。

賀紹強對多維社說﹐齊曉軍後來卻“指控我用錢勾引她﹐她不同意﹐我就使用了暴力﹐試圖解開她的衣服和褲子﹐在還沒有完全解開前﹐就射精了”﹐“精液弄髒了她的牛仔褲”。這怎麼可能﹖

賀紹強補充說﹐齊曉軍和他就性侵犯案共同確認了兩名目擊者﹐即事發時看管Patterson Hall機房的研究生Michael Bodary和英語系終生教授Charles Hall﹐兩人已先後作證﹐當時沒有看到異常情況。



性侵犯案後來也報呈孟菲斯市警察局。警方報告顯示﹐齊曉軍稱自己在11日下午1﹕45至2﹕00遭到性侵犯(Sex Offense)﹐地點是530 Patterson St。不過﹐警方沒有受理該指控﹐理由有三﹕第一﹐齊曉軍是在“事發”很長時間後才向警方報案的﹐且起初指控“性騷擾”﹐後來改口“性侵犯”﹔第二﹐事發時間(大白天)﹑地點(教學樓)難以置信;第三﹐沒有相關證人和醫療報告。(齊曉軍後來在法庭上回答提問時說﹐因為太昂貴﹐她沒有上醫院檢查傷勢。)

關於為何事隔一周後才去報案﹐齊曉軍在接受多維社獨家採訪說﹐由於事發突然﹐擔心自己名譽受到損害﹐加上身體虛弱﹐又想等丈夫回來後協商﹐所以報案遲了幾天。

她透露﹐事發前10天﹐丈夫剛剛離開孟菲斯﹐前往亞特蘭大工作。事發後大約1小時﹐她打電話告知丈夫有關情況﹐但丈夫當時剛開始工作不久﹐又是首份工作﹐所以沒有立即返家﹐只是安慰她保持平靜﹐要她自己去報案﹐並說周末會回家。從亞特蘭大到孟菲斯﹐通常要開車六小時。

齊曉軍說﹐丈夫在事發後的那個星期五趕回孟菲斯﹐次日上午一人前往孟菲斯大學警察局報案﹔在被告知受害人必須在場時﹐丈夫當天下午又陪她去正式報了案。

1998年11月中旬﹐因證據不足﹐美國警方決定對齊曉軍對賀紹強的指控不予立案。這個案子原本到此為止。但齊曉軍堅持自己遭賀紹強性侵犯。

奇怪的是﹐齊曉軍控賀紹強性侵犯案迄今已拖了4年多﹐先後換了兩名法官﹐3名檢察官﹐審判被六次推遲﹐案件依然懸而未決。同樣令人不解的是﹐面對曠日持久的官司﹐原告和被告同為在美艱難謀生的新移民﹐卻都拒不接受庭外和解﹐要求法院還自己清白。

知情人士透露﹐本案首次正式審判於2000年12月20日舉行。因檢方向賀紹強提出的一年緩刑外加義務勞動的和解協議遭拒絕﹐審判被推遲。

第二次審判原定2001年2月19日舉行﹐但法院後來發現那一天是公共節日﹐再次推遲了審判時間。

4月16日﹐第三次審判舉行。檢方提出新的口頭和解協議﹐稱賀紹強無罪﹐但他需要接受思想教育﹐並承諾放棄對包括孟菲斯大學及原告在內的任何人的索賠權利。該協議被賀紹強拒絕﹐審判第三次延期。其間﹐賀的律師因雙方意見分歧等原因撤出本案﹐法院接著為賀紹強指定了一名公共辯護人。

12月10日﹐在第四次審判開始前10分鐘﹐檢方突然表示﹐原告在1999年的初次聽證會上的證詞錄音帶在搬家過程中丟失。法官以有關證據失蹤為由﹐下令暫時撤銷本案﹐擇日重頭開審。賀紹強對此表示憤怒﹐稱責任不再己方﹐案件應被完全撤銷。

2002年6月7日﹐性侵犯案第五次開審。主審法官Carol Blackette表示﹐這個案子拖了近4年﹐“就像鞭打死馬一樣﹐我已煩透了﹐不想再審了”。審判隨後第五次被推遲﹐並於6月25日換了新法官。

11月12日﹐性侵犯案第六次開庭審判。由於此前不久賀紹強的律師以身體欠佳為由要求退出案件﹐法官遂建議判決推遲。賀紹強堅決予以反對﹐稱能找到新律師﹐最好不過﹔如不能﹐他將在法庭上自己為自己辯護。但法官在確認賀紹強沒有任何法律經驗後﹐認為沒有律師代表賀紹強不符合他的利益﹐最終裁定將審判推遲到2003年2月18日。

知情人士說﹐檢方在第六次審判前曾就性侵犯案向賀紹強提出了一個最新書面和解協議。協議明確宣佈賀紹強無罪﹐不過必須在半年內接受6次思想教育﹐期間還不能再犯錯誤。

義務幫賀紹強打撫養權官司的律師希格認為﹐這是迄今最好的協議﹐建議賀紹強考慮接受。但賀紹強認為自己無罪﹐堅決通過司法途經還自己的清白。


齊曉軍接受多維社獨家採訪時也表示﹐為了公正和名譽﹐她決不同賀紹強庭外和解﹐並堅信“美洲有青天”。

在齊曉軍看來﹐案件久拖不決﹐同賀紹強兩度更換律師以及法院的一次失誤有關。她說﹐審判過程中﹐賀紹強更換了兩個律師﹐而每換一次律師就要耽擱幾個月時間。另外﹐法院原定去年12月做最後判決﹐但臨開庭前﹐忽然發現一份同案件有關的文件丟失了﹐遂決定案件重頭再審。這一來﹐又是七八個月過去了。

賀紹強對此表示﹐換兩個律師是事實﹐但第一個律師是因意見分歧而自己退出的﹐第二個法庭指定的律師﹐不能很好地代表自己﹐直到今年7月才請求更換他。

齊曉軍還透露﹐大約在2001年4月份﹐律師告訴她﹐賀紹強要在法庭認罪。但到了法庭上﹐賀紹強及其律師不知何故卻沒有承認性侵犯指控。

多維長篇特稿﹕為了洗清罪名﹐為了要回女兒----賀紹強夫婦的四起官司(中)



多維社記者黃東報導╱賀紹強性侵犯案第7次審判19日將繼續舉行﹐12名陪審團成員18日已經選定﹐在控辯雙方陳述﹑訊問完畢後﹐最後判決有望在20日前做出﹐從而結束這起拖了4年多的案件。其結果將影響關於賀紹強女兒賀梅的監護權官司。

多維社現在繼續18日的報導﹐詳細披露賀紹強夫婦涉及的另兩起官司﹕羅秦被打案及賀氏夫婦非法居留案。

三﹑打人案﹕羅秦當晚大出血

在孟菲斯警方拒絕受理齊曉軍的性侵犯指控後不久﹐又發生了齊曉軍丈夫毆打賀紹強妻子羅秦的案件﹐使原本單純的性侵犯案件頓時複雜了許多。經查相關法律文件﹐羅秦被打發生在1998年11月27日﹐地點是5137 Old Summer Rd。賀紹強正式報案的時間為1998年11月30日。該案2000年5月被撤銷。

據賀紹強介紹﹐1998年11月27日﹐他同懷孕約7個月的妻子到當地的大中華雜貨店購物。那天恰好是感恩節﹐顧客不多。沒想到﹐齊曉軍及丈夫王玉鵬﹐還有齊的同居男友劉金波也在那裡購物。

劉金波﹐已婚﹐身高180厘米﹐“一表人才”﹐當時在孟菲斯大學工程學院就讀﹐現在可能回到北京工作。關於齊曉軍同劉金波同居一事﹐法庭記錄顯示﹐齊曉軍某次在法庭上作證時﹐一再聲稱自己是“傳統的中國婦女”﹔律師就此反問道﹐傳統的東方婦女會同別人的丈夫同居嗎﹖齊曉軍就此保持沉默。有人懷疑﹐賀紹強成了齊﹑劉二人非正常關係的替罪羊。

根據賀紹強夫婦的描述﹐王玉鵬當時沖到賀紹強面前﹐劈頭就問﹐“你就是賀紹強﹖”得到肯定回答後﹐他對著賀的肚子就是一拳。站在一旁的羅秦趕忙過來勸架﹐也被踢中大腿﹐由於站立不穩﹐撞到雜貨店的購物車上受傷。

賀紹強馬上打電話報警。警察5分鐘後趕到現場﹐卻看到齊曉軍在哭哭啼啼。齊曉軍反咬一口﹐稱賀紹強一個月前企圖強姦她﹐現在又動手打人。警察一下子糊塗了。由於當天是感恩節﹐警察在記錄了一些基本情況後﹐便讓賀紹強過幾天到警察局報案。


羅秦和賀梅在一起。(多維社)

賀紹強說﹐妻子當天下午大出血﹐被一對美國夫婦送入醫院治療。由於有目擊者和醫療報告為證﹐齊曉軍的丈夫於1998年12月12日被逮捕﹐並被控有“加重情節的攻擊罪”﹐交由陪審團裁決。

但齊曉軍的丈夫給多維社來信指出﹐“賀太太受惡性攻擊大出血一事”與事實不符﹐醫院診斷結果把一切都說得很清楚。正是基於鐵的事實﹐打人案已於2000年5月被法院撤消。

齊曉軍接受多維社採訪時也很肯定地說﹐她丈夫的說法有據可查﹐但由於涉及個人隱私﹐不願透露“賀太太受攻擊後”的醫療報告詳情。

她強調﹐由於缺乏事實根據﹐指控她丈夫攻擊賀太太的案子在初次聽證會後被法院撤銷﹐根本未進入陪審團審判的正式程序。

賀紹強對此表示異議。他說﹐打人案是陪審團即將開審前忽然被撤銷的﹐原因不明。不過﹐他的律師認為法院的做法不合法。他目前仍保留對齊曉軍的丈夫提起訴訟的權利﹐包括刑事訴訟和民事索賠。

賀紹強認為﹐在丈夫被捕後﹐齊曉軍為減輕丈夫的罪名﹐加強了對他的性侵犯指控。齊曉軍後來說服孟菲斯大學兩名官員到警察局作證﹐其中一人是主管學生紀律的斯托利女士(Story)。

警方遂根據他們的“專家證詞”﹐重新受理了針對賀紹強的性侵犯指控﹐並於1999年4月27日夜將正在大學宿舍守夜的賀紹強逮捕。賀紹強次日獲得保釋﹐但律師警告說﹐如果他不認罪而被陪審團認定有罪﹐可能被判20年監禁。

賀紹強認為﹐斯托利女士之所以願意作證﹐不是因為齊曉軍神通廣大﹐而是因為賀紹強之妻羅秦曾罵過她。

賀紹強透露﹐羅秦因斯托利未經調查取消賀紹強的獎學金﹐又不分青紅皂白指責賀紹強毆打齊曉軍﹐肺都快氣炸了﹐就當著很多人的面用掌握的有限英語中的髒話罵了斯托利兩句﹐斯托利因此對羅秦恨之入骨。

知情人士透露﹐事隔數年後﹐ ABC採訪小組經過周密調查﹐確認孟菲斯大學對賀紹強的冤案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是幕後一雙“看不見的手”。

四﹑移民身份案﹕中國使館屢出手

1999年9月﹐孟菲斯大學就賀紹強性侵犯案舉行聽證會﹐正式取消了賀紹強的學籍。從此﹐賀氏夫婦在美國居留的合法身份開始出現問題。

賀梅監護權案發生後﹐按賀紹強的說法﹐為達到永遠佔有賀梅的目的﹐貝克夫婦及其律師一再寫信給美國移民局﹐舉報賀氏夫婦非法居留﹑非法打工﹐敦促當局將他們驅逐出境。

ABC20/20節目記者獲得文件顯示﹐貝克夫婦及其律師多次向移民法官檢舉賀紹強夫婦在美國非法居留﹑非法打工﹐卻對有關賀梅的糾紛只字不提﹔911襲擊後﹐貝克夫婦又說﹐賀氏夫婦可能同恐怖襲擊有關﹐應“被驅逐出境”。

2002年4月10日﹐移民局逮捕賀氏夫婦﹐沒收他們的護照﹐錄下他們的指紋﹐之後讓他們等候移民法庭審判。6月26日﹐移民法庭首次開庭﹐法官打算驅逐賀紹強夫婦﹐由於中國大使館出面干涉﹐賀氏最終得以暫時留在美國﹐等候其他案件有了結果再審。

同年10月2日上午﹐賀紹強夫婦移民身份案件再次開庭。審判結束後﹐賀氏一臉輕鬆地表示﹐案件進展得非常順利﹐結果比想像得還好。

據悉﹐開庭後﹐移民法官波曼首先明確表示﹐有關家庭團聚的案件最重要﹐其他問題要待該案有結果後再做判決。

法官然後問﹐小賀梅監護權案何時開庭﹖賀紹強答﹐11月19日和20日兩天。法官又問﹐如果你們輸了﹐怎麼辦﹖賀紹強答﹐提出上訴。法官再問﹐如果對方輸了﹐怎麼辦﹖賀紹強答﹐貝克一家也會上訴﹐因為貝克夫婦表示一定要剝奪他們的監護權。


[中國大使館關於“中國血統兒童申辦旅行證”的規定。1999年夏天﹐賀紹強曾為賀梅申辦中國護照﹐擬送其回國撫養。後由於貝克夫婦勸阻未能成行。(多維社)。]

法官隨後表示﹐儘管貝克夫婦及其律師一再要求移民法庭下令驅逐賀紹強夫婦﹐但在這個節骨眼上﹐他不會將賀紹強夫婦趕出美國。法官還透露﹐中國政府很關心這個案子﹐他剛剛收到了中國大使館的公函﹐並當庭予以宣讀。

在場的3名美國記者對法官的判決非常驚訝﹐事後問賀紹強﹐法官為何這樣仁慈﹐是不是中國大使館的公函起了作用﹖賀紹強回答說﹐可能是吧。羅秦則感謝美國華人的支持﹐感謝中國政府的幫助。

積極捲入賀紹強案的多倫多湖南同鄉會認為﹐賀梅撫養權案和賀紹強性侵犯案的另一方都寄希望於移民局將賀家驅逐出境。一般認為﹐隻要移民局不馬上將賀家驅逐出境﹐兩個案件都會有有利於賀家的結果﹔但如果移民法庭將賀氏夫婦立即遞解出境﹐兩案都無法得到公正的審理。

據了解﹐隻有中國駐美國大使館真正有權制止移民法庭對在美華人作出非人道判決。有消息說﹐中國大使館從一開始就關注著賀紹強的案子﹐曾試圖讓賀紹強和齊曉軍私下和解﹐未果。使館負責移民事務的總領事也數次寫信給田納西州司法部門﹐敦促其按照規定保護在美中國人的合法權益。

分析人士認為﹐美國是判例法國家﹐中國大使館不希望賀紹強的案子成為不有利於美國華人的先例。

多維長篇特稿﹕為了洗清罪名﹐為了要回女兒----賀紹強夫婦的四起官司(下)



多維社記者黃東報導╱賀紹強性侵犯案第7次審判19日將繼續舉行。此前一天﹐12名陪審團成員已經選定。在控辯雙方陳述﹑訊問完畢後﹐最後判決有望在20日前做出﹐從而結束這起拖了4年多的案件。其結果將影響關於賀紹強女兒賀梅的監護權官司。

多維社現在繼續18日的報導﹐詳細披露賀紹強夫婦涉及的第四起官司﹕賀梅監護權案。

五﹑監護權大戰﹕賀梅還能再見親生父母嗎﹖

2001年1月28日是小賀梅兩歲生日。那一天﹐賀梅的親身父母賀紹強﹑羅秦被養父母貝克夫婦趕出了家門﹐並被禁止再去探視女兒。

2002年7月31日﹐羅秦在獲悉貝克夫婦搬家的消息後﹐到法院打聽情況﹐爭取探視權。警察以當天沒有她的案件為由﹐拒絕其進入。羅秦執意要進﹐同警方發生衝突﹐最後被警方以擅闖他人土地和拘捕罪名逮捕。不太會講英語的羅秦當時試圖向警察說明自己已懷孕8個多月﹐但警察不予理睬﹐一名警察還向她背部打了一拳。

羅秦隨後被送往監獄﹐直到當晚才有機會告知丈夫自己被捕的消息。賀紹強立即聯系律師。8月1日上午﹐法官下令立即釋放羅秦﹐但羅秦直到晚上8時45分才出獄回到家中。幼小的賀梅迄今恐怕還不知道﹐她可憐的母親為了看她一眼﹐竟遭此屈辱﹗ (1)賀梅是怎樣被領養的﹖

1999月1月28日﹐羅秦在醫院接受剖腹產手術﹐早產生下女兒賀梅。賀梅出生時體重6磅﹐屬正常﹐但因早產數月﹐身體很虛弱。母女倆11天後出院回家。

當時﹐賀紹強的獎學金已被全部取消﹐夫婦兩人又分別官司纏身﹐家境非常艱難。羅秦被迫在生孩子後一個月就到餐館打工掙錢。

迫於生活壓力﹐賀紹強試圖通過教會的朋友為小賀梅尋求臨時幫助。經慈善機構“中南基督徒服務中心”(Midsouth Christian Service)介紹﹐一對美國夫婦提出要領養小賀梅。

