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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药家鑫终于死了
不用心 离线
级别: 军区司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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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楼  发表于: 2011-06-08   
Re:回 28楼(maggie) 的帖子
引用
引用第36楼未火于06-08-2011 01:27发表的 回 28楼(maggie) 的帖子 : 1UE6 4Kl:S  
你觉得有点难过,因为你还没有100%从受害者和社会的角度来看。你心里面还是有一丝丝把药当做一个正常的年轻人来看。 f6p-s y>  
qNYN-f~@,  
有良心的人撞倒人后,应该马上施救。正常人撞倒人后,可能会害怕而逃走,也可能叫救护车。只有极度心理变态的人才有药这种行为。想想看,他在车里随时带着刀是为了什么? pov)Z):}G<  
13@|w1/Z  
对药这种人是绝对不需要同情的。因为他已经不是“人”了。正如我们不会同情希特勒一样。 @>p<3_Y1  
BZR:OtR^  
a'2$nbp}  
情绪难道有对错?而且谁能主宰别人的情绪呢? EJsM(iG]~M  
CitDm1DXt/  
前面两问皆非重点,最后一问:非正常人不需要同情? k&,~qoU  
Lying lubricates interpersonal relations. Without lies our social life would soon grind to a complete halt.
水做的鱼 离线
级别: 论坛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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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楼  发表于: 2011-06-08   
引用
引用第38楼柳牛牛于06-08-2011 01:43发表的  : 5[* qi?w=  
看来坛子站内信又出问题了,我没有收到maggie的回复,一条都没有。 S$Q8>u6Wk  
[^U#Qj)hL  
现在是用的手机上网,打字很慢,半天写不了几个字,谢谢鱼版主! w8S p <6*  
XgLL!5`  
IHJ=i-  
你的谢让我感觉有点尴尬难得这几天空些,认真读了几个帖子。 ?34 e-  
1@QZnF5[  
未火的话虽然火药味道重,但也是反应民心所向。 H\qC["  
在这个问题上这个时候来做学问是有很大风险的(我指客观性的风险),可能要放一放再看。 V`bi&1?6\  
dt`{!lts'  
注:这会儿我不是管理员。
没有人是一座孤岛,可以自全。每个人都是大陆的一片,整体的一部分,……任何人的死亡都是我的损失,因为我是人类的一员。因此,不要问丧钟为谁而鸣,它就为你而鸣。
不用心 离线
级别: 军区司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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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楼  发表于: 2011-06-08   
引用
引用第41楼水做的鱼于06-08-2011 01:59发表的  : ho0@ l  
^d~1E Er  
G=A,9@+c  
你的谢让我感觉有点尴尬难得这几天空些,认真读了几个帖子。 IiZ&Pr  
uU:CR>=AKW  
未火的话虽然火药味道重,但也是反应民心所向。 k&. Jk B"  
....... w\DVzeW(  
H<}^'#"p  
qt;y2gf=  
管理员辛苦了,的确有很广阔的讨论空间。如果大家能绷住火药,只发议论就好了。 DBCK2PlJ  
Lying lubricates interpersonal relations. Without lies our social life would soon grind to a complete halt.
找找感觉 离线
级别: 军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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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楼  发表于: 2011-06-08   
是,这个从专业角度发表的评论是有风险的,因为从情感上绝大多数人包括我在内都认为药该杀!不过,我觉得如果大家先放下情感,真的从专业角度来一场学术讨论,可能更有意义。比如说,牛牛提到“第一次犯罪”、“自首情节”、“一般量刑”等,大家的理解似乎就有差异,讨论清楚了,对以后案例有帮助。 mGGsB5#w>  
还有,我认为,法大于情,这很重要。如果法律有漏洞,那应该修补,但在修补之前只能按法执行。
柳牛牛 离线
级别: 论坛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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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楼  发表于: 2011-06-08   
回 41楼(水做的鱼) 的帖子
不尴尬,谢你是因为帮我引用证据,刚才说了我是手机上网半天打不了几个字,引用这么高难度的活儿在手机上无法实现,尤其对于我这种刚刚接触安卓系统的菜鸟来说。 !Z5[QNVaV  
YBP:q2H  
关于药家鑫这件案子,在我们同行之间也有各式各样的声音,这很正常。药家鑫的自首行为、悔罪行为、药家鑫父母的民事赔偿行为在量刑时究竟怎样参考(这些都是法律规定的法定或者酌定量刑情节)、最高院出台的两部规范性文件(会议精神和刑法修正案八)究竟应该怎样适用、药家鑫是不是一定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才符合法律精神,这些才是我希望参与讨论的话题,毕竟这些从轻、减轻情节和法律依据真真实实存在着,是对药家鑫的犯罪定性、量刑的裁判依据之一。 8G5m{XTS(  
a'jR#MQl?  
