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完整版本: [-- 美国高校录取中的“种族因素 ” --]

Bay Area Chinese--灣區華人 -> 海外文摘 -> 美国高校录取中的“种族因素 ” [打印本页] 登录 -> 注册 -> 回复主题 -> 发表主题

卡拉 04-09-2011 12:32

美国高校录取中的“种族因素 ”

--------漫谈Affirmative Action(上)

来源:万维读者网博客
作者:昭君

每年三月底四月初,是美国高校发榜的日子。万维上的许多朋友教子(女)有方,孩子纷纷爬藤进名校,因此每年这个时候网上都是一片祝贺恭喜之声,煞是热闹(....) 。不过, 在祝贺的同时, 也自然地出现一些有关高校录取的公平性, 尤其是亚裔孩子在这个激烈竞争中可能受到的一些不公平待遇的讨论。这个问题, 和 Affirmative Action ,平权运动, 以及以前讨论过的“反向歧视”直接相关, 正好都是我感兴趣的话题,和我的专业也有点关系。本文试图从AA 的历史背景, 在高等教育和企业雇用关系两方面的正反方面的效果, 以及最近十几年越来越明显的反对AA 项目的趋势做一些介绍和分析。希望对关心华裔和其他少数族裔在美国这个多元社会中生存状态和地位的朋友有一些启发。

Affirmative Action 的历史背景和主要目的

Affirmative Action, 是和平权运动紧密相关的一个概念。事实上,中文对这个词语的翻译用得最普遍的,就是“平权政策”。但严格说来,它翻译作“积极的平权行为”似乎更加确切,也更能和一般意义上的 Equal Opportunity Act 区别开来。Affirmative Action 最早始于1961 年由肯尼迪总统签署的Executive Order 10925 。该行政法令宣告成立了Committee on 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简称“平权委员会”), 并要求与联邦政府有合同关系的公司在雇用和其他的员工决策上必须采取“积极的平权行为”,以此确保在雇用决策中没有对非裔和其他的少数族裔的歧视。1964年,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民权法案”(Civil Rights Act of 1964) 获得通过,将反歧视的范围扩大到性别种族,肤色, 宗教,和国家背景。之后,约翰逊总统签署了“行政法令第11246号”,要求与政府有合同关系的雇主在“所有的雇用决策中”都采用“积极的平权行为”。1967年的Age Discrimination in Employment Act, 和1973 年通过的Rehabilitation Act of 1973 ,以及1990年的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则将40-70 岁的人群,和有体能和精神残疾的人也加入了“被保护人群”。

Affirmative Action 之所以被称为“积极的平权行为”,是因为它所要求的措施,超过了单纯的“停止歧视”这种“被动的平权行为”。说起来,虽然美国宪法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明确地指出 " no state shall deny to any person within its jurisdiction the equal protection of the laws"),但美国的历史上却充满着各种各样的不平等制度和法律。在这个独特的历史过程中受到最不公正待遇的,则是“非裔美国人”这个群体。开国初期的美国宪法甚至明文定义, 黑人只能算3/5个人(详见 方鲲鹏博文)--虽然这个明目张胆的种族歧视后来被第十四修正案所修正,但它所反映的历史背景却是无法抹杀的。其他遭受到不平等待遇的还有女性(美国妇女直到 1917 年才获得选举投票权),华裔(十九世纪著名的排华案),日裔(二战期间大批日裔被送往集中营,遭受非人折磨),和一些宗教人士。这些弱势群体一直在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抗争,而上世纪六十年代的民权运动,则将这种抗争推向了高潮;在此期间产生的平权法案,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了。AA 作为这场民权运动的主要成果之一,也因此在教育和企业界获得广泛采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所有的公立大学在1996年加州通过209号 公投之前都在录取中不同程度地采用AA;但私营企业和私立大学则不受此限制;当然它们可以自愿在录取和雇用过程中采用Affirmative Action)。

