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曹长青
和当年写吴征杨澜案一样,我一开始也只是出于对桑兰官司的好奇(因为就她和刘岩的摔伤,我写过文章比较),在网上流览了一些报导之后,发现一些问题,就写了一篇评论。但再多读一些东西,发现更多问题,但直到读了桑兰律师提交的起诉书全文,才感到那个律师已经“疯”了,不可理喻了。
虽然现在网上多数人都已把此案当玩笑看了。但连炒带骗的律师还在混,而中国官方媒体还在认真报导。所以对这场闹剧还得再说几句。或许多几个较真儿的人,就少几个恶棍律师。
先说索赔额。在增加了莫虎、薛伟森和15网友被告之后,索赔额增到21亿美元,21项指控。
时代华纳/特纳:2亿
美国体操协会/TIG 保险公司:2亿
TIG保险公司:4亿
刘国生/谢晓虹:4亿
刘国生/谢晓虹/莫虎:1亿
刘国生/薛伟森:1亿
刘国生/谢晓虹/莫虎/15网友:7亿
这种疯人院病人的索赔额就不去提它了。单说这纸非常“Chinglish”(中式英文)、充斥语法错误的起诉书,不仅层次混乱,文字极端不严谨,而且把他们跟中文媒体说的那些“不着调、不靠谱”的胡言乱语就真的直接搬到状子里去了。起诉书通篇没有任何一项给人感觉有证据,甚至让人从根本上怀疑他们是不是要认真打官司。因为除了明显的荒谬之处,起诉状里还有多处撒谎。而谎言如果拿到法庭上,原告的信誉立刻破产,这官司就别打了。
首先,这个状子明显是用中文写好,找人翻译的,而且译好之后,海明连看一遍的功夫都没下,就送上去了。否则不可能把桑兰的名当作姓,通篇都称“兰女士”,而且还有许多拼写错误(诸如把把最近铺遍媒体的本.拉登拼成Bin La Din等)、语法错误、不通的句子,甚至有因语法错误而导致意思相反的句子。低劣的英文、低下的逻辑能力,粗劣的表达,就是该赢的官司都得被他打输。如果这是那个“明律师”自己写的,或看过英文本的状子,还这么送上去,只能说明他本人的英文很烂,看也看不出个名堂来。让人怀疑,他那个所谓的英文硕士有没有?或者也是巴灵顿的?(该起诉书可在
http://www.scribd.com/doc/55481194/11-02870-Amended- Complaint 或caochangqing.com 看到)
概括而言,这个状子想在四个方面打官司:
第一,有人挪垫子,导致桑兰摔瘫(以求大会组织者赔偿);
第二,美国体操协会和保险公司歧视(以求保险公司赔偿);
第三,监护人失职、行为不当(以求监护人赔偿);
第四,监护人、被告律师以及评论此案的网友损害了桑兰的形象(所以大家都要赔偿)。
起诉书的矛盾、不实和荒谬之处在上述四个方面都一目了然。
第一部份:挪垫子。起诉书说那个挪垫子的人“故意地、不顾后果地、严重过失地走到了跳马区。”
但桑兰对国内的报纸是这样说的,“在我之前的罗马尼亚运动员可能在试跳时将垫子弄歪了,她的教练出于好心上前调整垫子的位置。”怎么原来说这个外国教练是“ 好心”来“调整垫子”,在起诉书里就变成“故意”了呢?如果就是为了打官司,把明知道不是恶意的举动,指控为故意,也太毒了点吧?