羅秦說﹐這對夫婦人很好﹐都是教師﹐是因不能生育才找上門來的。但她不想女兒被人領養﹐拒絕了這對夫婦的請求。

再後來﹐有朋友建議﹐賀梅是在美國出生的﹐可試試尋求政府部門的幫助。賀紹強夫婦遂前往當地的兒童法院。法院表示﹐“中南基督徒服務中心”負責人Diane Chunn女士在當地認識的人多﹐或許能夠提供更多幫助。於是﹐賀紹強夫婦又到服務中心求援。

在那裡﹐工作人員把貝克夫婦介紹給賀家﹐稱貝克夫婦是虔誠的基督徒﹐家裡已有三個小孩﹐不會再要小孩了。他們願意提供幫助﹐完全是為了傳播基督的愛。



賀紹強夫婦相信了他們的話﹐於1999年2月23日同“中南基督徒服務中心”簽署了為期3個月的臨時看護協議。但到了4月下月﹐情況忽然發生變化。一度被撤銷的賀紹強性侵犯案重新被受理﹐賀紹強也被警方逮捕﹐雖然一天後獲得保釋﹐但其律師稱﹐如果罪名成立﹐賀紹強可能要入獄20年。

面對這種情況﹐賀紹強夫婦趕緊為賀梅辦理了美國護照﹐打算把她送回中國撫養﹐但一直找不到合適的熟人把她帶回中國。這時﹐貝克夫婦過來勸賀氏夫婦不要把賀梅送回中國﹐因為那樣的話﹐不僅賀氏夫婦會想念女兒﹐他們也會想念賀梅的。

由於賀氏夫婦當時同貝克夫婦關係很好﹐簡直親如一家﹐加上貝克夫婦稱可以把賀梅加入到他們的家庭醫療保險中﹐賀紹強夫婦於1999年6月又同貝克夫婦簽署了一份延長看護賀梅時間的協議。

這份協議由貝克夫婦的律師草擬﹐在兒童法院簽署。協議沒有規定具體領養時間﹐但申明﹐賀紹強夫婦享有隨時要回女兒的權利。

羅秦說﹐簽字前﹐她和丈夫被分開。由於不懂英語﹐法院給她配備了一名翻譯。後來得知﹐翻譯姓尤﹐是牧師﹐來自香港。通過翻譯﹐羅秦被告知﹐在決定是否把女兒交給他人看管一事上﹐母親的權力比父親大。

賀紹強回憶道﹐法院工作人員Sarah Cloud和“中南基督徒服務中心”負責人Chunn女士當時先把妻子叫進去交談﹐在場的人還有貝克夫婦及其律師和翻譯尤牧師。他們談話結束後﹐他被叫進去﹐簡單地問了幾句。

賀紹強說﹐得知妻子已同意讓貝克夫婦看護女兒﹐他向翻譯尤牧師確認女兒隨時可以要回來後﹐也同意了。尤牧師後來作證稱﹐簽署臨時看護協議時﹐賀紹強夫婦確實獲得了隨時可領回女兒的保證。貝克夫婦在法庭上對此也不予否認。

(2)羅秦咋未買醫療保險﹖

誰都知道﹐美國的醫藥費非常昂貴﹐而生活困難是小賀梅被領養的重要原因。於是﹐人們不禁要問﹐賀紹強事先為何未給懷孕的妻子買保險﹖一些人甚至懷疑﹐賀紹強把孩子送出去是想佔別人的便宜。

美國大學要求所有學生都購買醫療保險。有獎學金的學生﹐由於算學校僱員﹐通常都由學校代為購買保險。這種保險一般不包括學生的家人﹐但其家人要在其基礎上購買同類保險往往很便宜﹐大概就幾百美元。而且﹐婦女在懷孕前購買了保險﹐保險公司將為其支付所有同生育有關的費用。

賀紹強對此解釋說﹐他從未想過不撫養女兒﹐他之所以沒給妻子買保險﹐是因為妻子在來美國之前就懷孕了。

賀紹強回憶說﹐妻子在中國時已經懷孕﹐但他當時並不知情。妻子來美國後﹐他曾試圖給妻子買醫療保險。經多方打聽﹐對方要價最低也要7000美元﹐相當於未懷孕時買保險的3倍多。賀紹強說﹐這當時“對我們家是個天文數字”﹐他無力購買。

記者追問﹐不買保險﹐到時你妻子生產出問題咋辦﹖賀紹強回答說﹐他當時對美國的醫療制度並不了解﹐問過一些在美國生了孩子的中國朋友﹐得知可以申請政府給予低收入家庭的醫療補助。他想﹐到時也申請補助。

後來的事態發展出乎意料﹐在賀氏夫婦把女兒交給貝克夫婦撫養前﹐他們都沒能給女兒申請到醫療補助。

(3)賀氏夫婦遭百般刁難

2000年4月3日﹐賀紹強夫婦首次向孟菲斯少年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貝克夫婦交還女兒。法院6月份舉行聽證會﹐拒絕了賀氏的請求﹐理由有二﹕第一﹐賀紹強有刑事案件在身;第二﹐賀紹強夫婦都沒有正式工作﹐沒有撫養賀梅的經濟能力。

之後﹐賀氏夫婦開始拼命打工掙錢﹐主要在當地福州人開的餐館幹活。2001年3月﹐賀氏夫婦生活條件有了改善﹐遂再次請求法院讓貝克夫婦歸還賀梅。賀紹強還要求撤換法官﹐稱其很不公正﹐有偏袒貝克一家的嫌疑。

根據賀氏夫婦對中國青年報的說法﹐2001年6月6日,在新法官霍恩(Harold Horne)的主持下﹐法庭開庭審理賀紹強的訴訟請求。霍恩法官說﹐這個案子看起來很復雜﹐其實很簡單﹐隻要當事人雙方回答兩個問題就可解決:第一﹐賀紹強夫婦是否拋棄或虐待孩子?第二﹐兩個家庭是否有永久性收養協議?在雙方回答完畢後﹐霍恩說﹐這兩個問題已經很清楚﹐“我相信世界上沒有一個法官會讓貝克去收養這個小孩”。但報導沒有披露雙方是如何回答問題的。

貝克在聽完法官的結論後﹐以律師不在場為由﹐要求法庭把案件推遲到6月22日再審。到了再審那天﹐貝克卻說﹐他已在上級法院反控賀紹強拋棄孩子。這樣﹐霍恩法官對案件的管轄權自動消失。

貝克夫婦聘請了美國南部知名律師帕里希(Larry Parrish)出馬打官司﹐而新法官據信是帕里希很久以前的同事。帕里希指控賀紹強夫婦已有5個月沒探望賀梅了﹐而根據田納西州法律﹐親生父母4個月不探望孩子就算拋棄孩子了。

帕里希還表示﹐將要求移民法院下令將賀紹強驅逐出境﹐因為他既有刑事案件在身﹐又非法居留﹐非法打工。

接下去﹐賀紹強和羅秦被迫面對一系列屈辱﹕在美國重新登記結婚﹐以証明兩人是合法夫妻;被迫接受DNA檢測﹐以証明自己是賀梅的親生父母;被迫進行精神狀況測試﹐以証明他們在健康層面上能夠撫養女兒。孤立無助的賀氏夫婦默默地承受了這一切。



這還沒完。2002年2月7日﹐法官又給賀紹強夫婦套上6道緊箍咒:第一﹐不得向其他人﹑尤其是記者透露案情;第二﹐不得去看望賀梅;第三﹐必須交出賀梅的美國護照﹐以防潛逃;第四﹐必須交納1.5萬美元押金﹐但貝克夫婦不必交納﹐因為法官相信他們有能力支付;第五﹐正式授予貝克夫婦對賀梅擁有合法的撫養權;第六﹐承擔一切法律費用。

賀紹強的律師希格(David Siegel)認為﹐上述命令一半是非法的:不准賀紹強見記者﹐顯然違背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的言論自由原則﹔不讓貝克交錢﹐不僅有種族歧視之嫌﹐而且違背了法律對原告﹑被告一視同仁的規定﹔不讓賀氏夫婦探望女兒﹐也是本末倒置﹐因為該決定是基於賀氏夫婦可能有精神問題的假設﹐而事實並非如此。

經過賀紹強及其律師的艱苦努力﹐法院終於在2002年10月9日解除了不准賀紹強見記者的禁令。事實上﹐這期間﹐有關案情已通過各種渠道被當地英文媒體及美國華文媒體廣泛披露﹐對貝克一家形成了一定的輿論壓力。

法院同時還要求貝克夫婦也支付1.5萬美元押金﹐但稱他們是可靠的人﹐可以寬容一點。結果是﹐貝克夫婦迄今尚未交納押金。而賀紹強的律師經調查﹐發現貝克先生1994年前後曾有以破產為由拒絕支付信用卡資金的惡劣記錄。

至于第三條﹐法院目前仍禁止賀紹強夫婦探視女兒。

(4)前景不容樂觀

貝克夫婦拒絕接受任何媒體採訪﹐但向賀紹強夫婦表達了不歸還賀梅的3個理由:第一﹐3年時間撫養孩子不容易﹐不能說要就要。第二﹐賀紹強夫婦拋棄了孩子;第三﹐賀梅由他們撫養最有利。 賀紹強回應說﹐女兒在貝克家已有3年﹐撫養確實不容易﹐但他們並不是一夜醒來突然提出要回孩子的﹐而是很早就提出了要求。事實上﹐他很早前曾在法院上表示﹐等未來情況好了﹐每月會向貝克夫婦償還400美元的撫養費﹐儘管現在看來這筆錢少了點。

拋棄孩子的說法更是不成立。在被貝克夫婦拒之門外以前﹐他們去看望孩子的時候﹐總是帶上好吃的東西、漂亮衣服以及玩具等。後來是貝克夫婦強行禁止他們探望女兒的。至于孩子由誰撫養最有利﹐那是未來很遠的事了﹐必須等到決定賀梅是否真正被拋棄後才可以談論。

分析家認為﹐賀梅監護權的糾紛錯綜複雜﹐確實很難預料結果。一般而言﹐有關監護權的糾紛﹐美國法律傾向於血緣關係優先﹐如三年前引起全球關注的古巴偷渡小孩伊里埃案﹐但也不乏將孩子判給養育其多年之監護人的案例。

現在最大的問題是﹐案件已拖了3年多﹐賀梅也很長時間沒見過親生父母﹐在這種情況下﹐法官是根據血緣關係將賀梅判給賀氏夫婦﹐還是根據賀梅的最大利益將其判給貝克夫婦﹐都不為過。賀紹強的民事律師也承認﹐隨著時間的流逝﹐賀紹強夫婦要回女兒的可能性會越來越小。

再者﹐賀紹強尚有刑事案件在身﹐如果他被判有罪﹐本來就站在貝克夫婦一邊的法官幾乎肯定會把賀梅判給貝克夫婦了。

另外﹐在美國打官司﹐不僅需要時間﹐而且需要金錢。貝克先生年薪40萬左右﹐是賀紹強夫婦年收入的十幾倍﹐只要他願意﹐他可以請到很好的律師來打贏官司。賀紹強夫婦需要社會特別是華人從感情上﹑法律上和經濟上提供支持和幫助。

卡拉 离线
级别: 总版主

显示用户信息 
地板  发表于: 2004-05-13   
法庭旁聽者﹕賀紹強“強姦“案庭審旁聽紀實


多維社按﹕拖了4年多的齊曉軍控賀紹強性侵犯案21日深夜落下帷幕﹐陪審團一致裁定賀紹強無罪。一名署名“法庭旁聽者”的網友就此在大家論壇上發表了本案庭審旁聽紀實﹐內容與多維社了解的情況基本相符。現全文轉發如下(文中觀點不代表多維社的看法)﹕

賀案庭審,我的一個朋友參加了旁聽。我現在將他告訴我的旁聽的點滴實錄告訴大家。

1。法官親自走向何紹強與他握手祝賀,賀夫婦與律師抱頭痛哭

當陪審團經過9個小時討論得出的無罪結果在法庭上公布之後,法官走下審判席,與賀紹強握手並說:“賀先生,你是無辜的,你現在可以自由地回家了”(Mr.He, you are innocent, you are free to go home now)賀則對法官說:“謝謝”,然後非常大度地轉身對檢察官握手說“謝謝”。

在法庭外,賀紹強與妻子羅琴,律師西格,霍吉斯,丹尼緊緊地擁抱在一起。哭了整整5分鐘。

記者蜂擁而上,向賀提問題,律師提醒賀不要與他們多羅嗦。面對ABC記者的提問“心情怎樣?”,賀回答:目前最想做的是讓家庭團聚,第一要感謝的是他的妻子。他把妻子帶到美國5年來,竟然讓她經受了整整5年的磨難卻無怨無悔。她在美國5年中流了無數的淚水,今天是她第一次因為高興而流淚。賀還表示要感謝他的3個律師。據了解,除了霍吉斯是法庭指定,賀付費的以外,另兩個律師西格和丹尼是免費為賀打官司。除了西格,大家都知道,是主動義務為賀打官司,另一個律師丹尼,非常年輕,隻有26歲,也是免費為賀打官司。

而原告齊曉君則非常狼狽地離開法庭,拒絕一切記者採訪。

2。四天等於四年

從2月18日開庭到21日裁定,四天的日子對賀家夫婦來說漫長得像是過了四年。整整四天賀家沒有開伙做飯,靠餅幹,方便面等敷衍。裁決的時間一拖再拖,把賀家的精神折磨到了幾乎崩潰。當庭審結束後羅秦終於準備開伙做飯上街買菜時,超市裡的認識她的人驚訝地發現,一個星期不見,她的頭發三分之一已經白了!

3。法庭辯論花絮

從舉証的角度來看,可以說,法庭辯論幾乎呈一邊倒的情形:支持賀紹強的証據確鑿而強有力。而支持齊曉君的証據卻蒼白甚至有點滑稽。

----案發現場的証人証詞:當時現場暨教學樓裡有兩個証人。一個教授和一個看電腦機房的學生。教授作証說當時沒有聽到任何異常聲響。而那個學生則以時間太久記不清楚為由拒絕作証。但按照齊曉君的指控,當時齊奮力反抗達25分鐘,還碰倒了4排桌子。

----關於賀紹強的人品:賀的原來母校亞利桑那大學的校方及同學作証賀為人品行端正。而控方証明賀的為人品行的証人竟是齊曉君的丈夫。

----關於齊曉君的背景:齊曉君來自北京,在法庭上自稱當過13年護士,兩年京劇演員。對此,賀紹強的律師當庭質問齊:你作為40歲的人,13年護士的經歷,起碼可以達到主管(supervisor)的水平了,甚至可以培訓年輕的新護士了。對於處理傷者的程序--遇到罪案造成的受傷應如何處理,如報警,驗傷等程序,應該是很清楚的,既然你被賀紹強打傷,並決心要告他,為什麼居然不做任何驗傷紀錄?齊曉君當時無言以對。沒有驗傷紀錄,後來成為陪審團裁決的重要依據之一。關於齊曉君的演員背景,律師當即指出:你的表演才能一定很不錯。

----關於齊曉君的傷痕:齊曉君稱所受的是淤傷,既所說的“烏青塊”。據出庭作証的法醫專家稱:這類傷腫在48小時內便會消退。而齊曉君是在7天後報案,9天後向學校官員出示傷痕。而學校官員出庭作証時稱:是根據她們的knowledge斷定這就是賀紹強所為。

值得一提的是,在法庭辯論過程中,法官一再打斷賀紹強律師的發言,強行限制律師發言所涉及的范圍。致使許多對賀紹強有利的信息無法傳送到陪審團。當時讓人感覺法官有意偏袒控方。但也有人認為可能是賀紹強案子太過復雜,法官想控制問題的焦點,避免讓過多的與本案無關的信息幹擾陪審團的判斷。

4。所謂的“性侵犯”案是一場空前殘酷的迫害

從1998年到2003年,由“性侵犯”案件所引起的一系列災難整整折磨了賀紹強一家5年。很難想象一個普通的人在他鄉異國遭受這麼漫長,這麼慘酷的待遇而能夠挺過來。98年校方不經調查,斷然取消賀紹強的獎學金時,賀對那位女官員說:“你們在濫用你們的權利,總有一天我會送你們上法庭。” 幾天後賀的妻子又罵了那位女官員。看來這惹怒了校方,從而種下了禍根。導致校方下決心要整死賀紹強。98年11月賀紹強被開除,99年2月那位女官員又主動去警察局作証,稱親眼看見齊曉君的傷,根據她們的知識她們斷定這是賀紹強所為。後來,面對檢察官,賀紹強說:你在冤枉一個好人,我將通過媒體告訴全世界。看來賀紹強的強硬態度導致檢,控,校三方,加上後來加入的貝克一家對賀紹強的瘋狂迫害。

迫害的方式首先是拖。拖了整整5年硬是不開庭。想憋死賀紹強,同時又提出一個又一個和解方案,前後一共提出了四套方案,而且一個比一個優惠,想引誘賀紹強就范。但賀紹強拒絕了一切和解方案,堅持要由陪審團裁定。即使在庭審結束,陪審團要閉門討論之前最後一刻,法官仍然問賀紹強:你是否願意和解?我給你最後一次機會。那邊檢察官和齊曉君已經迫不及待地點頭了。但賀紹強回答:〝我不願和解。我相信陪審團。”

試想一下,如果賀紹強真的做了那種事,他難道不心虛?面對最後如此優惠的和解建議,他為什麼一概拒絕到底?難道他不知道其中的風險嗎?唯一的解釋是:他心中坦盪,沒做虧心事,不怕鬼敲門。要知道,整整5年了!換了你試試看?

