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一年还亏5% 银行败诉
2011年06月25日 08:03
据《新闻晨报》报道,市民庞先生在某银行购买了一款名为“慧盈”的理财产品,一年期满后只拿到95%的本金,庞先生怀疑银行根本没有理财,便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日前,长宁区法院一审审结此案,庞先生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
理财一年,本金缩水
2008年1月3日,庞先生与某银行长宁支行签订了一份购买13万元“慧盈9号”理财产品的协议。协议明确,“慧盈9号”为一款与德意志银行商品优化收益指数挂钩的理财产品,当年1月10日起息,次年1月12日到期,95%本金保本。
协议同时约定,产品预期收益不代表客户一定获得的保证收益,客户最终收益可能出现-5%的情况。
2009年1月22日,银行向庞先生支付了理财金额95%的本金及到期利息共计12.3万余元。庞先生随即要求银行出具“慧盈9号”理财产品盈亏的证据,银行未予响应,双方由此产生纠纷。去年7月19日,庞先生向长宁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银行并未进行理财,涉案款项属于存款性质,要求银行返还理财金额5%的本金即6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3300余元。
银行方面辩称,已对相关理财产品的风险也在协议中作了明确告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不能举证,银行败诉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月3日,被告收取原告13万元后存入原告名下账户;同年1月10日,该账户内13万元被划出;2009年1月9日,该账户内划回本金13万元,产生利息18.20元,在扣除利息税并扣除6500元后,显示投资收益为12.3万余元。
法庭认为,作为理财方,被告在收取原告13万元资金后,理应向原告证明其履行了协议约定的理财义务,但相关证据表明,被告只是将原告资金从账户中全额划出、划入,不足以证明其履行了理财义务。
在法庭多次解释说明,被告仍未能证明其使用原告资金购买了协议约定的挂钩产品,因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向原告返还剩余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