辩论总要在同一个层面上,不能像8楼引用的那位同仁在博客里回复的:“你跟他讲法律,他跟你谈道德,你跟他讲道德,他跟你谈制度。”,言辞激烈之时还不忘对向对方人身进行攻击,这样没法正常讨论任何问题。因此我不再回复这个帖子,因为,没有意义。 y;AL'vm9  
------当我离开这房子的时候,我知道身后有一双眼睛盯着我,但我一定不会回头。我只不过想见见她,看看她的样子,既然她不给我机会,我也一定不会给她机会。
zhaofeng 离线
级别: 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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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楼  发表于: 2011-06-08   
       支持牛牛。 BY o/57&:  
   C,p J`:P  
     单纯依靠道德舆论的力量只能收到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效果,而我们更需要的是建立长期稳定的制度。       ZJ 77[  
   KhW;RD  
  
宝子妈 离线
级别: 军区司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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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楼  发表于: 2011-06-08   
未火,你太激烈了。 `QUy;%+  
对一件事有不同的看法,是很正常的。因为观点和自己向左就诅咒人家,也太过了。 p mFk50`  
^=^z1M 2P  
卡拉 离线
级别: 总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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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楼  发表于: 2011-06-08   
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后各方反应 药父:但愿把他的罪恶全带走
来源:千龙网 6Kj'Zy VL  
1<<kA:d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意杀人罪犯药家鑫7日在陕西省西安市被依法执行死刑。 ,.o<no  
1 `7<2w  
  2011年4月22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药家鑫提出上诉。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于5月20日依法作出裁定,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PB' M  
G5,~Z&}YS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药家鑫开车撞倒被害人张妙后,又持刀将张妙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药家鑫仅因交通肇事将被害人撞倒后,为逃避责任杀人灭口,持尖刀朝被害人胸、腹、背部等处连续捅刺数刀,将被害人当场杀死,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药家鑫在作案后第四天由其父母带领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但不足以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 d|*"IFe  
ad_`x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7日上午在宣告上述裁定后,对药家鑫执行了死刑。 i9D0]3/>  
\xUe/=  
  各方反应 j}AFE  
<uc1D/~^:  
  张妙丈夫王辉: wHem5E  
  农忙结束就安排亡妻丧事
D r~=o%  
$ A9%UhV  
  昨日16时20分,记者拨通被害人张妙丈夫王辉的电话时,他还在地里忙着割麦子。“药家鑫已经被执行死刑了吗?我到现在还没接到法院的通知。” 王辉告诉记者,“我相信法院,相信药家鑫会罪有应得。”王辉说,“张妙的遗体现在还存放在殡仪馆,我听说药家鑫被执行死刑的消息后,就在心里默默地对张妙的亡灵说‘你安息吧,我会好好抚养娃。现在全部的希望都寄托在娃身上。’”王辉盘算着,等农忙一结束,就安排亡妻张妙的丧事。 & BvZF  
zA;@@)hwR  
  药家鑫父亲药庆卫: ZJjTzEV%^B  
  但愿把他的罪恶全带走了
,= &B28Qe)  
N|Sf=q?Ko  