關於檢方,法院以及校方,正如賀紹強的律師所說:如果他們不整倒賀紹強,那麼在媒體面前他們將成為一群小醜。看來賀紹強也把他們逼得沒有退路了。

网友补充一:

我亲自参加了旁听,还面对法官发誓为贺绍强作证:证明中国青年报的确提到齐晓军女士在北京作过演员。

1。贺共有3个律师:DAVID SIEGEL,JAMES HODGES,DANNY ELLIS。SIEGEL律师41岁,HODGES律师55岁,ELLIS律师26。HODGES律师不是法庭指定的,是SIEGEL律师给贺家推荐的,收取费用。ELLIS律师是自告奋勇的,年纪青青,血气方
刚。

2。这次4天的陪审团审判代表齐女的控方共传讯了4名证人:齐本人,齐老公,和孟菲斯大学的两名女法律官员(她们曾经下令开除了贺的学籍)。贺方也传讯了4名证人:目击者见证人CHARLES HALL教授,负责调查此案的一名校方警官和两名市警官。贺本人一直没说话。

3。法官和律师们都提到:在田纳西州的重罪案公审里,陪审团讨论半天,一天都是正常的。有时甚至讨论好几天都不能全体一致通过,法官只好下令“流审”,即:MISTRIAL,择日再审。


网友补充二:贺案法庭精彩片段,贺被证明无罪



送交者: 旁观者清啊 于 Mon Feb 24 11:59:37 2003:

这次刑案审判,控方有四名作证的,齐,她丈夫王某,和孟非斯大学两名女官员。

贺绍强方有四名证人,CHARLES HALL教授,一名学校警察,两名孟市警察。

当时齐向警察报案时,警察问有没有伤,回答没有,这是警察报告的内容。而据学校官员称,在向警察报案后两天,齐对他们出示了伤处。这两名官员后来专门跑到警察局要求重新处理贺。

谎言一:
齐说当时警察没有问有没有伤,所以没记录。三警分别作证,都问了,那是他们工作必须的程序,齐回答说没有。

谎言二:
齐出示了一条裤子,说贺射精在上面了。结果孟非斯大学的女官员说她记得不是那条裤子,是另外一条。

贺的律师说,你们中必有一人在撒谎。又问,如果上面有精液,为什么不去验DNA?

谎言三:
齐说被强暴当天,她给他丈夫(在外地)打了电话,报告伤情。结果电话记录显示只打了一分钟。

齐说,后来其夫打过来了(晚上)。可以出示账单。法庭上律师要账单,王说没有,电话是与人共用,账单不在他那。问ROOMMATE叫什么名字,王说不记得了。律师说奇怪,与人作ROOMATE用他注册的电话,不知道对方姓名?(电话费怎么付的,都是现金?)

齐又说,不只打了一分钟,晚上跑出去在加油站等多处用公用电话打了。律师说,奇怪,一个自称传统的中国女子家里有电话不用,黑夜出去到外面打电话(还更贵)。

谎言四:
律师问王,当时齐报告被强暴,为什么没有立刻回家?王说找工作忙。问第二天为什么没回家,王说忙。问有没有报警,回答说忙。为什么第三天没回来,忙。

几天后王回到孟非斯。律师问,有没有看到伤,王回答说有很重的伤。问为什么没去看医生?回答说,没有保险。律师问,伤过了那么多天还看得见,这么严重,居然不去看医生?王说:看起来不严重。

在结束语中,贺律师再次揭露了控方的种种谎言。

贺的证人证明他无辜

本来是检察官有责任证明贺有罪,但控方漏洞百出的谎言根本站不住脚。贺的证人却证明贺无辜。

孟非斯大学的终身教授CHARLES HALL作证那天他看到贺与THAT WOMAN(齐)一起进去,那个楼连人走路都听得见,别说25分钟打斗。他没听到任何声音,他看到贺离开,没有任何异样。

贺拒绝最后条件
审判后,控方再次提条件,要了解。那边齐等人连忙点头。贺愤然拒绝。说相信陪审团。

陪审团很快作出无罪裁决

陪审团(7女5男)在考虑九个小时后作出贺无罪判决。期间,法官对贺说这是非常正常的,复杂的案子有的要几天。陪审团必须认真负责、不能草率决定,否则就是失职,甚至可以导致决定被推翻,几天审判,法庭记录数百页,他们必须认真查阅,务求无误。


卡拉 离线
级别: 总版主

显示用户信息 
地下室  发表于: 2004-05-13   
贺绍强的骗局

你们好!

我是贺绍强性骚扰案的受害者。 一年多以来, 贺绍强性骚扰及贺梅案引起了轰动, 媒介上也一直在报导. 但我想告诉你们,至少关于性骚扰部分的报导有很多地方是极其失真的. 这些错误的报导不仅助长了恶人的威风,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掩盖了事实真相, 并深深伤害了真正的受害者。 下面叙述一下性骚扰和所谓罗秦被打案前前后后的大概经过。

1998年8月下旬,我进入孟菲斯大学商学院 MIS 本科读书。 当时我托福考了500 多分, 英文仍然不是很好, 对校园的一切都不熟悉。 第一个学期开始我报了6门课,期中考试前退出一门,学期末以4A,1B的成绩通过了其余5门课。

我先生九月底拿到了亚特兰大市的工作邀请。当时我们商量着我是否离开孟菲斯随他去新的地方。 我们跟那里的几所大学联系过,回答都是入学要求最低托福550分。 而我要在那个地区入学, 必须重考托福, 而不知又需要多久。 我对先生说: 你先去工作吧, 在那边继续帮我打听学校的事, 也许我在这里读一两个学期后转学过去,那时学校就不要求托福了。 时间对我来说很重要。当然后来因为官司及各种原因,我直到毕业才离开孟菲斯。

我先生离开10天后星期天(10月11日)的上午, 那天是秋假(Fall break)。 我去图书馆旁边的电脑室去写作业。 因为第一次用学校的电脑, 我的Password 又不对, 无法打开电脑, 只好去找只好去找lab assistant 寻求帮助。当时在服务台工作的贺绍强非常热情, 不仅帮助我打开电脑,给我讲了一些用电脑的知识, 还说如果我们互留下电话, 今后有什么问题他可以帮忙。贺留了他的名字及电话,我也写了我的姓名及电话。 在我做作业期间,贺曾来到我的桌子前询问有没有事要帮忙, 我说没有。 他当时问了一些关于我的现状, 并说他知道我先生刚找到工作。 大约1:00 左右,贺又过来对我说: 2:00 电脑室会关闭,他知道有校园内有另外一个电脑室会在此时仍会开放, 他自己正好要过去,如我愿意的话,下班后可以顺便带路。在这里我根本没有邀请请他补什么课。 我进电脑室时,一个人用学生卡开的门,我只是跟着进入, 并没有注意门上有什么字。由于我在两点前确实完不成手头的事, 这个人是中国同乡,又在电脑室工作, 自然也就相信并赞同等2:00 时随他过去。

贺在2:00 时招呼我离开, 在去英语系Patterson Hall 的十几分钟里,他对我谈的是学英文的技巧和一些学习方法, 并再次说如果有困难他愿意帮助我。我十几年没进校门了, 入学后对很多事都不清楚,确实要咨询的事太多了, 又遇到了一个“热心’的中国人,因而对他这些话题很感兴趣。贺在初接触时确实给人的印象是热情实在的, 如果不把他在不同场合说的话来比较, 也确实不容易发现他的欺骗。 不仅我当时没有怀疑他的用心, 后来不是他用谎言编织的故事也欺骗了一些人吗?

我随贺来到 Patterson Hall, 因为他一直在说:你有什么问题要问的话我可以帮助解答。我这时感觉功课可以晚一时做,花一点时间问些学业方面的问题倒是必要的。 他领我来到一个教室, 摆好手椅让我坐下。 因贺当时在商学院读MIS硕士(他对公众一直说是经济学博士),和我同一个专业,我问了他几个关于专业方向方面的问题和几个课本中的语法问题。

没多一会,贺说我问的问题太枯燥,建议劳娱结合,一起出去看电影。 我回答说: 不想去。 贺又说可以带我去商店,我说没有什么东西要买。最后贺说:那去校园外好不好? 我说:我真的什么地方都不想去, 我压力很大,在忙于功课。很短暂沉默后,我正在考虑去电脑室, 贺突然说:你很美,你知道我很喜欢你。并把手放在我肩头。 我感到很害怕, 对贺说:谢谢你,我已经结婚了。 祝你好运。 说完就往出跑。贺拦住我的去路,我吓的直哆嗦,哭着求他放了我。 贺根本不听,我与他抗争约一二十分钟, 三个衣扣被解开,由于蓝色纤维长裤的隐形拉链在背后,贺在动态中没有找到,所以状态还好。贺也没有达到目的。 当我借机逃出教室后, 贺追出来, 在楼梯口挡住我的去路并威胁说: 不要把今天的事说出去, 否则我不会放过你。

我平生第一次遇到这类恶性事件。 当我哭着回到家里, 刘教授在厅里看电视, 我直奔自己的房间, 拨通了我先生在亚城家中的电话。他的室友告诉我他不在家, 并会转告我先生。 一个多小时后我先生打来电话, 我把所发生的事情告诉了他。 我先生当时建议报警,安慰我不要伤心, 他会尽快完成手头的工作, 请假回来解决。(电话帐单上有号码显示。政府控告人没有去调电话帐单, 在法庭上让贺的律师钻了一个空子)。 在我先生尚未回来的几天里, 我感到天昏地暗, 不之所错措。五天后星期五晚(10月16日)丈夫回来时, 我身上浮肿的部分已经消除, 但肢体上的淤血瘢痕仍然可见。 第二天(10月17日)我先生在盛怒之下去学校警察室报了警, 后被告知当事人需要到场, 又接我一起去叙述详情。

事件发生后, 贺曾经给我写过email, 甚至打过电话。报案后的第二天早晨(10月18日), 我先生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说的英文, 但对我名字的发音很准确。 经学校调查,值班人员叙述打电话人是一东方男子,除眼镜有所不同,其他特征与贺绍强相同。(见学校法庭纪录)

10月19日,校方及警方对性骚扰事件进行了调查。 先同贺谈话,之后学校的官员向我了解情况,看了我的伤势,纪录了受伤的状态, 但没有拍照。这个失误也让贺的律师钻了空子。

贺绍强一边在警察局的自述里说我有精神病, 向他借钱, 诬陷他等, 并欺骗美国警察说在中国妇女在事件发生24小时内不报案, 警方是不予受理的。(见贺的陈述)另一边又请一些人找我谈话,要求和解,并请我撤掉这个案子。

贺太太曾经多次骚扰我,撒泼似的打电话, 到电脑室与我纠缠, 甚至在法庭门外威胁我。

11月27日,我先生回孟城探亲, 我们象往常一样带室友去购物。 在大中华超市遇到贺夫妇。 由于他们一直骚扰我, 我先生想当面警告他们停止骚扰。 双方争吵起来,贺竟然报警说我先生打了他们。警察到达后问明情况, 看到没有任何打架的情况发生, 便把他们的地址交给我们,并叫双方离去。 后来就是贺绍强为了扰乱局势,逃脱罪行,把贺太太送进医院留观一夜, 制造了一个所谓被打打出血,陷入经济困难的骗局。

我想就贺绍强制造的几个骗局具体谈一下真实情况:
1)所谓被打打出血, 造成经济困境。

我先生根本没有动手打他们。 贺绍强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说法。 对学校说罗秦被打翻到在地上( 学校有记录存档); 在警察局的起诉书中说罗秦被打撞在shopping cart 上, 在医院的记录上显示, 罗被两个男人攻击, 撞在石头上,他在媒介上的说法更是版本不一. 更有甚者, 罗秦在法庭听证会上, 向法庭展示了血迹斑斑的内裤, 说是被打大出血造成的. 这么严重的“伤情”又有这么实在的“证据”, 难道法官是白痴吗?贺还在警察局的起诉书中说他们有现场证人, 但到了法庭又截然全无。

罗秦到底是否被打大出血?事实上,法庭及律师经过调查得知, 其一,商店的售货员证明双方确有争吵, 但无肢体接触; 其二,法庭调出罗秦的病历, 医生检查证明罗秦没有阴道出血, 没有任何被打的痕迹. 留院观察一夜的原因病例上写的很清楚,是严重的滴虫性阴道炎(severe trichomonas vaginitis)。因此法庭在听证后根据这两点撤销了对我先生的起诉, 更没有把这个荒唐的案子送到陪审团审理的事。

我们一直在咨询, 如何出示罗秦的病例才算合法。 这是贺绍强欺骗公众的一个主要环节, 也是牵连贺的几个案子的主线。 如果我们展示了罗的病例, 他们会告我们侵犯个人隐私。 不公布吧, 永远也无法让这个强有力的事实来证明他们欺骗的恶劣行为, 揭示几个案子的真相。 贺绍强之所以造此假案,一方面想让警方感到性骚扰受害的一方的丈夫做事很恶劣,另一方面试图以此博得警方对罗秦同情,从而放弃对他性骚扰的追究, 以便逃脱刑事惩罚。当然也为后来的贺梅案找了一个非常恰当的借口和理由。 如果人们同情贺家是在他们欺骗的前提下, 那真相大白后,不仅同情者会感觉到心灵的伤害, 最主要的是贺家后果是极其可悲的。 我想至少从两个地方可以搞到罗秦的病例:医院及法庭。朋友们应该去这两个地方取证,报社应该重新报道关于罗秦被打大出血骗局。

賀紹強曾说对此案表示异议。他說﹐打人案是陪审团即將开审前忽然被撤销的﹐原因不明。不过,他的律師认为法院的做法不合法。他目前仍保留对齊曉軍的丈夫提起訴訟的权利﹐包括刑事訴訟和民事索賠。按照贺的说法,即使法院撤销有陪审团的trial也是发现了什么重要的线索, 何况法院从未安排过trial,贺只是欺骗公众而已了。如果说法官在听证会上掌握充分的证据证明罗秦没有被打,法庭怎么可能会安排判决庭(trial)呢?再说刑事案只有判决了之后,案子不能重审, 原告无法上诉(例如贺的性骚扰案,我是无法上诉的, 只有眼泪往心里流); 所谓被打大出血案根本没有上trial, 他们确实可以重提此案,我们期待着法院能把调查结果,听证材料及证据公诸于众。但可悲的是贺的这个假案子永远也不会赢,因为事实证明他们没有被打,那个假案是他们诬陷,造假的证据。

2关于和庭的说法

贺绍强称我为了帮助我先生而不惜尽一切力量告贺绍强。不错, 是我们一直坚持上告性骚扰案, 为此坚持了四年, 后来终于走到了trail. 而企图和解的不是我们而是贺家. 就他动用的官方人士就不下两三个,中国使馆原教育处的李光明先生就是其中之一。李光明先生在1999年初给我打电话,让我不要压力太大,问我是否可以私下处理此事;贺还托他的律师John Walt与孟大协商进行要求和解(mediation)。在此我们出示学校律师给我先生的信作为证据. 大学法律办公室的官员Ms. Story 找我和我先生谈过话, 并反复转达贺绍强要求和解的愿望。贺的另外一位律师Mr. Walton 曾经给我们的律师写信要求和解, 有信为证。 一直是贺在要求和解, 为什么到了媒介上说我们要求和解呢? 我先生陷入的假案子在贺编造后一年多被调查撤销了,而性骚扰案我们却坚持了四年。 我们有什么必要与其和解? 不可能。 2001年4月,我们的律师通知我,贺绍强要认罪( plea guilty), 我当时很高兴。 当时法院的Mr. Blackwood处理认罪的案子。 据说是被告一方提出申请, 经Mr. Blackwood报到法庭, 被告才被安排去认罪法庭见法官。 这件事贺对媒介说了吗?贺说他的律师都建议他认罪,和庭,他本人不同意。但为什么我们一次又一次接到他要求和庭的请求?难道这些律师都违背贺的意愿, 在不同的时期,背着贺与我们联系的吗?当贺看到我坐在听众席位上时, 他与其律师交谈, 并改变了认错的主意。贺为什么在和解目的未达到时,有认罪的意图呢? 这些事实在法院应该不难被调查出来吧?贺的这种颠倒黑白的行为, 恐怕连他自己也会感到滑稽吧?

3)对我个人的诬陷
在我们报案后, 贺绍强的计策之一就是从人品上诬陷我, 以便让人们认为我是性骚扰和贺梅案罪魁祸首,其实贺是害人必害己。

诬陷之一:关于贺诬陷我和刘教授同居
我和先生当时在找到工作之前与清华大学的刘教授和租一套两居室。 刘教授是我先生两个要好的同学在中国多年的同学和同事。先生的同学托我们帮助刘教授,特别是每周带上他去商店买菜和生活用品。刘教授人不错,我们一直和睦相处。我先生找到工作后,我们不好意思也没理由让人家搬出去,而搬出去后在每周去商店时接来接去的更是麻烦。 当时此地这种和租房子的例子很多。

贺却对众人说我与刘教授同居, 说什么不知我身上的伤痕是他在下午2:00造成的还是晚上8:00 造成的, 因为我的室友是男性。从这一点也不难分析出,如果同居的话,还会有伤痕造成吗? 事实是罗秦在大中华现场要求刘教授站在他们的立场上为他们作证,刘教授说如果作证就叙述事实。 而事实是她未被打,罗秦怎能对刘教授的回答满意呢? 罗秦怀恨在心, 曾经在学校听证会走廊上破口漫骂刘教授, 一方面侮辱他, 另一方面想激怒他,造成真的被打的事实以取得同情。 贺绍强更是嫁祸于人的高手,让外界听了之后对原被告的人品各打五十大板。 受害人本来就受到了很大的创伤, 若再让人们认为其品行不佳, 更是苦上加苦。 贺害人之手段是非常毒辣的。


诬陷之二:关于贺诬陷我请他辅导生理卫生课, 和要借款$500.

