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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药家鑫终于死了
未火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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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楼  发表于: 2011-06-08   
回 66楼(找找感觉) 的帖子
我可从来没有说不听法律人士的意见。 oHSDi  
我不是一再说了法官的判定么?法官不是法律人士? P&Xy6@%[Z  
I7|a,Q^f  
至于这里的法律人士,我只是针对其中很明显的错误提出反问。 |@R/JGB^  
那么明显的字眼都选择忽略,这样的法律意见能够客观? rXTdhw?+  
Dq!YB[Z$ :  
未火 离线
级别: 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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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楼  发表于: 2011-06-08   
回 62楼(水做的鱼) 的帖子
你是管理员,有权做任何你认为的解读和决定。我尊重你的看法,虽然那只是你主观的看法。 7pep\  
我请你指出我那个地方不是”就事论事“,你指出了,感谢你的尽职。然后我回复你指出的点。我觉得我一直在围绕药家鑫这个案例讨论,我说的每句话都是就这个话题而言。我觉得这就是就事论事。关于“听见你说话的人的感受”,我已经说了,我认为问心无愧的人听了不会怎样,其他人就很难说了。特别是某些法律人士。我不是法律人士,不敢妄猜对方的心理。不过我有个好朋友是国内某顶级名校的法学硕士,我倒是从他哪里听来一些法律界挺黑暗的事情。 #Ak9f-pf  
看来我们对“就事论事”的看法有分歧。当然,你是管理员,在这里你说了算。你的看法就是这里的规定,所以你认为的“就事论事”在这里就是你的看法。 l 8GAZ*+  
但是,你既然强调法律的角度,请你从法律的角度解释一下什么叫“就事论事”? YLSDJ$K6  
至于说我说话有火药味。这是个人主观感觉。我不同意也不反对。但是某人一直在说我“人身攻击”,请你也从法律的角度解释一下什么叫做人身攻击?如果无法从法律的角度证明“人身攻击”,却公开断定,请问这算不算诽谤? 0s}gg[lj  
“如果帖子里有人这么说:未火跟吃了枪药一样火爆,小心你家也出这么个激情犯罪看你到时候怎么说。” Z.aeE*Hs$  
请你客观一点。请问我每句话都火爆吗?你指出我两句,我可不可以理解为其他的话都还好?换句话说,不是我性格火爆,是我针对某人回的某几句话火爆,对吗? %){/O}I]>  
如果答案是“是”。那么你说我火爆,算不算人身攻击?请看我的回复,我有说谁性格为人如何?事实上我从不评论某人个人性格如何,我只是针对他的话给予评论而已。”即使我说“反对药家鑫被执行死刑的人”也是泛泛而言,没针对具体个人。 YxU->Wi]G  
在我看来,“未火跟吃了枪药一样火爆”,你一是针对我个人,二是对我个人的性格进行评论。我个人觉得,一,这不是就事论事,二,这是人身攻击。 Sv>CVp*  
当然,这里是你在管理,你的看法就是这里的法律,你觉得你是就事论事,那就是就事论事。 Dp^=%F{t  
不过,就算我觉得你在人身攻击了。没关系,我说了,我问心无愧。事实上我不是火爆的人。所以这个前提就不成立了。正如有人说“作恶的人小心报应“。我不作恶,所以我一不觉得这句话是在说我,二不怕报应。 m<cv3dbZo  
这里你是管理员,你做什么决定我都尊重。你让我禁言我就禁言。我绝对不会有一丝的埋怨。反而我很理解你。那个什么牛牛好像也是版主吧?又据说是什么法律人士,似乎很多人追捧。我算什么?一个新人而已。所以我提出的法律问题好像没人回答,反而有人抓住我的两句进行人身攻击。既然这样,再发言也没有意义了。 ~e){2_J&n  
~G^+.>j  
+>a(9r|:  
找找感觉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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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楼  发表于: 2011-06-08   
未火,谢谢你给了我一顶好人的帽子,不过到这个年纪,我自己都不知道自己是好人还是坏人了。当然,要被蒙蔽到也没那么容易,老是老了,还没糊涂。 OH 88d:  
你提到言论自由,很好,我喜欢,不过这个自由应该是所有人的权利,包括专家和普通百姓,当然所有的自由都应该在法律框架里的。 y=SpIbn{  
专家提到的舆论干预司法,这在法律体系不健全的时候很容易发生现象,也是需要非常警惕避免发生的事情。 %/s+-j@s:  
你提到一些黑暗事情,我想应该是存在的,这就说明我们的法律体系还不健全,我们需要共同努力的方向就是健全它。所有的思辨都应该对此有益,理越辩越明不是么。 Tn>L?  