Affirmative Action 的目的有两个, 一个是“remedy past discrimination” (即纠正过去的各种歧视行为),另外一个则是“improve educational and workforce diversity" (提高教育和雇员的多元化)。如果我们用普遍接受的道德原则来看,第一个目的是符合“赔偿公平”原则的("compensatory justice),也就是说,由于一些弱势群体过去所受的歧视和不公平待遇,他们有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优惠对待”(favorable treatment)。但是,如果这种“优惠对待”的结果,是其他群体(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弱势和强势群体)的利益得到损害,那么这是否又符合公平原则呢?如果我们用罗尔斯的公平原则来看这个问题的话,得出的结论应该是肯定的,因为一个公平的社会,在不能做到“平等待遇”的时候,“差别对待”的原则应该是对相对“处于劣势”的群体优先对待(关于罗尔斯公平原则,请看博文:资本主义经济体系的道德分析--上)。而AA 保护的群体(妇女,少数族裔,等)当然符合这个“劣势群体”的范围定义。即便如此,最高法院的多次有关AA 的判决都说明它的立场是:这种对其他群体的利益损害,必须减少到最小程度 ("programs must avoid unnecessary disruptions and burdens to the majority group")。这当然只是一个原则上的“精神”, 真正实施起来却难度很大, 因为毕竟我们的社会是一个资源有限的社会。给予一个群体优惠待遇, 一般来讲必然造成对另外一个或者一些群体的损害,除非我们有能力把真个社会的资源扩大。

当然, 对AA 的批评立场还有一个主要观点,那就是,虽然白人男性作为美国社会的主流强势群体过去对於女性和少数族裔的确有不少歧视行为, 但今天因为“积极平权”政策而可能利益受损的白人男性,却不一定是行使这种歧视行为的人。也就是说,他们有可能是在为自己先辈的歧视行为付代价。这种“老子欠债儿子还”的做法,本身是否符合公平原则呢?

影响AA 在高校录取决策中使用的3 个案例

因为这些原因,AA 从一开始就可以说是充满争议的。因为虽然它的原则从道德层面上说几乎无可辩驳(如上面论述的那样),但具体的实施却不是那么容易避免矛盾和冲突的。简单说起来,它的主要问题有两个,一是如何在提高多元化的过程中避免“一刀切”的比例制(quota), 另外一个则是如何避免“反向歧视”。由于所有公立大学都必须采用AA, 这个领域遂成为有关“积极平权被滥用”而造成反向歧视的“重灾区”。当然,私营企业和政府合同公司中的类似行为应该也不少,但因为高校录取决定相对来说要客观和有序一些,所以针对高校录取过程中使用AA “厚此薄彼”的法律诉讼层出不穷。其中,两个在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案子最具有决定意义。

第一个在最高法院判决的有关AA in education 的案子, 是1978 年的Bakke V. 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该案原告是一个白人男性学生Alan Bakke。他两次申请UC Davis 的医学院都被拒。当得知医学院在当年的100个新生名额中"留置"了20 个专门给非裔申请者(不仅如此,非裔申请者还可以要求自己的申请材料由一个特殊的录取委员会评判),而且他的GPA, MCAT 分数和综合评分都“大大超过”一些因此被录取的位非裔学生之后,他向加州地方法院提出诉讼,认为自己受到了校方的歧视。加州地方法院和最高法院在一审和二审中都判他胜诉。校方不服, 遂上告到联邦最高法院。1978年六月28日, 最高法院的判决维持了加州法院的原判,认为Bakke  被拒入学是“unfair ” 的; 但同时又声明,种族可以作为大学录取的“标准之一” 。

(该案判决18 年后的1994年,UC 系统投票通过废除基于种族, 性别, 宗教信仰等差别的优惠录取政策。1995 年, 加州公投又通过了Prop  209,正式在加州公立大学的录取决定中停止使用“种族优惠”制度。这是后话,下面会着重讲到。)

2003 年, 又有两个涉及大学录取决定的案子在联邦最高法院审理。有意思的是,这两个案子的被告都是密西根大学--但一个是该校的法学院,一个是它的本科学院, 而两个案子的原告都是白人女性。前者是Grutter vs. Bolinger (当时密西根大学的校长), 后者是 Gratz vs. Bolinger 。两个原告都认为密西根大学在录取过程中因为对非裔的优惠待遇,而使自己受到不公正对待。然而,对这两个看上去很相似的案子,而且都不可避免地引用了上述加州大学的判决作为参考, 高院的判决却是截然不同;其中的微妙差别,反映出AA 在实施过程中的“度”的重要性。

最高法院的判决中,认为密西根大学医学院 在新生录取过程中所使用的增加多元化的措施是合法的,但却认定本科学院在新生录取中自动给予非裔申请者20 分(总分150分)的做法是不合适的。因为前者是individual case decisions,而后者则是对整个群体的优惠待遇。用最高法院的话来说,“this was unfair because it gave points to a whole class of people, instead of considering applicants on an individual basis. .. When considering applicants individually, the college could consider the institution's legitimate desire to have a diverse environment and decide who would be admitted taking this in consideration. But it could neither have a quota for any racial or other group nor could treat any group as special, as the practice of automatically giving them 20 bonus points did".