请调查一下, Memphis 大学MIS专业本科有生理学和生理卫生课吗? 贺在有些媒介上改口说是生理学, 请查一下我毕业后的成绩单和学校课程要求, 请把法庭的纪录调出来,谎言是一目了然。 编造这种谎言要说明什么?无非是想说对方在勾引他。 我相信以前贺绍强的同学和同事, 特别是对他有较深了解的人都会知道他的人品吧? 尽管初次见面不能看出,即便他的伪装曾蒙蔽了那些善良的人们的眼睛, 但他的恶本性难移。 而且在案件后来的交涉中看到了贺的恶劣本质。即便是少数相信他的人, 今后也会对他的本质有不同的认识。

贺的室友谢玲玲女士在校听证会上作证说我打电话向贺借钱。我当场质问她你怎么知道的,她说是贺太太告诉她的, 她其实没有听到任何电话交谈. 我说:那你知道的一切信息都是从贺太太告诉你的了? 她回答: 是的。这种由涉案当事人单方面口授的信息的可信度本身就有问题,更何况这是无中生有的捏造!我很赞赏和佩服那种为朋友作证的勇气,但是,即便是给朋友作证,也要尊重事实,绝不能撒谎。如果以情妄法,是要付法律责任的。

据说ABC成功地找到齐向几位男同学借钱的“证据”, 他们是哪几位, 贺绍强在法庭上怎么没有出示这些证人? ABC 真的有此“证据”, 还是贺对我的又一个栽赃? ABC为何不大张旗鼓地报道此事,而对此无声无息呢?难道所有ABC电视台会引用贺谎言吗?贺的险恶用心不难看出吧?

4) 关于贺对法庭材料事实方面的欺骗
贺绍强说他当时收到一封信且知道关于他“性骚扰”的案子调查被停止而感觉很开心.

事实上性骚扰案从未 dismiss. 既是在文件丢失那次, 法官还特别对贺强调案子不是终止, 而是需重新从听证开始再审理。他的信在哪里?去法庭调查一下有无此事。 贺伪造的东西何其多!

賀紹強对多維社及不同的媒介說我出示了染有其精液的牛仔裤, 及称打断一条肋骨等。 他是想说我出示的证据不真实,未被法庭认可, 所以判他无罪。 贺绍强不是有律师吗? 他们可以把性骚扰案的法庭纪录搞出来。我的政府控告人除了出示了我的一条深蓝纤维裤子, 其余没有任何直接证据。 而那条裤子也是为了证明拉链及不易找到,贺的目的未遂。 正因为没有直接证据, 无法判其有罪。纪录纪录hinesenewsnet.com)

賀紹強說齊曉軍和他就性侵犯案共同共认了兩名目击者﹐即事发時看管Patterson Hall機房的研究生Michael Bodary和英語系終生教授Charles Hall﹐并说兩人已先後作證﹐当時沒有看到异常情況。
事实上我没有提供任何目击证人。Charles Hall 确实到庭为贺作证, 只证明没有听到声音。 Michael Bodary 根本就没去法庭。 没有听到声音就说明事情没发生吗?Charles Hall 在法庭上证明没听到异常声音, 遇到贺时也不知贺从哪来. 因此完全不是外界报导的“进入时遇到Charles Hall.” 因为我当时吓坏了, 只是哭着求他放我, 不愿让别人知道, 故没有喊叫. 我在3层, Dr. Hall 在2层, 他怎么会听到呢? 我的案子就是吃亏在于没有目击者和直接证据,无法给贺判罪。零号口供(即没有证人的证词)无论在中国还是美国都是很难以此给对方判刑的。尽管如此,贺对我性骚扰的事实还是客观地发生了,存在着!

5)关于所谓性骚扰案影响贺家的经济和身份问题
贺对公众说由于学校撤销了他的奖学金并失去身分。 我们在这里可出示学校律师给贺的律师并转发给我们的信。后来在事实证明贺在没有结婚前就到孟大外国学生办公室(International Student Office)骗取了I-20, 添上罗秦的名字并带回中国将罗办到美国。他们在中国根本就没有结婚。 如果已婚,来美的中国人有几个拿不出结婚证的?这种欺骗行为使得该办公室的官员非常气愤, 此事报到移民局, 并通知贺不可申请OPT, 当然也就失去身份了。因为性骚扰案孟大只是没有发他学位。 贺失去OPT的申请机会是因为他的移民欺骗。为什么说我害了他家,贺是要公众恨我, 认为他被害,经历坎坷,而同情他的案子。其实大多数中国人的眼睛是雪亮的。

贺氏真的在拼命打工吗? 很多次,甚至在他们把贺梅送出去之后的初夏, 我在电脑室看到贺在用计算机,贺太太一边看中文报纸,有时还向我狞笑挑衅。你们可以到校网络室查到贺上机的纪录。后来我忍无可忍到学校讲了他们挑衅的事, 贺的密码才被停用,看到他们的次数也减少了。

6关于性骚扰案审理时间的拖延
事件发生在1998年10月, 学校的听证会在1999年的9月举行。 其间贺绍强以各种借口更换了两次法庭。 因为不同的法庭是由不同的人组成,每次校方都要组织人选, 安排时间。 贺明知开庭的结果对他不利, 一面拖延, 一面向我们要求和解。我们坚持没有和庭。 在法院审理期间,法院需要时间调查, 贺绍强开始曾借口没有律师,后来又与自己的律师闹矛盾, 换律师等原因拖延出庭时间。 2001年12月trial 已经定好,开庭后由于听证会的录音带丢失,只得再从听证开始审理。 事后证明贺绍强有听证会的录音带, 此案一拖又是一两年。
而我们多次催促自己的律师帮助定trial的时间, 因为我2001年5月要本科毕业,并去亚特兰大与先生团聚。

7 关于孟菲斯大学是黑手
贺多次说法庭及大学都在舞弊,校方开始搞错了,取消了他的工作。 事实上在调查此案期间停了他与学生直接接触的工作,案发很久以后, 他还在图书馆内作整理书架的工作。
学校没有舞弊。正因为我与贺的说法不同,法律办公室的官员每次与我谈话时都对一些问题反复提问我。后来他们认定我是诚实的,贺是骗子。他们的调查都有纪录,备案,并且校方调查了很久,因此几个月后贺才被送进监狱, 送上法庭。贺很会利用人们的心理。当他在逻辑推理和事实验证下败露时, 就把大前提搞乱,还有其偷换概念的招数确实是一时有效。如果孟菲斯大学怕贺起诉的话,为什么在判贺无罪后仍不肯恢复他的学籍?
我们是真正贺绍强案的受害者, 因为犹豫报案, 校方没有给受伤部位照相, 没有现场证人, 陪审团无法判贺有罪. 在我从Memphis本科毕业前将近三年的时间里, 不仅要忍受学业的压力, 还要应付他们骚扰, 和流言蜚语。无数次法庭对我先生的传唤给我们的生活和经济上带来很大的麻烦,. 我无法开口主动解释, 只有把每学期的课报的满满的, 想尽快离开那里. 当时的处境大家是可以想象的.
2001年五月我通过了GMAT考试并回到亚特兰大于丈夫团聚, 我先生供我继续读硕士. 我什么时候说我们夫妻关系不好的?他们为什么要编造我和丈夫关系不好, 与人同居等谎言? 2002年八月初, 没想到在我即将参加硕士毕业典礼的时候, 贺把我推到媒介上, 企图打跨我的精神, 在受到他的侮辱后, 利用媒介对我进一步的摧残. 我先生被诬陷, 拘留一天, 虽然假案子被撤, 但这个贺一手制造的冤案, 给我先生带来极大的精神创伤. 贺家为什么要和被他们害的人“较量“?应该说是伤害无辜把?中国朋友们更应该关心一下我们的冤案。 受到诬告和伤害后我们该怎么办? 难道我们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了吗?反诉贺太太吗? 她既是受害者, 又帮助贺骗人. 我们想原谅这个没有多少文化妇人, 而我们的好心得到的回报是什么呢? 贺被判无罪就没有犯罪吗?贺绍强是迫害我们的罪人。
我们认为媒介的记者和律师都是才思敏捷的人. 报导事实是媒介的目标. 如果媒介无法调出法庭材料, 或无力作全面的调查, 现在有李兆阳法律顾问, 完全可以进行准确, 符合法律的全面调查. 我的案子其实很简单, 没有足够的直接证据, 无法判其有罪. 渲染了那么多, 还是这样. 那么为什么贺绍强如此的是非颠倒, 欺骗记者和读者呐? 这说明他有隐情, 不能说明真相, 只能靠欺骗. 贺家的四个案子除了性骚扰案,没有直接证据判他的罪,其余的是何结果呢?
我们认为人们应该帮助贺家,不要厌弃他们。 多为他们祈祷,劝他们承认事实,走正路。 靠欺骗博得同情, 事其必反。他的朋友应帮助他们净化心灵,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不害人, 自己也少走弯路。让他们明白害人必害己,恶人必有恶报的人生道理。如果伤害无辜,即使过的了人的审判,也过不了神的审判。
如报社及读者需要我列的以上事实的证据, 或核对其他的事实.欢迎和我联系. (很抱歉, 没有时间整理贺所有的谎言). 他们可以恶语重伤, 致人死地. 但我们不想与其同类. 如果我们在贺梅案之前告他们伤害诬陷, 人们会说我们想阻拦贺梅案, 之后会说我们落井下石. 我们甚至在贺梅案判决前都没有接出事实真相, 并承受了一切冤枉和委屈。 我们想,大多数人都看清了他们的骗局, 我们有必要再跟他们纠缠呐? 如果您站在我们的位置上该如何处理? 我们对人善良, 反得伤害. 象贺这种为达到他的个人目的,竟不惜挺而走险、视美国移民法的威严于儿戏、置中国人的尊严于不顾,用欺骗的手段骗取移民文件的伪君子,他还有什么人格可言?还有什么诚信可言? 很多朋友劝我们不要再理会这个骗子. 在这个世界上我们深深的受到了恶人的伤害, 一对自称基督徒的, 欺骗能力极强的骗子的伤害. 我们对贺梅案不想发表任何看法, 只是觉得不要再让他们为骗取帮助而伤害已经被深深伤害的人了. 真诚希望大家不要再上贺绍强的当.

Email: [email protected]
齐晓军
2003年5月12日
卡拉 离线
级别: 总版主

显示用户信息 
5楼  发表于: 2004-05-13   
賀家夫婦的說辭可信嗎?

曹長青

自多維報道中國人賀紹強夫婦和美國人貝克夫婦爭奪小賀梅的官司以來,讀者從中英文媒體(英文均為舊聞)看到的基本上都是賀家對這個案子的解釋和說法(據英文報道,貝克夫婦及律師均不接受採訪)。毫無疑問,對於任何官司的評判,必須聽兩方說辭,才可能做出比較合理的判斷。所以,嚴格地說,就目前人們從媒體上得到的資訊,很難對此案做出比較公平的輿論裁決。

目前我看到的對賀梅案的報道,主要有7篇﹕

中文5篇﹕多維社對賀紹強、羅秦、控告賀性攻擊的齊曉軍的分別採訪4篇,《僑報》對此案的報道。

英文2篇﹕孟菲斯市《司法商報》(Commercial Appeal)2001年7月23日發表的該報女記者唐寧(Shirley Downing)寫的報道“還賀先生清白﹕假指控的受害者”(Clear Mr. He's name: victim of a false charge);今年1月24日《今日美國報》(USA Today)記者羅勃特.戴維(Robert Davis)寫的報道“移民夫婦想要回女兒”(Immigrant Couple Wants Daughter Back)。

賀家夫婦在這7篇文章中所表達的主要內容是﹕賀妻羅秦遭到齊曉軍丈夫打傷,當晚大出血送醫院,醫療費一萬多,再加上賀紹強被齊誣告性攻擊而官司纏身,法律費用巨大;因而在他們的第一個孩子賀梅出世後,沒有體力精力和經濟能力撫養這個嬰兒,所以才被迫送一對白人夫婦貝克照看,但現在貝克不還孩子,以富欺窮。

在多數情況下,如果只聽一面之詞,人們自然容易同情說話的那一邊;但遺憾的是,從賀家對中英文媒體的一面說辭中,我讀出的卻是越來越多對賀家的疑問,尤其是把7篇報道放在一起閱讀,可以清楚地看出這對夫婦對多維社的說法有明顯的隱瞞事實、誤導華人讀者之嫌。這種誤導起碼表現在下面五點﹕

疑問之一﹕羅秦沒有體力精力帶孩子?

賀家把孩子送人寄養的第一個理由是羅秦被打當晚大出血送醫院,因而沒有體力精力來帶這個孩子。

賀家的這個說法是令人質疑的﹕按賀紹強對多維社的說法,羅秦懷賀梅7個月時,在購物時遭到齊夫毆打,“齊曉軍的丈夫被逮捕,並被控‘加重情節的攻擊罪’,交由陪審團裁決。”但賀紹強在這裡明顯隱瞞了一個非常重要的事實﹕齊曉軍接受多維採訪時說,她丈夫的案子已被“撤銷”。上述英文《司法商報》的報道也證實這個說法,該報道說,“這個案子後來被撤銷”(The charges were later dismissed)。我們設想,如果齊夫當眾毆打了大月孕婦,並造成如此嚴重後果,美國法庭會撤銷這個案子嗎?它不合基本邏輯和常識。唯一的解釋是,齊夫並沒有給羅秦造成這樣的後果,或者不存在毆打羅秦的事實,否則法庭不可能饒了“當眾毆打孕婦者”。在美國,被捕、被起訴並不能說明實質性問題,關鍵是案子有沒有被法院接受審理,結論是什么。

賀家為什么放棄對齊曉軍丈夫的刑事追究?按理說起碼得要求對方賠償醫療和身體損失費吧,怎么這一切都沒有發生?另外,羅秦從所謂“被打”到分娩,中間隔了2個多月。賀家夫婦的說辭中也沒有提到這期間羅秦都在醫院,或身體狀況怎樣不好。

更值得讀者注意的是,孟菲斯市“黃淨等6名華人”在給多維社的支持賀紹強夫婦的呼吁信中說,小賀梅出生後,她的父母“帶著自己的女兒去參加各樣的社交活動,並驕傲地把自己的孩子展示給朋友看。”從《今日美國報》的報道得知,賀梅是1999年1月28日出生,同年2月23日交給貝克家照看。在嬰兒出生26天之內,賀家夫婦帶著還沒有滿月的嬰兒“參加各樣的社交活動”,至少說明他們不像宣稱的那樣處境艱難,尤其是羅秦的體力、精力和精神頭兒好像都沒有什么大問題。而且羅秦對多維社說,生賀梅之後第31天就去餐館打工了,由此也可看出羅秦的體力根本不存在無法帶嬰兒的問題。

疑問之二﹕賀家沒有經濟能力撫養賀梅?

賀家把孩子送人寄養的第二個理由是,由於羅秦住院的一萬二千美元的醫療費用,和應付被齊曉軍指控的性攻擊罪,“為打官司幾乎傾家蕩產”,所以當時沒有經濟能力撫養這個孩子。這種說法更有諸多令人生疑之處﹕

其一,羅秦對多維社說,他丈夫“13歲考上當地師範學院”(13歲?),畢業後一直在中學和大學任教(中間讀了一個碩士),30歲時赴美。從13歲到30歲,這17年中去掉上學時間,賀紹強在中國工作了11年,怎么也會有些積蓄吧。在過去十多年裡,中國的錢已經頗有點份量了。

其二,即使賀紹強來美時身無分文,那么他在亞利桑那州立大學那兩年是否有獎學金和打工收入?他轉到孟菲斯大學後,據《司法商報》的報道,不僅有“全額獎學金,還有一份在圖書館電腦室的半工收入”;這比許多留學生的狀況都好。而且至羅秦生孩子時,他已獲得這樣的收入兩年多。中國留學生的日子中國人最清楚,以最初來美的節儉,多數留學生都能從獎學金、勤工儉學收入中攢下些積蓄,不少人把一年的獎學金擰成兩年化。無數自費打工的學生也把孩子帶大了。賀家真窮到帶不起嬰兒的地步嗎?

眾所週知,只要母親有吃的,就能養活嬰兒,一年內孩子主要靠母親奶水;而且只要母親有地方住,就有嬰兒睡覺的地方。我在美國十多年來還是第一次聽說有中國留學生把嬰兒送給別人監護。就算他們真的養不起,要把賀梅送人,如果真愛孩子,起碼也應該哺育孩子渡過最初、最脆弱階段,起碼等孩子滿月以後。而賀梅出生的第26天就已經到了貝克夫婦家,這之前經歷了一個她的父母找教會,教會再找收養機構,收養機構再找到貝克夫婦的過程。這說明小賀梅一生下來她的父母馬上就急於把她送走。

其三,賀家說,羅秦遭打後“住醫院急救病房,其醫療費用高達一萬二千美元。”但留心的讀者可能已注意到了,無論是中英文報道,還是黃淨等6人呼吁信,都沒有提到賀家是否支付了這個賬單。有賬單和付了賬單完全是兩碼事!

