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社区应用 最新帖子 精华区 社区服务 会员列表 统计排行
主题 : 唐慧赢了,法治赢了没?
卡拉 离线
级别: 总版主

显示用户信息 
楼主  发表于: 2013-08-01   

唐慧赢了,法治赢了没?

-------“永州幼女被迫卖淫案”再调查

来源:南方周末
作者: 南方周末记者 柴会群 实习生 邵克



唐慧和支持者拥抱。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的国家赔偿案胜诉后,舆论也欢呼“法治的胜利”。 (侯少卿/图)

编者按:在永州市劳教委败诉、“上访妈妈”唐慧赢得她应有的胜利之后,南方周末回到这一事件的原点——唐慧女儿乐乐被迫卖淫案,重新审视这桩引发国人极大注意、判决两名被告人死刑、四名被告人无期徒刑的案件。

梳理此案的发展过程,我们发现,作为唐慧事件的起点,此案存在核心证据不足、司法程序受到外部压力影响等情况;而被告人亲属与代理律师甚至相关司法机关,也认为判决结果因压力导致量刑过重。

我们也关注唐慧对案件发展的影响。唐慧曾自述“通过以死相逼和不断上访,迫使案件走向正轨”,在这一过程中,此案是否始终保持在法治轨道之上,就具有辨析的价值。

上访是唐慧维护女儿及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而上访给当地带来激增的“稳控”压力,既使相关部门做出拘留乃至劳教唐慧之举,也把地方政府的信访考核达标与唐慧的诉求绑在了一起,形成极其微妙的共生关系,这正是信访与“稳控”合力导致的奇特图景。

综观唐慧事件,信访与“稳控”这一对矛盾关系产生的效应,作用在每一关键节点。由此主导的过程,是否可称司法进步的方向?这正是我们重新审视此案的目的——在唐慧终于赢得胜利之后,我们也须发问:法治是否同样获胜?

因为缺乏“强迫”证据,永州警方是以“介绍、容留卖淫”立案,其后罪名逐渐上升至“强迫卖淫”。

上级批示后,警方加大办案力度,唐慧女儿的陈述中被“强迫”的描述增多、程度加重。但有些细节却与前期陈述不符。

办案警察回忆,一份落款为2007年1月13日的关键证据,在当年2月份之前,卷宗里还从未有过。

2013年7月15日上午,在数十名媒体记者的注视下,湖南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永州市劳教委败诉。“上访妈妈”唐慧最终赢得了这场万众瞩目的行政官司。

此案被舆论视为推动劳教制度改革的“一场伟大胜利”,唐慧也成为与制度存废紧密相连的公众人物。她被媒体冠以“伟大母亲”称号:“用一个母亲弱小的身躯维护着司法的威严与公正”。

然而“唐慧案”中还有不为公众熟知的复杂一面。从头梳理“唐慧案”的发展路径,南方周末记者发现,“唐慧案”的核心——其女乐乐(媒体报道中使用的化名)被强迫卖淫、强奸案(以下简称“乐乐案”),从立案到审判,每道程序都不合常规。2012年6月5日湖南高院的终审结果是:两个死刑,两个无期徒刑,一个15年有期徒刑。多名受访刑法学者均认为,如此重判实属罕见。

该案并没有随着唐慧劳教案的结束而尘埃落定。七名被告人中的两名——秦星、周军辉被判死刑,已在最高法院履行死刑复核程序中。唐慧对南方周末记者称,对于该案她现在仍然“放不下”,如果死刑不核准,她“更加放不下”。在此之前,唐慧的诉求是判全部七名被告死刑。

但七名被告人的家人也开始了各自的上访之路。他们不认可被指控的主要罪名,并认为:判决量刑过重。

在采访过唐慧的一位记者看来,唐慧女儿案子侦破和审理的六年,也是唐慧上访的六年。“几乎在每一次案件节点,都有唐慧激烈上访的记录”,“从最开始案子在永州市公安局立案调查,唐慧跪见公安局长开始。唐慧六年来从永州跪到长沙再跪到北京”。

而按照唐慧自己的叙述,乐乐案从一开始就无法正常进行,是她通过“以死相逼”和不断上访,迫使该案走向正轨。梳理案件发展过程,的确每一个节点都有唐慧以自己的方法所施加的强力影响。关键在于,在唐慧的影响下,此案是否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之上?

警方缺少“强迫”证据

按照唐慧曾经的代理律师胡益华的划分,“唐慧案”应该由三个案子组成:一是女儿乐乐被强迫卖淫、强奸的刑案,一个是唐慧被劳动教养行政复议案,一个是唐慧被劳动教养国家赔偿案。

刑案是整个唐慧案中的核心——唐慧上访因刑案引发,劳教则因上访导致。此案已历时近七年,先后经过五次开庭、六次判决和裁定。其主要争议在于,被告人是否存在“强迫”乐乐卖淫的行为。

湖南高院的终审裁定书查明了“乐乐被迫卖淫案”的发生过程:

2006年10月1日下午,11岁的乐乐一人到家附近的一个旱冰场溜旱冰。看到周军辉(19岁,附近一理发店打工仔)溜冰技术很好,便主动与之交谈;当晚,两人来到一个出租房看碟,发生了性行为,并留宿于该房间。次日,两人一起吃完早饭后,在回理发店途中,被乐乐的舅妈发现,并将乐乐带回家中。10月3日下午,乐乐给家人留下一个字条后离家出走。她找到周军辉,并被后者介绍到“柳情缘休闲中心”(以下简称“柳情缘”)卖淫,一直到12月30日被家人发现。

永州市中院的一审判决、两次重审判决和湖南省高院的终审判决,均以强迫卖淫罪判处带走乐乐的周军辉和柳情缘老板秦星死刑。

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在四份裁判文书中,认定乐乐被“强迫”卖淫的证据,主要是乐乐本人的陈述。终审裁定书提及2006年10月某日中午的一次冲突:秦星安排乐乐去卖淫,乐乐不从,与秦发生争吵,乐乐朝秦星脸部打了一巴掌,陈刚见状也朝乐乐脸部打了一巴掌,并讲没大没小的。乐乐便哭。周军辉闻讯赶到“柳情缘”后亦朝乐乐脸部打了一巴掌,并要乐乐尊重老板,不要和老板吵架。

秦星、周军辉则完全否认对乐乐曾有强迫行为。秦星对于那次冲突的起因另有说法:因为乐乐喝了酒,自己讲了她,乐乐不高兴先打了他一巴掌,然后才有后面被陈刚和周军辉打。

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永州市中院的三次判决也提及那次冲突,在2008年此案第一次判决书中,乐乐就承认先打秦星一巴掌,但这一细节直到湖南高院终审时,才被列入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中。

“柳情缘”三名性工作者作证称,秦星没有强迫行为。秦星的一审辩护律师徐天桥称,乐乐在卖淫期间并没有被控制,可以去附近上网。

几名性工作者在接受徐天桥调查时均陈述店内没有对任何人进行强迫接客的行为。其中一名性工作者回忆:“乐乐是她母亲和舅舅来拖回去的,她自己还不愿意回去,愿意继续在店里做事”。

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警大队警察杨军祥是最早的承办人之一,他对南方周末记者回忆,在接到乐乐家人电话去休闲屋“解救”乐乐时,发现乐乐不愿走,最后唐慧将她拖走。

警方在侦查中还发现,乐乐卖淫的一家宾馆,就在她家附近。南方周末记者查证,唐慧母女原来的租住地,离“柳情缘”距离约三公里。

被告人是否明知乐乐是幼女也成为该案争议焦点。依照中国刑法,不满14周岁女性为幼女,对其的性侵害行为将加重刑罚。秦星和“柳情缘”其他工作人员均称,当时都不知道乐乐年仅11岁。根据乐乐本人的陈述,她被周军辉介绍到柳情缘“上班”时自称15岁。

湖南省高院的终审裁定书中还有一份家人寻找乐乐时的“寻人启事”,里面提到的乐乐身高数据,确实明显超出一般11岁女孩。

一名被警方询问的嫖客陈述:“在网吧上网碰到一个女孩子……告诉我她17岁,从外形看估计差不多”。

最初负责侦办此案的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警大队一开始对主犯秦星是以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立案(该罪名一般情况下刑期不超5年)。在立案侦查一个月后,零陵分局刑警大队还是因为缺少“强迫”的证据,仍认定秦星仅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如何写进起诉书

