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南海九段线的法律地位研究
国际观察 2012 年第 4 期
管建强
(作者简介: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上海,20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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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曹按:九段线是一个热点问题,但多数人并不明白九段线意味着什么,那是我们的领海吗?是我的专属经济区吗?本文是中国国际法专家在十多年前的法律思考,在向美日及周边国家抗议甚至抵制之前,认真读一下这篇文章,你可能会有一些新的认识。考虑一下为什么中国政府至今不向国际社会明确我们对九段线的法律说明?
文章比较长,读完大约需要两个小时,如果你真的关心这个问题,就花点时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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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将九段线保守地解释为岛屿归属线,几乎等同于放弃对其余水域的剩余管辖权,这不是对历史遗留权益应有的态度。但是,脱离国际法规则将九段线任意解释为中国领土(领水),一定会招致国际社会的反对。研究九段线法律地位既要符合现代国际海洋法框架理论,同时也应对中国在南海的利益给出最大化的定义,这是当务之急。本文研究和分析了九段线产生的背景和各种学术观点,建议建立采用群岛水域制度,同时就九段线内群岛水域不能辐射的其余海域的剩余权利提出了优先权的主张。南海这条宝贵的“线”,是经过近百年的历史形成的,以发展的国际法规则和战略眼观来看,这条线不能抹去。
关键词:九段线 U 形线 历史性水域 历史性权利
中图分类号:D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812(2012)04-0015-22
关于南海海域争端,在海洋战略抉择的问题上,我国是与东南亚各国搁置争议、合作开发南海海域资源,还是继续对峙,寸土必争,涉及到中国南海的九段线法律地位的定位问题。对于九段线的解释,如果偏离了国际海洋法的理论和实践,背离国际海洋法的规范,就必然会引发南海周边国家的反对,以及早就想插手南海问题的美日等国的反弹,甚至面临国际社会巨大的压力。相反,过分地对九段线进行限制性解释,则将丧失九段线的历史性权益。海洋战略的安排和谋划必须是在国际法基础之上谋求南海九段线最大化的利益,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之上才能确定中国的海洋战略目标和行动路径。
一、九段线产生的背景
众所周知,中国南海海域不仅有着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名称——“南中国海”(South China Sea),而且中国渔民世世代代在南中国海域进行捕鱼、使用和利用南海诸岛。20 世纪上半叶,在全球性的扩大海洋管辖权的历史背景下,中国“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详细列出了南海的岛、礁、滩、沙,对中、英文地名进行了审定,并于 1935 年 4 月出版了《中国南海岛屿图》,确定了中国最南疆域在北纬 4 度。中国政府以出版地图的方式,宣示了对南海诸岛的主权。[1]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根据《开罗宣言》、《波兹坦公告》、日本国投降书等规定,日本国有义务履行将“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归还中华民国。”当时的民国政府于 1946 年 10 月至 12 月,对日本侵占的南海诸岛进行接收,进驻主岛,测土定名,树碑立标,恢复行使主权。经过重新调整核定,1947 年国民政府内政部正式公布了南海诸岛的名称,以命名的方式行使对中国南海诸岛的主权。[2] 在 1947 年 4 月内政部致广东省政府的公函中,明确“南海领土范围最南应至曾母滩。”为了使确定的南海领土范围具体化,内政部方域司绘制、国防部测量局代印了《南海诸岛位置图》,该图从北到南标注了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海群岛,并以国界线的表示方法标绘了十一段断续线。1948 年 2 月,中国政府首次公开出版发行了《中华民国行政区域图》,在南海海域标绘了上述四组群岛的位置,同样也标绘了十一条断续线。1949 年 5 月 20 日,国民政府的《海南特区行政长官公署组织条例》把“海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及其附属岛屿”包括在海南特区之内,行使行政管辖权。[3]