大家都知道,在美國對無法支付醫療費的窮人,急診室的費用是可以全免的。這就是為什么許多窮人大病、小病都去看急診,國家每年拿出幾百億美元支付這筆費用。而且美國對孕婦尤其關照,我不知道田納西州的政策,起碼在紐約和加州,女人只要證明懷孕,無論是否有合法身份(!),她和肚裡孩子的醫療保險國家就給包了(當然指窮人),而且新生兒可以免費得到各種嬰兒食品。這就是為什么許多墨西哥女人跑到美國來生孩子,否則她們怎么支付得起美國的醫療費用呢?這在美國毫不是新聞,電視台上經常討論到底該不該用美國納稅人的錢支付這筆費用。美國各州政策大同小異,田納西州對孕婦、嬰兒一定會有相應的政策。

其四,賀紹強對多維社說,“為打官司幾乎傾家蕩產”;所以養不起小賀梅了。但孟菲斯《司法商報》的報道說,為賀紹強涉嫌“性攻擊案”辯護的律師A C Wharton Jr.基本是不收費的;該報道還說,當年為賀家監護權案辯護的律師Stephen Sauer是孟菲斯“青少年法庭”提供的,也沒說收費。紐約《僑報》最近採訪羅秦的報道說,現在“賀梅監護權案由當地一位律師戴維斯.西格(Davis Siegel)免費在幫賀氏夫婦做。”

賀家所謂“幾乎傾家蕩產”、近乎赤貧的說法到底有多少是真實的?賀家到底實際支付了多少醫療費、律師費、開庭費等等?在這裡錢是小事,賀家夫婦是否誠實是大事兒,因為這關係到人們對小賀梅到底應該給誰監護的判斷。

從上面這幾點可以看出,賀家夫婦所謂沒有體力精力和經濟能力撫養賀梅,是很難令人置信的,唯一可能的解釋,就是他們夫婦想佔個便宜;孩子讓別人養,我什么時候想要就拿回來。

疑問之三﹕貝克夫婦從開始就心存不良?

最初看到賀家對多維社的說法時,還相當同情賀家,覺得不管怎么說,貝克家不是“收養”賀梅,而是經當地教會機構委托,臨時帶看賀梅90天,到時候怎么可以不把孩子還給人家呢?

但看了孟菲斯《司法商報》的報道才知道,90天之內,賀家不僅可以取回孩子,而且到了90天(教會機構最高權限只能管90天),貝克夫婦通過原安排此事的教會機構把賀梅(英文名Anna)交還了賀紹強夫婦(After 90 days, Mid-South returned Anna to her parents)!但是這時賀家夫婦還是不想撫養賀梅。所以10天之後,跟貝克夫婦簽署了一個無限期轉讓孩子監護權的正式法律文件。

賀家夫婦不斷強調,說好可隨時取回孩子的;好像這就是兩家私下達成的協議。但看到英文報道很驚訝,《司法商報》寫得明明白白,孩子監護權的文件,並不是兩家私下簽的,而是在孟菲斯市的“青少年法庭”辦理的(signed the documents in Juvenile Court),是在有法官、律師、證人的情況下,履行的正式法律手續。

從該英文報道來看,雙方都是自願的,沒有任何強迫在裡面。而且羅秦7日對多維社表示,在第一次把孩子送給貝克夫婦監護90天的時候也是去法院簽署了正式文件,是她簽的,法院還給她配了翻譯。羅秦還對《僑報》說,“在那三個月裡,他們和貝克夫婦處得很好,經常在一起吃飯。”賀家夫婦在孩子未滿月和100天的時候兩次主動放棄,今天全部去怪罪別人,實在很難服人。

疑問之四﹕貝克律師霸道欺人?

羅秦對《僑報》說,貝克的律師“想了很多不太講理的招,比如讓賀紹強作DNA親子鑒定”,還“通過法院提出要求讓賀氏夫婦交出他們的結婚証……”以此渲染對方律師“霸道”。

但人所共知,天下的律師都是以打贏官司為目的,因而找對方的弱點,以採取進攻性措施,談不上什么“霸道”;而且律師無權直接要求對方做什么,只能向法庭提出,由法官衡量這個要求是否合理,做出裁決。為什么法庭同意了貝克律師的請求,要求賀紹強去做DNA試驗和交出結婚證明?唯一可能的解釋就是賀家夫婦拿不出國內結婚證書,導致法庭懷疑賀紹強和羅秦當時沒有正式結婚。

一般來講美國法院和移民局對公證過的中國結婚證書都是承認的,但黃淨等人的呼吁信說,因法庭“不承認賀羅兩人在中國登記的婚姻,最終迫使他們在美國又登記了一次結婚。”這多少有點奇怪。我們設想,如果賀紹強和羅秦當時是正式夫妻,在有結婚證書的情況下,貝克律師提出並經法庭同意要求賀紹強做DNA化驗來證明他是賀梅的生父,這不等於是公開懷疑羅秦有可能是和別的男人的婚外性關係而生出賀梅嗎?如果沒有足夠理由,法庭會做出這種要求嗎?

羅秦對多維社記者說,她和賀紹強在國內時就認識多年,並在國內結的婚,後以“陪讀身份到美國”。而《今日美國報》的報道說,賀紹強和羅秦在美國結的婚。那么這兩種說法哪個是真的呢?

另外,有關小賀梅監護權的法律文件,據《今日美國報》的報道,賀紹強說,90天期限之後,羅秦一個人簽了無限期轉讓賀梅監護權的法律文件。對女兒監護權這么重大的法律文件,為什么自“13歲”就進師範學院讀英文,然後一路教英文、念英文碩士,來美國後又一直在念學位的賀紹強不簽?而讓“一點英文也不會”的羅秦去簽?這實在太不合常理了。孩子是父母雙方共同擁有的,這種文件應該是合法夫妻共同簽署才對。賀紹強沒簽,只有一個可能的解釋﹕他無法證實是法律意義上的父親,所以沒有資格。因此才有了後來法院讓他做DNA化驗的事情。

如果賀紹強具有法律資格簽署有關女兒監護權的文件,但他兩次都沒簽,而只讓不懂英文的妻子簽,這不更說明賀家夫婦對小賀梅的歸屬並不在乎么?

賀家夫婦還對《今日美國報》的記者表示,貝克律師向移民局舉報賀夫婦非法打工,為此羅秦丟了工作。但如果這個說法屬實,那么移民局應該首先去找她丈夫打工的餐館,才更合邏輯。但為什么賀紹強至今仍能在那家餐館繼續工作呢?

羅秦指控貝克律師“霸道”,還因為她被法庭要求去“做心理檢查”。但為什么貝克律師和法官會懷疑羅秦的精神狀態?據《今日美國報》的那篇報道,賀夫婦換了好幾次律師。有時他們夫婦表現得非常糟糕(the Hes have become downright nasty),羅秦曾對一位幫助她的律師尖叫,罵那位女律師是“魔鬼”(the devil)。該報道還說,“不止一次,賀家夫婦在走訪一些律師樓時,結果人家不得不威脅說要叫警察把他們趕走。”連幫助賀家夫婦的律師們都這樣感覺和反應,那么他們是否要反省一下自己的問題?從以上這些情形來看,僅憑指責貝克的律師是很難令人信服的。

疑問之五﹕齊曉軍“誣告”性攻擊?

賀家夫婦在接受中文媒體採訪時,渲染至今沒要回孩子,是因為富有的貝克請了好律師,以富壓窮。但《司法商報》那篇報道說,這個監護權案之所以打了3年、中間換了3位起訴人(prosecutors),開了幾次庭,但都沒決定把賀梅交回賀家夫婦,主要原因是賀紹強的“性攻擊案”尚沒有審理結果。可想而知,在賀的刑事案沒結之前,法官不大可能把孩子監護權交給涉嫌“性攻擊”的父親。所以,孩子沒有被還回來,第一,是法庭判的,第二,責任主要在賀紹強自己。

羅秦向多維社描述的她丈夫的刑事案和英文報道有出入,令人生疑之處也頗多,例如以下幾點﹕

其一,羅秦用的是“性騷擾”,即sex harassment,但英文報道引述法庭說法都用的“性攻擊”(sexual assault),這是兩個程度非常不同的法律概念。而且《僑報》在報道此案時用的是“被控暴力強姦刑事案”。賀家夫婦在這點上當然避重就輕,不說實情。

其二,羅秦說,“事發地點是圖書館”;但英文《司法商報》則根據對賀的採訪報道說,賀在圖書館工作,下班後和齊曉軍一起穿越校園,去了離賀的住處不遠的一棟學校大樓(Patterson Hall),“雖然有一些人在樓裡,但他們進入的那個教室是空的。”圖書館和另一棟樓房的空教室是兩個非常不同的地點,那么誰在說謊?

其三,無論對中文還是英文媒體,賀家夫婦都表示齊曉軍是誣告,因賀不肯借給她500塊錢。但這個說法不知幾個人能相信,有哪個女人會因為借不到幾百塊錢就不顧自己名譽地告人家“性攻擊”呢?這是不是有點不合常理?

其四,羅秦對多維社說,賀紹強是應齊曉軍的要求,去“幫助她學習生理衛生課程。”真難以想像會有滑稽到如此地步的說辭。“生理衛生課”是初中小女生的課程,而當時齊曉軍是個37歲的已婚女性,她怎么可能需要一個比她小好幾歲(也不是學生物、生理專業)的男人給她上生理衛生課?不知有多少讀者看了這個說法會笑出聲來。也許這可以成為男人抵賴性侵犯的經典﹕“我只是給她上了一堂生理衛生課嘛。”

其五,羅秦還對多維社說,“校方未經調查,於次日取消了給予賀紹強的全額獎學金。”不僅這種說法令人難以置信,而且“次日”即取消獎學金在技術上也很難做到。如果孟菲斯大學如此草率、不負責任,如果賀紹強完全是無辜的,不僅他的名譽等受到如此損害,而且遭到了不應有的經濟懲罰(《今日美國報》說他因此被取消學籍),他就那么接受了學校的十分不合理的做法,而不去告校方?

而據多維社證實的互聯網上署名齊曉軍丈夫的短文,“校方舉行了有教授和學生組成陪審團的聽證會,此聽證會即相當於小型法庭。陪審團確認其有罪之後,賀先生被學校開除。”英文報道上沒提到孟菲斯大學的這個聽證會,但從常識來判斷,學校不大可能(也不敢)像羅秦說的“未經調查,於次日”就懲罰賀紹強。

其六,羅秦說,“該性騷擾案警方拒絕受理”,三項理由之一是“沒有相關醫療報告”。但英文《司法商報》的報道說,齊曉軍夫婦報警察時說賀要強奸齊。齊描述當時的情形是﹕賀紹強在那個沒有其他人的教室裡,抓她的乳房,兩人在教室裡撕扯,旁邊的桌椅都被踫倒。該報道還說﹕孟菲斯大學負責學生紀律的院長助理凱瑟琳.斯托里博士(Dr. Kathryn Story)查看了齊曉軍大腿的青紫淤傷,相信這位女生的投訴,認為賀紹強被學校吊銷學籍是有道理的。

我雖然提出了上述對這些對賀家夫婦說法的疑問,並不等於我就認為貝克夫婦沒有可質疑之處,只是由於貝克夫婦及律師一直不接受媒體採訪,所以無法瞭解他們的解釋。但無論如何,只有法院才有最全面、詳細的雙方說辭;雙方律師取證和法庭檔案,最後都是可以從法庭調出查閱的,所以如果任何一方對媒體不誠實的話,無論對打贏官司,還是對贏得輿論支持都只有害處。

到底哪一個家庭環境更能使賀梅身心健康地成長呢?那么我們看看賀家現在是一個什么樣的環境﹕賀梅被送走的第二年,賀夫婦又有了第2個孩子(馬上要2歲了),現在羅秦已懷孕9個月,馬上要生第3個孩子。如果要回賀梅,這個五口之家,全靠賀紹強一個人(非法)打工維持,而且賀家夫婦沒有在美合法身份(學生簽證已失效),目前幾個官司待審,今後何去何從都還是未知數。而且以賀紹強丟了學籍,丟了工作,又官司纏身(這在中國留學生中是非常少見的),說明他連對自己的責任都負不好,誰敢保證他能負好這三個孩子的責任呢?而羅秦則被貝克的律師要求“看心理醫生”,跟幫她打官司的律師吵鬧,惹得人家要叫警察,最近還在“青少年法庭”上被逮捕,關押兩天,可見她鬧到什么程度。而且她還對《僑報》記者說什么“我不要我的生命,也要把我的孩子要回來”這種神經質的話,嚇不嚇人呢?如果你真認為孩子比你的生命還重要,怎么孩子沒滿月就送人了呢?而且100天的時候再次放棄呢?如果法庭最後把孩子判給了貝克夫婦,那么羅秦是不是要去跟貝家拼命呢?神經質的人是很令人恐懼的,所以讀到那些神經質的言行,簡直讓人為她身邊和肚裡的孩子都擔憂。

賀家夫婦期望贏得輿論支持的方式是極力強調他們是弱者,但人們不應該忘記,在這個官司中,孩子才是弱者,真正最無辜的弱者。兩家大人的感情固然要考慮,但小賀梅的命運,她到底在哪裡才能更健康地成長,不僅是法官考慮的根本點 也是讀者大眾真正關心的。

2002年8月8日(轉自多維網)
卡拉 离线
级别: 总版主

显示用户信息 
6楼  发表于: 2004-05-13   
贺梅案的基本事实及对曹长青等人的反质疑

岳东晓
©, ALL RIGHTS RESERVED 2002/08/25

PART 1) INTRODUCTION

曾经对吴征事件做出详尽调查的曹长青最近就贺梅抚养权一案对贺家做出了一系列质疑。
然而,曹先生在没有与贺邵强本人、贺太太及其律师作任何联系的情况下,以“贺家夫
妇的说辞可信吗”为题提出的一系列明显带有偏见的疑问,其推理算不得严密,又完全
缺乏事实的依据,其职业水准令人失望。曹在贺先生到底是13岁还是14岁上师范学校之
类的问题上纠缠不休,先入为主地质疑贺家的诚实性和成熟成度,质疑他们是否有资格
抚养已出生和即将出生的孩子。更令人遗憾的是,受其阅读理解力的限制,曹先生错误
理解了一些英文报导,并作出完全错误的推断。曹先生这些推断已经不再是质疑,而是
对贺家道德人品的妄加指责。其他很多人也是如此,典型的有枫华园上寒树的题为“机
关算尽太聪明”文章,其中作者祝BAKER打赢官司,让BAKER的正义战胜贺家的邪恶,
还有诸如安魂曲之类也指责贺家道德败坏。从网上的讨论看,几乎无人站在贺家立场上
去理解贺先生、贺太太见不到自己亲生女儿的痛苦。对这样一个关系到贺梅这个三岁女
孩和整个贺家一生幸福、关系到他们的最基本人权的问题,这些极不负责任的评论显得
非常粗暴。

很多人似乎都走进了一个误区:那就是几乎无条件地怀疑贺家的人品,无条件地相信
BAKER家是出于爱心。大家把注意力集中在金钱上,认为贺家是在占人家便宜。至于别
的可能性,大家不愿去考虑。在指责声中,人们忽略了这样一个基本事实:那就是,贺
梅是贺家的亲生女儿,贺家从来没有放弃自己作父母的天赋权利,贺家一直在努力让亲
生骨肉回到自己身边,而BAKER家却在用尽一切手段、利用贺家所处的一切困境,试图
不可逆地剥夺他们的这一权利、永久切断贺梅与其生父母的关系。

这个简单事实与其它的一切都毫无关系。

生儿育女是人的基本权利。骨肉团聚也是人的基本权利。即使是杀人犯也有权有自己的
孩子,有权看望自己的孩子。何况无辜的贺邵强、罗秦夫妇?贺家的案子,绝不是孤立
的,它的结论将有深远的影响。它不仅关系到贺氏一家的抚养权的问题,其更深刻的意
义在于处于弱势地位的人们如何争取生存权和人权,如何在一个不平等的社会得到基本
的公正。而现实是,我们中的绝大部份人自身正处在这种弱势地位上。如果一种不公正
的结果成为美国法庭的先例(CASE LAW),受影响的将不会再是贺家。因此这是一个关系
到很多人切身利益的案子,必须以认真的态度去判别,把我们的良知建立在事实之上。
我们不能让误导性的疑问蒙蔽了对我们对人性与人权的尊重。我们需要的不是疑问和含
沙射影,我们需要的是真相和基于真相的判断。

贺梅案本身由于各种因素看起来错综复杂,如果只凭只言片语的报导,也许会让人产生
各种疑问,对这种种疑问,可能有多种不同的答案,即使曹长青等人只愿选择 其中之一。
然而事实却只有一个。

同大多数读者一样,作者与贺家素不相识,然而,他们的遭遇的严重性使我无法满足于
在流言中无所适从。为什么这么多人谴责这一对失去女儿的父母,而一个美国律师在了
解全部案情之后又如此坚决地支持他们呢?在贺家的求助信中有贺先生和其律师的联系
方法,按照上面的信息,作者试探性地拨了贺先生的电话号码,没有遇到任何困难就直
接找到了他,短暂地谈了一下,感到这是一个心怀很坦荡的人。后来又与贺先生联系了
几次,他即使在忙的时候都能抽时间说上几分钟。谈到曹长青等对他们的各种攻击,贺
先生感到无奈,他说他把网上的一些评价口述给他的律师,后者对这些中国人的行为表
示不解。笔者问他对某些质疑有何解释时,他说关于事实,他可以提供相关资料,让我
自己去判断。他同时提到曹长青、安魂曲等并未与他和他的律师联系过。贺先生给人的
印象是理智和冷静的,比网上那些几乎是跳起来指着鼻子骂他的人们似乎要客观得多。
他的态度非常诚恳。从通话中,从后来看到的ABC的采访报导(录像)中,笔者感到贺邵强
夫妇的朴实、勤劳和对孩子、对家庭的爱,和一种对事实的尊重和对正义的确信。考虑
到他们近三年来经受过的和正在经受的磨难,和他们所正面对的种种非难,他们这种对
人和社会的根本的信任是可贵的。同时,作者对曹、安等以新闻写作为生的人居然未与
当事人联系就长篇大论表示不解。(曹长青一口一个“罗秦说”,却根本没有采访过罗秦。
)

作者花了大量的时间仔细阅读了有关的原始文件,并多次与贺先生与贺太太通话,就一
些疑问向他们咨询求证,他们都给予认真的配合,即使是再尖锐的问题都予以诚恳的回
答。看到详细的资料之后,曹长青式的凭空腻测就令人生厌了。对如此严肃的问题,怎
么能以那样草率和偏见的态度对待呢?真相已使我心感不公,流言尤使我耳不忍闻。如
果不把真相说出来,实在对贺家上下太不公平了,对广大只听了一面之词的读者也太不
负责任了。所以作者要以其掌握的基本事实让大家从一个客观的角度看看这个案子。我
不能保证能最清晰地囊括整个案件的所有要点,但我能保证所有的事实部份都经过了确
认。这些事实主要是根据有关案件的原始资料,并参考了英文媒体,包括ABC的报导。本
文将分为四部份。在下一部份,我们从著重从法律角度分析贺家要求的合法性。然后,
我们将从道义上剖析贺家、BAKER家及部份网民,我们也将质疑美国司法的公正性。在
最后,作者将对曹长青等人的所谓“推理”作简单驳斥。

需要指出的是,很多中国人,包括作者的很多朋友,对贺家是深为同情的,很多表示将
尽力帮助他们。从这些人身上,作者看到了中国人的尊严。

下一部份,我们将从法律角度看这个案子。STAY TUNED!