  昨日16时54分,药家鑫的父亲药庆卫在微博上说:“药家鑫今天被执行死刑……但愿药家鑫的死,把他的罪恶全带走了,不要再遗害人间。”在微博中,药庆卫也表现出了一个父亲失去儿子的痛苦:“我好无助,网友们你们就评论吧,哪怕是大骂也好,什么声音都是安慰。”昨日下午,药庆卫发出的数条微博,有很多人评论和转发。 atW'  
/2m?15c+  
  网友: k3t78Qg  
  希望类似悲剧不要再发生了
$7'g Rb4  
fbkd"7u  
  药家鑫昨日被执行死刑的消息传出之后,在网上引起极大的关注。网友们在松了一口气的同时,也开始反思药家鑫案,并且希望未来不要再发生类似的事情了。网友“想飞行的马”:药家鑫死了,这是两个家庭的悲剧!一个无辜失去生命,留下无尽哀伤的残缺家庭;一个毕业歌还未来得及唱就永远定格在青春的残酷尾巴上!网友“列那男爵”:药家鑫死了,我们口口声声说的“正义”俩字仿佛比以往更加坚挺。药罪恶滔天,确实该死。但我仍心存不忍,毕竟青春年少。但愿类似的悲剧不要再发生了。 5&f{1M6l>  
N7s'6(`=X  
  法律人士: 2PR^:h2  
  彰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R+~cl;#G6  
`+/H^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岳成律师昨日表示,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彰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同时也体现了司法部门的公信力和权威。长期从事犯罪心理和青少年心理问题研究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昨日说:“现在药家鑫被执行死刑了,但我认为人们对这件事的反思不应就此结束。”李玫瑾教授表示,“这个案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为什么一个钢琴过了十级的人能如此行凶?药家鑫的父母在教育子女的方式上有什么问题?而在现实社会中,和药家鑫父母用着相同或相似的方式教育子女的人又有多少?希望人们通过反思能够引以为戒,不要再做第二个药家鑫的父母。”
“If a man does not keep pace with his companions, perhaps it is because he hears a different drummer. Let him step to the music which he hears, however measured or far away.”  -----  Henry David Thoreau
卡拉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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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楼  发表于: 2011-06-08   
Re:藥家鑫終於死了
我觉得这个李教授很过分。药的死和她的推波助澜有一定的关系,现在她还在药父母最悲痛的时候指责他的父母。此外,她 的言论对受教育不多的人有严重的歧视,照她的说法,只有象张妙这种没有受过多少教育的农村人才会杀人。什么逻辑?
“If a man does not keep pace with his companions, perhaps it is because he hears a different drummer. Let him step to the music which he hears, however measured or far away.”  -----  Henry David Thoreau
露佳 离线
级别: 军区司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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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楼  发表于: 2011-06-08   
回 48楼(卡拉) 的帖子
赞同卡拉! 如果没有这个李教授当初的 "钢琴杀人" 理论,也不至于会激起那么大的民愤,现在药刚走,又马上对药的父母进行指责,这叫神马 "教授" ?!
红眉 离线
级别: 论坛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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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楼  发表于: 2011-06-08   
为何不允许药家领取尸体? 5`<eKwls  
"|m|E/Z-9  
隐恬 于 2011-6-8 17:53:58 发布在 凯迪社区 > 猫眼看人 XIWm>IQ[)  
作者: 刘晓原  YOAn4]j  
o_Si mJFK  