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政府有关部门审定出版的地图在同一位置上也标绘了这样一条线,只是将十一条断续线改为九段断续线。这一条线通常被称为传统疆界线,由于其形状为“U”形,所以也被称为“U”形线或九段线。60 多年来,中国政府在立法和法律文件以及官方声明中多次重申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享有主权和海洋权益。中国政府不仅很早就对南海诸岛进行了有效的管辖,而且这一中国政府的权利线在第三次海洋法生效时已近半个世纪。
1993 年,中国台湾当局曾在其公布的《南海政策纲领》中明确宣示九段线内全部海域为其管辖之海域,并对其拥有一切权益。[4] 台湾地方当局的宣示实际上表达了九断线内的水域拥有历史性水域的地位。该纲领指出,南海历史性水域界限内的区域是“中华民国”管辖下的海洋区域,“中华民国”对此拥有所有的权利和利益。可是,至 1998 年《“中华民国”领海与毗连区法》颁布时,没有提及历史性水域。尽管台湾当局声明,删除这几个字不等于抛弃台湾的官方立场,即线内水域为中国的历史性水域。[5]
1998 年中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 14 条规定:“本法的规定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历史性权利。”有学者认为,一般而言,该条款是专为南海而设立。然而,中国官方对此并没有具体的解释。因此,历史性权利的确切内涵和具体适用范围并不清晰。
2009 年 5 月 7 日,针对越南和马来西亚在南海的外大陆架联合提案,中国外交部在通过联合国秘书长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的一份照会中做出过如下声明:“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并对相关海域及其海床和底土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6]照会里附有一份标有南海九段线的地图,可是没有对地图做出更多的解释和说明。[7] 与此前相比,中国政府对南海的立场和主张增加了“对相关海域及其海床和底土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表述。尽管如此,“相关海域”的范围究竟有多大,并不清晰。
二、学术界的几种主张
关于九段线的法律内涵,在我国学术界有着多种不同的主张和解释,主要有国界线说、历史性水域说、历史性权利说和岛屿归属线说。
(一)国界线说
将九段线解释为“国界线”,这一主张的代表人物是中国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的陈德恭先生,他主张:“九段断续线可以被看作疆域线,中国对该海域底土、海床和上浮水域的生物与非生物资源享有历史性权利。[8] ”
笔者以为,就国界线为基础的权利而言,这样的提法有诸多不妥之处。首先,国际海洋法有一个基本理论,即海洋依托陆地,没有陆地就没有海域的法律地位。根据《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最宽 12 海里的领海宽度,南海大部分海域缺乏陆地支撑。其次,疆域线主要是专用于陆地划界的,当边界为界河时也可以使用疆域线,若将疆域线移植于海洋,那么该水域也可以理解为领水。在国际法上,内水的地位等同于领陆,未经主权国家同意外国船舶不得航行入内;而领海的法律地位是一国领土主权之下的,同时必须容忍外国船舶在该水域进行无害通过。然而,中国政府从来没有宣布过九段线内的整个海域是中国的内水或领海,也从来没有对它行使过领海权。最后需要指出的,由于九段线是以一条断续的未定疆界线来表示的,很容易使人们联想到线内的岛屿以及水域尚存在着主权归属不定的可能。总之,将九段线解释为“国界线”的观点也是有悖于国际海洋法的理论和实践的。
(二)历史性水域说
历史性水域线说认为中国对于线内的岛、礁、滩、沙以及海域均享有历史性权利,线内的整个海域是中国的历史性水域。“历史性水域”说最初是由台湾方面提出来的。1989 年 7 月,台湾“内政部”设立了一个特别委员会以协助确定丈量领海宽度的基点和基线,与此同时,还设立了另一个协助起草专属经济区法和领海法的特别委员会。这两个委员会对南海的断续线提出了法律地位的问题,委员会草拟的《“中华民国”领海和毗连区法草案》的第三条,采纳了断续线内水域为中国的“历史性水域”的观点。[9]
1993 年 3 月,台湾“立法院”正式通过了《南海政策纲领》。该纲领序言第二段写道:“历史性水域界限内的南海区域是中华民国管辖下的海域,‘中华民国’拥有海域内的所有权益。”有学者比照海洋法公约中历史性海湾内水域的地位,提出了“历史性水域”内的水域属于内水的概念。强调由于历史性水域的法律地位等同于内水,在该水域内,未经准许,外国船舶是不容许航行和通过的。笔者以为,将九段线内的水域宣布为历史性水域,不仅会遭到南海周边国家的反对,而且会招致美、日等早就想插足南海争端的国家的强烈反对,从而使我国在南海的地位更加不利。还需要指出,将九段线解释为历史性水域,需符合如下要素:沿岸国必须公开主张该水域在其主权管辖范围内,并行使主权;沿岸国必须长期有效的行使主权;行使主权必须是和平及持续的,并获得外国的知悉与默认。[10] 以这一标准进行衡量,我们显然很难将九段线解释为历史性水域线并要求其他国家加以承认。