贺梅案的基本事实及对曹长青等人的反质疑 (PART II)

岳东晓
© ALL RIGHTS RESERVED 2002/08/25


PART 2) 贺邵强夫妇的父母权不容剥夺


2.1) 法律上贺邵强夫妇有抚养贺梅的权利, BAKER家是企图违背贺梅亲生父母的意愿强
占贺梅

1999年2月底,通过MidSouth Christian Service介绍,BAKER家开始临时抚养贺梅,时限为
三个月。这种临时帮助抚养小孩是MID-SOUTH的一种标准服务,贺家填了MID-SOUTH的
一种叫“Interim Care Agreement and Consent Form"的长长的印刷表单。1999年4月,也就
是贺梅送到BAKER家两个月,贺家给贺梅办了护照,5月份拿到,准备送她回中国,但一
时无法实施。BAKER家得知后,于五月请了律师,以办医疗保险为由(贺家为贺梅申请保
险被拒),主动要求贺家签监护权转让的文件。这时贺家是很信任、感激BAKER家的,觉
得他们非常体贴人,所以就签了有关文件。

贺家在1999年6月4日在MEMPHIS少儿法庭签的文件是将贺梅的临时监护权
(“TEMPORARY CUSTODY”)交给BAKER家,这与收养(ADOPTION)是根本不同的。收养
表示贺家主动自愿地放弃作父母的权力,但贺家从未有任何意向让人收养(ADOPT)贺梅。
事实上,最初当贺家表示接受教堂帮助时,有一对想要孩子但没有的白人夫妇提出要收
养贺梅,但被拒绝了。对这一点,BAKER家是非常清楚的。在签订临时监护的文件时,
BAKER再三保证并不是想ADOPT贺梅。当时在场的还有教堂的KENNY YAO博士, 但并没
有法官。贺邵强(JACK)和罗秦(CASEY)两人都在文件上签了字。

BAKER家完全明白他们获得的只是临时监护权(Ms. Baker的证词: we realized this was a
temporary custody),但他们的真正目的却是要ADOPT贺梅。监护权取得后,BAKER太太
开始写一本记录,据她说此记录的目的是怕发生什么变化。记录上面的第一条记载是:
“取得监护权,99-6-4”(gained custody on 6-4-99.)。1999年10月3日的记载:“他们(贺家
)想知道能否下星期天带ANNA去一天。我告诉他们不行…CASEY(罗秦)因此心神很乱,很
大声地哭。他们很快就走了。JACK(贺邵强)总是说有朋友还有教堂的一个医生想看看
ANNA,我们高诉他们她不需要看医生,谁要看她可以到我们家来…我们感到JACK将有新
动作。我们要把探望改成两周一次…我们看出来CASEY想来得更多…JACK非常坚持和专
横…JERRY不在家时不能让JACK来”。从BAKER太太的记录可以看出,贺家根本无法带
女儿出BAKER家,后者实际上已经扣留了贺梅。

1999年11月,贺家即明确要求BAKER家把女儿归还给他们,JERRY BAKER当时非常愤怒,
不准他们再提这件事,他警告说BAKER太太以前流产过,如果再次流产贺家得负法律责
任,他还暗示贺邵强考虑自己身份和刑案等问题。从这以后,BAKER家总是找各种借口
尽量拒绝贺家去探望女儿。2000年5月3日,贺家向少儿法庭提出请求,要求将贺梅领回。
第二天,也就是5月4日,MidSouth Christian Service的Dianne Chunn打电话向BAKER家报
密,告诉他们贺家去法庭要贺梅了(BAKER太太的证词)。MidSouth Christian Service是当初
安排贺梅去BAKER家的组织,但此时早已应该与此无关了。由于Dianne Chunn的一个电
话,BAKER家马上找了律师。在BAKER家律师的活动下,法庭以经济状况和贺邵强刑事
案为由拒绝了贺家的请求。

贺家最后一次见到女儿是2001年1月28日,也就是贺梅两岁生日,当时贺先生夫妇想带女
儿到附近的照相馆拍一张全家福,还说BAKER也可以一起去,然而,BAKER不允许,贺
先生夫妇就坚持,结果,BAKER叫来警察把贺先生夫妇赶出来。警察并且警告贺家不得
再到BAKER家来,否则会被逮捕。此后,贺家给BAKER打电话、留言,得不到回应。

贺家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于2001年4月9日,再次向法庭提出诉状,要求领回女儿。在
2001年6月6日的第一次听证会上,主审的HORNE法官向BAKER家提出这样两个问题:
“是否有任何书面的收养文件;贺家是否虐待或遗弃贺梅”。当得到两个否定的答案后,
HORNE法官对BAKER说”我相信世界上没有任何法官会让你收养这个孩子”。BAKER家
当即提出要推迟听证会到2001年6月22日,理由是6月6日当天律师没来。在这期间,
BAKER家暗中活动,把案子转出HORNE法官的手中,转到了高一级的CHANCERY 法庭。
在那里,主审的ALLISANDRATOS法官和BAKER的律师PARRISH是以前多年的同事。


2.2) BAKER家操纵法律程序继续占有贺梅

2001年6月22日,在HORNE法官的法庭上,双方都已入座,HORNE法官准备开始审理,
这时PARRISH站起来宣布,此案已经由高一级法庭接手了。HORNE法官很感突然,贺家
夫妇希望一下落空,简直如晴天霹雳。贺太太几乎当场晕倒,被搀扶着出去。

BAKER家在对CHANCERY法庭的提案中首先承认贺邵强和罗秦是贺梅的合法父母(legal
parents),然后说“贺家有意和故意地抛弃了ANNE MAE HE并且从2001年1月28日起拒绝
看望她达四个月之久”,提案要求永久结束贺家对贺梅的父母权(be forever terminated),
将对该女性未成年人的全部监护权、控制权、指导权交给BAKER家,并将贺梅名字改为
ANNA MAE BAKER。ALLISANDRATOS法官表示陈述的事实可信,因为这段时间内没有贺
家探望孩子的书面记录。

值得注意的是,这时贺家还没有律师。贺家的第一个律师(DENNIS SOSSAMAN)是从
2001年7月开始,由法庭指派的。贺家现在的律师DAVID SIEGEL从2002年2月16日才开始,
他是出于正义感主动免费为贺家服务的,他说:“if I were independently wealthy, I would
devote literally all of my time to this case, for this is precisely the type of case that inspired me
to enter law school in the first place.”。根据法庭文件记录和贺家现任律师SIEGEL先生说,
前任律师几乎什么也没做(very little of anything),上法庭前没有给贺家必要的指导,在法
庭上打嗑睡。而BAKER家的律师则采取了各种手段。美国法庭法官是被动的,律师是主
动的,没有律师或没有负责的律师显然给贺家在后来的法庭之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状况。

在BAKER家的影响下,法官得到报告,认为贺梅长得不象贺邵强,所以贺先生可能不是
其生父(BIOLOGICAL PARENT)---( 注意:这里说的是是否亲生,与曹长青猜测的结婚证拿
不出根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据此法庭要对贺先生进行DNA检验。第一次安排测试是
2001年10月29日,贺家拒绝了,他们出示了一个书面申明,认为这是对他们的侮辱。后
来贺先生在2001年11月17日进行了DNA测试,结果表明他是贺梅生父的机率在99%以上。

接着,BAKER家又向法庭提案:贺家可能付不起法庭费用;贺梅的护照在贺家手里,如
果让贺梅回家,贺家随时有可能把贺梅带回中国;根据这些,法庭在2002年2月7日命令
贺家不得与贺梅进行任何联系,必须交出贺梅的护照,必须出示结婚证,贺家必须支付
DNA测验等费用。法庭还命令贺家交纳1万5千美元的押金(BAKER家不需要)。如果不交出
护照,就要把贺家关入大牢。ABC的电视新闻拍摄了法庭的一个镜头:罗秦哭着说,“我
不想进监狱,我只想见到自己的女儿”,然后交出了贺梅的护照。

尽管从未听过BAKER家作证,一切都是通过律师,法官却表示他绝对信任BAKER家,所
以他们不需要交押金。可事实上,BAKER家在1993年申请了CHAPTER 7 破产,一笔钩销
了大量的信用卡欠账、几笔贷款和其他所有债务。三年多后(1997),BAKER家就买了一栋
价值三十七万七千五百美元的房子。 JERRY BAKER当时在PINNFUND USA工作,职位

了区域经理(REGIONAL MANAGER),后来这个FUND被SEC关闭了,原因是其管理层盗用
了高达三亿美元的投资。

2002年2月,BAKER家向法庭指控贺太太在他们家外面,看到贺梅在窗口就喊“贺梅,

是你妈妈”(可怜的母女)。BAKER家因此指控贺太太的情绪和精神可能不健康。据此,法
庭命令贺太太进行精神检查并向医生交纳5000美元检查费。贺太太被迫在2002年3月8日、
4月11日、4月30日进行了三次精神检查,更下一次检查时间未定,因为法庭指定的
GOLDSTEIN医生很忙。

BAKER家的另一个手段就是切断贺家的经济来源。他们追踪那些雇佣贺家的餐馆,传讯
他们到BAKER家律师的办公室提供证词,迫使他们解雇贺家。比如,BAKER家通过
CHANCERY法庭在2002年1月28日一天就传讯了(SUBPOENA TO TAKE DEPOSITION)贺邵
强夫妇打工的两家餐馆的老板等人到BAKER的律师PARRISH的办公室取证。

贺家还有比经济困难更麻烦的事,那就是他们在美国的签证问题。移民局是没有精力去
跟踪每一个签证失效或非法打工的人的,但有BAKER家盯着报告就完全不一样了。
BAKER家多次向移民局报告要求遣返贺家。在BAKER家的不断举报下,移民局在2002年
4月命令逮捕贺先生,并要递解贺家出境。如果贺家被递解出境,那他们就几乎毫无要回
女儿的希望了,贺家于是向中国大使馆求助。2002年6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写
信给田那西州和美国国务院,表明中国政府有义务保护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移民局管
遣返的Robert J. Smith告诉贺邵强说,BAKER多次与他联系要求递解贺家,SMITH并且
说:“INS而不是BAKER家有权递解(DEPORT)人出境。BAKER家非常想把你们遣送出境,
因为他们要占有你们的孩子。”


2.3) 贺邵强被指控的刑事案件

目前这个案子与贺梅案的关系在于,如果贺邵强有罪,那么他被移民局驱逐出境的可能
就非常大。除此之外,并无太多的牵连。尽管网上很多人以此批判贺先生的人品,但在
几乎所有文明国家,一个人在被定为有罪之前是无辜的。因此,在法律做出结论之前,
一切过于激烈说法都是无意义的。这里,作者只想列出几点事实。

齐女士是在1998年10月17日向MEMPHIS警察局打电话报告遭受贺先生的性攻击。时间是
一个星期之前,也就是1998年11月11日。MEMPHIS警方做了调查,认为没有依据起诉贺
先生,因为过的时间太长,又没有证人和医疗检察报告。1998年11月,发生了齐女士丈
夫殴打贺先生与其怀孕的太太的案件,这起打人案件有人证,而且有贺太太到急救中心
的医疗记录。但奇怪的是,州政府在处理这件打人案时却并未传讯证人就撤销了这个

子。贺家没有得到任何补偿。相反,事过5个月后,MEMPHIS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重新
起诉并逮捕了贺邵强。

从那时开始,贺先生一直在要求法庭进行有陪审团的审判(JURY TRIAL),这个官司已经持续了四年,贺邵强被传到法庭达二十多次,每次都是拖延,检察官方面劝贺先生认罪,然后就撤消告诉、不再追究。贺先生坚决拒绝。

陪审团给人定罪必须“beyond reasonable doubt",象这种没有任何证人和证据的案子,如此悬而不决是极不寻常的。这是贺邵强律师的看法。

关于这个案子,我在后面还会再次涉及到。


贺梅案的基本事实及对曹长青等人的反质疑 (PART III)

岳东晓



PART 3) 贺家的一切作为都是完全合情合理的

3.1) 贺家可以把小孩交给他人带吗?

很多人几乎是厉声斥责贺家把小孩给BAKER家带是不爱自己的孩子。这样简单地结论未
免太偏激了。

贺家在得到保证孩子能回到自己身边的时候,由于某种原因,把孩子暂时交给他人抚养
完全是正常的。我们中间很多人尽管收入不低,但由于夫妻中的一方需要上学或工作,
就把小孩送回国去,甚至有人是把孩子托朋友带回去,再托朋友带回来。有人要出去玩
就把小孩交给邻居家看管。或者因为要上班,把孩子交给保姆。还有,战争年代很多人
把孩子交给老乡一带数年甚至十数年。这些与贺家把贺梅给BAKER家带有什么本质区别?都是因
为某种原因,在确保孩子还能回到自己身边的情况下,把小孩交给别人带一段时间。谁
也不能100%保证孩子在这段时间内不出事,但没有人说这样做就是不爱孩子。

贺家的处境比这些情况更艰难。在贺梅去BAKER家的一年里,他们遇到了一系列远远超
过一般程度的困苦。贺先生有可能入狱,贺家的经济情况极差(否则可以请保姆),根据法
庭的记录,当时他们每月收入约五百美元;根据罗秦的医疗记录,她当时大量失血后,
奶水严重缺乏营养;在这种情况下,是MID-SOUTH CHRISTIAN SERVICES 的教堂人士主
动提出可以帮忙找到好心人带孩子一段时间。MID-SOUTH的这种服务并非专为贺家而设,
而是一种标准的慈善活动(否则贺家怎么可能想得到把孩子交给别人带?),这个服务有一
个长长的叫“INTERIM CARE AGREEMENT AND CONSENT FORM”的 印刷表单,从 这
个表单看贺家并非直接与BAKER家签订协议,他们只是与教堂签约将孩子给教堂,估计
教堂再单独与BAKER家签了协议。因此贺家当时把孩子暂时交由他人抚养看来是完全可
靠安全的。在挑选孩子的抚养人上,贺家是经过了仔细衡量,才选择BAKER家的,尽管
这个选择最后证明是个错误。

1999年10月,贺邵强找到了一份工作,经济有所好转,他们就开始要把女儿接回来。然
后就一直在为此事在逆境中挣扎,期间有很多人劝他们放弃算了,可是他们没有。如果
他们选择放弃女儿,他们现在的生活也许会平静得多,但他们义无反顾地选择了要女儿,
并且从未在这一点上犹豫、退缩过。这还不能说明他们爱自己的孩子?正如他们所说,
这可是他们的第一个孩子啊。


3.2) 贺家有权再生小孩吗?