立案罪名开始发生变化,始于唐慧“跪见”永州公安局长。

2007年2月14日,时任湖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长接到唐慧反映女儿案情的来信后,批示永州方面要“高度重视,依法惩处”;2月28日,经唐慧“跪见”,当时新上任的永州市公安局局长刘建宽批示要“务必严惩彻查,并追究民警办案不力的责任”。

警方自此加大办案力度。

乐乐案中的一份重要证据,是落款为2007年1月13日的一份乐乐的个人自述,其中详述了其如何被秦星等人强迫卖淫的过程和细节。

该案被告人陈刚的一位代理律师分析发现,在案卷材料中,办案后期,乐乐的陈述中对被“强迫”的描述增多,程度加重。但有些细节却与前期的陈述不相符。

比较落款为1月4日的三份询问笔录和落款为1月13日的自述可以发现,自述增加或改变关键内容包括:

关于如何认识被告人周军辉:隐去了在溜冰场主动与周交谈的内容;增加在去柳情缘之前周对她威胁说“把你的丑事告诉同学和老师”。

关于10月3日开始去“柳情缘”“上班”:1月4日的陈述为“去了酒店,发现是卖淫,我讲我回去了,霞霞(另一名性工作者)说来都来了回去干什么”;1月13日的陈述中,增加“不去就被老板娘骂了一顿”、“霞霞说你敢回去全家都要死”。

关于在店内“上班”的情况:增加“一次偷打电话被陈刚绑起来”的内容。

而办案民警杨军祥明确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在他于当年2月份脱离该案之前,案卷里都还没有这份落款为1月13日的自述材料。

到3月1日警方给乐乐所做的一份询问笔录中,乐乐的说法就与1月13日的自述基本一致了,甚至连错别字都一样,如均有“不听话的下场是悲丧(悲哀)的”(周军辉威胁乐乐时的话)。有“照抄”之嫌。

随着办案力度的增大,该案被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时,秦星的罪名由最初的“容留卖淫罪”变成“组织卖淫罪”。后罪较前者更重。

之后,该案的定性愈加严重。

在刑事案件的办理中,负责起诉的检察院和受理的法院级别高低往往决定着案件性质。基层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案件没有管辖权。2007年6月,在听说该案可能在永州市零陵区检察院起诉时,唐慧假扮柳情缘老板秦星的家属,去该检察院打探案情,确认该案是在零陵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唐慧随后找到永州市检察院检察长,要求由市检察院公诉。在被拒绝后,唐慧“静坐绝食两天”。最终该案改由永州市检察院公诉。

永州市检察院最初负责此案审查起诉的是检察官屈中平。唐慧自己回忆,屈认为该案中缺乏被告人“强迫”乐乐卖淫的事实和证据,因此决定以“组织卖淫罪”(这一罪名比公安立案时的“介绍卖淫罪、容留卖淫罪”要重)起诉。得到此消息后,正在生病住院的唐慧“吊针一拔”,再次找到检察院。

唐慧在永州市检察院立案大厅跪了18个小时,其结果是检察院更换了公诉人,制作了新的起诉书,特别是将“强迫卖淫罪”写入其中。该罪名最重可判死刑。

永州政法系统一位领导至今仍认为,就事实和证据来看,警方当初对案件的定性没错,该案由区检察院起诉也没错。




唐慧说,如果乐乐案中被告人的死刑复核不通过,她就仍然“放不下”。她曾要求将七名被告人全部判处死刑。 (陈勇/图)

量刑是否过重

2008年6月6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乐乐案作出一审判决。秦星、周军辉被判处死刑,陈刚、刘润被判处无期徒刑,兰小强、蒋军军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和16年。此外判处六名被告人共赔偿被害人9万元。(被告人秦斌当时逃逸,2010年归案)

六名被告人不服,均提起了上诉。永州市检察院则提起抗诉。

永州中院在此次判决中被认为“犯了低级错误”,因家境不好,周军辉的家人未给其请律师。按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但没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然而,据说由于法官自己也未曾料到周军辉会判死刑,因此并未指定律师。被告人上诉之后,湖南省高院没有开庭,直接将此案发回重审。

在第一次发回重审开庭的法庭辩论阶段,秦星的辩护律徐天桥论及秦星“罪不至死”,唐慧从旁听席冲到庭上举手要打,徐见势不妙,赶紧逃出法庭,唐慧家人一直追到法院门外。此事在永州律师圈迅速传开来,以后再开庭时,被告人的律师们均“小心”了许多。

2009年2月11日,永州中院对此案作出第一次重审判决,维持了原判。但判词中删去了一审中“情节恶劣、民愤极大”等字眼。

重审判决后,从2月16日起,唐慧坐到永州中院刑一庭庭长张晓龙的办公室,在此吃住18天。张晓龙在此期间被法院允许在家休假。

唐慧解释,这次抗争的原因是法院审理超出时限,此外在宣判前未公告、未通知;而按照永州市中院出具给唐慧的一份“信访答复”,唐慧的另一个上访原因是“民事赔偿太少”。

第一次重审之后,六名被告人再度提起上诉。湖南省高院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再次发回永州中院重审。

秦星的死刑复核律师彭刚透露,在这一次发回重审时,湖南省高院在内部材料上明确认为对被告量刑过重。

2010年11月24日,乐乐案第四次开庭审理,在庭审进行当中,唐慧突然提出取消这次开庭,否则将“死给你们看”。

唐慧的理由是,她发现“合议庭对犯罪分子家属异常好。不顾违反法律,允许犯罪分子家属到庭审现场旁听”。

唐慧所说的“犯罪分子”,指此案最后一名被告人秦斌。秦斌于2010年7月被抓获。永州中院决定将其与秦星等人合并审理。

据一位被告人的律师透露,在此次开庭前的历次开庭中,法院皆以涉及未成年人隐私为由拒绝让被告人家属旁听。但案发时秦斌也未成年,法院此次才允许其父一人旁听庭审。

这次开庭最终取消。此外,永州中院还同意唐慧意见,整个刑一庭回避此案。在当事人未能提出合理理由的情况下,要求整个刑庭法官回避,在司法实践中非常罕见。

更换了法官之后,唐慧向永州中院称:判决书出来之前,她和家人将留在法院立案大厅。唐慧最终在法院滞留15天。

民主与法制报社记者廖隆章获得的一份内部材料中有如下内容:经过唐慧的修改、同意,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迫于2011年3月28日下达(2010)永中刑一初字第55号判决,唐慧一家人才于3月29日撤离中院办公室。

唐慧对南方周末记者承认曾在永州中院立案大厅待了15天,但否认提前看过判决书。

这是永州中院下达的第二次重审的判决,也是该院对此案的最后一次判决。除维持秦星、周军辉死刑,陈刚、刘润无期徒刑外,原来被判有期徒刑的蒋军军、兰小强被改判无期徒刑。

在法律界人士看来,这违反了“上诉不加刑”的基本审判原则。2013年起实施的新刑诉法,明确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也不得加重刑罚,除非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作了补充起诉。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在永州市中院第一次重审判决后,永州市检察院除了增加对新归案的秦斌的起诉之外,并未有抗诉行为。

永州此次判决之后,六名被告人再度上诉,两度将案子发回的湖南省高院直接审理此案。唐慧则继续上访。2012年6月,历经6个合议庭、18位法官审理之后,此案终于走完常规诉讼历程。二审维持了一审最后一次重审的判决,为终审判决。

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一二审法院认定,秦星、周军辉、陈刚均系强迫卖淫罪主犯,其余四人均系强奸罪主犯。受访刑法学者均认为,两个死刑和四个无期徒刑属于罕见的重判。获刑15年的秦斌案发时为未成年人。

此前,因强迫卖淫罪的死刑判例极少,无期徒刑也很少见。媒体公开报道的案例,多为判十多年有期徒刑。2010年8月,重庆市五中院判处“美女黑老大”王紫绮死刑(最终核准执行)。与文强“关系密切”的主犯王紫绮被认定犯下五宗罪,但首先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次才是强迫卖淫罪(此外还有组织卖淫、非法拘禁、行贿等三罪),其强迫妇女卖淫造成严重后果:致被强迫妇女2人重伤、5人轻伤、7人轻微伤。