(三)历史性权利说
历史性权利说的代表人物是军事科学院潘石英教授,他曾提出:“中国在南海海域所标示的‘九条断续国界线’,作为‘历史性所有权’的范围标志,是确定无疑的。”[11] 有关“历史性权利”一词,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海洋法公约》)没有为之下过定义,但按照《海洋法公约》的第十五条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时,……按照每一国领海宽度的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以外,如因历史性权利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有必要与上述规定不同的方法划定两国领海的界限,则不适用上述规定。”故中国政府在 1998 年 6 月 26 日公布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写道:“本法的规定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历史性权利。”潘石英认为:该线标志着中国的历史性所有权,这一权利包括对于线内的所有岛、礁、滩、沙的主权和对于线内内水以外海域和海底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同时承认其他国家在这一海域内的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等自由。换言之,这种观点在主张线内的岛、礁、滩、沙属于中国领土的同时,把内水以外的海域视同中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12] 批判的观点认为[13]:“历史性权利说将九段线内内水以外的全部海域视为我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是难以想象的。首先,在国际海洋法上,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的权利来自国际习惯法和国际条约法的规定,它们都不是来自于什么历史性权利。其次,在国际实践中历史性权利概念一般都是在历史性所有权的意义上使用的,一个国家以历史性权利为理由提出权利主张,追求的是主权或所有权。而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则是特定的主权权利,它们与历史性权利所指的主权和所有权,在质和量上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区别。第三,自从提出九段线以后,中国历届政府从来没有明示或默示主张将线内内水以外的海域视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也没有对这片海域行使过这种权利;第四,历史性权利说以一条人为的线划定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范围,与国际海洋法的理论和实践明显不符。因此,中国很难主张对于线内的海域享有这一内容的“历史性权利。”
(四)岛屿归属线说
国内多数学者倾向于把九段线看作岛屿归属线[14]。刘楠来教授主张,在现有的关于九段线的法律涵义的多种解释中,岛屿归属线或岛屿范围线说的事实和法理依据最为充分,因而也最为可信。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一直没有对九段线的法律地位和涵义作过正式说明。但是,我们从中国政府有关南海问题的一系列声明和谈话中可以看出,中国政府实际上一直是把它作为岛屿归属线或岛屿范围线对待的。最早表明这一立场的正式文件是 195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该声明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12 海里领海宽度,并宣布此项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很明显,《声明》以承认南海诸岛与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之间隔有公海的方式,排除了误将南海诸岛与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之间的海域和九段线以内的全部海域解释为中国管辖海域的可能性。在上一世纪 70 年代南海周边的一些国家挑起南海争端以后,中国政府在各种不同场合都是用南海诸岛“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这些岛屿及其附近海域享有无可争辩的主权”的同样措词来表述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基本立场[15],这在实际上也是将九段线看作岛屿归属线。[16]
