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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james777 06-16-2010 17:40

威望大放送啦!(结束了,谢谢大家的参与。)

专 业 人 士 来 港 就 业 入 境 指 南

I .  引 言 
II .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III . 一 般 就 业 政 策 
IV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V . 受 养 人 的 入 境 安 排 
VI . 其 他 资 料 
VII .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 一 般 就 业 政 策 及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申 请 人 须 递 交 的 申 请 表 格 及 文 件 核 对 清 单 

I.
引 言



本 指 南 旨 在 为 有 意 前 来 / 留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下 称 「 香 港 特 区 」 ) 就 业 的 专 业 人 士 , 概 述 有 关 的 入 境 安 排 。

2. 在 香 港 修 读 经 本 地 评 审 全 日 制 课 程 而 获 得 学 位 或 更 高 资 历 的 申 请 人 ( 下 称 「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 ) , 可 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申 请 留 港 ╱ 回 港 工 作 。

3. 不 属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的 申 请 人 , 但 具 备 香 港 特 区 所 需 而 又 缺 乏 的 特 别 技 能 、 知 识 或 经 验 , 可 根 据 一 般 就 业 政 策 申 请 来 港 工 作 。 一 般 就 业 政 策 不 适 用 于 内 地 的 中 国 居 民 。

4. 不 属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的 内 地 中 国 居 民 , 但 具 备 香 港 特 区 所 需 而 又 缺 乏 的 特 别 技 能 、 知 识 或 经 验 , 可 根 据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申 请 来 港 工 作 。

5.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 一 般 就 业 政 策 及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并 无 配 额 限 制 , 亦 不 限 行 业 。 这 些 计 划 除 适 用 于 商 界 及 金 融 界 的 专 业 人 士 外 , 同 时 也 适 用 于 艺 术 、 文 化 、 体 育 以 至 饮 食 界 的 优 才 和 专 才 , 以 巩 固 香 港 作 为 亚 洲 国 际 都 会 的 地 位 。

6. 以 上 计 划 不 适 用 于 阿 富 汗 、 亚 尔 巴 尼 亚 、 柬 埔 寨 、 古 巴 、 老 挝 、 朝 鲜 、 尼 泊 尔 及 越 南 的 国 民 。

II.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申 请 资 格

7.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是 指 来 自 香 港 特 区 以 外 而 在 香 港 修 读 经 本 地 评 审 全 日 制 课 程 而 获 得 学 位 或 更 高 资 历 的 人 士 。

8.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如 在 毕 业 日 期 ( 即 毕 业 证 书 所 载 日 期 ) 起 计 的 六 个 月 内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 下 称 「 入 境 处 」 ) 递 交 在 港 就 业 申 请 , 均 属 于 应 届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类 别 。

9.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如 在 毕 业 日 期 起 计 的 六 个 月 后 递 交 回 港 就 业 申 请 , 则 属 于 回 港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类 别 。

10. 应 届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如 有 意 申 请 留 港 工 作 , 无 须 在 提 出 申 请 时 已 觅 得 工 作 。 他 们 只 须 符 合 一 般 的 入 境 规 定 , 便 可 留 港 1 2 个 月 , 而 不 受 其 他 逗 留 条 件 限 制 。 有 意 申 请 留 港 工 作 但 尚 未 取 得 毕 业 证 明 的 应 届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 可 申 请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 以 便 等 待 成 绩 公 布 。 应 届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如 有 意 申 请 留 港 工 作 但 仍 未 获 颁 授 毕 业 证 书 , 他 们 可 根 据 院 校 发 出 的 毕 业 证 明 文 件 提 出 申 请 。

11. 回 港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如 有 意 返 港 工 作 , 须 在 提 出 申 请 时 先 获 得 聘 用 。 只 要 受 雇 从 事 的 工 作 通 常 是 由 学 位 持 有 人 担 任 , 以 及 薪 酬 福 利 条 件 达 到 市 场 水 平 , 有 关 申 请 便 会 获 得 考 虑 。 在 符 合 一 般 的 入 境 规 定 下 , 他 们 便 可 留 港 1 2 个 月 , 而 不 受 其 他 逗 留 条 件 限 制 。