二审之后,乐乐案七名被告人的家人也开始了上访。在湖南省高院,负责接访的审判长赫荣生解释说“没办法”。“他说自己办了几十年案子,从来没有这样判过。但没办法,他的官太小。”秦星的哥哥秦军对南方周末记者说。

http://www.infzm.com/content/93029
评价一下你浏览此帖子的感受

精彩

感动

搞笑

开心

愤怒

无聊

灌水
“If a man does not keep pace with his companions, perhaps it is because he hears a different drummer. Let him step to the music which he hears, however measured or far away.”  -----  Henry David Thoreau
露佳 离线
级别: 军区司令员

显示用户信息 
44楼  发表于: 2014-09-14   
唐慧女儿案主犯坚称曾救人立功   遭当事人否认
http://news.china.com/domestic/945/20140915/18784579_all.html
    
      2006年,唐慧11岁的女儿乐乐被人卖到“柳情缘休闲屋”,女老板秦星逼其卖淫。2007年初,秦星涉嫌容留妇女卖淫被永州警方刑事拘留。而后,看守所出具的“秦星救人立功”说明,让她和同监服刑人员周兰兰产生了纠葛。

     “唐慧女儿案”主犯秦星在永州冷水滩区看守所关押期间的同监服刑人员。2009年底,唐慧到北京上访时偶然结识周兰兰,聊天中周兰兰得知“自己曾在监狱自杀”的消息,并予以坚决否认。周兰兰也因“自杀被救”关系到秦星的“立功”问题而受到关注。
    
     9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强奸、组织卖淫二审重审案进行公开宣判。侵害唐慧女儿的周军辉、秦星等人由死刑改判为无期。判决结束后,在法院门口,秦星的母亲、哥哥与该案一重要证人周兰兰发生肢体冲突。
    
     法院认为,在狱中秦星对周兰兰的自杀行为进行制止,与同监人员共同实施解救的行为存在,应当予以肯定,但不足以认定为立功。而周兰兰则一直坚称,绝无“自杀”一事,秦星“立功”为造假。这一“立功”事件,也让周兰兰与秦星联系起来,走进备受关注的唐慧案。2007年,周兰兰与秦星曾在一起服刑半年,2014年7月,两人再次相见对簿公堂,发生激烈争吵。
    
     发生冲突
    
     法庭外被秦星家人殴打
    
     目前周兰兰仍在住院
    
     告诉成都商报记者,9月5日宣判后,她和丈夫在法庭外围观,在法院大门附近遇到从法庭内走出的秦星母亲、哥哥。周兰兰说,他们其实并不认识,突然秦星的母亲就指着她骂,秦星的哥哥也边打边喊“谁让你作证的,你害我妹妹,打死你”。
    
     和丈夫熊运林随即被秦星的母亲、哥哥秦军及另外两名男子围殴,周兰兰被打倒在地,熊运林赶紧跑开,躲到附近检察院内才报了警。目前,周兰兰还在永州市零陵区一家医院住院。秦军则被当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天。
    
     和秦星相识于2007年,两人被关在同一监舍。2006年,唐慧女儿乐乐(化名,当时年仅11岁)被强奸、强迫卖淫案发生,2007年初,柳情缘休闲屋(卖淫店)老板娘秦星以涉嫌容留妇女卖淫被永州零陵警方刑事拘留。永州市公安局介入调查后,将其从零陵区看守所转入冷水滩看守所羁押。
    
     2007年5月22日,周兰兰称,她被判刑3年,与秦星关在同一监舍,一起服刑了半年。当时,秦星仅26岁。
    
     当年6月15日,冷水滩区看守所管教干部唐爱国开具《关于制止在押人员周兰兰上吊自杀的情况经过》的说明,称6月12日“14号监室在押人员汪婷、秦星发现周兰兰在放风场厕所内上吊自杀”。2008年4月12日,冷水滩区看守所又为秦星出具报告,请求办案单位从宽处理。
    
     但周兰兰称,直到两年后她才听说“自杀”一事,周兰兰坚决否认,称这从未发生过。
    
     “救人立功”
    
     秦星说救了“上吊自杀”的她
    
     坚决否认
    
     为了儿子的医疗事故纠纷上访15年,是一个老上访户。1997年,周兰兰时年6岁的儿子在发烧4天后,到永州市三医院住院治疗,6天后转院到永州市中医院。周兰兰认为,是永州市三医院医生误诊,延误治疗,导致儿子继发脓胸、胸膜炎,肝脓肠造成胸膜粘连肝肺以及大脑记忆受损等一系列后遗症,至今生活难以自理。
    
     但法院未支持周兰兰夫妇的说法,周兰兰夫妇遂上访至今。这期间,多次被当地公安机关拘留。
    
     2009年11月,周兰兰刑满释放,继续到北京上访。当年冬天,周兰兰在北京上访认识了唐慧。“唐慧问我,你是叫周兰兰吗?我说是啊。她说秦星是不是救了你,我说这是不可能的,这是谁说的?”周兰兰说,她到此时才知道“救人立功”一事。
    
     唐慧又和律师一起找周兰兰做了个证明。周兰兰承认,2007年,自己在北京上访期间,曾有两次准备自杀的经历,“但我绝不会在看守所里自杀,那样做没有任何意义,我不会那么做。”
    
     说,她被关进看守所后,前几天情绪很低落,又生了病,没有吃饭,但不是绝食。“我绝对不会自杀,我还没为我儿子的遭遇鸣冤,我怎么自杀。”
    
     认为,他们之所以选择说“周兰兰自杀”是因为她是上访的,是有可能自杀的,说她自杀别人可能信。
    
     说,有人曾多次找到她说,“唐慧的事情你不要管”,而周兰兰认为,她应该实话实说。周兰兰认为,说“上吊自杀”是在侮辱她的人格。
    
     今年9月5日,湖南省高院审理认定,秦星在狱中对周兰兰的自杀行为进行制止,与同监人员共同实施解救的行为存在,应当予以肯定,但不足以认定为立功。秦星等人由死刑改判为无期。
    
     曾经融洽
    
     认为之前关系不错
    
     还问过秦星“怎么能干这事”
    
     在冷水滩区看守所关押的半年多时间,周兰兰和秦星在同一监舍。
    
     在周兰兰的印象中,她原本和秦星关系不错,从没吵过架。周兰兰说,进入看守所三四天后,她和秦星以及同监舍的其他人开始有了交谈。
    
     当时,一个监舍人员流动比较频繁,多时十几个,少则八九个,而秦星在里面服刑的时间比较长。
    
     说,他们白天劳动做工艺花,每个人都有任务,有时做得快的人还会去帮助做得慢的人,周兰兰年龄较大属于干活比较慢的,而秦星则麻利一些。
    
     说,同监舍的人关系还比较融洽,秦星很活跃,经常和周兰兰等人开玩笑,逗得大家哈哈大笑。秦星曾教监舍的人学干洗头和按摩,然后一个监舍的人互相帮忙,每个人都可以“享受”一下。
    
     而周末不用干活时,在放风的地方,秦星经常会唱歌、跳舞,引来很多人看。“她歌唱得很好”,周兰兰记忆深刻。周兰兰说,有时放风路过男监舍门口,秦星会和男犯人说话,很受欢迎。
    
     说,管教干部会说起每个人进看守所的原因,周兰兰听说秦星是因为强迫幼女卖淫被抓的之后,还半开玩笑地和秦星说,“你怎么能干这事”。秦星当时回复得很不以为然,“都有十三四岁了,她认我当姐姐,就愿意和我玩”。
    
     据周兰兰说,当时秦星认为自己很快就能出去,心情不错。周兰兰说,秦星称她有个亲戚在公安局,有一次这个亲戚还到看守所见了秦星,秦星还告诉了监舍里的人。周兰兰说,在监狱里面,今天谁来看了你,都会互相关心问的。
    
     2007年年底,周兰兰从冷水滩区看守所转走。据周兰兰说,秦星等同监舍狱友还“依依不舍”,“有感情了,她们让我不要走,有的都哭了”。
    
     此后,周兰兰和秦星没有再见面。
    
     对簿公堂
    
     7年后法庭上对质
    
     两人情绪多次失控
    
     直到7年后,周兰兰和秦星才又见到了对方。今年7月25日,两人在法庭上当面对质,两人的情绪均多次失控。
    
     的代理律师对证人席上的周兰兰询问:“人家那些人把你从厕所里抬出来,你对她们说过感谢的话吗?”周兰兰刚说了句,“说过,我周兰兰不是个忘恩负义的人”,被告席上的秦星就带着哭腔插话道:“你为什么要说谎!为什么要害我,我救过你,你让我帮你写材料、写信,说你不会写字。可是你会写‘天要下雨,娘要嫁人’。还说被抓过好几次,担心、、、、、、”“你放屁!”周兰兰怒喝,“我什么时候让你写过材料,哪儿写过?你在哪救过我?”
    