确实,在我国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后,对于九段线法律地位解释的空间变得十分有限。笔者以为,以上的各种解释均存在缺陷。如今,寻找一种既符合现代海洋法规则,又能最大程度拓展中国南海权益的解释实为当务之急。
三、海洋法会议未能确认九段线法律地位的缺憾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自 1973 年起,于 1982 年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草案,并于 1994 年 11 月 16 日正式生效。中国自始至终参加了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会议,并积极参与了起草和审议工作。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与 1996 年 5 月 15 日批准了该公约,至此受该公约的拘束。
从可以收集的资料来看,中国政府并没有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就九段线的法律地位提出历史性权利或历史性水域的确权方案。细究原委不排除以下两个因素。
第一,中国在海洋法会议上的立场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维护我国利益;二是支持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反对海上霸权在牺牲他国利益的基础上对海洋的控制。在这一斗争中,“中国是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属于第三世界。中国代表团将一如既往、坚决同第三世界国家……站在一起”。[17]针对打着社会主义旗号的超级大国推行的“谁先控制海洋,谁就先控制世界”的帝国主义信条,大搞海上扩张,中国政府坚持反对超级大国为了称霸世界和掠夺海洋资源。[18] 作为代表广大发展中国家利益的中国,一旦打出反对“谁先控制海洋,谁就先控制世界”旗帜,就意味着束缚了自己在第三次海洋会议上提出南海历史性权利的方案。
第二,海洋法会议期间,中国与越南等周边国家就南海岛屿主权争端所引发的相互指责已经在会议上公开进行。中国对九段线水域确权方案的提出不太有把握通过。因为,通常将一个历史性水域确认为内水法律地位的话,至少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声称历史性权利的国家对该海域行使过权力;(2)这种权利行使的连续性;(3)行使排他管辖权的这种状况得到了国际社会,特别是周边国家的默认。[19]
有学者认为九段线的历史性水域主张与《公约》并不矛盾,该说法与事实不符。首先,根据《公约》,中国难以将南海九段线纳入内水,所谓内水是指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或内水湾以及历史性海湾水域,而九段线的走向不符合《公约》规定的领海基线的基本条件;其次,《公约》中公海水域的定义是沿海国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外的水域;《公约》中国际海底区域的定义是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地区域。就九段线内的岛屿可能所享有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之外的其余海域和底土的法律地位与《公约》比照而言,其上覆水域是公海,底土属于国际海底区域。《公约》赋予了任何国家在公海上拥有“公海六大自由”,特别是捕鱼和航行的自由权利。《公约》第 136 条规定:“‘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第 137 条第 1 款规定:“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也不应将‘区域’或其资源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任何这种主权和主权权利的主张或行使,或这种据为己有的行为,均应不予承认。”显而易见,这些规定是与九段线内的“其余海域”的法律地位相冲突的。
另一方面,笔者以为,将九段线的法律地位的解释仅仅停留在岛屿及其附近海域归属线的说法,虽说是一种符合《公约》的解释,但是这种解释较为保守。岛屿归属线说的“线内岛屿及其附近海域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受我国的管辖和控制”的定位,实际上是指线内的岛屿加上“附近海域”12 海里领海,受中国的管辖和控制。按照这样的解释,中国对九段线内水域的历史性权利将荡然无存。以曾母暗沙为例,根据我国史书的记载,曾母暗沙自古就是中国的神圣领土。从西汉开始,我国人民就在航行开发利用南海时发现和认识了曾母暗沙,我国渔民俗称为“沙排”。1935 年 4 月,中国政府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出版的《中国南海岛屿图》,把曾母暗沙标绘在南海岛屿的最南端,大约北纬 4 度附近。从此,曾母暗沙开始成为我国领土最南端的地点。这一地位此后得到了明确具体的确认。[20] 1983 年 4 月 25 日,中国地名委员会发表公告,标准化名称为曾母暗沙。1994 年 4 月 20 日,中国海监编队再次在曾母暗沙宣示主权,并投下一块主权碑。[21]问题是曾母暗沙实际上是一个淹没在海水中的大珊瑚礁。按照《公约》对岛屿领土的要求,曾母暗沙不属于《公约》意义上的岛屿。换言之,根据上述岛屿归属线的说法,曾母暗沙不仅不能成为中国领土的最南端,也不能享有对该暗沙附近海域主张权利。这一说法与当时国民政府设立断续线的用意,以及与今天中国政府在曾母暗沙投放主权碑的意思完全无法衔接。
