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部关于清理整顿养熊场的紧急通知
s<_)$} >eB\(EP (林护通字〔1993〕131号1993年8月13日发布)
K]0:?h;%Ld +hT:2TXn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林业厅局,江苏、青海、天津农林厅局,西藏自治区农牧林委:
*HO}~A%Lx ahOM CZF| 熊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物种,受到严格保护。1986年以来,随着我国活熊取胆业的兴起,各种养熊场和人工饲养熊的数量不断增多。大部分养熊场能够按照国家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经过各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了《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工商部门的《经营许可证》。他们通过进行人工繁殖和采用科学取胆技术,不仅使熊的数量不断增加,而且所生产的熊胆粉经过卫生部门的鉴定认证和合法的销售渠道,逐步满足了国内医药市场的需要,改变了过去那种“杀熊取胆”的做法,客观上对保护熊的野生资源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单位和个人,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偷捕盗猎或非法经营养熊场,非法销售熊胆粉。还有一些养熊场未经批准,大搞旅游活动,向国内外游客公开展示和介绍活熊取胆的情况。最近,一些国外团体通过参观养熊场,对活熊取胆进行拍照和录相,回国后大肆宣传我国“虐待”野生动物,并通过多种途径向我国施加压力,造成了恶劣的国际影响。
ps%q9}J \LppYXz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尽快消除国外对活熊取胆的不良影响,现就清理整顿养熊场的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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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一、立即停止新建各种形式的养熊场。各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不再新批准以养熊取胆为目的的各种养熊项目。
}\#Rot>Y 6%Pdy$ P 二、立即对现有养熊场及其活熊取胆情况进行调查和清理整顿。根据《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各类养熊场必须经过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并取得了《驯养繁殖许可证》后,由工商部门发给《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对不符合《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未经批准的养熊场,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所饲养的熊予以没收处理。凡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养熊场,必须做到科学饲养、科学管理,卫生清洁,所生产的熊胆粉必须经过当地卫生部门鉴定认证,通过合法的渠道销售。对不符合条件的,要限期改善。不能改正的,坚决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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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类养熊场的活熊取胆活动必须严格保密制度,一律不得接待旅游参观和进行各种形式的宣传报道。
ie\"$i.98H fb8g7H| 四、对非法获取熊或违法经营者,要依法处理。请各地将清理整顿的情况于九月底以前报林业部保护司。
?$^2Umt0 Ry K\uv 林业部
-Sx\Xi"<o= 一九九三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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