     秦星则转头对法官说:“她老这么冤枉我、、、、、、”
    
     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她本来想骂秦星,但被法官制止了。
    
     目前,周兰兰仍躺在医院,她说,仍要为儿子的医疗纠纷继续上访。
    
     秦星等人改判无期后,唐慧当场痛哭,她称难以接受。之前,网上流传了一份她写的“公开信”,唐慧说,她本以为会改判死缓,在判决前才委托律师写了这封信,表示接受现在的判决,但这一“公开信”现在并不代表她的感受,也不是她发出去的。唐慧说,不管怎样,她将回归正常的生活,照顾好女儿。
    
     唐慧与人合伙开了家花店,就在周兰兰住的医院对面,她每天还可以去照顾周兰兰。9月11日,是唐慧女儿乐乐19岁的生日,唐慧特意买了只鸡,邀请亲朋好友在花店里吃了顿饭。她希望,女儿以后能恢复正常的生活。
露佳 离线
级别: 军区司令员

显示用户信息 
43楼  发表于: 2014-09-08   
围殴“唐慧女儿案”证人蹊跷处处
http://news.ifeng.com/a/20140909/41909905_0.shtml

2014年09月09日 11:51
来源:光明网

【阅读提示】唐慧女儿案主犯哥哥殴打证人拘十天 被打方拒签字快阅读

光明网评论员:今天(9月9日)有媒体报道说,5日发生的湖南永州唐慧女儿被强奸以及被强迫卖淫案证人被围殴一事,又起波折。

据报道,被围殴的“唐慧女儿案”证人周兰兰对永州警方的处理结果不满,因而拒绝在处理决定书上签字。报道说,永州警方在参与围殴“唐慧女儿案”证人周兰兰的另一嫌疑人尚未被抓获的情况下,决定对已经归案的“唐慧女儿案”主犯秦星之兄秦军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的处罚,而对参与殴打的秦星之母则未予以拘留。

因被围殴而尚在医院进行治疗的证人周兰兰拒绝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签字的原因,则是因为处罚决定书所述事件过程与实际情况不符。周兰兰根据自己的经历,说她是被人用拳脚打伤头部及全身多处,造成了“脑震荡和头部、左眼等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警方指派的柳子司法鉴定所进行的伤情鉴定也证实了这一点。据此,周兰兰质疑警方:“怎么处罚决定就变成打耳光了呢?”此外,周兰兰还争辩道:“秦军一家明显是有预谋的袭击,根本不是在马路上碰到理论!”

“唐慧女儿案”因“唐慧上访被劳教案”而为全国公众所熟知。“唐慧女儿案”所暴露出的司法瑕疵、不公乃至腐败,“唐慧上访被劳教案”暴露出的法律救济的欠缺、立法程序的冲突以及法律体系的矛盾,使得这两个案子成为公众高度关注的公共性事件。正是在公共舆论几近一边倒的声援中,“唐慧上访被劳教案”成了压垮劳教制度的“最后一根稻草”。“唐慧”这两个字,无论其本人愿意与否,无论其他人喜欢与否,必定会像“孙志刚”这三个字一样,成为中国法律发展过程中一个绕不过去的标志性名称。

5日进行的湖南省高院对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强奸、组织卖淫二审重审案的公开宣判,是根据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裁定而做出的。最高法院裁定的理由之一,是该案在复核期间出现新的证据,可能影响对秦星是否构成立功的认定,因此不核准周军辉、秦星死刑,将案件发回湖南省高院重审。

而最高法院所谓“是否构成立功”,就是指秦星制止同监人员周某自杀一事。这其中的“周某”,正是被围殴的周兰兰。据说,“同监人员周某在监室放风场所的厕所里用二件囚服打结挂在厕所墙上的钢筋上上吊自杀,秦星随同监人员汪某跑进厕所制止”。但在重审过程中的法庭调查和辩论阶段,周兰兰的证词显然令秦星家属不满,虽然周兰兰事后辩解说“我在法庭上也从没讲过自杀时秦星没救我,而是说秦星那次抬我,我根本不是自杀”……

由此,事情便明了起来。原来周兰兰是作为“唐慧女儿案”主犯有立功表现的证人出庭作证,而非以不利主犯一方的证人出庭。既然为该案主犯改判免死作证,却得到受惠者的围殴,这说明主犯一方对证人有利其改判免死的证言并不满意。不满意便大打出手,这也显然是嫌疑人对法庭证人险些坏事的报复。

因此,这件事,如果没有合谋进行的幕后交易,如果没有各方串通设计的立功情节,那么,“唐慧女儿案”主犯的家属围殴作为有利于该案主犯改判免死的证人,除了不合情理之外,更凸显了该案主犯家属的张狂。至此,周兰兰当时是以什么原因与“唐慧女儿案”的主犯同处一所,又受到了什么法律处理(或不处理),其自杀的前因后果是什么,其现处自由状态是否为法律决定的后果,等等,就都有必要让公众弄个明白。

(转载请注明来源“光明网”,作者“光明网评论员”)
露佳 离线
级别: 军区司令员

显示用户信息 
42楼  发表于: 2014-09-08   
唐慧女儿案主犯哥哥因殴打证人拘留十天
http://www.hbrc.com/rczx/shownews-7093881-55.html

      昨天,北京青年报记者从永州市零陵区公安局获悉,“唐慧女儿案”主犯秦星的哥哥秦军因殴打证人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处罚。由于证人周兰兰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述事件过程与实际情况不符,拒绝了在该决定书上签字。

    周兰兰提供的零公(刑)决字2014第110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零陵区公安分局现已查明,“2014年9月5日17时许,秦军、邓美林、孙培先到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秦军妹妹秦星刑事案件庭审后,行至法院对面马路旁碰到路过的周兰兰及其丈夫熊运林,秦军等人认为周兰兰在秦星案出庭作证时,讲周兰兰自杀时秦星没有救她与事实不符,觉得非常气愤,秦军隧上前打了周兰兰两个耳光,邓美林、孙培先各打了一个耳光,经法医鉴定,周兰兰属轻微伤”。

    周兰兰告诉北青报记者,该份决定书在前天晚上11点50分送到其住院病房。“当时来了两名警察,让我老公代我在决定书上签字,可我老公已经睡着了,我又不识字,他迷迷糊糊差点就签了。幸亏我提醒他一定看清楚内容再签,最后才没签。”周兰兰的这一说法得到同在病房治疗的另外两名患者证实。

    零陵区公安局副局长周韬告诉北青报记者,对于秦军是根据湖南省该类违法行为标准的上限进行的处罚。“秦星的母亲邓美林也处罚了,由于秦星父亲有病,家里需要人照顾,因此未拘留处理。”谈到处罚决定上显示的另一打人者孙培先现在的下落,周局长表示“还暂未抓获”。对于周兰兰夫妇所说有四人参与围殴的说法,周局长予以否认。

    周兰兰认为,连公安指派的柳子司法鉴定所进行的伤情鉴定都显示,她是被人用拳脚打伤头部及全身多处,造成了“脑震荡和头部、左眼等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怎么处罚决定就变成打耳光了呢?”另外让周有所不服的还有,“秦军一家明显是有预谋的袭击,根本不是在马路上碰到理论”,而且“我在法庭上也从没讲过自杀时秦星没救我,而是说秦星那次抬我,我根本不是自杀”

露佳 离线
级别: 军区司令员

显示用户信息 
41楼  发表于: 2014-09-07   
王刚桥:唐慧案情节是否“特别严重”有准吗
http://news.sina.com.cn/pl/2014-09-06/100830804295.shtml

  为什么同样的事实,之前的判决就认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而现在又认为“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犯罪情节是不是“特别严重”,有没有一个准?怎么来衡量这个“准”?