申 请 办 法

申 请 表 格

12.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应 填 写 申 请 表 格 ID 990A 。 回 港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的 雇 主 则 应 填 写 申 请 表 格 ID 990B 。 有 关 申 请 表 格 ( ID 990A 及 ID 990B ) 可 向 下 列 办 事 处 免 费 索 取 :

入 境 处 总 部 ;
入 境 处 各 分 处 ;
各 区 民 政 事 务 处 ;
中 国 驻 海 外 大 使 馆 及 领 事 馆 ; 及
香 港 驻 中 国 内 地 及 海 外 办 事 处 。
申 请 表 格 亦 可 于 入 境 处 网 页 www.immd.gov.hk 下 载 。

证 明 文 件

13. 请 参 阅 第 VII 部 申 请 表 格 及 文 件 核 对 清 单 。

递 交 申 请

14. 所 有 经 填 妥 的 表 格 必 须 妥 为 签 署 。 倘 若 有 随 行 受 养 人 ( 请 参 阅 下 述 第 V 部 的 资 料 ) , 每 名 受 养 人 须 填 妥 及 签 署 申 请 表 ID 990A 的 乙 部 。 如 申 请 人 或 受 养 人 为 十 六 岁 以 下 儿 童 , 表 格 须 由 儿 童 的 父 / 母 或 合 法 监 护 人 签 署 。 申 请 人 或 其 保 证 人 / 谘 询 人 应 把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 ID 990A 及 ID 990B ) 连 同 所 有 证 明 文 件 邮 寄 或 亲 身 送 交 到 以 下 地 址 :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7 号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2 楼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收 发 小 组


所 需 旅 行 证 件

内 地 居 民

15. 申 请 如 获 批 准 , 申 请 人 将 获 发 给 进 入 许 可 标 签 。 有 关 标 签 会 由 保 证 人 ╱ 谘 询 人 前 往 入 境 处 领 取 后 转 交 申 请 人 。 如 获 批 准 来 港 的 应 届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在 港 是 没 有 保 证 人 / 谘 询 人 , 进 入 许 可 标 签 便 会 以 挂 号 邮 件 方 式 送 达 申 请 人 。 申 请 人 须 向 备 存 其 户 口 登 记 的 公 安 局 申 领 因 私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和 有 关 的 赴 港 签 注 。 申 请 人 应 把 进 入 许 可 标 签 贴 在 具 有 相 关 赴 港 签 注 的 因 私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的 空 白 签 注 页 上 , 并 须 在 抵 港 时 向 入 境 处 人 员 出 示 。

16. 居 于 香 港 而 成 功 获 批 来 港 的 内 地 申 请 人 在 获 发 进 入 许 可 标 签 后 , 可 通 过 受 公 安 部 出 入 境 管 理 局 委 托 的 香 港 中 国 旅 行 社 申 请 有 关 的 赴 港 签 注 。

非 内 地 居 民

17. 获 批 准 来 港 的 申 请 人 将 获 发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标 签 , 由 保 证 人 ╱ 谘 询 人 前 往 入 境 处 领 取 后 转 交 申 请 人 。 如 获 批 准 来 港 的 应 届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在 港 是 没 有 保 证 人 / 谘 询 人 ,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标 签 便 会 以 挂 号 邮 件 方 式 送 达 申 请 人 。 申 请 人 应 把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标 签 贴 在 旅 行 证 件 的 空 白 签 证 页 上 , 以 便 抵 港 时 向 入 境 处 人 员 出 示 。 成 功 的 申 请 人 如 居 于 香 港 , 将 获 发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标 签 , 以 便 贴 在 旅 行 证 件 上 。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18. 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获 准 来 港 就 业 的 人 士 , 可 在 逗 留 期 限 届 满 前 四 星 期 内 , 申 请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以 便 继 续 在 港 工 作 。 在 提 出 申 请 时 ,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均 须 获 得 聘 用 , 而 受 聘 从 事 的 工 作 须 通 常 是 由 学 位 持 有 人 担 任 , 及 其 薪 酬 福 利 条 件 亦 须 达 到 市 场 水 平 。 申 请 人 如 已 在 香 港 特 区 开 办 或 参 与 任 何 业 务 , 则 须 出 示 其 业 务 的 证 明 文 件 。 申 请 如 获 批 准 , 申 请 人 通 常 会 以 2 - 2 - 3 年 的 模 式 获 准 在 港 逗 留 , 而 不 受 其 他 逗 留 条 件 限 制 。