其实,你的一些关于药案的基本观点我是同意的,比如药案属于情节恶劣等,我不赞同的是你为啥不能听听法律专业人士从专业角度的思辨?这不是为药翻案,而是为我们的司法体系更健全,为黑暗逐步变光明。
不用心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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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楼  发表于: 2011-06-08   
引用
引用第64楼chat于06-08-2011 21:58发表的  : dJ{'b '#  
药案我个人认为够斩立决了,因为这是对更弱小群体中的个人的残忍。而我们现在不立决,谁又知道以后会如何呢? _ukBp*u  
h~&5;  
但是,我更敬佩牛牛。为什么,因为她作为普通的一位从业人员在维护普通民众的法律保障权,这是最高的职业道德(如果我没理解错,牛牛仅仅认为立决是可以探讨的)。 $1D>}5Ex  
f kdJgK  
药对于妙姑娘为强势,而更多的强势群体远远强于药家。面对法律,逻辑如何统一? 7 /DDQ  
....... cT'<,#^/  
$* +UX   
<a D}Ko(  
我也支持各个层面的探讨。 Bjb8#n04  
[Ue"#w  
我不是专业人士,逻辑上也认为斩立决没啥不公平的。但是我想说的是:民意左右法律,和强权左右法律,一样的让人害怕。更加可怕的是民意和强权双重左右法律——民怨滔滔之下,够强的继续逍遥法外,不够强的承担过量刑罚~~~
Lying lubricates interpersonal relations. Without lies our social life would soon grind to a complete halt.
chat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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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楼  发表于: 2011-06-08   
药案我个人认为够斩立决了,因为这是对更弱小群体中的个人的残忍。而我们现在不立决,谁又知道以后会如何呢? 'd<1;Ayw  
nqib`U@"  
但是,我更敬佩牛牛。为什么,因为她作为普通的一位从业人员在维护普通民众的法律保障权,这是最高的职业道德(如果我没理解错,牛牛仅仅认为立决是可以探讨的)。 5jcy*G}[  
lhFv2.qR  
药对于妙姑娘为强势,而更多的强势群体远远强于药家。面对法律,逻辑如何统一? /JP%gD"8  
=G1 5 eZW  
其实,我觉得未火和牛牛在诉求一个东西,就是法律逻辑统一。希望这个案子可以成为分水岭,之后可以贯彻这个逻辑,强势与否不再是阻挠法律逻辑统一的因素。而这后面的工作是艰难的。 ?)/&tk9.n  
0"c(n0L  
不管如何,中国人死者为大。2个中、下层家庭的悲剧。。。。。。往生者安息,来者为鉴 { %af  
<\\,L@  
未火 离线
级别: 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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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楼  发表于: 2011-06-08   
回 57楼(找找感觉) 的帖子
你是个感性的好人。因为你被某些法律专家貌似正义的面孔蒙蔽了。连你都知道了某些问题,那些专家们怎么就假装看不到呢?法官都判得清清楚楚了,专家们怎么就不乐意接受呢? "nn>I}jK  
k'1i quc#u  
药家鑫这个案子是少有的公正合理的案子,专家们却说三道四,电视言论,联名上书。明明是专家们在干预司法,却偏偏说“民心”和舆论干预司法。专家们忘了还有言论自由这回事。虽然不多,中国还有言论自由的。 XSo$;q\  
{UOR_Vt!*  
太多不合理不合法的案子,专家们却噤声。 Eg]tDPN1  
Ky[-ZQQo=5  
这些说明了什么呢? /p[lOg  
Z%Yq{tAt  
我有个很好的朋友就是中国某顶级名校的法学硕士,他跟我提起的那些黑暗事情简直就是不敢想象。他说早知如此就不当律师了。
水做的鱼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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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楼  发表于: 2011-06-08   
回 58楼(未火) 的帖子
诡辩是我的弱项,好在事实还摆在那里。 7|pF (sb0  
2c8e:Xgv  
1.我全文引用了你在19和20楼的帖子,何来断章取义? `bRt_XGPmF  
2.你在30楼里明确提出要人给你指出“哪句话……”,做为管理员,我尽职了。 ?C|b>wM/  
3.举例说明我认为什么叫就事论事。 |(UkI?V  
帖子里不只一个人提醒你注意说话的方式,这是就事论事。 >l0D,-O]m  
如果帖子里有人这么说:未火跟吃了枪药一样火爆,小心你家也出这么个激情犯罪看你到时候怎么说。这就不是就事论事。 ':?MFkYC  
fGDjX!3-S  
好在你说了受害人家属的感受,想必你也会考虑一下听见你说话的人的感受。这和人家是不是作恶是两回事。 @:G#[>nKe  
&^b mZj!  
