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嫖宿幼女,法网何以如此柔情?
Q"H/RMo- [ 2009-5-18 18:52:00 | By: 楚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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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http://blog.southcn.com/u/chunv/archives/2009/904.html .aR9ulS <(i5hmuVd 中国新闻网5月18日报道,震惊全国的贵州省习水县嫖宿幼女案已有最新进展。5月17日,遵义市检察院以被告人袁荣会涉嫌强迫卖淫罪,以被告人冯支洋、母明忠、陈村、冯勇、李守明、黄永亮、陈孟然涉嫌嫖宿幼女罪向遵义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遵义市检察院负责人答记者问表示:经过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袁荣会强迫被害人违背自己的意愿卖淫,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强迫卖淫罪的犯罪构成、特点,应以强迫卖淫罪对其准确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支洋、母明忠、陈村、冯勇、李守明、陈孟然、黄永亮等7人主观上有嫖宿的故意,且明知被害人系幼女,客观上实施了嫖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7名被告人的行为应涉嫌嫖宿幼女罪。上述被告被控先后于2007年10月到2008年8月期间,在当地嫖宿幼女。案发后,他们先后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本案经过一波三折,在舆论的一片声讨声中,终于依法起诉,等待违法分子的是法律的公正审判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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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y:7 同样是震惊全国的另一单同类案件,发端于宜宾市。根据四川新闻网5月15日报道 47岁的宜宾市宜宾县国税局白花税务分局局长卢玉敏日前因花6000元嫖娼被宜宾县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5000元。昨日,记者获悉,卢玉敏被正式开除公职,并被中共宜宾县纪委开除党籍。
wOsg,p;\' 8#/y`ul 据了解,卢玉敏被拘次日,便被单位停职反省。5月11日,宜宾市国税局党组召开专题会,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决定给予卢玉敏开除公职处分。5月13日,中共宜宾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卢玉敏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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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MonM 新闻摘要:2008年12月20日,四川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长卢玉敏,经一火锅店老板娘牟某介绍,以6000元价格与该县14岁学生何某发生性关系。警方经过侦查,卢玉敏事先并不知道何某未满14周岁,因此不构成犯罪,决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
BAtjYPX'w s;-AZr) 公众的质疑在于,习水案和宜昌案在性质上都是一样的,嫖宿未满14周岁的少女。何以前者是以以嫖宿幼女罪提起公诉,而后者却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5000元了事?根据法律规定,所谓嫖宿幼女罪是指利用金钱或财物购买的方法与不满14岁的卖淫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依法可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样看来,习水案司法机关对习水案的定性是准确的。而宜宾案公安机关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5000元处罚就是有降格处理的嫌疑了。公众不禁要问,同样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何以不同的司法机关得出的诠释相差那么远?所作出的法律处罚也何以相差那么远?在同一个国家对同一个性质的案例处罚可以是15日并处罚金5000元处罚,也可以是5年以上监禁,这未免也太那个离谱了。法律的公正何在?
/@I`V?Q!a Zn[ppsz| 我们不妨看看嫌疑人的身份,习水案中被告人冯支洋、母明忠、陈村、冯勇、李守明、黄永亮、陈孟然等7人都是一般公职人员,而宜宾案当事人却是四川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长卢玉敏。因此,公众和舆论质疑,官员嫖宿幼女,法网何以如此柔情?是谁在“法外留情”?是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问题,还是官员犯法可以法外留情降格处理?有关部门还欠给公众和舆论一个理据充分的交代。
w/*m_O\! &0xM 2J 如果是执法水平问题,就要反思执法人员之素质问题。如果“警方经过侦查,卢玉敏事先并不知道何某未满14周岁,因此不构成犯罪”理据成立,岂非所有犯罪分子都来句“事先并不知道”而可以免责?如是,杀人者说杀者以为是猪而杀之,故无罪也。贪官者不知行贿者送的为赃物而无罪也。习水案中被告人冯支洋、母明忠、陈村、冯勇、李守明、黄永亮、陈孟然等7人也能说一句“事先并不知道”而翻供开罪也。我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推测卢某,他真的“事先并不知道何某未满14周岁”吗?那如何解释卢某一掷6000大洋来嫖妓呢?普通的妓女值这个价吗?要知道那里是四川宜宾县,不是法国巴黎美国洛山基。或许还是卢大人腰缠万贯家财不记较金钱?但卢大人只不过一个父母官而已,何以能腰缠万贯家财?疑点重重,令人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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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PSOT5{ 如果是“法外留情”那就要多问几个为什么?古代封建社会尚且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法律准则,何以当今社会尚有官员嫖宿幼女,法网却如此柔情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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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1 9*r^1PRc 根据报道,习水这起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受到贵州省各级各部门重视。在案件侦破期间,贵州省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崔亚冬多次批示,要求严肃查处此案。因此,该案能够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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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1Pb]] 但发生在四川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长卢玉敏涉嫌嫖宿幼女案件,公众却看不到四川有关部门的领导也高度重视和多次批示,要求严肃查处此案的报道。如果有关部门也指示“要求严肃查处此案”,如何不依法严肃查处卢某的违法犯罪情节?难道卢某有个乌纱罩着就可以从轻发落?从法理来说,对于违法犯罪的免责条款,法律是有严格规定的。卢某的言行是否适用此条款,还须看受害人的口供和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据,以及证人证词佐证。公众对此仍有质疑。法外开恩,令人拍案惊奇!