正是因为AA在使用中很难把握在给予“受保护群体”合适的优惠待遇的同时,不伤害其他群体的利益,近年来社会上对AA 的反对的声音似乎越来越明显。因为亚裔学生在美国高校历来都不是“underrepresented group”, 所以 亚裔不属于Affirmative Action 保护的对象;也因此,亚裔虽然是一般意义上的弱势少数群体,但在高校入学方面却被视为“主流”群体之一,得不到任何优待;这也一直是存在于亚裔和其他少数群体之间的一个矛盾来源。也许,亚裔在美国社会的地位的提升,也使得这个群体面对这种不公平的待遇发出了更强烈的声音,也是反对在高校使用 Affirmative Action的力量日益增加的原因之一吧。

正是在这个环境下,1996年加州通过了209 号公投,停止了在该州公立大学录取决定中使用Affirmative Action 的 practice  。这之后的两年中,佛州和德州也步其后尘,通过了类似的法律(当然三个州都有用来确保公立大学学生背景多元化的措施,比如 California 保证  top 9% of each high school class 能够进入 UC system  )。至此,全美人口最多的四个州里,只有纽约还继续在高校录取决定中使用Affirmative Action.。十五年过去了, 这三个州的公立大学学生结构是否有了明显的变化?谁是赢家,谁又是输家呢?关于这个话题, 我会在下篇中专门讨论。

http://blog.creaders.net/dreamweaver/user_blog_diary.php?did=82975

卡拉 04-09-2011 12:40
-------漫谈 Affirmative Action: (下)

来源:万维读者网博客
作者:昭君
2011-04-08   

上篇主要介绍了Affirmative Action (AA) 的历史背景,在高校录取和企业雇用过程中的使用,以及过去二十多年来因为各种原因受到的挑战。值得注意的是,1996年,加州209 号公投通过决定(54% favor),停止在该州公立大学录取决定中使用AA(Prop 209 也废除了在 public employment 中采用AA); 同年,德州第五上诉法院对 Hopwood vs. Texas  的裁决,也实质上停止了该州公立大学在录取过程中对AA 的使用;三年后,佛州州长杰布-布什也紧随其后,通过了类似的动议("One Florida"); 至此,全美人口最大的四个州中的三个都从不同程度上取消了AA 在公立大学录取中的使用。但是,为了在取消AA 的同时确保一定程度的学生结构多元化,三个州推出了不同的举措。在德州,州长布什推出了Top Ten 政策,保证每个高中毕业班的前百分之十学生可以进入该州任何一所公立大学。因为德州的城市住房结构常常和种族结构直接相关, 所以这项举措实际上保证了一定程度的多元化。佛州的“Talented Twenty”计划和德州相似,规定只要学生的成绩排在本人高中毕业班的前百分之二十(不管该生的标准考试成绩如何),就可以获得该州公立大学的“自动录取”。但和德州计划不同的是,Talented Twenty不保证达到这个要求的学生能进入自己任选的公立学校。

15 年过去了,这些州里的公立大学新生结构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在高校录取过程中取消AA,谁是受益者,谁又是利益受损者呢?

