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第96号令 @s1T|}A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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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LI%dJ*-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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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xF[%R{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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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 ]Cz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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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zr|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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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做好国境口岸艾滋病的预防、控制工作,保障人体健康和口岸公共卫生,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 法。 9O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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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口岸艾滋病的检疫、监测、疫情报告及控制、宣传教育等工作。 zP,r,ok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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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 ,负责制定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总体规划,对全国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管 理。 i% 1UUI(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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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制定所辖口 岸区域艾滋病预防控制的工作计划,对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实施检 疫、监测、疫情报告及控制、开展宣传教育。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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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与地方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公安机关、边防检查机关等建立协作机制,将口岸监控艾滋病的措施与地 方的预防控制行动计划接轨,共同做好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及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监控工 作。 _f^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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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入境口岸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入出境人员有针对性 地提供艾滋病防治的咨询和指导,并设立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布。 3:iEt (i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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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口岸检疫 >`AK'K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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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入出境人员以及入出境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 制品等物品(以下简称特殊物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R,BJr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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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入出境人员,在入境时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 检疫机构应当确认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并对其进行健康咨询,同时应当通知其目的地的检验检疫 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8%K{l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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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在境外居住1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入境时应当到检验检疫机构设立的口岸艾滋病监测点进 行健康检查或者领取艾滋病检测申请单,1个月内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的医院进行健 康体检。 p3A9<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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