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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桑兰美国打官司
露佳 离线
级别: 军区司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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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楼  发表于: 2014-10-13   
跨国天价官司原告桑兰撤诉 桑兰需面对罚款风险
       编者按:如果桑兰败诉,将支付被告律师费,以及罚款。因为被告已安排取证,但原告突然单方取消,属于冒犯法庭的行为,会面临R11罚款。预计桑兰赔偿的金额会超过100万美元
    
      新华社北京10月13日体育讯 在法官签署可能对其不遵守法庭程序的行为进行罚款的命令之后,中国体操队前选手桑兰于11日通告法庭和相关各方,“自愿撤销”针对一切被告的指控。这场历时近3年半的跨国天价官司,至此发生了根本性的转折。

      当地时间10月11日,美国联邦法院纽约南区法庭网站刊出桑兰委托她的律师徐晓冰所签发的撤诉通告。在这份简短的通告中,桑兰授权并通过她的律师通告法庭,她自愿撤销针对所有被告的指控,不过,保留了再诉的权利。

      10月10日,桑兰案的助理法官詹姆斯·弗朗西斯签署命令,责令桑兰必须在10月14日接受被告方的口头问询,否则有可能要依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程序法的第37条,裁决桑兰赔付对方律师费等经济损失。一天之后,桑兰自愿撤诉。

      10月9日,桑兰案被告刘国生、谢晓虹委托他们的律师莫虎写信给法官,请求法庭强制桑兰于10月14日在北京通过视频设备,接受被告的问话。如果桑兰不执行这个命令,按时完成问话程序,应该依据联邦民事诉讼程序法第37条对她进行处罚。

     莫虎在信中说,刘国生和谢晓虹在北京预订了假日酒店的房间做桑兰接受问话的地点。考虑到桑兰身体上的不方便,他们还特意为她挑选了带有套间的单元。莫虎一而再再而三地催促徐晓冰确认问话的日子,却一直得不到回应。莫虎表示,14日这个日子是徐晓冰提供给被告选择的,之后他却不予确认,这样做无端增加了被告方的诉讼费用,依法应该受到处罚。

     弗朗西斯法官10日签署命令,批准莫虎律师的请求。他还通过手写标示的方式,特别“提醒”桑兰必须在被告方指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接受莫虎律师的问话,否则将要面对联邦民事诉讼程序法第37条处罚的风险。

    桑兰在撤诉通告里没有说明她撤诉的原因。莫虎律师在9月8日给徐晓冰的信中曾经指出,官司进入到(证据)发现阶段(俗称取证阶段)之后,桑兰拿不出哪怕一件证据来支撑她的任何一项指控。她不过是通过不停地骚扰被告,来增加被告的诉讼成本而已。这样做属于滥诉行为。
  
    桑兰1998年在纽约参加友好运动会时不幸摔成高位截瘫。在纽约的医院接受完手术和康复治疗后,她住进了美籍华人刘国生和谢晓虹的家里养伤。10年之后,桑兰曾带着她当时的经纪人、现在的丈夫兼经纪人黄健一起从北京飞到纽约表达自己的感恩之情。然而,到了2011年4月,桑兰将美国的媒体巨头时代华纳、美国体操协会、相关的保险公司、刘国生和谢晓虹以及他们的律师朋友莫虎等告上美国联邦法院,索求巨额赔偿。最高时,她的索赔要求曾达到21亿美元。

    就在这场跨国天价的民事官司还在进行的过程当中,桑兰在2011年7月前往美国的警察局报刑事案,指控谢晓虹的儿子薛伟森曾经在她养伤期间强奸了她。不过,警方认为她的陈述“经不起合理质疑”,不予立案。报案失败后,桑兰跟她的前任律师海明闹翻,两人在纽约法庭上互相控告。桑兰指控海明对她进行了“误导”,造成她前往警察局报了性侵刑事案;海明则指控桑兰向警方报性侵刑事案完全是出于她自己的本意。海明还说,桑兰报刑事案的目的之一是想以被害人的身份申请美国一种比较特殊的U签证,以完成其最终移民美国的计划。
  