据新华网西安6月7日电称,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意杀人罪犯药家鑫7日在陕西省西安市被依法执行死刑。 %ObD2)s6:^  
3?E&}J<n  
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后,其父药庆卫在微博中发了多条消息。 !tHt,eJy  
h)v^q: ='  
    他说,药家鑫今天被执行死刑,我们在家等待去认尸体,谁知法院不让看尸体,让我们等着领骨灰,我给孩子说过不捐献任何器官,因为孔教授说“药家鑫一看就是杀人犯”,我真担心药家鑫的器官会连累别人,但愿药家鑫的死,把他的罪恶全带走了,不要再遗害人间。 Q#Y k?Kv~  
EHlytG}@  
    他表示,真希望中国的法律像孔庆东教授说的那样“满门抄斩”,那样的话对我来说也是一种解脱。死不见尸是怎样一种感受,没有经历过谁都无法体会,经历了也无法表述。 )=Q)BN[  
#2tCV't  
    我以为,西安中级法院不让药家领尸体,只让等待领骨灰,也是有依据的。这个依据就是《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48条第二款规定,罪犯被执行死刑后,应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尸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F #{gfh  
m ga6[E<  
    很多城市都实行了火葬,有了火化条件后,法院就会依司法解释规定,不让家属领取尸体,只通知领取骨灰。 S }>n1F_  
;p ]y)3  
    自古以来,“收殓”在意外事故中死去的亲人尸体,或被执法机关处死的亲人尸体,是死者亲属义不容辞责任,也是不可侵犯权利。古代尚且允许家属享有收尸权,为何社会进步了,反而难以保护呢? hGf-q?7  
M/*NM= -a  
    从药庆卫发的微博来看,他是在担心儿子被执行死刑后,器官会被摘走移植给他人。不让见尸体,只准领骨灰,他有这样的担心也是正常。 <g9"Cr`  
vSW L$Y2  
    据《中国死刑犯器官捐献调查》称,在卫生部的一次会议上,副部长黄洁夫曾经对记者说,中国这样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器官捐献的主要来源竟是死刑犯,实在有损中国的大国形象,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去改善。 9Z6C8J v  
c[ht`!P  
    中国协和医科大学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翟晓梅教授指出,我国目前97%以上的移植器官来源于尸体器官。他认为,如果死刑犯与普通公民一样捐献器官,并且其捐献是自愿同意的,是可以得到伦理学辩护的。不过,由于死刑犯处于弱势地位,确认其自愿的知情同意是很重要的问题。我国著名生命伦理学家邱仁宗教授曾撰文对此问题进行过阐述和讨论。 R1-k3;v^  
X[W]=yJJ  
   我以为,司法机关剥夺的是罪犯生命权,无权消灭罪犯的尸体,尸体应交给家属处理,除非罪犯没有家属,或家属不愿收尸。如家属同意对尸体火化处理,法院也应通知家属到场见证。在罪犯执行前,如同意死后捐献器官的,也应通知家属在场见证签订自愿捐献书。 ba@=^Fa;  
4q$H  
    社会在发展,司法要文明,法治应进步。保护家属的收尸权,防止变相器官买卖,这个问题值得立法机关重视
鐡手 离线
级别: 论坛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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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楼  发表于: 2011-06-08   
Re:回 11楼(卡拉) 的帖子
探讨问题没有错,不喜欢吵架、口水仗,各自表述自己的观点应该是好事! $gp!w8h  
^t'3rft  
引用
引用第12楼柳牛牛于06-07-2011 20:39发表的 回 11楼(卡拉) 的帖子 : A6ewdT?>,  
………… THhy~wC".  
药家鑫有自首情节,已经得到两级法院认定。法律规定自首属于法定可以从轻、减轻情节。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会议精神明确指出:死刑复核工作已进入规范运行、稳定发展的阶段。“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oJ78jGTnb  
|xr32g s  
…………
<E':[.zC  
qvt-  
其实从上面引述的文字中已经可以看出,自首情节能否得到法律的宽恕,关键还要看其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法律用词是“可以”从轻而不是“必须”从轻。 LNQSb4  
_eLVBG35z  
所以药案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rqm8z50a  
