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8sd2&4
这篇文章摘抄自柴静的博客,它让我联想到前几日坛子里讨论得热闹非凡的那件热点新闻。 #Oka7.yz
f-%M~:
。。。。。。。。。。。。。。。。。。。。。。。。。。。。。。。。。。。。。。。。。。。 __=53]jGE
,`geOJn'
那一年,我刚进法院,血气方刚,豪情万丈,以为刑事司法的真谛就是主持正义、荡涤邪恶。第一次接触死刑案件时,我并不是承办人。合议庭当时正讨论一起故意杀人案,凶手是一名在酒吧与人起了争执的青年男子,他一怒之下,回家拿刀捅死了对方。 $1yy;IyR
n`,
<g
合议庭内部形成两种意见:一方认为被告人属于激愤杀人,罪不当诛;一方认为被告人蓄意杀人,其罪可诛。我的意见是,被告人是在与人起了争执后,返回家中取刀,应该不属激动杀人,而且主观恶性严重。这种意见得到多数人赞成,并被合议庭采纳,那名被告人也最终被判了死刑。 &'uP?r9c$
EI_-5Tt RD
不久,二审与复核结果下来,上级法院维持原判,被告人被押赴刑场执行。那一天,我也去了。站在刑场,我见到那个青年。那一刻,我突然懊悔莫名,内心反复问自己:“他,真的该处死吗?”这是一位文弱、清秀的年轻人。我看到了他眼里的惶恐。 "6B@V=d
h;V4|jM
判他死刑,在法律上没有错误,可为什么我一见到他就会那么懊悔?是那双眼睛么?自那以后,只要是死刑案件,在我未亲眼见到被告人的情况下,我再也不敢轻易表态。也是从那刻起,我才真正明白“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这句话的含义。当我审理死刑案件时,只要我在判决前稍有一点法理、情理乃至证据认定上的犹豫,我都不会作出死刑判决。 V}y]<
]Lv3XMa
去年7月,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所有死刑案件都实现了二审开庭。今年,最高法院最终收回了死刑核准权。许多人说,二审法官跋山涉水去开庭,复核法官千里迢迢来提讯,无形中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也变相加重了司法负担。然而我的经历告诉我,没有什么司法负担的分量大得过生命的重量。如果你连这个人都没有见过,又凭什么宣判他死刑呢? D Y2*B"^
ddQ+EY@!
许多人都对死刑的执行过程感到神秘,其实,对执行者而言,最大的震撼,往往是濒死者对生命的不舍与留恋。一次,即将对一名死囚执行枪决,临刑前,他突然对法警提出最后请求:“我可不可以挪一下位置,我面前有块石头,如果倒下,这石头正好磕着我的脸。”法警满脸迷惑地朝执行指挥看看,指挥叹口气,说:“给他挪吧。”在场者都见惯了执行场景,看到这幕却都很动容。 J[ZHAnmPH
Oe5rRQ$O
一位资深法官曾对我们说,如果你缺乏对生命的敬畏感,就不配做一名刑事法官。这种敬畏,既包括对被害人的,也包括对被告人的。一次,一位生性胆小的女同事曾办理过一起强奸杀人案。她说,阅卷时,自己看过被害人生前照片,那是很漂亮很清纯的一个女孩儿。再看尸体解剖照片,虽然尸体已被焚烧甚至腐烂,但她却一点也不像从前那样觉得恶心、可怖。她说:“这个时候,她在我心中就是一个可怜的小妹妹,我认真阅卷,就是为她申冤,我为什么要害怕她的尸体呢?”事实上,许多年轻的刑事法官,就是在一张张这样的尸体解剖照片前体会到自己肩上责任的分量,并最终完成了从法科学生到法官的成长过程。 ~ZKJ:&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