起诉书还说,挪垫子的人“在桑兰按到跳马上、但是落地之前,挪走了她要落上去的垫子。兰女士被分心,摔下去,她的头摔在了地板上。”
但桑兰对国内媒体是这样描述的,其一,她在冲向跳马时,有人去动垫子,而不是她已经在空中做动作时。其二,“我只记得头朝下摔到了垫子上”。说明垫子没有被“撤走”。而且现场照片显示,桑兰也是摔在垫子上,而不是“地板上”。
这里很明显,只有“故意地”“挪走了”垫子,使桑兰落在“地板上”,才能证明是大会组织者的错。所以才能让特纳赔。
起诉状说,“时代华纳和特纳做过没有含糊的承诺,要提供兰女士一生的生活和医疗。” “时代华纳和特纳无视要账的通知,没有支付。”
天哪,赖上人家了。我没学过法律,但常识是,正经法律文件起码要说:“根据我们手里拥有的、某年某月特纳先生签署的合同,由他提供1,2,3……”
可海明们居然认为靠这么空口无凭硬说,就可以赖出一亿美元?还真寄去要账通知单了?一次要多少呢?一生的总金额是多少?应分几次去要账呢?
如果就这么随便说说,唬唬美国人,就能拿到多少亿的赔偿,天呢!如果这么容易就打赢索赔官司,美国的一半职业得是律师,美国的一半公民得正在打官司。
第二部份:保险公司歧视。其荒谬我已在之前的“桑兰被丈夫和律师毁容”和“桑兰的官司为什么打不赢”两篇文章中谈过,不再重复。只是起诉书中谈及桑兰的经济困境时有下列谎言:
起诉书说,“目前桑兰靠每月1600元人民币/约250美元生活。”而且“兰女士在中国挣扎了13年,没有正常的医疗保险,没有一分钱对她的致命的、永久性的伤残的补偿;没有寻求法律公正的自由,也没有资源。”
工资之外补助的600块保姆费哪里去了?桑兰作为电视节目主持人的收入哪里去了?国家体育总局补助的20万和浙江体育局的20万哪里去了?桑兰自己的博客说她09年支付的保姆费每月2500元人民币,后来增加到3500元。哪来的钱支付呢?网上还有这样的信息,说桑兰养三条狗,每月花销约1800元人民币。这消息我没有确认。如果是真的,也不知谁付的钱。
这些资料都是网上随手能查到的。海明为什么不去核对?把谎言写进状子,是故意要羞辱桑兰吗?桑兰的经济条件导致她不能每年来美国复查身体,是非常令人同情的,我很希望她能够通过正常途径,跟国家体委交涉(毕竟她摔在美国,她的保险状况是个特例),或设法找中美两国的民间慈善基金帮助。但靠谎言哭穷,打站不住脚的巨额索赔官司,不是个正路。
第三部份:监护人的问题。起诉书说,“刘国生和谢晓虹是中国体操协会的商务伙伴,和腐败的官员从事有亿万美元的商务交易……”“刘、谢和中国体操协会主席张健合作”、“只遵照使他们成为亿万富翁的的中国老板的指示行事”等等。
我以前还真不知道,这个“明律师”还挺“反共”呢。他主导的起诉状要向法官展示,刘、谢是跟中国政府高官密切合作的、有特权的人物。这个情况即使属实,那么和这个案子的关系在哪里呢?或许要通过美国人对中国政府高官的反感,增加对桑兰的同情?这个状子明显是:左手反美,右手反中。不过,搞不好海明也会上了中国政府的黑名单呢。
起诉书关于性骚扰部份是这样写的:“最近,报纸和其他媒体揭露,桑兰女士被当时60多岁的刘国生和他的二十几岁的继子性骚扰(见附上的媒体报导)。”
报纸揭露?原来这“性骚扰”一事,起诉者(被骚扰者)桑兰本人不知道,是因媒体揭露出来之后,她才知道的,于是以此做证据,还附上了媒体报导来打官司。这可太好玩了。
状子接着说,“虽然这项(性骚扰)已过了五年的诉讼期,但是刘国生和他的继子两人在过去十年中多数时间都不在(美国)国内。我们相信,为了躲避责任,薛伟森放弃了他的美国国籍而成为香港公民。”
原来刘国生和他的继子,在十年前就知道桑兰要控告他们性骚扰了。那桑兰黄健不是在2008来美,住在刘家吗?怎么不告呢?而且刘国生只要一进入美国就可以告他呵。更何况,刘、谢还常回中国,在北京也照样可告他性骚扰呵。
而且,就像(桑兰指控的)CNN前总裁特纳十多年前就知道桑兰要告他,所以“为了躲避桑兰的伤残责任,卖掉了友好运动会公司”一样,薛伟森放弃了美国国籍,也是为了躲避桑兰的性骚扰指控。特纳和薛伟森真是“先知先觉”呵!