sa1mC  
F?Or;p5`Y  
引用
引用第12楼柳牛牛于06-07-2011 20:39发表的 回 11楼(卡拉) 的帖子 : fY2wDD  
………… U '[?9/T  
并且,根据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中限制减刑的相关规定,药家鑫如果判死缓,限制减刑,至少也要在监狱服刑27年,这对于一个89年出生、刚刚22岁的年轻人来讲,已经是极其严厉的惩罚,足以威慑今后交通肇事妄图杀人灭口者。 bO49GEUT _  
....... jiIST^Zq#t  
,2WH/"  
Xz;b,C&*t  
偶觉得药案如果判死缓,肯定不“足以威慑”今后交通肇事杀人灭口者,因为这类事情已经有增多的势头。 v9}[$HWx  
Vos?PqUi 4  
C4$/ ?,K(  
;^l_i4A  
.V%*{eHLL  
fo\\o4Qyh  
|Vx~fKS\  
OR+A_:c.D  
找找感觉 离线
级别: 军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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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楼  发表于: 2011-06-08   
“我好无助,网友们你们就评论吧,哪怕是大骂也好,什么声音都是安慰。”------一个父亲的伤痛,让人好难过,别再伤口上撒盐了。 -Gsl[Rc0H;  
其实我赞成专业人士对这个案子进行讨论,这和药是否罪大恶极死有余辜是两回事。我希望这样的讨论可以认清几件事:1、在现行法律体制下,药案的量刑过程和结果是否有瑕疵?2、如果有瑕疵,为什么?对药这样一个激起民愤的案子,如果不能定成铁案,那是否说明现行法律体系有需要弥补的漏洞?3、法律是冰冷的文字,每个人的解读可能不同,所以常有司法解释。通过药案,是否可以让人们对一些法律条文的解读更清晰,让更多的老百姓对法律条文理解的更清楚一些? um8AdiK  
最后一点是我更关心的,目前我们的法律体系有一个现象,就是司法解释比较多,甚至出现解释大于法律条文本身。比如刚出台的有关醉驾那个法案,刚两天,高法来个解释:轻微不入罪。很搞笑,啥叫轻微?法院以后到底依据什么判案?
lotus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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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楼  发表于: 2011-06-08   
我支持柳牛牛律师的探讨。 只有这样冷静公正的声音, 才可以使我们少一些冤案、错案。 K="I<bK  
Kj*m r%IaU  
我也支持最高人民法院论的“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 这个后果特别严重,有一部分是药的辩护律师的罪责。 正是缺少道德的粉饰和狡辩,让此案引得群情激愤。
我随你
未火 离线
级别: 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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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楼  发表于: 2011-06-08   
回 40楼(不用心) 的帖子
请别扭曲我的回复。我可是一个字都没有说maggie的话是错的。我只是分析为什么她会有一点同情药家鑫。我也没有批评maggie的意思。 J0Four#MD  
X*Z5 P  
而且也请你注意一点:我原话里面说药已经不是“人”了,意思是他的作为是极为不人道的。 r#xk`a  
你的问题“非正常人不需要同情? ”。请问你所谓的“非正常人”是什么人?按照我的理解,“非正常人”的意思有很多种。而药的做法不只是“非正常”,而是“极不人道”。 g'G8 3F  
<q7s`,rG  
啰嗦那么多,最后的问题:你同情希特勒吗?你同情南京大屠杀里面的杀人者?
未火 离线
级别: 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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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楼  发表于: 2011-06-08   
回 43楼(找找感觉) 的帖子
请问你为什么只认为“从情感上绝大多数人包括我在内都认为药该杀!” *1;23BiH-  
事实上这个案件里药被判死刑不只是“从情感上觉得”,而是非常符合法律规定的。 ,L-C(j  
n0.8)=;2  
药家鑫这个案子: J1-):3A  
1.案情清楚:整个罪案过程是清楚非常异议的。 |t\KsW  
2.证据确凿。人证罪证都齐了。 X^in};&d  
\:sk9k  