转 换 工 作

19. 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获 准 来 港 就 业 的 人 士 , 在 获 准 逗 留 期 间 可 自 由 从 事 及 转 换 工 作 , 无 须 事 先 取 得 入 境 处 的 批 准 。

III.
一 般 就 业 政 策





申 请 资 格

20. 不 属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的 申 请 人 , 但 具 备 香 港 特 区 所 需 而 又 缺 乏 的 特 别 技 能 、 知 识 或 经 验 , 可 根 据 一 般 就 业 政 策 申 请 来 港 工 作 。

21. 根 据 一 般 就 业 政 策 来 港 就 业 的 申 请 , 如 符 合 下 列 准 则 , 可 获 考 虑 批 准 :

没 有 保 安 理 由 拒 绝 申 请 , 而 申 请 人 亦 没 有 任 何 已 知 的 严 重 犯 罪 记 录 ;
申 请 人 具 有 良 好 教 育 背 景 , 通 常 指 持 有 有 关 范 畴 的 学 士 学 位 , 但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 具 备 良 好 的 技 术 资 格 、 经 证 明 的 专 业 能 力 及 / 或 备 有 文 件 证 明 的 有 关 经 验 和 成 就 , 亦 可 予 接 受 ;
确 实 有 该 职 位 空 缺 ;
申 请 人 须 已 确 实 获 得 聘 用 , 而 从 事 的 工 作 须 与 其 学 历 或 工 作 经 验 有 关 , 并 且 不 能 轻 易 觅 得 本 地 人 担 任 ; 以 及
薪 酬 福 利 ( 包 括 入 息 、 住 屋 、 医 疗 和 其 他 附 带 福 利 ) 须 与 当 时 本 港 专 才 的 市 场 薪 酬 福 利 大 致 相 同 。
22. 持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护 照 而 居 于 海 外 的 中 国 公 民 , 如 符 合 第 2 1 段 所 载 的 准 则 及 一 般 入 境 规 定 , 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可 根 据 一 般 就 业 政 策 申 请 来 港 就 业 :

申 请 人 已 在 海 外 拥 有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或
申 请 人 在 紧 接 申 请 前 已 在 海 外 居 住 不 少 于 一 年 ( 「 海 外 」 是 指 中 国 内 地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及 香 港 特 区 以 外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 , 而 且 申 请 是 从 海 外 递 交 。
申 请 办 法


申 请 表 格

23. 申 请 人 应 填 写 申 请 表 格 ID 990A 。 雇 主 应 填 写 申 请 表 格 ID 990B 。 有 关 申 请 表 格 ( ID 990A 及 ID 990B ) 可 向 下 列 办 事 处 免 费 索 取 :

入 境 处 总 部 ;
入 境 处 各 分 处 ;
各 区 民 政 事 务 处 ;
中 国 驻 海 外 大 使 馆 及 领 事 馆 ; 及
香 港 驻 中 国 内 地 及 海 外 办 事 处
申 请 表 格 亦 可 于 入 境 处 网 页 www.immd.gov.hk 下 载 。