    2011年8月,海明提出辞职。2012年3月,海明向刘、谢、莫公开道歉,并且赔偿给他们5000美元。刘、谢、莫则表示接受道歉,对他从此既往不咎。此后,徐晓冰律师接棒,帮助桑兰继续打这场官司。

    近3年半的时间过去了,桑兰因自愿撤诉而不再拥有原告的身份,跨国天价官司最终没能走进美国法庭的审判大厅。
  
    自2011年4月递交第一版起诉书起,桑兰先后主动撤销了对时代华纳公司和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老板特纳的指控;在与相关保险公司和美国体操协会达成秘密和解后,也撤销了对他们的指控;对CNN和30个不知真实身份的网友,桑兰虽然一再表示不愿撤诉,无奈法官认为她的指控于法无据,不予审理。自2014年6月25日之后,桑兰跨国天价官司的被告只剩下昔日被她称为“恩人”的刘国生、谢晓虹以及他们的律师朋友莫虎。现在,对他们的指控也已全都撤销。

newport93 离线
级别: 资深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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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楼  发表于: 2014-10-13   
下一个被告会不会是徐晓冰
随遇而安, 知足常乐。
newport93 离线
级别: 资深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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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楼  发表于: 2014-10-18   
lawandorder的个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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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致刘先生
热度 2已有 212 次阅读2014-10-17 11:57 PM
致刘先生

收到好友的信息,告知您在中文网对我的赞赏。首先祝贺刘先生及您的代理律师在本案件上获取的巨大成功。感谢各位好友网友。感谢刘先生的称赞。刘先生过奖,我算不上高人,山外青山楼外楼,但您没有看错我的良知所在。

2011 年5月 首次登陆中文网,同年9月离开。 2012年9月由于钓鱼岛问题返回中文网,希望利用这个平台传播我对国际法和国际条约方面的个人见解,以表达自己的爱国之情。但后来发现那里不适合探讨敏感国家政治话题,加上极其厌恶某个博客,就悄然离开,后来加盟彼岸网,在工作之余传播基本法律知识,和有志之士交流,所谓自嘲的“学院派”说法。本来打算登录中文网回复您,但是最后还是决定不上去了。

您提及的这篇文章是建立在当时原告最原始诉状分析判断,(他们后来连续修改,我最后在中文网的评论是助理法官推荐判决书(R&R) 判下之前所依赖的修改件), 当时对您和其他被告完全不了解,对你们之间的关系也完全不知,但处于对桑兰的同情和关心,在我看到她在一条死路上行走的时候,我只有作出我的努力希望她能够意识到潜在的危险和后果。所以我的记忆是我的立场让很多人迷惑,因为我不是反桑派,但也不是挺桑派,不是挺刘派,但也不是反刘派。

通过这个诉讼以及后来我们在这里的交流,我非常清楚地认识到您可贵的人品和智慧,无论当时发生了什么,我认为刘先生已经尽了自己的监护人的努力,即使没有诉讼期问题,也无愧对公堂。所以我也希望有一天能够认识您,向您表示敬意,也许等退休以后吧。再次向您和您的律师祝贺。

10/18/2014上午补充: 昨天晚上理解为案件已经完全撤消,但后来理解为是单方面撤诉,补充如下。

桑兰律师不可以靠41(a) 条款单方面无条件撤诉,因为被告已经回答了原告的诉状,只有依靠41(b), 必须经过法官批准。如果是双方达成协议,法官一般只是橡皮图章,就批准了。如果没有另一方的同意,就必须作出Rule 41(b) 动议,让法官判。一般情况下,一方不同意另一方撤诉主要是要求支付诉讼费,永久放弃诉讼权利,以及其他合理条件。因为法官经常在受理撤诉动议时会批准抗议方提出的合理条件,所以撤诉方一般都是和另一方达成协议,然后得到另一方的同意来撤诉。

另外,由于桑兰撤诉的时间已经超过Rule 11 的21天安全期,即使现在法院允许撤诉法院照样保留对他们Rule 11 惩罚的管辖权。还有,因为桑兰律师的Rule 41(a) 条款撤诉无效,所以不影响被告请求法院对桑兰Rule 37 条款惩罚动议。 现在桑兰已经进入完全被动局面,进入被告的各个火力射程中。
随遇而安, 知足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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