相比之下,钱云云案和七十码案,案情是不清楚的,钱云云的死亡过程到现在还有异议。至少那个七十码,都成了笑话了。顺便一提,这两个案子怎么不见“法律专家”出来支持正义啊? R^9"N?Q7;`  
!b%,'fy)  
药家鑫这个案子只有怎么判的问题。 {v+a!#{c7  
其实这个案子可以分两个部分 11*"d#  
一是开车撞人。这个是意外,如果没有后面的事情发生,最多算个交通肇事罪。可能判个一两年吧或者罚款而已。 T|f_~#?eV  
二是谋杀。药为了一个自己认为可能发生的情况“受害者将来纠纷”,把毫无反击之力(当时还需要他救助)的受害者连捅多刀而死。行凶后逃逸。请问律师,这该算一级谋杀罪了吧? E:Y:X~vy  
3%NE/lw1  
至于说他有自首情节这点。这个法官在判决时已经解释了。虽然有自首,但基于犯罪行为特别恶劣,不免于死刑。 gStY8Z!k  
我不是律师,但我注意到在说的自首时只是说“从轻”。至于这个“从轻”的程度如何,好像没有具体说明,要看具体案子和法官的拿捏。考虑到药家鑫除了谋杀罪外,还有交通肇事罪,即使有自首情节,判药家鑫死刑是非常适合的。 Y}/jR6hK  
N&B>#:  
?1m ,SK  
总的来说,相比其他引起关注的案子比如钱云云七十码,药家鑫这个案子是非常符合法律。更不要说相对于那些在政治干预下的冤假案了。而我们的法律专家,偏偏要拿药家鑫来说事,宣传什么法律正义,对于许多有问题的案子却睁一眼闭一眼。如此专家! * NMQ  
不用心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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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楼  发表于: 2011-06-08   
回 54楼(未火) 的帖子
读这个回复我没有读出火药味道,我愿意和你探讨交换思想。 ry,}F@P&  
(^S5Sc=  
第一,对错是思维倾向的标签,说一个人错,不一定代表“批评一个人”。这两件事情并非自动联系在一起的。我没有说你有批评 maggie. 你说“对药这种人是绝对不需要同情的”,是一种倾向性,我说情绪没有对错,是指情绪没有“应该”,没有“需要”。只是一种主观的反应。 \|!gPc%s  
 3Vu8F"  
第二,你说药“不是人”的论述,不敢苟同。我理解为,你说他“心理极度扭曲”,没有正常人的恻隐之心,行为极度失常到“不人道”。因为我是个半路出家的心理学家,我说的“非正常人”指“心理非正常人”,在这一点上多说两句。 luF#OPC  
_z:Qhe  
西方有 insanity verdict,中文术语我翻译不过来,就是说一个心理有问题的人犯案量刑的时候,要考量此人的心理状况。很多人因此无罪开释。我个人非常不赞同这种做法,因为这样把有心理问题的人双重隔离于正常社会之外。1,这些人被列为“不正常”,就是和我们不同。党同伐异,人的天性:非我族类,其心必异。正常人看他们首先就戴了有色眼镜。2,这些人被和“犯罪”联系起来。他们不但心理不正常,行为不正常,更丧心病狂。最要命的,犯了事儿还无罪。你瞧,正常社会岂容得下他们? 5}SXYA}  
bD@@tGr;W  
但是,这是法律规定的。很多有钱人真的因此被释放了。还有很多所谓的专业人士,不停的巧立明目,有偷窃瘾的偷东西不犯法,狂躁的飙车不犯法,还有性瘾?似乎就值得原谅了——好在他老婆还是分了财产,让人欣慰几分。 5 TET<f6R  
Ak|b0l>^  
anyway,我想说的是,确实存在很多有心理问题的人,他们不能像正常人一样控制自己的情绪甚至行为,我们通常仰仗的 will power,自我调节约束力,在这样一伙人身上行不通。怎样看待他们呢?弃而不顾,甚至杀之后快?有一点可以肯定:对真的有问题的人,杀一儆百的效果是不可能有的。 h]C2 8=N  
w$% BlqN  
这是个非常深奥的甚至是哲学问题,我扯了一通其实没有答案。我只是希望更多的人能对和我们不同的人也能平等的对视,在社会给他们留下平等的空间。 Ao!=um5D J  
f)tc4iV  
第三,我不认识希特勒,也不认识屠杀的杀人者。同情这种情感,不是对任何人或者事情都可以招之及来的。我看南京大屠杀纪念馆的时候非常伤心,希望所有的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惩罚。但是,法律的基石是公平,不是正义。我认为凶犯能走正常法律程序,被绳之于法,比“杀人者必须死”的逻辑,更重要。 YnxU (v'\  
Lying lubricates interpersonal relations. Without lies our social life would soon grind to a complete ha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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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楼  发表于: 2011-06-08   
1、司法是个很专业的活,因为关乎人的生死甚至社会稳定,所以其专业程度某种意义上不比发射导弹或者心脏搭桥来的低。我不学法律,尽管你所说的一些问题和论据都注意到了,但仍不敢说自己就能理性判断,只能说是感性思维。 X0x_+b? _  
