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部关于清理整顿养熊场的紧急通知 _f1;Hh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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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护通字〔1993〕131号1993年8月13日发布) k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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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林业厅局,江苏、青海、天津农林厅局,西藏自治区农牧林委: Ox5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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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物种,受到严格保护。1986年以来,随着我国活熊取胆业的兴起,各种养熊场和人工饲养熊的数量不断增多。大部分养熊场能够按照国家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经过各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了《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工商部门的《经营许可证》。他们通过进行人工繁殖和采用科学取胆技术,不仅使熊的数量不断增加,而且所生产的熊胆粉经过卫生部门的鉴定认证和合法的销售渠道,逐步满足了国内医药市场的需要,改变了过去那种“杀熊取胆”的做法,客观上对保护熊的野生资源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单位和个人,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偷捕盗猎或非法经营养熊场,非法销售熊胆粉。还有一些养熊场未经批准,大搞旅游活动,向国内外游客公开展示和介绍活熊取胆的情况。最近,一些国外团体通过参观养熊场,对活熊取胆进行拍照和录相,回国后大肆宣传我国“虐待”野生动物,并通过多种途径向我国施加压力,造成了恶劣的国际影响。 P;G]q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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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尽快消除国外对活熊取胆的不良影响,现就清理整顿养熊场的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tb^/jz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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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即停止新建各种形式的养熊场。各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不再新批准以养熊取胆为目的的各种养熊项目。 j"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