证 明 文 件

24. 请 参 阅 第 VII 部 申 请 表 格 及 文 件 核 对 清 单 。

递 交 申 请

25. 所 有 经 填 妥 的 表 格 必 须 妥 为 签 署 。倘 若 有 随 行 受 养 人 ( 请 参 阅 下 述 第 V 部 的 资 料 ) , 每 名 受 养 人 须 填 妥 及 签 署 申 请 表 ID 990A 的 乙 部 。 如 申 请 人 或 受 养 人 为 十 六 岁 以 下 儿 童 , 表 格 须 由 儿 童 的 父 / 母 或 合 法 监 护 人 签 署 。 申 请 人 或 其 雇 主 应 把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 ID 990A 及 ID 990B ) 连 同 所 有 证 明 文 件 , 以 下 列 其 中 一 种 方 式 送 交 入 境 处 :

(a) 直 接 邮 寄 或 透 过 在 香 港 特 区 的 保 证 人 / 谘 询 人 递 交 :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7 号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2 楼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收 发 小 组 

(b) 居 于 海 外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申 请 人 可 将 申 请 表 格 连 同 有 关 的 证 明 文 件 及 其 旅 行 证 件 , 亲 身 递 交 就 近 其 居 住 地 方 的 中 国 驻 外 国 使 领 馆 。

(c) 居 于 中 国 内 地 的 外 国 护 照 持 有 人 可 向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驻 北 京 办 事 处 ( 下 称 「 驻 京 办 」 ) 入 境 事 务 组 递 交 申 请 表 格 及 证 明 文 件 , 并 须 提 交 其 旅 行 证 件 , 以 便 申 请 获 批 准 后 , 驻 京 办 入 境 事 务 组 签 发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 该 办 事 处 的 地 址 为 :

中 国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地 安 门 西 大 街 7 1 号
( 邮 编 1 0 0 0 0 9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驻 北 京
办 事 处 入 境 事 务 组 

所 需 旅 行 证 件

26. 申 请 如 获 批 准 , 申 请 人 会 获 发 给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标 签 。 有 关 标 签 会 由 保 证 人 前 往 入 境 处 领 取 后 转 交 申 请 人 。 倘 若 申 请 是 在 中 国 驻 外 国 使 领 馆 或 驻 京 办 入 境 事 务 组 递 交 ,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会 透 过 有 关 的 中 国 驻 外 国 使 领 馆 或 驻 京 办 入 境 事 务 组 ( 视 乎 合 适 者 而 定 ) 发 给 申 请 人 。 申 请 人 应 把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标 签 贴 在 申 请 人 旅 行 证 件 的 空 白 签 证 页 上 , 以 便 抵 港 时 向 入 境 处 人 员 出 示 。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27. 根 据 一 般 就 业 政 策 获 准 来 港 就 业 的 人 士 , 可 在 其 逗 留 期 限 届 满 前 四 星 期 内 , 申 请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以 便 在 港 工 作 。 有 关 申 请 只 会 在 申 请 人 仍 然 符 合 一 般 就 业 政 策 所 订 的 申 请 资 格 的 情 况 下 才 会 获 得 考 虑 。 如 申 请 获 得 批 准 , 申 请 人 的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通 常 会 以 2 - 2 - 3 年 的 模 式 或 根 据 其 雇 佣 合 约 的 有 效 期 限 ( 以 较 短 者 为 准 ) 批 出 。

转 换 工 作

28. 根 据 一 般 就 业 政 策 获 准 来 港 就 业 的 人 士 , 来 港 后 可 申 请 转 换 工 作 , 但 必 须 仍 然 符 合 一 般 就 业 政 策 所 订 的 申 请 资 格 , 并 且 从 事 与 其 资 历 和 专 业 知 识 有 关 的 工 作 。

IV.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申 请 资 格

29. 不 属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的 内 地 中 国 居 民 , 但 具 备 香 港 特 区 所 需 而 又 缺 乏 的 特 别 技 能 、 知 识 或 经 验 , 可 根 据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申 请 来 港 工 作 。

30. 根 据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来 港 就 业 的 申 请 , 如 符 合 下 列 准 则 , 可 获 考 虑 批 准 :