四、中国对九段线内其余海域定位的思考
从历史的发展而言,国际法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划分国家主权的空间界限,以便保证国家之间的相互共存。因此,传统海洋法就按照空间划分海洋,进而分配给各国管辖。区域管理方法(zonal management approach)就是法律历史发展的结果。[22] 同时,陆地统治海洋是国际海洋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原则。[23]
(一)群岛水域制度的适用
结合岛屿归属线说和《公约》的规定,有些岛屿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而有些岛屿只能拥有领海。[24] 由于南海海域面积广大,有 350 万平方公里,除去西沙、中沙和南沙群岛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范围,九段线内还有大量的其余海域。有必要考虑《公约》中的群岛国制度的特点以及我国南海九段线内是否可采纳该制度的问题。
《公约》第 46 条的“群岛国”是指全部由一个或多个群岛构成的国家,并可包括其他岛屿。笔者以为,《公约》第 46 条以及所有其他条款均没有排斥像中国这样部分领土拥有群岛国特征的国家采纳群岛水域制度,因此,中国在南海九段线内的岛屿相对集中的水域采纳群岛国群岛水域制度并不抵触《公约》。由于群岛国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宽度是从群岛基线开始量起,换言之,群岛水域制度的所辐射的海权利益是巨大的。如果中国在南海九段线内水域采纳群岛国群岛水域制度将使中国在九段线内的海权利益获得最大化的覆盖。此外,群岛水域还实行着适当的群岛海道的通过制度,这一制度满足了其他国家的航行利益。
有学者担心,群岛水域制度应用到中国还存在着一些法律问题。首先,就我国南沙群岛而言,其高于高潮线的岛、礁、滩共 70 多个。根据 1982 年《公约》第 121 条第(3)款的规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有学者认为当今小岛的法律地位和划界效力在降低,并且群岛国水陆面积之比必须要符合要求。而南沙群岛的小岛由于面积太小,水路比值不符合要求,难以确定基点和划出领海基线。[25]
对此,笔者以为,困难和挑战是客观存在的。用发展的眼光来看 100 年以后的海洋法规范的话,可以预见的是,各种扩张领土的手段会相继出现,其中,领土的添附甚至是用培养珊瑚岛礁的方法[26] 来取得,其行为也有可能为国际社会逐渐和普遍地接受。因此笔者认为,第一,中国政府可公开主张对九段线内岛屿适用群岛国水制度;第二,用珊瑚养殖的手段,规划和发展礁、滩成为高潮高地。为实现这样的目标,必须对侵犯霸占我国岛屿的周边国家予以驱逐,在适用群岛水域制度实现我国南海最大化的目标过程中,必须扫除任何构成对这一目标的障碍。
(二)中国对九段线内其余海域定位的几种思考
即使扣除西沙、中沙和南沙群岛群岛水域及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范围,仍有相当部分的其余水域处于《公约》的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这一其余海域的剩余权利应当对其研究,而不应忽视甚至是不做任何应对。在其余海域的应对问题上,由于《公约》业已明确规定了公海捕鱼等六大自由和国际海底区域属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规范,因此,任何缔约国就无权通过制订国内法来抵触这类已经授权给全人类的权利。如果坚持九段线内水域为内水或领海,首选的路径是退出《公约》才能摆脱该公约的拘束力,才有资格主张九段线的内水或领海说。选择退出《公约》的方式,必将使中国政府面临着国际社会的指责。而另一方面,中国政府虽然没有专门解释过九段线的法律地位,但是,中国政府不仅从未表明线内全部水域为内水或领海,中国政府也从未反对其他国家在该线内水域的船舶航行。由此可见,将九段线内水域解释成(历史性)内水或领海的观点并不符合我国政府的立场。
最近也有学者主张,可以考虑将该九段线内全部水域界定为“历史性群岛水域”,这样就可以超越《公约》对群岛水域范围的限制。[27]这样的好处是,历史性群岛水域可以不影响其他国家在该线内水域的船舶航行,又可以对该水域行使主权管辖。但是,国际习惯法要求但凡主张的权利是来自历史性的,就必须满足历史上一向被国际社会承认,特别是周边国家的默认。因此,在落实这项建言方面,其难度是不言而喻。