这些问题,正是2006 年UCLA Journal of Education and Information Studies发表的论文“Admissions and Public Higher Education in California, Texas, and Florida: The Post-Affirmative Action Era”的主题。这个研究报告的三位作者都是有丰富经验的大学教授和管理者(Charles Young  曾是Chancellor at UCLA for 29 years, 后任UF 的校长 4年; David Colburn 是Young 任校长期间 UF 的副校长;Victor Yellen 是UF 的副校长兼Institutional Research Director).  三位研究者通过对三所加州大学主要分校(UC Berkley, UCLA, UCSD) 和佛州大学及德州大学奥斯丁分校1990-2005年录取新生的人数变化趋势,尤其是非裔, 拉丁裔和亚裔在新生总数中所占份额的分析. 下面是几个主要的findings(均选自上述论文):

首先,三位研究者比较了这几个学校1990 年到2005年的本科新生录取总数的趋势。由于各州人口结构在这段时间都呈现不同程度的增长状态,几所大学的新生人数在这期间也都有不同程度的增长幅度。比如,UT 从1990年的5937上升到 2002 的7852, 然后在2005年下降到 6890; UF 则从1990年的4000 上升到2000年的7000 in 2000, 并持续增长到2005年的 7200; UCSD 的新生总数也从1990 年的2521 增加到2002 年的4233, 之后下降到3722。

德州大学1990 年录取了294位非裔学生;这个数字上升到1995年的304;但在 AA取消之后的2000年,非裔新生总数则下降到287。这个变化与德州大学在此期间的新生总人数的增加显然大相径庭; 也就是说,在此期间非裔新生占新生总数的比例大大地下降了(从1990 年的4.89% 到2002 年的3.38%;但由于Talented Twenty 的作用,这个比例在2005年又上升到了5.05)。佛州大学的趋势则有些不同--非裔新生比例从1990 年的8.6%上升到2000年的11%,但在此之后下降到2005的9.4%。这个区别大概是因为两个州采用Top Ten 和Talented Twenty 这两个意在消除取消AA 对少数族裔学生的负面影响的措施的时间不同。下面是这几个学校非裔新生占新生总数的变化:

[attachment=52590]
Figure 1. Percentage of Black FTICs in Selected AAU Schools
(FTIC = First Time in College; AAU = Association of American Universities)

下图是拉丁裔新生在这几个大学的新生总数比例。可以看出,佛州大学的拉丁裔新生比例在这十五年中一直稳定增长,这大概与该州人口结构的变化直接相关(佛州的拉丁裔人口从1990年的2百万增加到2005年的三百五十万,是该州增长最快的群体); UCSD 的拉丁裔新生在通过209 之前占新生总数的9.17%,2005年达到了11.47%,而德州大学的拉丁裔新生比例则从1995年的14.5% 增长到2005年的18.2%。与此相反,拉丁裔新生在UCB  则呈现下降趋势,在UCLA 的比例在这十几年中上下起伏较大。

[attachment=52591]
Figure 2 Percentage of Hispanic FTICs in Selected AAU Schools

最后,让我们看看亚裔学生在各个学校新生中的比例:

[attachment=52592]
Figure 3. Percentage of Asian American FTICs in Selected AAU Schools

可以看出,亚裔学生的比例在三个加州大学的校区都呈现较大的增长幅度,尤其在UCB, 比例从1990年的27%上升到2005年的46%,在UCSD 更是从1990 年的22%上升到2005年的47%(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废除AA 的加州209 号公投发生1996年,但亚裔学生在加州的三所大学中的比例大量上升,则开始于此前的1990年。其原因主要是因为该州在1990-1992年间亚裔人口有了大幅度的增加。而1996年后的亚裔学生比例持续上升,则是和AA 被停止有关).

同期白人新生的比例在这几个学校则基本呈现下降趋势,尤其是UCSD, 白人新生的比例从1990 年的56%下降到2005年的33%, UF 也从1990 年的79% 下降到2005 年的65%.

[attachment=52593]
Figure 4. Percentage of White FTICs in Selected AAUs

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在公立大学录取决定中取消AA 的考量之后,最大的"赢家"应该是亚裔学生, 其次是拉丁裔;最大的" 输家”则是非裔(尤其是非裔男生), 和白人。德州有关人士之前担心的" re-segregation", 似乎并没有出现。