2、你提到钱云云案缺乏专业人士的声音,让人很气愤,我也生气,因此我更看重这个案子里法律人士的讨论和思辨,开始总是好现象。 ] 1Qi=2'  
不过说实话,有些声音我们没听到,未必是没声音,或许只是我们没听到,越是这样,我们越要鼓励和珍惜那些发出来的声音。
未火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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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楼  发表于: 2011-06-08   
回 37楼(水做的鱼) 的帖子
尊敬的管理员: Rc%PZ}es  
Ey = 4 b  
请别对我的回复断章取义。  f }-v  
gDc]^K4>  
“别站着说话不腰疼”这句话后面接的是“想想受害者!!!想想受害者的家属!!!!!! ” (6[Wr}SW5  
我这是针对从受害者和受害者的角度来说。怎么就不是就事论事? ,A?v,Fs>O[  
一个社会案件,某人”以法律“来看就是就事论事,我从受害者和受害者的角度来看就不是就事论事? ]84YvpfW  
法律人士帮药家鑫辩护是就事论事,我指出他没有从受害者的角度出发就不是就事论事? qqD0R*(C  
MZiF];OY  
”反对药家鑫被执行死刑的人,小心你和你的亲朋好友也被撞倒后被捅八刀。 “ wKrdcWI,Z  
这是案件后果和社会的角度来说的。一个社会案件,某人”以法律“来看就是就事论事,我从社会后果的角度来看就不是就事论事? DD6'M U4  
知道南京彭宇扶老太太的案件不?现在很多人都说不敢顺便帮助人了。这就是一个案件对社会的影响。顺便问问法律人士,彭宇这个案件证据不足却按照认定逻辑来判彭宇有罪,司法正义在哪里?法律人士去哪里了? L3>4t: 8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判断一个案件当然要(在法律适用范围内)适当地考虑社会后果。 #J3zTG(:@  
药家鑫案件的后果就是给撞人后应该怎么做的一个警惕。没有这个警惕,撞倒人后再捅人(或者是再接着碾死,打死,放火烧死)的事情发生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到时候,谁都有可能被人撞倒后被碾死捅死打死烧死。这是非常可能的后果。我只是指出这种后果,有什么不对? \"bLE0~  
天理循环因果报应是中国人几千年来固有的思想,可不是我的发明。正如俗话说”做坏事的人小心有报应“。不是做坏事的人,何必害怕有报应? #?5 VsD8  
为什么我不怕被人这样说?因为我问心无愧。觉得这句话刺耳的人,请问问你自己为什么觉得刺耳?平生不做亏心事,半夜敲门也不惊。 M[vCpa  
药家鑫这样的现代人就是连最基本的天理循环都丢掉了,否则怎么会如此不人道? o(nHB g  
千理万理,逃不过最基本的道理。 573~-Jvx  
G%`cJdM  
未火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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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楼  发表于: 2011-06-08   
回 46楼(宝子妈) 的帖子
宝子妈: xx}'l:}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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诅咒的意思: k^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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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字典》电子版   【诅咒】原指祈求鬼神降祸于所恨之人,后泛指咒骂:否则厥口诅咒|她要诅咒这不平的世道。   《现代汉语词典》   <动>原祈祷鬼神加祸于所恨之人,今指咒骂。      Q^kMCrp  
-sD:+Te  
我哪里有诅咒别人了? R''Sfz>8  
rX)o3>q^?  
正如说“吸烟有害健康”。这个不叫诅咒吸烟的人,这个叫做警惕和提醒。药家鑫案件的后果就是给撞人后应该怎么做的一个警惕。没有这个警惕,撞倒人后再捅人(或者是再接着碾死,打死,放火烧死)的事情发生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到时候,谁都有可能被人撞倒后被碾死捅死打死烧死。这是非常可能的后果。你难道可以否认这种可能?指出这个可能就是诅咒别人?同样一句话,有人觉得是诅咒,有人觉得是警惕。为什么呢?是不是前者心里有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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