桑兰起诉书对莫虎的指控我就不必评论,请读者自己看吧:
“曾给过桑兰法律谘询、被桑兰称为叔叔的莫虎,背叛友情和信任,对桑兰的伤害尤其重,导致她无法弥补的精神压力,需要治疗、药物和医疗照顾。”“莫虎作为桑兰的前法律顾问,对其前客户负有特殊的责任。”
原来谁给桑兰提供过法律谘询,谁就成了对桑兰负有法律责任的律师了。你以后胆敢不帮我,我就把你告上法庭,起码索赔一亿。难怪勇接桑兰案的只有“明律师”一个。不过“明律师”也要小心,下次就该告他了。其实,我看桑兰告海明才是正事儿。
第四部份:网友们大概更有兴趣看看桑兰的状子是怎么告你们的吧:
“ 在桑兰公布她要采取行动追究所有导致她永久性伤残和性骚扰的人之后,刘国生、谢晓虹、莫虎和 John Does 1-15 合伙地、有组织地策划了一场网路战争来诋毁桑兰的好名声……” “刘国生、谢晓虹和莫虎鼓励、参与,事实上组织了,上述全部违法活动。”“刘国生、谢晓虹、莫虎和15个网路人,故意地,不公正地,一起达成协定、联合行动,密谋策划了”这场网路战争。
这“明律师”整出上述这么个中国大字报式的状子,好像就是故意要激怒法官,以达到无法立案的效果,这样他就可以在闹得臭名昭著之后,给桑兰和大众一个交待:不是我撤案,是法院没接受。至于桑兰一分钱也拿不到,却名誉严重受损的代价,海明才不在乎呢。
这个案件中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是,新华社、人民日报和中央电视台等中国官方媒体,一直以支持此案的调子报导这个事件。难怪海明打出了“桑兰热爱祖国,祖国支持桑兰维权”的旗号。但那些官方媒体大概不知道,这个起诉状,对中国国家体操协会、中国政府和中国官员颇有微词。状子大力渲染刘、谢夫妇的中国官方背景,期待用美国人对中国政府的反感,把桑兰弄成个被中国政府欺压的受害者,以此得个同情票。但美国人难道会因为同情“弱者”,就给“无辜者”定罪吗?更何况,这么荒谬的状子看下来(像法盲的梦呓),同情都会变成厌恶了。
就这次官司,桑兰黄健对网友们很愤怒,但他俩迟早会知道,真正给他们带来伤害的,除了他们自己,就是这个完全不对他们负责任的疯律师。仅仅两个多星期前,国内媒体还大肆报导,“桑兰的律师团多达9人,比辛普森杀妻案还多”。事实上,除了海明这一个恶棍,其他的都在哪儿呢?!谁在欺骗一个残疾人?谁在欺骗整个中文媒体?
我在上篇“桑兰的恶棍律师”一文中说海明是个“滚刀肉”,不知英文怎么译。有读者则来信说,他连这个词的中文意思也不太清楚。那我就再努力解释一下:滚刀肉大概是东北话,意思接近的同义词还有:牛二、泼皮、无赖;或者更形象点,就是那个满身抹上粪便,到你家门口满地打滚的家伙(没跑进你家卧房就该谢天谢地了)。(caochangqing.com)
2011年5月20日于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