没 有 保 安 理 由 拒 绝 申 请 , 而 申 请 人 亦 没 有 任 何 已 知 的 严 重 犯 罪 记 录 ;
申 请 人 具 有 良 好 教 育 背 景 , 通 常 指 持 有 有 关 范 畴 的 学 士 学 位 , 但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 具 备 良 好 的 技 术 资 格 、 经 证 明 的 专 业 能 力 及 或 备 有 文 件 证 明 的 有 关 经 验 和 成 就 , 亦 可 予 接 受 ;
确 实 有 该 职 位 空 缺 ;
申 请 人 须 已 确 实 获 得 聘 用 , 而 从 事 的 工 作 须 与 其 学 历 或 工 作 经 验 有 关 , 并 且 不 能 轻 易 觅 得 本 地 人 担 任 ; 以 及
薪 酬 福 利 ( 包 括 入 息 、 住 屋 、 医 疗 和 其 他 附 带 福 利 ) 须 与 当 时 本 港 专 才 的 市 场 薪 酬 福 利 大 致 相 同 。
申 请 办 法

申 请 表 格

31. 申 请 人 应 填 写 申 请 表 格 ( ID 990A ) 。 雇 主 则 应 填 写 申 请 表 格 ( ID 990B ) 。 有 关 申 请 表 格 ( ID 990A 及 ID 990B ) 可 向 下 列 办 事 处 免 费 索 取 :

入 境 处 总 部 ;
入 境 处 各 分 处 ;
各 区 民 政 事 务 处 ;
中 国 驻 海 外 大 使 馆 及 领 事 馆 ; 及
香 港 驻 中 国 内 地 及 海 外 办 事 处 。
申 请 表 格 亦 可 于 入 境 处 网 页 www.immd.gov.hk下 载 。

证 明 文 件

32. 请 参 阅 第 VII 部 申 请 表 格 及 文 件 核 对 清 单 。

递 交 申 请

33. 所 有 经 填 妥 的 表 格 必 须 妥 为 签 署 。倘 若 有 随 行 受 养 人 ( 请 参 阅 下 述 第 V 部 的 资 料 ) , 每 名 受 养 人 须 填 妥 及 签 署 申 请 表 ID 990A 的 乙 部 。 如 申 请 人 或 受 养 人 为 十 六 岁 以 下 儿 童 , 表 格 须 由 儿 童 的 父  / 母 或 合 法 监 护 人 签 署 。 雇 主 应 把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 ID 990A 及 ID 990B )连 同 所 有 证 明 文 件 邮 寄 或 亲 身 送 交 到 以 下 地 址 :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7 号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2 楼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收 发 小 组


34. 正 以 访 客 身 份 在 港 逗 留 的 内 地 的 中 国 居 民 , 不 能 以 递 交 了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申 请 为 理 由 , 要 求 延 长 在 港 的 逗 留 期 限 。

所 需 旅 行 证 件

35. 获 批 准 来 港 的 申 请 人 将 获 发 进 入 许 可 标 签 , 而 该 标 签 将 由 其 雇 主 前 往 入 境 处 领 取 后 转 交 申 请 人 。

36. 获 批 准 来 港 的 申 请 人 须 向 备 存 其 户 口 登 记 的 公 安 局 申 领 因 私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和 有 关 的 赴 港 签 注 。 申 请 人 应 把 进 入 许 可 标 签 贴 在 具 有 相 关 赴 港 签 注 的 因 私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的 空 白 签 注 页 上 , 并 须 在 抵 港 时 向 入 境 处 人 员 出 示 。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37. 根 据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获 准 来 港 就 业 的 人 士 , 可 在 逗 留 期 限 届 满 前 四 星 期 内 申 请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以 便 在 港 工 作 。 有 关 申 请 只 会 在 申 请 人 仍 然 符 合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所 订 的 申 请 资 格 的 情 况 下 才 会 获 得 考 虑 。 如 申 请 获 得 批 准 , 申 请 人 的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通 常 会 以 2 - 2 - 3 年 的 模 式 或 根 据 其 雇 佣 合 约 的 有 效 期 限 ( 以 较 短 者 为 准 ) 批 出 。