    昨天,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强奸、组织卖淫二审重审案进行公开宣判,周秦两人均被判处无期徒刑。两年多前,也是湖南高院,曾维持了一审对周秦两人的死刑判决并报请最高法院核准。但最高法院否决了这个充满争议的死刑判决,并裁定发回重审。

  在媒体传播上,这起著名的影响性诉讼终于告别了“唐慧案”或“永州少女被强迫卖淫案”,而还原为“周军辉、秦星等强迫卖淫、强奸、组织卖淫案”。当我们把目光从“维权妈妈”或受害少女身上转向被告人时,或许我们能更多一些客观与理性。

  当然,这并不表示周秦两人从死刑变成无期,就更客观与理性了。同一个法院的判罚,可能还出自同一个审判委员会,湖南高院有责任也有义务向公众解释,为何对同一个案件会出现如此之大的裁判差异。

  从已公开的司法信息来看,周秦两人由死刑改判无期,并不让人意外。此前最高法院在发回重审的理由中已清晰地指出,“鉴于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的暴力、胁迫程度,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对二被告人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量刑不当。本案复核期间出现新的证据,可能影响对秦星是否构成立功的认定,依法应予查明”。

  此次湖南高院给出的改判理由也正是“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而争议最大的“立功”部分,湖南高院认为“不足以认定为立功”,换言之,由死刑改判无期跟被告立不立功,没啥关系。若被害方再以“假立功”为由提请申诉,法院以一句“立功与改判无关”就可驳回。

  一直吁请法院应“判处七名被告人死刑”的唐慧,大概不会接受这样的判罚。认为湖南高院的改判有轻纵之嫌的论者也不会少。这就是如同两被告的死刑判决下发后,也招致了不少批评一样。在一个多元化的社会里,对法院的判罚有不同意见,实属正常。在一些法律人看来,若法院判罚与我的意见一致,那就是“司法独立”;若法院的判罚与我的意见相左,那就是“媒体审判”。湖南高院对周秦两人的改判,又赢来了一些“司法独立”的赞誉。但我想说,当我们的上下级法院应为“监督与被监督”、而实为“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当我们的当值法官对一宗个案有自己的意见却还要报请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时,周秦两人的改判真不是“司法独立”的产物。湖南高院最应释疑的其实是,为什么同样的事实,之前的判决就认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而现在又认为“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犯罪情节是不是“特别严重”,有没有一个准?怎么来衡量这个“准”?

露佳 离线
级别: 军区司令员

显示用户信息 
40楼  发表于: 2014-09-07   
唐慧对嫌犯改判发声明:我不满意 但总算结束了
http://www.sinonet.org/news/society/2014-09-05/360936.html

  9月5日,“上访妈妈”唐慧女儿被迫卖淫案重审宣判,被告人周军辉、秦星改判无期。此前两人被判死刑,最高法不核准并发回重审。

  附:唐慧的声明

  我女儿作为受害人的周军辉、秦星等强迫卖淫的案子,在最高院发回重审、湖南高院重新审理之后,今天判决结果下来,秦星所谓重大立功不成立,周和秦均被判无期,该案已经终审。

  我们这个小家庭也经历了8年的风风雨雨,我本是一个小镇的普通妇女,是周军辉、秦星、陈刚等人把我家庭推入了这不幸的案子。我的上访都是为了推进这个案子早日公正处理。案子开始公安只是侦查容留卖淫的轻罪,最初也不追究周军辉强奸罪,到如今强迫卖淫罪成立、强奸罪成立,加上死刑复核,这个过程拖了八年。中间我被劳教,起诉劳教委的败诉,都可以看到,一个普通百姓,要想在案件中看到公平正义,是何其之难。

  这8年,我感谢那些帮助过我的记者,感谢为我呼吁的网友,也感谢所有曾默默关心、支持过我和我女儿的人,你们让我觉得人间真有温暖和正义。 虽然,今天法院最终的这个判决结果,我不满意(请原谅我,我是我女儿的母亲,我对加害于我女儿的人有强烈的痛恨);虽然无论什么判决结果都无法弥补我女儿所遭受的创伤、无法缓解她今后需要面对的艰难;虽然周军辉、秦星、陈刚等伤害我女儿的罪犯,至今没有任何忏悔和歉意,也没有任何赔偿。

  总算结束了,我也会回归我的家庭角色和社会角色。

  我是一个无意中成为公共舆论一度聚焦的人,我也是一个有缺点人,希望大家能原谅我。希望国家的司法,以后能让我这样的小民,不用付出那么大的牺牲,就能寻找到正义。

  这八年我和家人流的泪,操的心,担的惊,受的怕,虽然只有我们自己知道,但毕竟是过去了,再次感谢所有关心和帮助过我们的人,没有你们,我真不知道现在会如何!谢谢!

  唐慧 2014年9月5日

露佳 离线
级别: 军区司令员

显示用户信息 
39楼  发表于: 2014-09-07   
“唐慧女儿案”主犯母亲和哥哥围殴证人被控制
http://www.js.xinhuanet.com/2014-09/08/c_1112394880.htm

案”主犯母亲和哥哥围殴证人被控制
2014年09月08日 10:15:13   来源: 北京青年报
    
  昨天,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围殴证人周兰兰的嫌疑人中有两人已被永州市零陵区公安控制。周兰兰仍有不适反应,在医院继续接受治疗。

  昨天周兰兰在家人陪同下来到永州市柳子司法鉴定进行伤情鉴定。结果显示,周兰兰被人用拳脚打伤头部及全身多处,入院时伴有“意识模糊”症状。其所受伤为钝性暴力所致,目前的伤情诊断为脑震荡和头部、左眼等全身多数软组织挫伤,被评定为“轻微伤”。

  永州市委宣传部6日晚间发布的官微显示,围殴周兰兰的为秦军、孙培先、邓美林三人。目前秦、邓二人已被警方控制,“另一名嫌疑人孙培先警方正在追查其下落”。

  据周兰兰回忆,9月5日下午,她和丈夫熊运林在永州市中级法院外等候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强奸、组织卖淫案的宣判结果。5时许,二人得知结果后离开。在法院不远的马路上周被三男一女殴打。“第一个打我的男人给了我一拳后就去追我老公打了。随后是秦星的妈妈、哥哥还有一个不认识的男人一起把我打昏在地。”周兰兰说。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目前被警方控制的邓美林和秦军,分别是强迫唐慧女儿(化名乐乐)卖淫的主犯秦星的母亲和哥哥。根据卷宗显示,二人都曾与秦星一起在柳情缘休闲中心(卖淫店)店内生活,并参与过对唐慧女儿的“管理”。乐乐被刘润、兰小强等四人轮奸当晚,秦军曾请四人一起吃烧烤。2007年4月,永州市公安局接手侦破工作后,准备将“柳情缘”卖淫团伙一网打尽。秦军得到风声,与该案另一犯罪分子陈刚(秦星男友)一同带众卖淫女包车逃亡深圳,被抓获归案后一直处于取保候审状态。  

(记者 李晨)


卡拉 离线
级别: 总版主

显示用户信息 
38楼  发表于: 2014-06-13   
别把唐慧包装成一个“上访英雄”
来源:环球时报

  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唐慧女儿案”两名被告人秦星、周军辉的死刑,唐慧表示不能接受,她将“回到之前不断上访的老路”。这一动向为中国社会回顾那场轰轰烈烈的争议提供了新的角度,也对我们能否在如此复杂的线索中厘清司法公正的基本涵义形成考验。