需要指出的是,国内学者将历史性水域和历史性权利赋予不同的特定内涵,这种区别的用语只是不同学派相互间标新立异的应景用语而已。笔者以为,历史性权利内容丰富,逻辑上来看历史性水域(historic waters)是历史性权利(historic title)的一种表现形式,两者相互联系。
尽管“历史性权利”的范围迄今尚未确定,但是,当今国际社会主张历史性水域之权利的还有加拿大。加拿大坚持西北航道是历史性水域(historic water),而不是国际海峡。至少从 1973 年开始,加拿大宣称所有加拿大北极群岛水域为历史性内水。虽然历史性内水并未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但是其对内水的定义足以涵盖历史性水域。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赞成将西北航道认定为国际水道,要求无害通过权(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由于加拿大主张的西北航道是历史性水域之权利也是属于《海洋法公约》没有明确界定的领域,不管最终其主张是否被国际社会接受与否,但是该主张的本身就是一项国际习惯法实践的开始。
笔者认为,对于九段线范围内的各群岛水域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外的其余海域(上浮水域和海地区域),中国政府可以依据历史证据主张优先享有类似《公约》规定的沿海国拥有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各种主权权利和专属权利。主张中国在该海域和底土的资源方面享有优先权,可避免与《公约》发生硬性的冲突。尽管《公约》并没有优先权的定义,优先权的提出只是一项国际习惯法实践的开始,还需要不断的反复的实践,并获得大多数国家的默认,推动《公约》的修改才能得以实现。从《公约》的修改程序的规定来看,它仅要求多数缔约国对修正案的批准,而不依赖于争议海域周边国家的同意或默认。[28] 相比较而言,主张优先权要比“历史性水域说”和“历史性权利说”更符合《公约》的精神,也有可能获得国际社会多数国家的支持。
在当今国际海洋法框架之下,以国际法的视角对九段线法律地位进行利益最大化的抉择和解释,关系到中国国际海洋战略的目标定位。南海的这条宝贵的“线”,是经过近百年的历史形成的,以发展的国际法规则和战略眼观来看,这条线不能抹去。在各种限制的条件下,中国政府在九段线内主张群岛水域以及对其余水域主张优先权,当属上策。
注释:
[1] 贾宇:“南海‘断续线’的法律地位”,载《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5 年 6 月刊。
[2] 韩振华主编:《我国南海诸岛史料汇编》,北京:东方出版社,1988 年版,第 181 页。
[3] 吴士存主编:《南海问题文献汇编》,海口:海南出版社,2001 年版,第 37 页。
[4] 黄伟:“论中国在南海‘U’形线内‘其他海域’的历史性权利”,载《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11 年3 期。
[5] Zou Keyuan,“The Chinese Traditional Maritime Boundary Line in the South China Sea and Its Legal Consequences for the Resolution of the Dispute over the Spratly Islands”,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rine and Coastal Law, Vol.14, No.1,1999,p.42,37. 转引自李金明:“南海断续线的法律地位:历史性水域、疆域线、抑或岛屿归属线?”,载《南洋问题研究》2010年第4期。
[6] 黄伟:“论中国在南海‘U’形线内‘其他海域’的历史性权利”。
[7] 同上。
[8] Yann-huei Song United States and Territorial Disput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A Study of Ocean Law and Politics, University of Maryland School of Law,Maryland,2002,P142,144. 转引自李金明:“南海断续线的法律地位:历史性水域、疆域线、抑或岛屿归属线?”。
[9] 同上。
[10] 参见傅崐成《:海洋法专题研究》,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 329 页。以及 Juridical Regime of Historic Waters, Including Historic Bays, U.N Doc A/CN.4/143(1962), p.56. 转引自 James Kraska, The Law of the Sea Convention and the Northwest Passage, 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rine and Coastal Law, Volume 22,Number2,2007,p.265.
