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_p\Ie*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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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 q/,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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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NBGH_6DROw
第一章 总 则 ~]2K^bh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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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iYy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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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肢体损伤 26h21Z16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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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F )eelP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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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其他损伤 5$k: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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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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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j#ab_3x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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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 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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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 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9%9#_?R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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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 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Ir:g=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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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9&r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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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 回 i/Zd8+.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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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7y]n;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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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ckCE1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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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 8厘米, 儿童达 6厘米; 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4)F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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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Wpvh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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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gB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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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眼损伤(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单纯性骨折;(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 9->if/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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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鼻损伤(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eHU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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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耳损伤(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二)外伤性鼓膜穿孔;(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tW`=]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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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P-m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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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 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 (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ig/s2ZG6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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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 厘米 (儿童达 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v]UwJz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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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 单条长 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CqC`8f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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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WJOx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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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 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 8厘米。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Q7CsJz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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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iy.\=Cs$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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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肢体损伤 A04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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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u3ZV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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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 (儿童达 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 Cj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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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Ow,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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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二)缺失半个指节;(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T)_h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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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一)2节趾骨骨折;(二)缺失1个趾节;(三)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庶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J'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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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 膑骨骨折。 |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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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qH_Dc=~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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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Tlr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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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1o>xEWt: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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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6Kz,{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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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lp8v0e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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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Ch.cE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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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挤压, 出现窒息征象。 G3v5Km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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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 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alb.g>LN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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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 (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 _)-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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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 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5!9z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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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k9F=8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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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 (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 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Znv,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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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 (儿童酌减) 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8q7b_Pq1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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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 阴茎部分缺损、畸形; 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BJ(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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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 2厘米; 阴茎创口长度达 1厘米。 `M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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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qw.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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