  唐慧和她的女儿非常值得同情,与此同时,唐慧要求将强迫其女儿卖淫的7名罪犯都判死刑,该要求不太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这是从一开始就伴随“上访妈妈”事件全过程的内在冲突。由于基层当局“劳教”唐慧,使得舆论运动找到发泄对公权力不满的额外靶子,唐慧案在一段时间里偏离了法院究竟该怎么判那7名罪犯,以及唐慧“过度上访”对不对的主题。
  现在唐慧被劳教已经纠正,劳教制度的废除,此案贡献了一定推力。案子回到了它的原点,即法院如何判决罪犯,以及唐慧能否尊重法律,接受判决。

  湖南省地方法院判处两名主犯死刑、其余5人中分获无期及有期徒刑,这一判决当初唐慧就不接受,要求7人“都死”。现在最高院连两名主犯的死刑也未核准,唐慧的不服应在公众的意料之中。

  接下来要看舆论的态度了。

  之前舆论对唐慧几乎一边倒的支持形同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为废除劳教制度发挥了作用,并在如何善待过度上访者问题上警示了地方当局。但作为负效果,它也鼓励了一些上访者对司法判决的不服从,进一步拆解了中国现实中脆弱的司法权威。

  唐慧如果要继续上访,实际已无申诉对象。因为不核准死刑的是最高法,是中国最高审判机关。而且最高法的决定是在唐慧案成为全国性公共事件之后做出的,此案的所有因素、包括舆论态度都已摆在那里。如果最高法的权威仍不足以改变唐慧坚持上访的态度,那么社会对唐慧上访的态度就应有所调整。

  唐慧仍是值得同情的,但她的继续上访不应得到舆论的继续支持。有人说,上访是每一个人的权利,唐慧继续上访无错。这种对唐慧上访的惯性支持不可取。上访的目标应是追求司法公义,而不能把个人愿望、哪怕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仇恨置于司法公正之上。

  唐慧案显示了基层社会上访冲突的复杂情形,它是中国体系当下集中发作的一个痛点。拆解这个难题决不可采取标签化的简单态度,唐慧的遭遇令人痛心,但社会需给予她应有帮助,包括心理上的帮助,而不应把她包装成一个“上访英雄”,这是害她本人,也是逼社会做无益的消耗。

  不能不说,在唐慧案的前前后后,是有一些反体制的政治性力量参与其中的。这如今已是中国发生公共事件时的常态化情形。如何将这些力量的负面作用同事情本身的逻辑区分开来,我们既不受或少受他们影响,又正视问题本身,这是中国需要认真总结的政治课题之一。

  中国舆论场近年来充满情绪化的东西,理性的复归需要一些强有力的支点。无论多困难,官方力量仍是这些支点最现实的提供者。比如这次最高法做出同民粹主义呼声不一致的决定,就有着很明显的纠偏力。如果官方不做这样的担当,呼吁民间负起理性的责任,社会终将是一盘散沙。

http://news.qq.com/a/20140614/005867.htm?tu_biz=v1_hnews
“If a man does not keep pace with his companions, perhaps it is because he hears a different drummer. Let him step to the music which he hears, however measured or far away.”  -----  Henry David Thoreau
卡拉 离线
级别: 总版主

显示用户信息 
37楼  发表于: 2014-06-13   
最高法不核死刑 唐慧:被逼回上访老路
来源:南华早报

(南早中文网讯)内地最高法日前依法裁定不核准“唐慧女儿案”两被告周军辉、秦星死刑,将案件发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对此,唐慧表示“非常难受”,称将回到之前不断上访的老路,并找律师代理。

据《新京报》报道,最高法就死刑覆核案答记者问时称,不核准死刑是因为两被告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此外,在覆核期间又出现新的证据,可能影响对秦星是否构成立功的认定,依法应予查明。

死刑复核是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2006年,最高法正式收回死刑复核权,全国所有地方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都要经过最高法死刑复核程序。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王志祥认为,在本案的一审、二审过程中,被害人父母强烈要求判处本案七名被告人死刑,这表明本案的被告人没有得到被害方的宽恕。而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宽恕已成为限制死刑适用的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

中新网援引该名法律专家指,法院是否判处极刑,是一个法律问题。这就决定了对被告人能否适用死刑,关键取决于被告人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判处死刑的条件。在被告人罪不至死的情况下,不能因为被害方强烈要求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法院就对被告人适用死刑,这是死刑案件中坚守法治精神的体现。

最高法不核准死刑的理由,包括被害人卖淫期间并未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情节非特别严重。 《新京报》13日的报道援引一名最高法刑一庭相关负责人称,根据刑法规定,强迫他人卖淫只有情节特别严重的,如大规模强迫卖淫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强迫多名幼女卖淫的,多次在公共场所劫持他人拘禁后强迫卖淫的,或者强迫卖淫手段特别残忍、造成被害人严重残疾或者死亡等情形,才可考虑判处死刑。但根据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证实被害人可与其他证人结伴外出、经常到附近网吧上网,未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除有一次被打脸部外,未发现被害人受到二被告人的其他暴力侵害。

此外,复核时出现新证据显示,被告人秦星在押期间曾制止同监人员自杀,或属立功表现。最高院对此进行了调查核实,并表示上述新证据可能影响对秦星是否构成立功的认定。永州市公安局相关人士曾分析,如果秦星被认定有立功表现,在严格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政策的原则下,秦星极有可能被改判死缓或者无期。

在得知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结果,唐慧对《成都商报》表示,结果对她打击很大,她将继续上访,并准备聘请律师。

唐慧说,她现在已没办法正常生活。之前数年上访,还被劳教,就是为了让强迫女儿卖淫的主犯被判死刑,现在这一结果她没办法接受,心情很低落、混乱。她将结束这一年多平静的生活,回到原点,回到之前不断上访的老路。

她称,这一年多在老家开花店做点小生意,生活逐渐趋于平静,她的全部精力已经回到正常生活。但她现在肯定无法继续平静地生活。

此外,唐慧认为,周兰兰疑似自杀当天,是秦星当值,就算是秦星救了周兰兰,也是秦星的责任,而非立功表现。

《新京报》援引“唐慧女儿案”的代理律师甘元春称,周兰兰是否自杀及秦星是否救了周兰兰,要在重审时查清楚,如果秦星有立功表现,应该被认定;反之,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http://www.nanzao.com/sc/china/29547/zui-gao-fa-bu-he-si-xing-tang-hui-bei-bi-hui-shang-fang-lao-lu
“If a man does not keep pace with his companions, perhaps it is because he hears a different drummer. Let him step to the music which he hears, however measured or far away.”  -----  Henry David Thoreau
卡拉 离线
级别: 总版主

显示用户信息 
36楼  发表于: 2014-06-13   
专家解读唐慧女儿被逼卖淫案主犯死刑未核准
来源:法制网
法制网记者 袁定波
2014年06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依法裁定不核准周军辉、秦星死刑,将案件发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王志祥认为,该案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中继续坚守法治精神。

  永州幼女被迫卖淫案在被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之前可谓一波三折,其曾历经三次一审、三次二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度将案件发回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在此过程中,被害人父母等人多次到中央及地方人大、政法委、公检法等部门上访,诉求之一即为判处本案的七名被告人死刑。2012年6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一审对本案两名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如何对待被害人父母要求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诉求,无疑是本案死刑复核中难以回避的问题。

  王志祥指出,在本案的一审、二审过程中,被害人父母强烈要求判处本案七名被告人死刑,这表明本案的被告人没有得到被害方的宽恕。而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宽恕已成为限制死刑适用的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那么,这是否意味着被害方强烈要求判处死刑就应该相应地成为判处被告人极刑时需要考虑的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呢?