你说如果没有做亏心事,就不怕“提醒”,我作为管理员提醒你,再出现类似的话语,我会动用禁言的权限,请你安静的反省几天。
没有人是一座孤岛,可以自全。每个人都是大陆的一片,整体的一部分,……任何人的死亡都是我的损失,因为我是人类的一员。因此,不要问丧钟为谁而鸣,它就为你而鸣。
未火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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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楼  发表于: 2011-06-08   
回 56楼(不用心) 的帖子
“我认为凶犯能走正常法律程序,被绳之于法,比“杀人者必须死”的逻辑,更重要。” L[p[m~HjG^  
#F|w_P  
“杀人者必须死”这句话我可是从来没有说过。 CB%O8d #  
药家鑫正是走正常的法律程序。是少有的司法正义的案例。这点在别的帖子我已经解释了。 x[eho,6)  
反而是所谓法律专家,在不断干预司法。有的是在CCTV发表言论,有的是联名上书。我对这些所谓的法律专家是非常愤怒的。废除死刑之类的提议,不是不可以提,但应该是在平时或者什么会议上提案,而不是拿一个案子说事。 )|i]"8I  
^-pHhh|g  
相比之下,其他有名的社会案件,比如钱云云,七十码,南京彭宇案。不是案情扑朔迷离,就是解释不合逻辑,不然就是滥用法定逻辑。至于你提到走正常的法律程序,看看某诺贝尔和平奖得主的事情是怎么走法律程序的?那个ai 未wei的事情是怎么法律程序的? ){,v&[  
orr6._xw  
最可笑的是以上我提到的案子,所谓的法律专家都不知道去哪了。反而药家鑫这个案子是那么地公正合理,许多法律专家就冒出来说三道四。专家啊专家! t(.xEl;Ma  
.VfBwTh7q8  
Ni) /L( &  
pe7R1{2Q_s  
9A9yZlt  
小曼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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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楼  发表于: 2011-06-08   
回 48楼(卡拉) 的帖子
李玫瑾都说了些什么啊? v`KYhqTUl  
bG[) r  
婚姻打磨人啊
未火 离线
级别: 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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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楼  发表于: 2011-06-08   
回 46楼(宝子妈) 的帖子
宝子妈: 8X2NEVH]  
S2EeC&-AR  
诅咒的意思: K#<cuHGC  
x9B{|+tIoc  
《新华字典》电子版   【诅咒】原指祈求鬼神降祸于所恨之人,后泛指咒骂:否则厥口诅咒|她要诅咒这不平的世道。   《现代汉语词典》   <动>原祈祷鬼神加祸于所恨之人,今指咒骂。      v d}Y$X  
lQnqPQY  
我哪里有诅咒别人了? 2K&5Kt/  
BjyGk+A   
正如说“吸烟有害健康”。这个不叫诅咒吸烟的人,这个叫做警惕和提醒。药家鑫案件的后果就是给撞人后应该怎么做的一个警惕。没有这个警惕,撞倒人后再捅人(或者是再接着碾死,打死,放火烧死)的事情发生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到时候,谁都有可能被人撞倒后被碾死捅死打死烧死。这是非常可能的后果。你难道可以否认这种可能?指出这个可能就是诅咒别人?同样一句话,有人觉得是诅咒,有人觉得是警惕。为什么呢?是不是前者心里有愧?
