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引用第3楼tx1于05-18-2009 12:43发表的 :就这事,我再扯两句。...............第四,汽车难道一定要让人行道上的行人吗?如果是这样,在中国汽车就不要开了,以中国的行人数量,估计永远没有汽车通过的时间。.......
引用 引用第5楼卡拉于05-18-2009 13:00发表的 :是的,法律规定这样。因为谭卓走在斑马线上,在美国法律也是这么规定的。
引用 引用第6楼tx1于05-18-2009 13:05发表的 :在美国,必须是在行人通行的绿灯亮的时候,才可以通行。如果是红灯,即使是在人行道上,那也是撞死活该。
引用 引用第7楼卡拉于05-18-2009 13:08发表的 :你弄错了。美国很多地方都是只有斑马线,而没有红绿灯,只要有行人,车就必须让。你应该很熟悉“XING” (=crossing)这样的提示。
引用 引用第8楼tx1于05-18-2009 13:17发表的 :如果没有红绿灯,那就必须提前有标牌,否则司机无法知道前方有人行道。在没有交通灯的情况下,司机必须确定没有行人通过,而行人也必须确定没有汽车通过。行人如果在有车辆通过的情况下,还强行通过道路,这应该和自杀无异。
引用 引用第13楼tx1于05-18-2009 13:47发表的 :如果我是被告律师,我会花些时间调查谭是否有自杀倾向,他那张纸条很让人怀疑,还有收拾干净办公桌是一贯还是偶然。谭以自杀讹赔偿的可能性很小,但并不能完全排除。
引用 引用第28楼误差而已于07-21-2009 19:21发表的 :看来 看守所的营养不错呀长期不见光照人一般都会变得白白的 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