:aH5=@[!y iUk#hLLC 此外,退一万步来说,即使“警方经过侦查,卢玉敏事先并不知道何某未满14周岁,因此不构成犯罪”成立,光凭卢某花 6000元嫖娼之出手大方,情节之恶劣,有关部门就可以严肃查查其有无其他经济犯罪情节?或者,卢某是否第一次嫖娼,如果两次以上,还可以依法送其劳动教养三年以下的处罚。
}Eh &' tHK>w%|\R 还有一个疑问,就是“卢玉敏,经一火锅店老板娘牟某介绍,以6000元价格与该县14岁学生何某发生性关系。”这个细节,有关部门有没有对火锅店老板娘牟某进行法律追究,新闻没有交代,公众无从了解。按法律规定,容留或者介绍妇女卖淫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火锅店老板娘牟某在卢某嫖宿幼女案中起媒介作用,有没有收取好处费是对其定性的证据之一。而她介绍幼女给卢某时有没有说明该女子未满14周岁也是重要的证据之一。如果有介绍说明该女子是雏妓,那么就可以对卢某进行嫖宿幼女罪定性。更何况,火锅店老板娘牟某是不是第一次介绍和容留幼女卖淫?如果是若干次,不仅必须追究火锅店老板娘牟某的法律责任,还可以深挖出一批乐于嫖宿幼女的大小权贵,拯救大批的受害少女,为民除害。实乃是公德无量之举。公众和舆论也必会大赞其功。且保持几分期待。
QQv%>=_` zjOOEvi 因此,只要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再深挖一锹,卢某就不可能逍遥法外的。令人遗憾的是,有关部门就是不顾法律之严肃,不顾未满14岁少女身心之伤害,断然将嫖宿幼女罪降格定性为普通嫖娼违法行为而作治安拘留15日处理。此于理不合,于法不容,而于情则见柔也。毫无疑问,一句“事先并不知道”就可以免责,决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立法原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情节的认定也决非一句 “事先并不知道”而可以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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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W tS-gaT`T 此判例既出,其问题之严重性,将可能动摇国家的司法基础。如果国家法律可以肆意地任由人来诠释、悔辱和践踏,将给公众诟病已久的司法腐败开一个重要渠道,势必使国家法律变成一部地方法律、部门法律、甚至于变成利益集团用来护身的或者权贵用于谋取私利的法律,那么,国家司法体系必将崩溃。司法的这种选择性判决,其影响之深远,还未可推测。将来公权在握,违法者自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哪有国家司法的地位和作用?!
[2E(3`-u l]OzE-*$b 此判例既出,可是“名满天下”,所有人都知道“事先并不知道”就可以作为嫖宿幼女免罪的护身符,已然成为乐享嫖宿幼女权贵们的口头衔。将来要打击此类犯罪将带来更多的法律障碍,困难重重。如果“事先并不知道”可以作为嫖宿幼女免罪条款列入当代的司法解释,而作为判决此类犯罪准则,那么,这部法律就不是用来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而是一部保护权贵免遭法律追诉的法律,其司法解释也是为权贵开脱罪行的司法解释。这样,权贵们将来嫖宿幼女也就可以更加肆无忌惮。社会上将有更多的引诱未成年少女卖淫的违法犯罪行为出现,从而将有更多少女被迫走上以卖淫为生的不归路。无数幸福的家庭也将因此破碎。这将极大地威胁到我国和谐社会和法制社会的建立。
z"Mk(d@-E ,e$6%R 毫无疑问,卖淫嫖娼行为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沉渣,泛滥于社会主义新中国,于理不合,于法不容。嫖宿幼女是严重刑事犯罪,已经逐步开始腐化政府官员,败坏社会风气,将大大影响公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仰信任和信心。而任何放纵此类犯罪都是对法律的嘲笑、蔑视和挑战,这比犯罪本身对社会构成的危害更大。但笔者相信,在法制社会,卢某一日逍遥法外,公众质疑之呼声一日不绝。宜宾官员嫖宿幼女案一日不依法查处,舆论讨伐之强音一日不断。基于本案对和谐社会的深刻影响,以及对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极端危害性,有关部门应该及时出鞘,纠正地方执法部门的错误裁决,使嫖宿幼女者得到应有的法律处罚,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尊严,使这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显示出它应有的锋芒!公众和舆论都乐观其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