几乎所有指责贺家的人都认为他们这么穷又生了小孩是不应该的。这种说法是非常危险
的。

生小孩是贺家夫妇的事,是他们的基本权力,是他们人生计划的一部份,要生几个,甚
么时候生,别人根本无权过问。贺邵强已经三十七岁,完全有充份的理由再要孩子。况
且,贺家生第二个小孩是他们经济已经好转的时候。各位的父母过去月收入可能不到二
十美元,远比贺邵强当时的收入低,但也有权生育平均两个以上的子女。如果按照那些
指责贺家生多了的人的逻辑,那美国人就可以认为中国人全是多余的:收入只有一千美
元一年,生甚么?!BAKER家要强行收养贺梅的理由之一正是贺家没有经济能力。

1970--1980年代,美国人把印第安人的小孩的80%以类似的理由从他们父母身边强行带走
送到寄宿学校,这在印第安人看来是种族灭绝,事实也正是如此,今天美国能说本民族
语言的印第安人已经只有三十万。

寒树因此质问贺先生是否爱他太太。这简直是可笑的,生孩子是夫妻两个人的事,难道
寒树太太生孩子是被强加的吗?按照寒树的逻辑,他也应该去问一下他父亲,生他的时
候挣几十大洋,能让他妈妈每天吃鸡吗?如果不是,又说明什么?是不是要剥夺他父亲
的父权?

3.3) BAKER家是善类吗?

我们无从得知BAKER家是否对贺梅好。我们只知道BAKER家想单独地占有贺梅,让她永
久地与其亲生父母割断一切关系,不与她父母见面,不与她的亲弟弟一起玩耍。这绝对
不是爱,爱是给予,BAKER家要的是一种对贺梅的绝对的控制与占有,是要彻底剥夺她
与亲人团聚的人性固有的需求。占有是一种自私的行为,剥夺则是一种极度自私的行为。
自私的人只会从自己的角度考虑,而不会替别人着想。美国高比例的家庭儿童性侵犯率,
冠冕堂皇的教堂人士对儿童的性侵犯就是这种极度自私的表现。

我们甚至不能肯定JERRY BAKER是否有侵害贺梅的行为。现在BAKER家突然搬走,不知
去向,连电话都不公开,他们在逃避甚么、掩盖什么?我们不能不替小贺梅担忧。

有人说BAKER家带贺梅这么久,花了钱出了力,所以有资格作她父母。这种说法是荒唐
的。请问一下花多少钱就可以强养别人的子女呢?贺邵强最初要领回贺梅时,BAKER出
价三千美元,要买下这个孩子。难道贺梅、贺梅与她父母的骨肉关系在BAKER眼中就值
三千美金?

BAKER家种种欲置贺家于死地的作法,包括暗示贺太太与恐怖主义有关等,说明他们决
非善类。正如Michael G. Ryan所说的,这些行为说明BAKER夫妇是恶毒、自私和残忍的人
(vicious, selfish and cruel)。

3.4) 贺家神经质吗?

贺邵强在美国读了英语和信息系统两个学位,在国内是重庆大学的教授,是教育程度很
高的人。从作者与他的交谈和EMAIL联系来看,他是非常通情达理而且很诚恳的一个人。
作者无法跟JERRY BAKER联系,因为他们搬走后,连贺先生都不知他们去哪了。从学历
来看,JERRY BAKER和其太太只有高中和高中以下文化程度。这样的教育水平,在美国
是非常低下的。

贺家一直是试图与BAKER家好好沟通的,但后者却是那样不近人情、不择手段。最后,
贺家被逼得实在无路可退,才诉诸法律,然而对贫穷的人来说,法庭也是如此的冷酷。

贺家夫妇现在心情如何呢?各位有孩子的如果能设身处地想一下就可以理解了,自己的
孩子被别人扣压、不知去向该是何等地心焦。对贺太太说为了孩子可以不惜一切的话我
是完全相信并理解的,这是一种伟大的、天然的母爱。我想贺家夫妇现在对当初把贺梅
托付给BAKER家一定是追悔万分,可是善良的人又怎能一眼看出别人的祸心呢?就象杨
百劳无法知道自己是签下白毛女的卖身契一样,贺家也无法看出BAKER家的计划或可能
的变化。

中国政府是保护中国公民的。正如中国大使馆李瑞佑总领事在给田那西州和美国国务院
的信中所言,中国政府有义务保护其公民的权益。大使馆并且几次打电话给贺家,提供
咨询。李瑞佑总领事于2002年8月15日直接写信给主审的ALLISANDRATOS法官,强调根
据中美领事协定第24条,中国政府有义务并且有权在美国法庭保护中国公民的权益,要
求该法官公正地处理此案。这封信是大使馆主动写的,贺家事先都不知道。

如果类似的事件发生在古巴等国家,那里的人民会象在ELIAN案中一样,游行抗议,给美
国政府施加压力,直到父亲接回孩子。同是中国人,我们应该在困难痛苦的时候互相关
心。即使不能关心,也没有必要再去对困苦中的同胞落井下石甚至幸灾乐祸吧?很多美
国人,包括贺家现在的律师和一些美国媒体,都是同情贺家,坚决反对BAKER家强占贺
梅的。这一点说明,人的良知和正义感是不分种族而普遍存在的。为什么有些中国人对
自己的同胞如此刻薄?难道海外的某些中国人还真保持了 文革的一些遗风,以斗人为乐
趣?有些指责贺家的话,如寒树断定贺家是想靠女儿拿绿卡等,逻辑是那么扭曲和丑恶,
简直不可思议!如果孩子能帮着拿绿卡,贺家出生在贺梅案官司之前的二儿子不行吗?
这样指责贺家的人会想得那么“歪”,正好说明他灵魂的阴暗和丑陋。

从中国大使馆的帮助,我感到了做中国人的尊严。只有在一个强大的国家机器的保护下,
中国人才可能享受他们做人的权利,而要建设一个强大的国家,这个国家的人民必需团
结。否则,我们将会象在1949年以前一样任人践踏。


3.5) 美国的司法一定公正吗?

这个问题,大家自己去回答吧。

作者唯一想说的是,在美国的法律面前,没钱根本没戏,有钱的用纸就可以把对方压死。
如果BAKER家钱再多点,多雇几个律师,光靠写几万页的材料,就可以把贺家拖得半死。

贺家已经把BAKER太太传迅出来取证,从里面得到不少有利的证据。但这样做一次需要
数千美元的花费。如果现在贺家得到资助,就能把JERRY BAKER等揪出来取证。揭掉
BAKER家的面纱,揭露他们试图掩盖的一切。


贺梅案的基本事实及对曹长青等人的反质疑 (PART IV)

岳东晓


4.1) 对曹长青的反质疑


作者没有时间去逐字逐句针对曹长青的所谓“疑问”做出分析,而是试图利用这点篇幅
再就要点从侧面做些说明。关于曹的很多疑问,贺先生已经自己作出回应,就不再重复。
曹的文章中问号不少,稍有逻辑的人都可以看出他的“疑问”完全可能有不同的答案,
而事实却只有一个。问题在于曹先生似乎预先有了一个答案,而且这个答案无需事实的
依据。

*) 曹疑问之一:罗秦没有体力带孩子?

关于贺太太被打送医的事,难道曹长青怀疑是假?根据作者拿到的贺太太被打案件报告
(INCIDENT NUMBER: 981108808),有两个证人,PING ZHUO 和JERRY MARSHALL。至
于这个案子为什么被撤消,我们不知道原因。但是有一点是清楚的,撤销这个案子是在
没有取证、没有通知受害者的情况下进行的。贺家一直在努力继续这个案子。

*)曹疑问之二:贺家有没有经济能力抚养小孩?

曹认为贺先生在国内工作了11年,应该有积蓄, 因为“过去十多年里,中国的钱已经有
点份量了”。曹为什么不根据国内教师收入估算一下贺应该有多少积蓄?根据作者去年
去重庆市访问了解的情况,当地一个程序员工资也不过每月八百人民币(一百美元),以前
当然更低。

曹先生忽略这样一个重要事实,那就是贺家当时的困难不光是经济上的。更重要的是法
律上的麻烦,如果一旦贺先生被捕入狱,留下贺太太一个人(不会英语)要维持生计还要照
看小孩是极困难的。很多中国人因为就学、工作等原因把孩子送回国,何况贺家这种情
况。


*)曹疑问之三:BAKER夫妇从一开始就存心不良?

这里曹把自己的似是而非的想法加到贺家头上,然后再质疑贺家。贺家甚么时候说过监
护权文件是私下签的?贺家再笨,也不至于说这样的谎吧?

很显然,曹长青根本没有理解这个案子的关键。那就是BAKER家一直想ADOPT(收养)贺梅,
这一点他们在证词里说得很清楚。但贺家从来没有过这个想法,贺家从未口头和书面让
BAKER家收养贺梅。我们无法确认BAKER家是否从一开始就计划好要通过后来的手段剥
夺贺邵强夫妇的父母权(PARENTAL RIGHTS),但他们从1999年5月,也就是贺家签监护权
文件前一个月,就专门聘了律师来办贺梅的事,后来的事情的发展正明BAKER家是有预
谋的。BAKER后来采取的各种手段证明他们绝非心地善良之辈。贺家的问题在于他们相
信了BAKER家。

*)曹疑问之四:BAKER律师霸道欺人?
这里曹先生又在把自己的凭空想象当成事实加到贺家头上。

曹先生认为要用DNA检验证实贺邵强贺梅的父女关系“唯一可能的解释是贺家夫妇拿不出
国内的结婚证,导致法庭认为贺邵强和罗秦当时并没有正式结婚”。曹先生的这个“唯
一”也未免太武断了。罗秦是F2签证,办那种签证的条件是什么曹先生不会不知道吧?
有DNA检验证明的孩子并不能取代结婚证,这一点曹先生也明白吧?从时间看,法庭是在
DNA检验结果之后再要的结婚证。

DNA检验的用意到底是什么?我们知道,美国人有相当大的比例并非“父亲”亲生的,而
是其母亲结婚后与他人生的。BAKER家很可能想按美国人的规律在这一点上赌一把,如
果证明贺先生并非贺梅生父,则贺先生很可能会退出这个案子,而英文都不懂的贺太太
则根本无法继续争夺自己的女儿了。这个解释是比较合理的。从BAKER家和其律师的其
他行为来看,他们确实就是不择手段的。

曹先生还提到律师都是为顾客服务,谈不上什么霸道。但众所周知,律师不过是被雇佣
者,他们的策略方法必须得到客户的批准而且往往由客户制订。也就是说PARRISH律师
的一切举动都是BAKER家操控的。

曹长青从USA TODAY的报导里得出结论,贺梅监护权文件是罗秦一个人去签的。接着就
质疑为什么贺邵强自己不去签却叫不懂英语的太太一个人签,进而在这一点上大作文章。
曹的这个疑问完全是由于他错误理解了USA TODAY上的英语。作者看了原文:“Mister
He says his wife signed over custody on June 3, only after assurances that they could take
Anna Mae back at any time.”, 这里只说贺太太签了字但并没有说只有她一个人签了字。
事实上,从作者得到的文件复印本看,贺先生、贺太太两人都签了字。贺先生签在签字
处的线上,而罗秦的签字在上面空白处,显然贺先生是先签的。


曹之疑问五:齐晓军“诬告”性攻击?
关于这一点,曹先生何不稍微作些调查,而不是道听途说,然后再左一个疑问右一个疑
问?

作者拿到了性攻击案的报告(MEMPHIS POLICE DEPT, INCIDENT NUMBER:
981005428)。报告日期:1998年10月17日;案发时间:1998年10月11日,13:45至14:
00(下午1点45至两点)。地点:530 PATTERSON ST。证人:无。Sgt. Bulter #0703 结论(原
文如此):“This case was reviewed with Assistant Attorney General Karen Cook, who
advised not to attempt to charge the suspect on Criminal Attempt to wit: Rape nor sexual
battery, due to the fact the time the victim report the offense and there was no witnesses or
medical report to collaborated her statement. Ms. Qi and Mr. he was contacted and advised
on the situation."

MEMPHIS 大学的CHARLES HALL博士在1998年10月11日下午见到贺邵强,他给贺邵强的
EMAIL:“Again, I give you express permission to print this out and give a copy to the
committee. When I saw you leave, I was sitting next to the open door of the Patterson lab; I
think it was around 2P.M, when I saw you leave, I do not remember seeing the woman at all. I
never heard or saw anything unusual that day".

为什么MEMPHIS警方在撤消该案之后五个月再次起诉贺邵强呢?警方撤消指控后,贺邵
强多方呼吁学校纠正错误,并要求研究生院院长等公开道歉。这时MEMPHIS大学Kathryn
Story向法庭作证,说她在1998年11月19日看了齐晓军身上的淤伤,她说那样子看起来象
是8天前的。

据罗秦说,齐晓军丈夫当时不在,她Room Mate是男的。

谁能判断伤是八天前的下午1点45留下的,而不是8天前的8:30PM留下的呢?


4.2) 其他人的评论
寒树等人的攻击性评论,作者不想再费力去分析了。对这些人,作者的忠告是:人还是
讲点良心好,即使对弱者,也用不着去踩几脚。寒树也有孩子,为什么就没有一点对罗
秦这个母亲的理解与同情?无论如何,罗秦没有什么过错,总是有作母亲的资格吧?


5) 请帮助贺邵强夫妇

贺家面临的困难是巨大的。法庭一次又一次的推迟他们的听证会,使他们至今无法替自
己申辩。BAKER家的律师在积极活动,要递解他们出境,以达到BAKER家永久占有贺梅
的目的。贺家需要帮助。

作者与很多中美人士一样与贺家素不相识,但是这一家人遭遇的不幸和不公令任何有良
知的人同情。骨肉团聚是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如果我们连这一点都不去维护,我们将
毫无任何人权可言。如果我们生儿育女的权利可以因为贫穷而被剥夺,那我们将成为种
族灭绝的对象。今天贺家遭遇困境,明天又会是谁,当明天无法预测的事情发生在我们
身上,我们能以人的温情、信任互相鼓励互相帮助吗?

我希望大家能尽力给贺家帮助,给贺梅基金捐款,向朋友介绍真相,向中国和美国政府
施加压力,要求保护中国公民在美国的正当权益。我自己是义不容辞。各位如果不能在
经济上帮他们,也应该在精神上、道义上支持他们!他们不只是为自己的女儿而勇敢斗
争,他们也是在为中国人的基本人权和正义斗争。如果他们的案子败诉,那将在美国建
立一个对华人极为危险的案例。我呼吁我的同胞、同乡、朋友、同学及一切有正义感的
人,让我们一起出力,让小贺梅回到父母的怀抱,让他们姐弟能在一起玩耍、一起健康
的长大。让我们向人们证明我们是能团结一致的,我们的权利是不容忽视的。

阿平 离线
级别: 论坛版主

显示用户信息 
7楼  发表于: 2004-05-13   

今天的新闻,无论广播,电视还是报纸,都把这登了头条了。
我是同情贺太太的。无论怎么样,在我的心里,血缘亲情,是无以代替的。
看着,我就难过。 sad.gif
onecat 离线
级别: 营长
显示用户信息 
8楼  发表于: 2004-05-13   
大略的读了一遍。真的好复杂,每一个人的心态都好复杂,做的事情也就不是那么容易解释了。

我的感觉是那个性侵犯案,贺和齐可能最初都带着点不良动机接触的。贺可能最终并没有对齐怎么样。感觉齐是一个心地颇不善良的女人。最让我感到可悲的是,齐对贺的性侵犯案,对贺梅抚养权案,是多么大的阻力。说不定这个女人是被贝克一家收买也不一定。这个女人,我相信什么都做得出来。

贺氏夫妻的生活,这么多年,我无法想象。。

我感觉贝克一家决不是善类。如果真有对孩子的爱,我觉得就不会如此,不管这亲身父母在他们眼里是多么不负责任。让孩子接触亲身父母,才是对孩子最好的爱。如果孩子长大了,成年了,她难道不想知道自己亲身父母是什么样的吗?既然那将会是她将来的心愿,是她成年后的心愿,那在她还是个不懂事的孩子的时候,为什么不给她这种亲身父母的爱呢?为什么要剥夺亲身父母给她的爱呢?贝克夫妇就是对孩子再好,血浓于水啊。不能代替亲身父母的爱啊。尤其是亲身母亲的爱啊!贫穷,富有,都不是爱的实质啊。爱就是爱,不是很好的物质条件能代替的。没有很好的物质条件,也能有充满爱的生活啊。就像我们小时候,父母不是很有钱,我们小的时候不能有自行车,不能有好看的衣服,要穿姐姐剩下来的,遇上父母心情不好的时候,还给我们一顿呢。可是父母终究还是爱我们的啊,我们也是爱我们的父母的啊。这就是亲情啊。我们之间的爱,不比富裕的家庭少啊。

我更不能理解贝克一家居然写信给移民局,让贺氏夫妻驱逐出境。这简直就是在撵一条狗!在他们心里,贺氏夫妻是什么?如果他们对贺氏夫妻都不能有关爱,同情,他们怎么对这对夫妻生下的中国孩子,黄皮肤,黑头发,和他们截然不同的一个孩子有真正的爱?一个人心里的爱,是能这么截然分割的么?!