  他表示,法院是否判处极刑,是一个法律问题。这就决定了对被告人能否适用死刑,关键取决于被告人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判处死刑的条件。在被告人罪不至死的情况下,不能因为被害方强烈要求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法院就对被告人适用死刑,这是死刑案件中坚守法治精神的体现。具体就强迫幼女卖淫的案件而言,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只有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才可以判处死刑。而且,即使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也并非只能够判处死刑,而是既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也可以判处死刑。即便判处死刑,也并非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判处死缓同样属于判处死刑。就此而言,对本案的被告人能否判处死刑,最终还是要由法律说了算。至于被害方判处被告人死刑的强烈要求能否得到满足,关键还是要看这种要求在法律上能否站得住脚。一旦站不住脚,法院顶不住被害方的压力,判处了被告人死刑,就会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局面,法律的严肃性便荡然无存了。

  王志祥认为,应该看到的是,坚守法治曾经造福于被害方。在湖南省有关部门处理唐慧(被害人母亲)事件的过程中,唐慧劳教决定被依法撤销曾被网友评价为闪耀着法治的光辉,既赢得了民意,也是一堂生动的法治示范课。既然被害方曾经受惠于法治,其所提出的对本案处理的诉求当然也就应该在法律的范围内。对于那些不合乎法律的诉求,被害人当然就无权要求法院予以满足。

http://www.chinanews.com/fz/2014/06-12/6273152.shtml
“If a man does not keep pace with his companions, perhaps it is because he hears a different drummer. Let him step to the music which he hears, however measured or far away.”  -----  Henry David Thoreau
卡拉 离线
级别: 总版主

显示用户信息 
35楼  发表于: 2014-06-13   
唐慧:无法接受不核准死刑
来源:新京报
作者:周清树

  新京报讯(记者 周清树)近日,最高法依法裁定不核准“唐慧女儿案”两被告周军辉、秦星死刑,将案件发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对此,唐慧表示“非常难受”,对此无法接受,将找律师代理。

  今日,最高法就死刑复核案答记者问时称,不核准死刑是因为两被告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此外,在复核期间又出现新的证据,可能影响对秦星是否构成立功的认定,依法应予查明。

  2013年7月,新京报(官方微信:bjnews_xjb)记者曾就“唐慧劳教案”及“唐慧女儿案”进行采访,秦星是否构成立功一事,是指秦星是否制止同监人员周兰兰自杀的问题。最高院对此进行了调查核实,并表示上述新证据可能影响对秦星是否构成立功的认定。

  12日中午,唐慧告诉新京报(官方微信:bjnews_xjb)记者,她无法接受上述事实,接下来会找律师代理相关案件。

  唐慧说,案子至今已经8年,自己现在身心俱疲。在情感上,她认为,上述被告人伤害了女儿,虽然没有致死,却比死更可怕。“乐乐(唐慧女儿化名)现在总是自暴自弃,经常发脾气或者心情不好。孩子以后都没有幸福了。”

  此外,唐慧认为,周兰兰疑似自杀当天,是秦星当值,就算是秦星救了周兰兰,也是秦星的责任,而非立功表现。

  “唐慧女儿案”当初的代理律师甘元春认为,周兰兰是否自杀及秦星是否救了周兰兰,要在重审时查清楚,如果秦星有立功表现,应该被认定;反之,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我们要尊重最高院的生效文书及司法权威”,甘元春说,从法律角度看,“唐慧劳教案”与“唐慧女儿案”是两个独立的案子。不能因为“唐慧劳教案”的舆论压力而影响“唐慧女儿案”的处理。“一切应该尊重事实,依据法律处理。”

  秦星的哥哥秦军表示接受最高院的复核,并期待重审时的公平公正。“一切应该以事实为基础。”他说。

http://www.bjnews.com.cn/news/2014/06/12/320542.html
“If a man does not keep pace with his companions, perhaps it is because he hears a different drummer. Let him step to the music which he hears, however measured or far away.”  -----  Henry David Thoreau
卡拉 离线
级别: 总版主

显示用户信息 
34楼  发表于: 2014-06-13   
最高法负责人解读为何不核准强迫唐慧女儿卖淫案主犯死刑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6月12日电 (记者 李婧)6月 12日,就备受关注的被告人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等死刑复核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专访,并回答了相关问题。

  记:请您简要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军辉、秦星案的审查过程。

  答:最高人民法院受理被告人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等死刑复核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讯问了周军辉、秦星及陈刚等多名同案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和被告人、被害人亲属意见,并赴当地调查核实证据,对一、二审认定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审判程序进行了全面审查。经合议庭评议,依法作出了不核准死刑的裁定。

  记: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复核确认的事实是怎样的?

  答: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2006年,被告人秦星伙同其男友陈刚(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在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潇湘中路柳子大酒店旁租房经营“柳情缘休闲屋”(以下简称“柳情缘”),并采取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蔡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多名女性在该店内或前往宾馆等处卖淫。

  2006年10月1日下午,被告人周军辉到永州市零陵区永州市职业技术学院医学院对面东方红超市负一层“快乐溜吧”溜冰,结识了被害人张某某(女,时年10岁),后周军辉返回医学院附近的“漂亮宝贝”理发店上班。之后,张某某来到“漂亮宝贝”理发店,与周军辉一起吃晚饭。当晚,周军辉将张某某带至永州市职业技术学院医学院对面的“蓝色吧”出租屋内看碟、留宿并发生了性行为。次日上午,周军辉带张某某离开了“蓝色吧”出租屋,在前往“漂亮宝贝”理发店的途中,张某某被其舅母发现带回家。

  2006年10月3日下午,张某某再次到“漂亮宝贝”理发店找被告人周军辉,周军辉通过朋友“魏勇”与陈刚联系后,将张某某带至“柳情缘”,交由被告人秦星安排张某某卖淫。此后,周军辉多次从秦星处领取张某某卖淫所得款共1 000余元,外出打工后又委托朋友魏治敏(绰号“韦剑”)继续领取张某某的卖淫所得款。其间,张某某因不服从卖淫安排,与秦星发生争吵并朝秦星脸部打了一巴掌。陈刚见状朝张某某脸部打了一下,周军辉闻讯赶来亦打了张某某脸部一下,要张某某尊重老板、听从安排。

  2006年12月下旬,张某某被刘润、蒋军军、兰小强、秦某(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接出饮酒并被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奸淫。同月30日,张某某被其亲属找到并带离“柳情缘”。经鉴定,张某某患生殖器疱疹及创伤后应激障碍。

  记:网上和一些报刊对此案定性有一些议论和疑问,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周军辉、秦星等人构成强迫卖淫罪的理由是什么?

  答:强迫卖淫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是一种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尤其是性自主权为主要客体的严重犯罪。判断被告人周军辉、秦星等人是否构成强迫卖淫罪,主要取决于两方面:一是被告人是否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行为;二是被害人张某某卖淫是否违背其本人意愿。根据我院复核确认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认定周军辉、秦星等人构成强迫卖淫罪。

  第一,被告人周军辉、秦星等人为迫使被害人张某某卖淫,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根据张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和周军辉、秦星、同案被告人陈刚的供述可以证实,张某某因不服从卖淫安排,与秦星发生争执时,被周军辉、陈刚各打脸部一下。虽然周军辉、陈刚实施的暴力程度较轻,但被告人是成年人,且系多人,而被害人年仅10岁,孤身年幼、身心脆弱、易受伤害,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此情形足以对被害人形成较强的精神强制,迫使其不敢反抗。

  第二,被害人张某某卖淫明显违背其本人意愿。案发时张某某是年仅10岁的幼女,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性行为的性质、后果缺乏认知和判断能力,不具有性的自主权,缺乏自愿卖淫的基础。张某某本人亦始终陈述,其系被迫卖淫。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认定,张某某患创伤后应激障碍,“该病的发生与被强迫卖淫所受的精神创伤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害人的陈述与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一致,说明卖淫违背被害人的意愿,给其心理造成伤害。

  被告人周军辉、秦星违背被害人张某某的意愿,采取暴力、胁迫手段迫使张某某卖淫,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强迫卖淫罪。

  记:此案复核期间出现哪些新证据,可能影响对被告人秦星是否构成立功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本案期间,对被告人秦星是否制止同监人员周兰兰自杀等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调取了看守所的监控录像及在场部分同监人员的辨认笔录等新证据,上述新证据可能影响对秦星是否构成立功的认定。由于新证据未经当庭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现已随案移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由湖南高院通过开庭审理进行核实。

  记: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被告人周军辉、秦星死刑的理由是什么?