未火 离线
级别: 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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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楼  发表于: 2011-06-08   
回 37楼(水做的鱼) 的帖子
尊敬的管理员: 982n G-"  
bB`p-1  
请别对我的回复断章取义。 xxC2F:Q?U  
tHV81F1J  
“别站着说话不腰疼”这句话后面接的是“想想受害者!!!想想受害者的家属!!!!!! ” =]yzy:~ey  
我这是针对从受害者和受害者的角度来说。怎么就不是就事论事? ('7qJkV  
一个社会案件,某人”以法律“来看就是就事论事,我从受害者和受害者的角度来看就不是就事论事? WTP~MJ#C  
法律人士帮药家鑫辩护是就事论事,我指出他没有从受害者的角度出发就不是就事论事? !XJS"owr  
BK16~Wl  
”反对药家鑫被执行死刑的人,小心你和你的亲朋好友也被撞倒后被捅八刀。 “ gx)!0n;  
这是案件后果和社会的角度来说的。一个社会案件,某人”以法律“来看就是就事论事,我从社会后果的角度来看就不是就事论事? vpl> 5%  
知道南京彭宇扶老太太的案件不?现在很多人都说不敢顺便帮助人了。这就是一个案件对社会的影响。顺便问问法律人士,彭宇这个案件证据不足却按照认定逻辑来判彭宇有罪,司法正义在哪里?法律人士去哪里了? mU3 @|a/@0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判断一个案件当然要(在法律适用范围内)适当地考虑社会后果。 &>&UqWL  
药家鑫案件的后果就是给撞人后应该怎么做的一个警惕。没有这个警惕,撞倒人后再捅人(或者是再接着碾死,打死,放火烧死)的事情发生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到时候,谁都有可能被人撞倒后被碾死捅死打死烧死。这是非常可能的后果。我只是指出这种后果,有什么不对? UL   
天理循环因果报应是中国人几千年来固有的思想,可不是我的发明。正如俗话说”做坏事的人小心有报应“。不是做坏事的人,何必害怕有报应? w-M,@[G  
为什么我不怕被人这样说?因为我问心无愧。觉得这句话刺耳的人,请问问你自己为什么觉得刺耳?平生不做亏心事,半夜敲门也不惊。 8@Kvh|  
药家鑫这样的现代人就是连最基本的天理循环都丢掉了,否则怎么会如此不人道? \ZPmPu9^(  
千理万理,逃不过最基本的道理。 op]H F4  
S>s{ t=AY~  
找找感觉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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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楼  发表于: 2011-06-08   
1、司法是个很专业的活,因为关乎人的生死甚至社会稳定,所以其专业程度某种意义上不比发射导弹或者心脏搭桥来的低。我不学法律,尽管你所说的一些问题和论据都注意到了,但仍不敢说自己就能理性判断,只能说是感性思维。 ]NrA2i?  
