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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婚姻法新的拟用解释zt5楼新增拟采用的司法解释全文
小曼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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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11-17   

婚姻法新的拟用解释zt5楼新增拟采用的司法解释全文

婚姻法新的拟用解释 mn].8 F  
2010-11-17 22:08发表  修改权限 ┊编辑 ┊ 删除  今天在《时代报》和手机报上看到了新的婚姻法解释 yTxrbE  
3 T1,:r  
婚前买的房归首付一方 o7r7HmA@  
R_4eME2LB  
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o=nF.y  
d-sT+4o}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O"M2*qiH  
W?F Q  
解读 房地产商乐了,有必要再贷款买房了,这充分证明了需求是可以创造的。 e9=UTn{!  
22T\ -g{  
K8 =jkU  
;p(I0X  
女性中止妊娠将不算侵犯男方生育权 qkM)zOZ^  
g@O H,h/  
“生育权”曾引起很大的争议,现有的《婚姻法》,并没有单独对这一问题做出规定或说明。 aw923wEi  
y+aKk6(_W  
《解释三》规定,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放宽了离婚门槛。 Cqs+ o^q  
O"GuVC}B  
对此,有法官表态“未尝不是一件好事”。实际案例中,法院虽然判定不准离婚,但很多不孕妻子可能遭受家暴或者冷暴力,不利于保护妇女权益。 ? K,d  
6MD9DqD  
不过,第十条还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给予了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 f7SMO-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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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甩正妻有理由了,婚姻法给出了解释。妇女有终止妊娠的权利,可能丧失其他可以在婚姻中主张的权利,呵呵,陈世美乐了。 83adn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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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Q.@RO$%C  
~.<QC<dN  
第三者索要补偿,法院将不支持 Q}: $F{  
8FIk|p|l^  
外遇,一直是婚姻的致命伤,“小三”、“二奶”甚至成为了近年的流行语。 g5C$#<28  
*)(S}D\94  
《解释三》第二条对此做了特别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cBD#F$K2  
${h1(ec8  
这表明为了摆脱“小三”而达成的“分手协议”是无效的。例如男方包养“二奶”,如果双方约定分手费10万元,那么,男方不付钱,女方也无权提起诉讼,但如果男方已经支付了分手费又后悔的,法院同样不予受理。这样规定,能够有效遏制“拜金傍大款”的不正之风。 !X[P)/?b0+  
bess b>=  
解读:“二奶”没有主张财产的权利,大款权贵们乐了。正是他们的兽欲制造了“小三”、“二奶”这一社会群体,但是现在法律保护了他们的财产权,以后可以白玩女人了。 `53S[8  
Hl#?#A5  
O**~ Tj  
sXi~cfFaE  
最后总结:我敢打赌,婚姻法新的司法解读很多人都没有看到,可是这些却是关系到基本上每个人的生活(即使现在未婚,你不能保证以后一直不婚吧,而且有些同志可能还要找“小三”或者做“小三”,呵呵),多懂些法律,了解中国婚姻法的真实情况总是必要的吧,即使或许我们这些将来实际要遵循这些法律的人并不能真正参与到讨论中去。 uq2C|=M-x\  
H %bc.c  
这就是民主的现状,市民意识尚未觉醒,但是zf却只想要效果以及结果。法律如果只保护强势的一方,这到哪个国家都是滑天下之大稽呀! |@1M'  
P;G]qV%  
[ 此帖被小曼爱自己在11-18-2010 20:57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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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打磨人啊
angela_whz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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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11-17   
学习了。
子虚 离线
级别: 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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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11-17   
做小三之前先让对方把房子买到自己名下,以后相反悔也不行了。 p/qu4[Mm  
若风 离线
级别: 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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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0-11-18   
身边就有一个朋友准备春节领证结婚但房子是现在交的首付款而且是男方支付的,所以朋友就在为这个新解读纠结着呢。
小曼 离线
级别: 军区司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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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  发表于: 2010-11-18   
这个新解释有问题的, e"%uOuIYX  
i6f42]Jy  
与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有冲突。 4H^ACw  
lbX YWZ ~7  
前几天上海电视台还出了一期节目,电视剧中的法律问题,有一幕:宋思明的老婆找到海藻要钱,大喊:“拿出来把钱拿出来” Lq62  
qg/FI#r  
律师随后点评说,宋的老婆找到三儿要回宋擅自赠送给三儿的钱,有法律依据的
婚姻打磨人啊
小曼 离线
级别: 军区司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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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0-11-18   
Re:婚姻法新的拟用解释zt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I4|"Ztw  
4TI`   
U)M&AYb  
  第一条 当事人就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四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tZv^uuEp3  
*kpP )\P  
  第二条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_#1EbvO*l  
BNF*1JO  
  第三条 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C|Z+w9Y  
DgK*> A  
  非婚生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如果非婚生子女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可能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非婚生子女一方的主张成立。 Vc;g$Xr[  
cs7^#/3<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其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TP~TjXfq  
C=(Q0-+L|  
  第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一方在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期间及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UreV  
d!46`b$rd  
  第六条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KY0hAx  
kBLFK3i  
  第七条 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 d&AO 4^  
&Nh zEl1  
  第八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T`MM<+^G  
XdmpfUR,13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5JEOLPS  
[y}h   
  第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益行为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在依法变更监护关系取得监护权后,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s)fahc(@E  
-LT!LBnEkf  
  第十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Cn{v\Q~.4  
*~YdL7f)J  
  第十一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Caz5q|Oo  
t%G.i@{pkp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f _C~O  
m+(g.mvK>  
  第十二条 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v%c/eAF  
V']Z_$_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j=MV  
~-[!>1!%  
  第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作为双方离婚时的债权予以处理。 U?d  I  
}K@m4`T  
  第十四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QVJpX;u  
*N4/M%1P  
  第十五条 当事人为登记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反悔,另一方主张按该协议内容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分割。 pg!Mtu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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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该遗产中夫妻共有份额的,人民法院不予处理。离婚后,继承人之间分割遗产,另一方请求分割原配偶继承所得部分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ADN   
AE+BrN +"2  
  第十七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离婚时借款的一方可按照协议给予另一方实际借款数额的一半。 xJAQ'ANr  
xMNQT.A  
  第十八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 kYWnaY ^F  
V ?'p E  
  第十九条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人,应当是婚姻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夫妻双方都有该条规定的过错情形的,人民法院对任何一方当事人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L)v  
\NMqlxp2  
  第二十条 双方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经审查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ke!  
V9SL96'[I  
  第二十一条 本解释自2010年 月 9-V'U\}L  
';Q8x?BS  
  日起施行。 , *dLE   
@87Y/_l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hJ]Oa7r  
I]i( B+D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BhKUoV$K  
婚姻打磨人啊
小曼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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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0-11-18   
作为大老婆的我,看着这个司法解释气的是七窍生烟
婚姻打磨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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