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化其实早在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就已产生。当时如矿山、港口、河道、铁路、公路等私人资本难以经营的企业和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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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就已部分地转归国家所有。实行国有化的主要方法是资本主义国家高价收买私人企业的产权,或由国家向私人企业 6ALjM-t=V
投资。其形式主要有:国营、国有私营(即国家所有,私人经营)和公私合营等。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国有化, ?mNB:-Q
是垄断资本企图直接依靠国家机器来调节国民经济的手段,也是用国家资本来保证私人资本取得高额垄断利润的基本 bB<S4@jF8z
措施,它丝毫不改变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性质。 "Q@m7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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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化措施并不是无产阶级发明的。资产阶级早期曾把封建国家经营的企业接过来由国家经营,后来由于战争、财政和 .gO|=E"
政治上的需要,也曾不断地提倡过“国营”。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一段时间,资本主义国有化的发展曾有加快的趋势, )Xdq+$w.
欧美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实行了一系列国有化措施或政府投资,国家垄断资本主义企业以及国家垄断资本与私人垄断资本 tl dK@!E3
合营的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增大。近几年,西方世界又实行非国有化,把已经国有化的企业,再转给私人经营。 aE0R{yup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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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资本主义国有化相对立的是社会主义国有化。社会主义国有化与资本主义国有化本质上的不同在于它彻底改变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无产阶级取得国家政权以后,发布国有化法令,通过没收、收归国有或赎买的办法,将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人所有制变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将资本主义企业变为社会主义国营企业。 ?o(284sV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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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广大发展中国家在政治上纷纷取得独立,也相继颁布了一系列 rWr'+v?
国有化法令。这些法令的主要内容是将外国投资企业在其境内的资产收归国有,因而特别引人注目, "`M~=RiI
特别是对于这种国有化的合法性问题引起了激烈的争论。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如何对被国有化财产原所有人给予补偿的问题。 g 4+K"Q/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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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国有化财产的补偿问题,国际上一直存在分歧。归纳起来大致有3种理论与做法:(一)不予补偿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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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观点认为,采取国有化措施是一个国家的权力,国有化法令属于内国法,一切外国自然人或外国法人必须尊重和 `:&RB4Z
服从居留国的法律。如果国有化法令规定对本国人不予补偿,那么对外国人也同样可以不予补偿。 -mO#HZ Iq
(二)要求“充分、有效、即时”的“公正补偿”,即全部补偿论。作为资本输出国的发达国家为保护其海外私人投资的 U$2Em0HO}
利益,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出发,主张对收归国有的财产要全部补偿,否则就是“不合法”。 <zXG}JuL@T
早在1938年墨西哥政府对美资石油公司实行国有化时,美国政府就提出了这样的要求;1975年12月,美国在“对外投资 "M/c0`>C!i
与国有化”的声明中,又强调美国有权要求“充分、有效、即时”的补偿。同年7月英国与新加坡签订的《关于促进和保护 Do4hg $:40
投资的协定》也规定对被国有化的财产应给予迅速、充分和有效的补偿。 "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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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适当”、“合理”补偿论。广大发展中国家认为,国有化是扶持民族经济的手段,全部补偿不能达到其目的, -nGcm"'6F
因而提出适当、合理补偿的主张。这种主张一般包含下列意思:(1)给予补偿;(2)补偿的数额适当、合理, NfDS6i.Fqp
即实行国有化国家的财政能力所能负担了的;(3)经双方协商同意,投资国能够接受。当前,这种适当补偿的原则不仅 7;Ze>"W>
已为多个双边国际协定所肯定,而且也为多边国际文件所公认。联合国大会1962年12月通过的“关于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 x-i,v"8
权”的决议就接受了“适当的赔偿”的原则;1973年12月联合国大会就同一问题通过了进一步的决议,明确规定国有化国 &$s:h5HoX
家根据自己的法律“有权决定赔偿的数额”。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和《建立新的国际经 2/3yW.C
济秩序宣言》,都肯定国有化是维护国家主权的合法手段,并规定征收外国资产要给予“适当”、“合理”补偿的原则。这一 vjX,7NY?
原则正发展成为现代国际法的一项普遍原则。 z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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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池与同事对国有和私有的讨论应该从定义先理清, 资本主义的国有化和社会主义的国有化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