2、你提到钱云云案缺乏专业人士的声音,让人很气愤,我也生气,因此我更看重这个案子里法律人士的讨论和思辨,开始总是好现象。 XFU['BI  
不过说实话,有些声音我们没听到,未必是没声音,或许只是我们没听到,越是这样,我们越要鼓励和珍惜那些发出来的声音。
不用心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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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楼  发表于: 2011-06-08   
回 54楼(未火) 的帖子
读这个回复我没有读出火药味道,我愿意和你探讨交换思想。 fxKhe[;  
+7]]=e<[E  
第一,对错是思维倾向的标签,说一个人错,不一定代表“批评一个人”。这两件事情并非自动联系在一起的。我没有说你有批评 maggie. 你说“对药这种人是绝对不需要同情的”,是一种倾向性,我说情绪没有对错,是指情绪没有“应该”,没有“需要”。只是一种主观的反应。 ?onTW2cG;  
{!`0i  
第二,你说药“不是人”的论述,不敢苟同。我理解为,你说他“心理极度扭曲”,没有正常人的恻隐之心,行为极度失常到“不人道”。因为我是个半路出家的心理学家,我说的“非正常人”指“心理非正常人”,在这一点上多说两句。 i)pAFv<$,  
<.yL&$9  
西方有 insanity verdict,中文术语我翻译不过来,就是说一个心理有问题的人犯案量刑的时候,要考量此人的心理状况。很多人因此无罪开释。我个人非常不赞同这种做法,因为这样把有心理问题的人双重隔离于正常社会之外。1,这些人被列为“不正常”,就是和我们不同。党同伐异,人的天性:非我族类,其心必异。正常人看他们首先就戴了有色眼镜。2,这些人被和“犯罪”联系起来。他们不但心理不正常,行为不正常,更丧心病狂。最要命的,犯了事儿还无罪。你瞧,正常社会岂容得下他们? !C$bOhc  
,xeJf6es  
但是,这是法律规定的。很多有钱人真的因此被释放了。还有很多所谓的专业人士,不停的巧立明目,有偷窃瘾的偷东西不犯法,狂躁的飙车不犯法,还有性瘾?似乎就值得原谅了——好在他老婆还是分了财产,让人欣慰几分。 Nhnw'9  
7"c^$fj  
anyway,我想说的是,确实存在很多有心理问题的人,他们不能像正常人一样控制自己的情绪甚至行为,我们通常仰仗的 will power,自我调节约束力,在这样一伙人身上行不通。怎样看待他们呢?弃而不顾,甚至杀之后快?有一点可以肯定:对真的有问题的人,杀一儆百的效果是不可能有的。 x&SG gl  
I Y='tw  
这是个非常深奥的甚至是哲学问题,我扯了一通其实没有答案。我只是希望更多的人能对和我们不同的人也能平等的对视,在社会给他们留下平等的空间。 sD[G?X  
 *Fe  
第三,我不认识希特勒,也不认识屠杀的杀人者。同情这种情感,不是对任何人或者事情都可以招之及来的。我看南京大屠杀纪念馆的时候非常伤心,希望所有的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惩罚。但是,法律的基石是公平,不是正义。我认为凶犯能走正常法律程序,被绳之于法,比“杀人者必须死”的逻辑,更重要。 "ApVgNB  
Lying lubricates interpersonal relations. Without lies our social life would soon grind to a complete halt.
未火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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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楼  发表于: 2011-06-08   
回 43楼(找找感觉) 的帖子
请问你为什么只认为“从情感上绝大多数人包括我在内都认为药该杀!” l6wN&JHTh  
事实上这个案件里药被判死刑不只是“从情感上觉得”,而是非常符合法律规定的。 nYc8+5CcK'  
 gh{Z=_  
药家鑫这个案子: M' d ,TV[  
1.案情清楚:整个罪案过程是清楚非常异议的。 9 J0JSy  
2.证据确凿。人证罪证都齐了。 `?fY!5BA  
E~y@ue:  
相比之下,钱云云案和七十码案,案情是不清楚的,钱云云的死亡过程到现在还有异议。至少那个七十码,都成了笑话了。顺便一提,这两个案子怎么不见“法律专家”出来支持正义啊? ?!4xtOA  
K~ 6[zJ4  
药家鑫这个案子只有怎么判的问题。 FXi"o $N  
其实这个案子可以分两个部分 uFzvb0O`O  
一是开车撞人。这个是意外,如果没有后面的事情发生,最多算个交通肇事罪。可能判个一两年吧或者罚款而已。 -t:~d:  
二是谋杀。药为了一个自己认为可能发生的情况“受害者将来纠纷”,把毫无反击之力(当时还需要他救助)的受害者连捅多刀而死。行凶后逃逸。请问律师,这该算一级谋杀罪了吧? 5#|f:M]Bo|  
LR5X=&k  
至于说他有自首情节这点。这个法官在判决时已经解释了。虽然有自首,但基于犯罪行为特别恶劣,不免于死刑。 ).BZPyV<  
我不是律师,但我注意到在说的自首时只是说“从轻”。至于这个“从轻”的程度如何,好像没有具体说明,要看具体案子和法官的拿捏。考虑到药家鑫除了谋杀罪外,还有交通肇事罪,即使有自首情节,判药家鑫死刑是非常适合的。 yp}a&Dg  
6!eI=h2P  
iksd^\]f  
总的来说,相比其他引起关注的案子比如钱云云七十码,药家鑫这个案子是非常符合法律。更不要说相对于那些在政治干预下的冤假案了。而我们的法律专家,偏偏要拿药家鑫来说事,宣传什么法律正义,对于许多有问题的案子却睁一眼闭一眼。如此专家! Ob"48{w$  
未火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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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楼  发表于: 2011-06-08   
回 40楼(不用心) 的帖子
请别扭曲我的回复。我可是一个字都没有说maggie的话是错的。我只是分析为什么她会有一点同情药家鑫。我也没有批评maggie的意思。 CSC sJE#4  
#BK3CD(&  
而且也请你注意一点:我原话里面说药已经不是“人”了,意思是他的作为是极为不人道的。 >*hY1@N1  
你的问题“非正常人不需要同情? ”。请问你所谓的“非正常人”是什么人?按照我的理解,“非正常人”的意思有很多种。而药的做法不只是“非正常”,而是“极不人道”。 ^s_BY+#  
iIe\mV  
啰嗦那么多,最后的问题:你同情希特勒吗?你同情南京大屠杀里面的杀人者?