我对贺的为人,不想评价。套用中国的一句古话,苍蝇不叮无缝的蛋。贺惹上这么多的麻烦,从性侵犯,到抚养权。不能不想想自身的原因。那中间就没有贪图小便宜的心思?无论金钱上,还是对女人。但是,这些应该和抚养权的最终判决无关。我很赞同法官霍恩(Harold Horne)的看法。贺氏夫妇如果没有虐待和抛弃孩子,和贝克一家也没有永久收养孩子的协议,就应该还贺氏夫妻自己的亲生孩子。在其中,贝克一家的所谓的对孩子的感情根本不应考虑,因为他们的感情,和亲身父母的感情是不能比拟的。



好好 离线
级别: 论坛版主
显示用户信息 
9楼  发表于: 2004-05-13   
QUOTE
在其中,贝克一家的所谓的对孩子的感情根本不应考虑,因为他们的感情,和亲身父母的感情是不能比拟的。


任何人的感情都是值得珍惜和尊重的,把一个呱呱落地的小婴儿抚养到五岁所付出的金钱,时间,和情感怎么能就凭没有血缘关系而一笔抹煞? 如果说贝克一家对孩子的情感不应考虑,那么孩子对贝克的情感是不是也应一笔勾销? 我自己是个母亲,我本身的体会是:我在怀胎十月对孩子产生的情感,远远没有在抚养他们成长时来得更具体,更深刻。 多少个不眠之夜起身去喂奶,多少次孩子生病我焦急得欲哭无泪,中国有句古话:生恩不如养恩大,就是这个道理。

在美国,有多少人远赴万里去中国,乌克兰,越南收养孤儿,如果这些孩子的父母有一天良心发现,想把孩子要回来,你能说血缘关系凌驾一切之上,养父母们就该拱手相让吗?

所以,这个事件首先是究竟贝克夫妇蓄意欺骗,还是贺夫妇贪财在先,机关算尽。 如果说是贝克夫妇以欺诈手法取得孩子监护权,则法律应该公平地将孩子归还贺夫妇。 但如果是后者,我绝对认为贺梅不应被归还这样的家长。

以下是法官对贺夫妇的评价,让我们听一听the other side of the story.



Mr. He is highly educated, both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exhibits a high level of intelligence. He has demonstrated that he also has a high level of knowledge of the culture in the United States, that he is familiar with the justice system in Shelby County, Tennessee, and that he is proficient in his knowledge and use of the English language. He is proficient in computer skills, including the ability to access the Internet and to use website technology to garner resources and seek assistance from experts. He has an aggressive personality and shows no propensity to be deterred or intimidated. He is a thoughtful and deliberate person who exhibits a proclivity to calculate, plan, and carefully predetermine his action and behaviors. At all times relevant to this case, Mr. He has demonstrated the ability to access knowledgeable advisors in any area in which he needs assistance, to scrutinize the advice given, and, if dissatisfied with the advice, reject the advice and seek out other advisors.

_ Since 1998, Mr. He has repeatedly engaged in a pattern of conduct marked by deceitfulness and dishonesty, without remorse, repentance, or conscience, and has shown a propensity to justify all means, including perjury, for what Mr. He deems to be justifiable ends.

_ Mr. He admitted that he lied about his income, under oath, in his December 20, 2001, deposition and that he said things that he knew were not the truth. During his deposition, Mr. He also knowingly and willfully gave false testimony with respect to material facts concerning his and Mrs. He’s assets. The Court has previously found that Mr. He committed perjury while under oath in Court hearings and pleadings filed in this cause.

_ The Court reaffirms and incorporates herein by reference the findings made by the Court relative to the perjury of Mr. He in testimony given before the Court on February 14, 2002, as memorialized in the February 22, 2002, order entitled “Judgment On Order To Show Cause Pertaining To Passport” and the order entitled “Judgment On Order To Show Cause Pertaining To Documentation Of Marriage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

_ The evidence also shows that Mr. He tried to procure an F-2 visa, in 1997, for another Chinese woman, who Mr. He claimed was his wife. Mr. He later admitted that this woman was not his wife and that he had committed a fraud on the University of Memphis.


_ Mr. He made material false statements on a loan application, dated October 18, 2001, relative to his employment, his income, his status as a student, and his personal references for the purpose of securing a loan for the purchase of a new vehicle.

_ Mr. He first entered the United States on a F-1 Student visa which allowed him to be employed and earn income. However, after he was suspended by the University of Memphis on September 20, 1999, and his student visa was revoked, Mr. He was not legally permitted to be employed and earn income in the United States. Nevertheless, Mr. He has been employed and earned income in the United States, since September 20, 1999, and has failed to report his income to the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thus defrauding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_ Mrs. He is an impetuous person not subject to being intimidated or deterred in achieving whatever she sets as her goal. The evidence shows that she is calculating, almost theatrical, in her actions. The evidence further shows that she is dishonest and manipulative, and has a history of acting in an unstable manner when it serves her own self-interest. For example, during cross-examination, Mrs. He would begin sobbing when asked difficult questions. However, Mrs. He would immediately regain her composure when asked subsequent questions. It appears to the Court that Mrs. He’s courtroom hysterics were calculated by Mrs. He in an effort to avoid answering the difficult cross-examination questions.


_ Though Mrs. He speaks sufficient English to carry on her daily affairs in the United States, she is not as proficient as Mr. He in knowledge or use of the English language and, unlike Mr. He, sometimes needs assistance with translation in technical or extraordinary use of the English language. She has confidence in Mr. He, prefers Mr. He as her translator, has no desire to part company with Mr. He for any reason and intends to cooperate fully with Mr. He to remain together with him as a family and believes Mr. He has never failed to keep her fully and honestly informed about the legal matters involving AMH.

_ Although Mrs. He does not speak the English language fluently, she appears to speak and understand English better than she professes. For example, Mrs. He spoke English during some of the Hes’ visits with AMH at the Bakers’ home and when Mrs. He took the Hes’ other children for medical treatment. She also spoke English during the incident when she was holding a sign outside of the Bakers’ home, and the Bakers’ neighbor, Rebecca Smith, asked Mrs. He to move her car, and she spoke English during the December 2003, incident at the Wal-Mart store. During the trial, in response to a question from attorney Linda Holmes, Mrs. He responded to the question by speaking in English, before the interpreter had begun interpreting Ms. Holmes’ question to Mrs. He. Mrs. He said, “Mr. Parrish filed legal motion,” then she stopped speaking English and began responding to the question in Chinese.

_ Mrs. He admitted signing a document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at falsely stated that she and Mr. He were married for the purpose of obtaining a visa allowing her to come to the United States.

_ Although the Hes were not married at the time, Mrs. He entered the United States illegally, in 1998, on a F-2 visa, as the wife of a person in the United States on a student visa, despite the fact that she indicated that she was single, not married, on AMH’s birth certificate.


_ Because of her status as an illegal alien, Mrs. He was not legally permitted to be employed and earn income. Nevertheless, Mrs. He has been employed and earned income in the United States throughout most of her stay, but has failed to report her income to the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thus defrauding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_ Mrs. He only seems to be interested in regaining custody of AMH when deportation seems imminent. This fact is evidenced by Mrs. He filing the two (2) petitions to modify custody in close proximity to receiving calls from the United States Immigration & Naturalization Service (“INS”), regarding Mr. and Mrs. Hes’ immigration status.

_ From the totality of the credible proof at trial, both Mr. and Mrs. He have shown themselves to be persons who do not consider themselves to be bound by the rule of law. Mr. and Mrs. He have demonstrated that they will do and say anything in order to achieve their desired goals.
苇儿 离线
级别: 论坛版主

显示用户信息 
10楼  发表于: 2004-05-14   
看到这一类的话题心情总是很沉重
ok5 离线
级别: VIP

显示用户信息 
11楼  发表于: 2004-05-14   
Afree on what 好好 said. 5 years is a long long time. For the little kid, she only know who lived with her in her whole life. It doesn't matter who give birth to her.
onecat 离线
级别: 营长
显示用户信息 
12楼  发表于: 2004-05-14   
一脑袋浆糊
作者: 神算子 05/13/04 8:18PM 于无忧城之无忧空间--CarefreeCity.com
--------------------------------------------------------------------------------
回复: This story seems (作者: 41follow2)

法官只需要考虑一件事情:
贺是否事实上遗弃女儿?

其他的人品, 人格, 道德, 收入, 精神状态均是扯蛋.
君子以君子方式教养子女, 小人以小人方式教养子女. 但他们都有权教养自己的子女.

法官如果仅仅以遗弃事实的认定来判案还有些说服力. 如今把一堆所有的破烂都装进同一个袋子, 他玷污了这个案子.

贺梅案之我见

作者: 神算子 05/13/04 10:05AM 于无忧城之无忧空间--CarefreeCity.com
--------------------------------------------------------------------------------

贺家输了, 估计他们很难继续打下去(资金和身份的限制).

判决是荒谬的. 法官采取的都是对方的论据, 贺家的都被忽视了.

案子其实非常简单:

贺家犯了错误, 法律是否因此有权剥夺他们的父母权?

有两种错误应该剥夺父母权:
1.虐待. 本案不存在.
2.遗弃. 对方认为贺家遗弃; 贺家不认为遗弃孩子. 最后法官采取了对方的说法.

我不认为遗弃成立.

贺家和对方签定是临时领养协议. 贺家一直和孩子保持接触, 直到对方叫了警察. 叫警察之后贺家试图用电话和对方沟通, 对方拒绝接电话.

以上是双方都承认的事实.

其他的理由比方说孩子和对方的感情依赖是事实, 但这依赖是蓄意图谋造成的依赖, 是靠强制禁止贺家亲近孩子所致.

这依赖也是美国司法系统强加给贺家的: 前任法官把一个简单案子拖了两年之久.

如果这理由也成立, 那任何拐骗孩子超过5年的都可以永远拥有孩子.

还有其他可笑的理由, 比方说对双方家庭条件的比较和稳定不稳定的评价.

这是虚伪无耻的. 难道穷人不能养孩子? 难道贫穷的孩子就没有幸福? 难道只有Bill Gate才能繁衍后代? 难道美国政府会把穷孩子都从父母那里掠走?

onecat 离线
级别: 营长
显示用户信息 
13楼  发表于: 2004-05-14   
从无忧上看到一个贴。觉得非常在理。案子被太多外在的因素搞复杂了。其实非常简单。这是法律,这不是伦理。应该看本质,而不是皮皮毛毛。

scubadiver 离线
级别: 营长

显示用户信息 
14楼  发表于: 2004-05-14   
Judging by the court ruling, I have to conclude that the Judge might have been fixed. Just read 好好's posting, where did the court say that Mr. and Mrs. He failed as a parent? no where! all the court is saying is that Mr. He and Mrs. He have this and that failings, but those accusations, even if true, cannot be the basis for deciding that Mr. and Mrs. He are unfit for parent. the biggest problem in the case is that Hes family does not have resources. part of the problem is also Tennesse is a conservative state. I bet if the case is tried in California the outcome will be totally different.
好好 离线
级别: 论坛版主
显示用户信息 
15楼  发表于: 2004-05-14   
QUOTE
这是法律,这不是伦理。应该看本质,而不是皮皮毛毛。


于法于理,我认为此案贺家都是站不住脚的。

论法律,贺梅被收养有完整的法律文件,有生母的亲笔签名, 如果这些都不算数,那么所有的收养关系就毫无基础可言了。 任何时候,只要生父母愿意,随时可以控告养父母,要回亲生儿女抚养权。

论伦理,贺家一而再地抛弃亲生女儿 (贝克曾在孩子三个月寄养期到期时提出让他们领回女儿,被贺拒绝了,理由是如果把贺梅还给他们,他们就要把她送回中国,而中国50%的女孩子都养不活的),只有在他们要被遣送回国的时候才有兴趣打官司要回贺梅。

QUOTE
Mrs. He only seems to be interested in regaining custody of AMH when deportation seems imminent. This fact is evidenced by Mrs. He filing the two (2) petitions to modify custody in close proximity to receiving calls from the United States Immigration & Naturalization Service (“INS”), regarding Mr. and Mrs. Hes’ immigration status.


什么是皮皮毛毛? 什么又是重要的证据呢? 难道只有贺家生身父母的身份是最重要的,凌驾于一切的证据吗?其他所有关乎他们的动机,品质,行为都可以一笔勾销。 我认为,恰恰是法官要衡量什么是对小贺梅最好的结果,所以双方都被做出了全面的评估,这绝不是没有意义的枝节。

其实真的不必把任何事情都上升到民族与种族的高度,这件事如果不是因为贺家是外国人的话,反而会更容易的把贺梅判给贝克。 在美国,亲生父母对孩子哪怕只是一点点地忽略,都会面临失去孩子监护权的危险,更不用说这种长期遗弃了。

QUOTE
where did the court say that Mr. and Mrs. He failed as a parent? no where!


对不起,由于判词太长, 我没有贴全部,有兴趣请看连接:
http://www.wreg.com/global/story.asp?s=186...ClientPrintable

对孩子生而不养,自己买新车,新电脑,旅游,(都是发生在要贺梅之前,贺梅一到两岁之间的事情),做父母做成这样还不叫失职?

每个人心里都有一杆秤,衡量什么是重要的东西。 这个案子由于参杂了很多因素在里面,所以折射出每个人看问题的出发点也不尽相同。 没有谁对谁错, 判决虽然是因着小贺梅的名义进行的,但没有人能预测将来,我们也不知道什么是对她最好的,就算她自己也未必知道。 我的立场是,爱不是空洞的,不是靠血缘来维系的,爱是靠感情来维系的,是具体到行动,是付出。 很遗憾,我没有在贺夫妇身上看到这些东西。
Troublemaker 离线
级别: 论坛版主

显示用户信息 
16楼  发表于: 2004-05-14   
什么都不能剥夺父母之为父母的权利.

真的, 这个案子太复杂, 感觉上不舒服.
不知道该说点什么.

那个齐什么看上去更不舒服.
人呢, 人!
Wen Wen 离线
级别: 论坛版主

显示用户信息 
17楼  发表于: 2004-05-14   


我私下里认为贺梅的养父母没有做错什么。相反的他们是一对很有爱心的人。他们收
养贺梅是出於人道,自己已经有三个孩子,并且可以再生养的夫妇, 还处心积虑地
抢别人的孩子,有点道理上讲不通。他们应该是出於爱心收养这个异族的弱小女婴。
有孩子的父母都知道养一个多病的孩子无论在精神上和物质都是很重的负担。但孩
子是活的,养一段时间虽没有血缘关系,感情上就不能割舍。我的一个姑姑曾捡了
一个弃婴,本打算给她找到归宿就了结了。可谁知一个星期下来,无论谁也不能再
提给孩子找归宿的事了,她已视她为己出。计划生育的找上门,因她已有一个孩子,
她没有权力收养这个孩子。从此她带着这个孩子东躲西藏,从前视为生命的仕途呀
事业呀都可以抛到脑后了。最后终於花钱给孩子买了个户口。现那个孩子已长成亭
亭玉立的少女,没有人再关心她的来历了。
贺梅的父母从严格的意义上讲是抛弃了自己的孩子。无论多艰难父母能够存活,就
能以父母的爱把孩子拉扯大。如果他们真的爱他们的孩子当初就不该让别人收养,
如果他们爱自己的孩子, 就别再打扰孩子正常的并不缺乏爱的生活。
Wen Wen 离线
级别: 论坛版主

显示用户信息 
18楼  发表于: 2004-05-14   
又及:

我及其反对生而不养的父母,无论送给祖父母,还是寄养在保姆家。

等孩子长大做父母的会得到“恶报”,孩子对父母不亲是极普通的报应。

“大雁河我的保姆”相信是有人读过的。
lotus 离线
级别: 论坛版主

显示用户信息 
19楼  发表于: 2004-05-14   
我打字慢。 转两个说出俺心声的贴
============================
送交者: 伪小宝

这案子里都是烂人,BAKER,老齐和老贺..等等,没个好货,谁赢谁输我根本不CARE,这点我和小贝看法一样.

但我希望贺赢,为什么?很简单,在美国,华人和白人打官司,华人从来没赢过,至少是99%没赢过,前几年那个陈什么果的在DETROIT让一对白人父子生生用棒球棒打死了,看看最后是怎么判的?那老爹当时没罪,罚了3,000刀,那儿子也就一年PROBATION,现在估计也在逍遥快活呢,报应个P!

所以,大家作为华人一族,象这种是非不清的案子(这么多争议至少证明了是非是很难判断的吧),大家就得象黑哥们一样,无条件支持同族兄弟姐妹,否则,别说我嘴毒,下次轮到你倒霉和个老白单挑 - 象被白LG甩了,象被白人在工作场所欺负了,等等,你也甭指望有人帮你.

简单吧.

======================
送交者: Lonehand


网上占上风的观点是:不论贺如何SB,如何混蛋,跟法律的公正无关。。。是这个调调吧?

俺奏提出几个不同的角度,跟兄弟姐妹,老少爷们儿们切磋一哈:

1。谁说法律永远是公正的?有句名言说的好:法律从来都不是无懈可击的,要不咋有吃法律饭的涅?

2。美国的法律是老美为美国人定的(奏是OF AMERICANS, FOR AMERICANS),既使老中入了籍,也还是IMMIGRANT,种族歧视大家都有体会吧?RACIAL PROFILING 都听说过吧?小贺连身份都有问题,还能打赢官司?

3。假定把原告被告对调一哈,官司拿到中国,是B家的孩子让小贺养。。。最后中国法官把个小“金丝猴”判给小贺,大家以为公正了?俺要说的是,民族感情是一个因素,CASE在美国,法官是老美,法律是老美定的,小贺能赢?!考,见了鬼了!
。。。。。。。。。。

唠叨半天,奏是想提醒大家:旅居海外,是你我的个人选择。不要因为呆的时间长了,奏有FALSE IMPRESSION,以为老美的法律奏(该)是100%公正的。
。。。。




描述
快速回复

验证问题:
3 * 6 = ? 正确答案:18
按"Ctrl+Enter"直接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