  答: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政策,贯彻特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则,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强迫他人卖淫只有情节特别严重的,如大规模强迫卖淫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强迫多名幼女卖淫的,多次在公共场所劫持他人拘禁后强迫卖淫的,或者强迫卖淫手段特别残忍、造成被害人严重残疾或者死亡等情形,才可考虑判处死刑。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应结合行为人强迫卖淫的人次规模、作案对象、犯罪手段、强制程度、犯罪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加以判断,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本案中,被告人周军辉、秦星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多次卖淫,控制卖淫所得,其间被害人又被他人轮奸,致被害人患有生殖器疱疹及创伤后应激障碍,严重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严重,二被告人在强迫卖淫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均应依法惩处。但根据被害人陈述及证人李某某、蔡某某、陈某某等的证言,证实被害人可与其他证人结伴外出、经常到附近网吧上网,未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除有一次因不服从卖淫安排,被打脸部外,未发现被害人受到二被告人的其他暴力侵害。鉴于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的暴力、胁迫程度,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对二被告人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量刑不当。此外,本案复核期间又出现新的证据,可能影响对秦星是否构成立功的认定,依法应予查明。据此,我院依法裁定不核准二被告人死刑,将案件发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http://news.cntv.cn/2014/06/12/ARTI1402544765956164.shtml
“If a man does not keep pace with his companions, perhaps it is because he hears a different drummer. Let him step to the music which he hears, however measured or far away.”  -----  Henry David Thoreau
卡拉 离线
级别: 总版主

显示用户信息 
33楼  发表于: 2014-06-13   
唐慧女儿被迫卖淫案两被告死刑未核准
来源:潇湘晨报
2014-6-13

  记者从湖南省高院了解到,6月12日10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永州市一看守所对“唐慧女儿案”两名被告人秦星、周军辉的死刑复核进行宣判,两名被告人的死刑未被核准,案件将发回湖南省高院重新审理。

  2006年10月3日,周军辉强行将11岁的受害人带至秦星、陈刚开设的休闲屋卖淫。当晚,秦星安排人手带受害人到某酒店卖淫,收取100元费用。后秦星又安排受害人在休闲屋卖淫两次,收取200元费用。周军辉和陈刚还打了试图反抗的受害人。

  此后,在明知受害人不满14岁的情况下,秦星陈刚逼迫受害人卖淫3个月,其间受害人曾遭4人轮奸。

  2008年,案子由零陵区移送到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当年4月由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08年6月6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6名被告均受到了法律惩处,其中两主要被告一审被判处死刑。

  2012年2月21日上午9时,备受关注的“永州少女被迫卖淫案”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2012年6月5日,湖南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决:秦星与周军辉因强迫卖淫罪被判死刑,4人被判无期徒刑,另有1人获刑15年。

http://www.afinance.cn/new/gncj/201406/714794.html
“If a man does not keep pace with his companions, perhaps it is because he hears a different drummer. Let him step to the music which he hears, however measured or far away.”  -----  Henry David Thoreau
loveamazon 离线
级别: 班长
显示用户信息 
32楼  发表于: 2013-08-14   
Re:回 13楼(小白兔) 的帖子
当年戈尔巴乔夫本着契约精神和美国约定,他解散华约,美国就解散北约。结果华约解体了,苏联解体了,北约更坚挺了。毛子大呼上当。契约精神?普世价值?我只看到丛林规则。

引用
引用第16楼zhaofeng于08-02-2013 16:13发表的 回 13楼(小白兔) 的帖子 :
       是呀,有契约不意味着有契约精神。百度一下可见,所谓契约精神是指存在于商品经济社会,而由此派生的契约关系与内在的原则,是一种自由、平等、守信的精神。所以从深层次说缺乏契约精神是由于缺乏其精神内核。而没有法律制度对其进行保护只是表象。帝制中国时代契约也是受民律保护的,要不县太爷拿啥凭据断案。只不过约的意义不同。而且传统中国社会虽然缺乏近代法治,但传统中国社会自有其别的一套秩序在运转,而且极其有效。所以说这是一个系统工程。单纯的移植模仿意义有限。而单纯的比较得到的结论就是因为中国是这样的,所以中国是这样的。这种状态下, 我觉得观念和体制最好同步进行,一种有困难时就先进行另一种,毕竟社会发展是动态的,说不定什么时候时机就到了。
  

露佳 离线
级别: 军区司令员

显示用户信息 
31楼  发表于: 2013-08-09   
Re:脱轨的唐慧案——评南方周末《“永州幼女被迫卖淫案”再调查》   [ZT]
引用
引用第30楼卡拉于08-05-2013 07:14发表的 Re:脱轨的唐慧案——评南方周末《“永州幼女被迫卖淫案”再调查》   [ZT] :
这一篇我在21楼转过了 。





怪俺看帖不认真,这就去把27楼给删了。。。
[ 此帖被露佳在08-10-2013 08:27重新编辑 ]
卡拉 离线
级别: 总版主

显示用户信息 
30楼  发表于: 2013-08-05   
Re:脱轨的唐慧案——评南方周末《“永州幼女被迫卖淫案”再调查》   [ZT]
这一篇我在21楼转过了 。

引用
引用第27楼露佳于08-04-2013 20:43发表的 脱轨的唐慧案——评南方周末《“永州幼女被迫卖淫案”再调查》   [ZT] :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6fc0caa0101ccna.html?tj=1

    8月1日,南周罕见地刊发了一组被网友称作“剧情反转洗白”型的调查报告。这个报告出台,在我看来有两个原因。一是《民主与法制》记者廖隆章在微博上披露的一系列质疑材料,这些材料中一些指控是比较硬的,严肃媒体必须有个说法,让唐慧案的报道完整,而不应流于口水或拒绝讨论。二是时间点,此时唐慧案件,包括幼女被迫卖淫案与劳教案,均已结束,刊发类似文章已很难再对案件产生影响,属黄金反思时刻。我个人认为这个姿态是值得鼓励的。调查记者居然是柴会群,倒是让我有点意外。我先做些材料梳理,再写评论。

    回顾唐慧案梗概:唐慧11岁独生女乐乐,在溜冰场结识了19岁的周军辉(死刑),与其发生关系后离家出走,周军辉将她带到了秦星(死刑)和陈刚(无期)开设的“柳情缘休闲中心”卖淫百余次,卖淫过程中遭刘润(无期)、蒋军军(无期)、兰小强(无期)和秦斌(15年)4人轮奸,收入被秦星、陈刚和周军辉瓜分。乐乐被救后因精神障碍和性病可能无法生育。(上百嫖客中有数人被行政拘留)
.......

“If a man does not keep pace with his companions, perhaps it is because he hears a different drummer. Let him step to the music which he hears, however measured or far away.”  -----  Henry David Thoreau
weiwei 离线
级别: 师长
显示用户信息 
29楼  发表于: 2013-08-05   
我不了解真相,是从楼上几位的转贴知道这件事的。

南方周末的文章强调乐乐自己不愿意回去,以此表明她是自愿的,缺少强迫卖淫的证据,我不知这个记者还有没有基本的人性, 和一个11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难道不是犯罪? 女孩子不愿意是强奸,愿意就是诱奸,为他们发生性关系提供场所并获利的人难道因为女孩看上去像15岁就可以免罪? 难怪唐慧要以死相拼。
[ 此帖被weiwei在08-05-2013 06:45重新编辑 ]
懒惰鬼 离线
级别: 军长
显示用户信息 
28楼  发表于: 2013-08-05   
她就是一个最底层市井妇女,但为女儿报仇,她用尽所有方法去哭去闹去堵门,但回头看公权强大和平民艰难,换你又如何?
露佳 离线
级别: 军区司令员

显示用户信息 
27楼  发表于: 2013-08-04   
脱轨的唐慧案——评南方周末《“永州幼女被迫卖淫案”再调查》   [ZT]
。。。。。。
[ 此帖被露佳在08-09-2013 22:53重新编辑 ]
懒惰鬼 离线
级别: 军长
显示用户信息 
26楼  发表于: 2013-08-04   
ZT

在美国,新移民都要考公民常 识,其中一个问题是:

" 美国是法治国家, 这是什么意思?”

几乎所有中国人的回答都是:" 公民必 须守法”。

但美国给出的标准答案却是:“政府必须守法”。

因为法治国家要求公民监督政府,来确保政府 权力受到约束!
描述
快速回复

验证问题:
3 * 6 = ? 正确答案:18
按"Ctrl+Enter"直接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