lotus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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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楼  发表于: 2011-06-08   
我支持柳牛牛律师的探讨。 只有这样冷静公正的声音, 才可以使我们少一些冤案、错案。 HX(Z(rcI  
xM dbS4&!  
我也支持最高人民法院论的“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 这个后果特别严重,有一部分是药的辩护律师的罪责。 正是缺少道德的粉饰和狡辩,让此案引得群情激愤。
我随你
找找感觉 离线
级别: 军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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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楼  发表于: 2011-06-08   
“我好无助,网友们你们就评论吧,哪怕是大骂也好,什么声音都是安慰。”------一个父亲的伤痛,让人好难过,别再伤口上撒盐了。 -jv%BJJlX  
其实我赞成专业人士对这个案子进行讨论,这和药是否罪大恶极死有余辜是两回事。我希望这样的讨论可以认清几件事:1、在现行法律体制下,药案的量刑过程和结果是否有瑕疵?2、如果有瑕疵,为什么?对药这样一个激起民愤的案子,如果不能定成铁案,那是否说明现行法律体系有需要弥补的漏洞?3、法律是冰冷的文字,每个人的解读可能不同,所以常有司法解释。通过药案,是否可以让人们对一些法律条文的解读更清晰,让更多的老百姓对法律条文理解的更清楚一些? m3cO { 1I  
最后一点是我更关心的,目前我们的法律体系有一个现象,就是司法解释比较多,甚至出现解释大于法律条文本身。比如刚出台的有关醉驾那个法案,刚两天,高法来个解释:轻微不入罪。很搞笑,啥叫轻微?法院以后到底依据什么判案?
鐡手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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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楼  发表于: 2011-06-08   
Re:回 11楼(卡拉) 的帖子
探讨问题没有错,不喜欢吵架、口水仗,各自表述自己的观点应该是好事! Kc6p||<  
)9^0Qk' ]  
引用
引用第12楼柳牛牛于06-07-2011 20:39发表的 回 11楼(卡拉) 的帖子 : 36NENzK  
………… +w(sDH~kd  
药家鑫有自首情节,已经得到两级法院认定。法律规定自首属于法定可以从轻、减轻情节。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会议精神明确指出:死刑复核工作已进入规范运行、稳定发展的阶段。“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6vx0F?>_  
=Me94w>G3X  
…………
G lz0`z  
F~Nm Lm  
其实从上面引述的文字中已经可以看出,自首情节能否得到法律的宽恕,关键还要看其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法律用词是“可以”从轻而不是“必须”从轻。 Pl@3=s!~>~  
(1 L9K;  
所以药案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d!V;\w  
(BB&ZUdyv  
'Xl_,; W]  
引用
引用第12楼柳牛牛于06-07-2011 20:39发表的 回 11楼(卡拉) 的帖子 : k *a?Ey$  
………… aR iD}P*V  
并且,根据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中限制减刑的相关规定,药家鑫如果判死缓,限制减刑,至少也要在监狱服刑27年,这对于一个89年出生、刚刚22岁的年轻人来讲,已经是极其严厉的惩罚,足以威慑今后交通肇事妄图杀人灭口者。 'u \my  
....... *1}UK9X;  
D!K){ E  
zyznFiE  
偶觉得药案如果判死缓,肯定不“足以威慑”今后交通肇事杀人灭口者,因为这类事情已经有增多的势头。 i; 8""A  
Fp)+>o T  
y+ZRh?2  
CaSoR  |  
Ft7{P.g  
:'L^zGf  
b'D|p/)m0S  
-QUr|:SK:  
红眉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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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楼  发表于: 2011-06-08   
为何不允许药家领取尸体?  d"E@e21  
52*9q!  