但是, 非裔学生的比例下降,到底是不是直接和AA 有关呢?为了回答这个问题,三位研究者又作了一个对比分析。这一次,他们将这五所学校的非裔,拉丁裔,和亚裔新生比例与五所继续使用AA 的公立大学进行比较,有一些很有意思的发现。这五所对比大学分别是少数族裔结构与德州和加州比较相似的University of Arizona; 位于纽约州的 University of Buffalo 和 Cornell  -尽管该校是私立大学,但曾经是 land grant university,所以具有可比性--大概这也是它在常春藤学校中录取率最高的原因之一吧; 另外两所则是最早成为 AAU members 的University of Illinois and University of Maryland。他们发现, 在取消AA 的五所学校中, 亚裔新生的比例增长幅度远远超过在几所对比学校的比例(从1990 年的18%增长到2005年的27%,而对比学校的亚裔新生平均比例从1990 年的10.8% 增加到2005年的12.4%); 但非裔和拉丁裔的比例在这两个对比groups 中变化不大(比如,非裔新生在五所取消AA 的学校中的比例从1990 年的6%下降到2005年的5%;而在对比 的五所学校中, 非裔新生占新生总数比例也从8.1%下降到6.8%, 几乎平行。这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非裔学生比例下降, 也许和AA 并没有太大的关系?那么, 亚裔学生的gain是从哪里来的呢?当然是从白人学生那里来的--因为,五所取消AA 的学校中, 白人新生的比例从57%下降到2005年的47%, 大大地超过了在对比学校中的下降幅度(从1990 年的70%到2005年的63%)!


这个研究结果可以让我们得出一些什么结论呢?

首先我们可以看出, 如果高校录取完全采用merit-based admission criteria, 而不考虑种族等其他"无关"的因素的话, 亚裔学生肯定会是最大的受益者。其次, 从非裔学生在两个对比群体中相似的下降幅度来看, 要增加这个群体在大学中的比例,似乎并不一定是使用AA 就能做到的。而且,一些教育界人士反对AA 的另外一个理由,是因为有调查表明,在取消AA 的学校里, 非裔学生的毕业率明显提高 --这是因为不少因为AA 而被录取的非裔学生本身的 academic readiness 不够; 尽管得以进入学校,但他们往往会比一般的学生花费更长的时间才能毕业。在大学纷纷为了减少开支而希望提高学生毕业率的状态下, 这似乎也为停止AA 提供了一些理由。

如上文所述, AA 作为民权运动中的一个重要举措, 为帮助提高少数族裔和女性在高等教育和职场的地位起到了不小的作用。但因为它的"积极平权"措施免不了会有一些负面作用, 因此受到挑战也是很正常的。本文介绍的这个研究结果, 从一定程度上说明, 在高校录取过程中取消AA, 的确会引起学生结构的(较大)变化。一些族裔从中受益, 而另外一些族裔则利益受损。需要指出的是, 随着美国人口结构的不断变, “少数族裔”这个概念本身也在发生变化(关于美国社会的族群分化, 和与之紧密关联的贫富分化,请看我的博文: 美国社会真的变得越来越分化吗?)。比如,德州和加州已经成为所谓的"majority-minority" state -- 即传统意义上的" 少数族裔"已经在当地成为"主流群体";在休斯顿和达拉斯这样的大城市,白人已经成为绝对的"少数族裔" (only account for about 10-15% of total population)。在这样的背景下, 为少数族裔争取“优惠待遇”的A A, 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呢?

2006年, follow the Supreme Court ruling on UM admission policies, 密西根州也通过了在公立大学,公共事务雇用过程和 government contract 中废除AA 的公投 (Prop.2)。而在加州209 号公投中起到领军作用的 加州大学原校董 Ward Connerly (顺便说一句, Connerly 本人是成功的非裔商界人士, and president of American Civil Rights Coalition),也在努力将类似的公投推入更多的州.

是否真的像有些反对者说的那样,应该或者正在退出历史舞台呢?

http://blog.creaders.net/dreamweaver/user_blog_diary.php?did=83189

username 04-09-2011 22:31
虽然曾经是AA的支持者,但是也不得不承认African-American的学生能量准备不足。     让有能力准备充足的亚裔的学生去读,感觉不会浪费资源。   而且,说句老实话,亚裔在好莱坞表现远远不及African-American,so取消AA,not a big deal。  

充满希望 04-18-2011 03:54
我认为AA可以逐步取消,对华裔有利,对提高学校整体教育水平有利。


查看完整版本: [-- 美国高校录取中的“种族因素 ” --] [-- top --]


Powered by PHPWind v7.5 SP3 Code ©2003-2010 PHPWind
Time 0.010681 second(s),query:2 Gzip disabled

You can contact 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