[11] 潘石英:《南沙群岛·石油政治·国际法》,香港:香港经济导报出版社,1996 年版,第 61 页。
[12] 同上,第 60-63 页。
[13] 参见中国社科院刘楠来教授的论文:“从国际海洋法看‘U’形线的法律地位”,中国法学网,
www.iolaw.org.cn。
[14] 参见赵理海:《海洋法问题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年版,第 38 页;中国社科院刘楠来教授的论文:“从国际海洋法看‘U’形线的法律地位”;厦门大学东南亚研究中心教授李金明的论文:“南海断续线的法律地位:历史性水域、疆域线、抑或岛屿归属线?”,载《南洋问题研究》2010 年第 4 期;中国国家海洋信息中心研究员李令华的论文:“关于南海 U 形线与国际海洋边界划定问题的探讨”,载《现代渔业信息》2005 年 12 月刊;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研究员贾宇的论文:“南海‘断续线’的法律地位”。
[15] 参见 1974 年 2 月 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发言人声明;1984 年 4 月 1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发言人声明;1995 年 5 月 1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发言人声明。
[16] 参见中国社科院刘楠来教授的论文:“从国际海洋法看‘U’形线的法律地位”。
[17] 高健军:《中国与国际海洋法:纪念〈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 10 周年》,北京:海洋出版社,2004 年版,第 47 页。
[18] “中国代表团团长柴树藩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发言,第三世界联合起来反对超级大国海洋霸权主义,努力建立维护各国主权和经济利益的新海洋法”,载《人民日报》1974 年 7 月 3 日,第 5 版;“我国决定正式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韩叙说,中国一贯支持第三世界国家反对海洋霸权主义的斗争,主张制定保障各国正当权利的新海洋法公约”,载《人民日报》1982 年 12 月 11 日,第 2 版;“我出席联合国海底委员会会议代表在第二小组委员会会议上发言谴责超级大国肆意掠夺别国渔业资源坚决支持发展中国家捍卫国家主权和民族利益立场”,载《人民日报》1972 年 7 月 25 日,第 6 版;“我首席代表在海底委员会会议上再次发言驳斥苏修代表坚持海洋霸权主义的谬论对菲律宾等八国提出的领海和海峡通航条款草案表示欢迎”,载《人民日报》1973 年 4 月 7 日,第 6 版;“我首席代表庄焰在联合国海底委员会第二小组委员会上发言坚决支持亚非拉国家捍卫海洋权的斗争反对一两个超级大国力图限制别国领海和管辖范围,争霸海洋,掠夺别国资源”,载《人民日报》1973 年 3 月 22 日,第 5 版。
[19] Jennings, Watts, 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 ,Longman Group UK Limited,1992, 9th Edition, VolumeⅠ,p.631.
[20] 江淮:“曾母暗沙—我国海疆的最南端”,载《世界知识》2009 年第 17 期。
[21]“祖国最南端曾母暗沙,见证投放主权碑”,载《现代舰船》2010 年 08 期。
[22] Tanaka Yoshifumi, A dual approach to ocean governance : the cases of zonal and integrated management in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sea, Ashgate Pub., c2008, p.239.
[23] 参见中国社科院刘楠来教授的论文:“从国际海洋法看‘U’形线的法律地位”。
[24] 海洋法公约第 121 条岛屿制度规定:1,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2,除第 3 款另有规定外,岛屿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应按照本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3,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25] 李令华:“关于南海‘U’形线与国际海洋边界划定问题的探讨”,载《现代渔业信息》2005 年 12 月刊。
[26]“サンゴ大量に人工増殖:東京海洋大/九大が新手法(人工大量地繁殖珊瑚,东京海洋大学、九州大学的新手法)”,《日本経済新聞》,2004 年 5 月 31 日。
[27]宋杰:“法律视角下的“南海争端”,载《中国国际法学会 2012 年学术年会论文集》。
[28]《海洋法公约》第 316 条第 1 款规定:“除第 5 款所指修正案外,本公约的修正案,应在三分之二缔约国或六十个缔约国(以较大的书目为准)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后三十天对批准或加入的缔约国生效。”第 5 款规定:“专门关于‘区域’内活动的任何修正案和附件六的任何修正案,应在四分之三缔约国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一年后对所有缔约国生效。”
(作者简介: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上海,200042)
收稿日期:2012 年 5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