隐恬 于 2011-6-8 17:53:58 发布在 凯迪社区 > 猫眼看人 J 8/]&Ow  
作者: 刘晓原 % R18  
e?Pzhh a  
据新华网西安6月7日电称,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意杀人罪犯药家鑫7日在陕西省西安市被依法执行死刑。 7e{w)m:A  
>S3,_@C  
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后,其父药庆卫在微博中发了多条消息。 , rvw E  
QY]^^f  
    他说,药家鑫今天被执行死刑,我们在家等待去认尸体,谁知法院不让看尸体,让我们等着领骨灰,我给孩子说过不捐献任何器官,因为孔教授说“药家鑫一看就是杀人犯”,我真担心药家鑫的器官会连累别人,但愿药家鑫的死,把他的罪恶全带走了,不要再遗害人间。 U"1z"PcV  
c$cb2V7,  
    他表示,真希望中国的法律像孔庆东教授说的那样“满门抄斩”,那样的话对我来说也是一种解脱。死不见尸是怎样一种感受,没有经历过谁都无法体会,经历了也无法表述。 $VWeo#b  
9WXJz;  
    我以为,西安中级法院不让药家领尸体,只让等待领骨灰,也是有依据的。这个依据就是《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48条第二款规定,罪犯被执行死刑后,应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尸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d( @lbV 0  
^ -s'Ad3  
    很多城市都实行了火葬,有了火化条件后,法院就会依司法解释规定,不让家属领取尸体,只通知领取骨灰。 I:6N?lD4}0  
aV^wTs#2I  
    自古以来,“收殓”在意外事故中死去的亲人尸体,或被执法机关处死的亲人尸体,是死者亲属义不容辞责任,也是不可侵犯权利。古代尚且允许家属享有收尸权,为何社会进步了,反而难以保护呢? *, /ADt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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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药庆卫发的微博来看,他是在担心儿子被执行死刑后,器官会被摘走移植给他人。不让见尸体,只准领骨灰,他有这样的担心也是正常。 ])d_B\)K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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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国死刑犯器官捐献调查》称,在卫生部的一次会议上,副部长黄洁夫曾经对记者说,中国这样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器官捐献的主要来源竟是死刑犯,实在有损中国的大国形象,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去改善。 P1<Y7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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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协和医科大学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翟晓梅教授指出,我国目前97%以上的移植器官来源于尸体器官。他认为,如果死刑犯与普通公民一样捐献器官,并且其捐献是自愿同意的,是可以得到伦理学辩护的。不过,由于死刑犯处于弱势地位,确认其自愿的知情同意是很重要的问题。我国著名生命伦理学家邱仁宗教授曾撰文对此问题进行过阐述和讨论。 oKl^T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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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以为,司法机关剥夺的是罪犯生命权,无权消灭罪犯的尸体,尸体应交给家属处理,除非罪犯没有家属,或家属不愿收尸。如家属同意对尸体火化处理,法院也应通知家属到场见证。在罪犯执行前,如同意死后捐献器官的,也应通知家属在场见证签订自愿捐献书。 tBtG- X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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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在发展,司法要文明,法治应进步。保护家属的收尸权,防止变相器官买卖,这个问题值得立法机关重视
露佳 离线
级别: 军区司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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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楼  发表于: 2011-06-08   
回 48楼(卡拉) 的帖子
赞同卡拉! 如果没有这个李教授当初的 "钢琴杀人" 理论,也不至于会激起那么大的民愤,现在药刚走,又马上对药的父母进行指责,这叫神马 "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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