转 换 工 作

38. 根 据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获 准 来 港 就 业 的 人 士 , 来 港 后 可 申 请 转 换 工 作 , 但 必 须 仍 然 符 合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所 订 的 申 请 资 格 , 并 且 从 事 与 其 资 历 和 专 业 知 识 有 关 的 工 作 。

V.
受 养 人 的 入 境 安 排



39. 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 一 般 就 业 政 策 及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来 港 就 业 的 申 请 人 , 可 根 据 香 港 特 区 现 行 有 关 受 养 人 的 政 策 申 请 带 同 其 配 偶 及 1 8 岁 以 下 未 婚 的 受 养 子 女 来 港 。 根 据 有 关 计 划 获 批 准 来 港 或 正 在 申 请 来 港 工 作 的 人 士 , 将 成 为 随 同 来 港 的 受 养 人 的 保 证 人 。 以 受 养 人 身 份 来 港 定 居 的 申 请 , 如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可 获 考 虑 批 准 :

受 养 人 与 保 证 人 能 提 供 合 理 的 关 系 证 明 ;
受 养 人 没 有 任 何 已 知 的 不 良 记 录 ; 以 及
保 证 人 有 能 力 为 受 养 人 提 供  在 港 远 高 于 基 本 水 平 的 生 活 和 合 适 的 居 所 。
40. 这 项 入 境 安 排 并 不 适 用 于 :

以 单 程 通 行 证 计 划 以 外 途 径 取 得 澳 门 居 留 身 份 并 现 居 澳 门 的 前 内 地 中 国 居 民 ; 以 及
阿 富 汗 、 亚 尔 巴 尼 亚 、 古 巴 及 朝 鲜 的 国 民 。
41. 受 养 人 将 会 获 得 与 其 保 证 人 相 同 的 逗 留 期 限 。 受 养 人 须 在 保 证 人 离 港 的 时 间 离 开 香 港 。 按 现 行 政 策 , 受 养 人 可 以 在 香 港 就 业 而 不 会 受 到 限 制 。

VI.
其 他 资 料



42. 一 般 而 言 , 除 拥 有 香 港 特 区 居 留 权 或 入 境 权 的 人 士 外 , 任 何 人 士 如 欲 来 港 就 业 , 均 须 申 领 入 境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 虽 然 入 境 处 会 因 应 每 宗 申 请 的 个 别 情 况 作 出 考 虑 , 惟 申 请 人 必 须 符 合 一 般 的 入 境 规 定 ( 例 如 : 持 有 用 以 返 回 原 居 国 或 所 属 国 的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 没 有 刑 事 记 录 , 且 其 入 境 不 会 对 香 港 特 区 构 成 保 安 或 刑 事 问 题 ; 以 及 不 可 能 成 为 香 港 的 负 担 等 ) , 并 符 合 上 文 详 列 的 有 关 资 格 准 则 , 方 可 获 考 虑 发 给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 入 境 处 对 这 些 资 格 准 则 或 会 不 时 作 出 修 订 , 希 为 留 意 。

回 港 居 留

43. 香 港 特 区 非 永 久 性 居 民 , 不 论 其 国 籍 或 所 持 旅 行 证 件 种 类 , 均 无 需 回 港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进 入 本 港 , 但 其 取 得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的 情 况 必 须 没 有 改 变 及 在 有 效 获 准 居 留 期 限 内 回 港 。 非 永 久 性 居 民 如 离 开 香 港 一 段 长 时 间 ( 例 如 1 2 个 月 或 以 上 ) 后 才 返 港 , 他 们 或 须 前 往 入 境 处 总 部 办 理 核 实 其 居 留 身 份 的 手 续 。

居 留 权

44. 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 一 般 就 业 政 策 及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来 港 就 业 的 人 士 , 如 在 港 连 续 通 常 居 住 不 少 于 七 年 , 可 依 法 申 请 香 港 特 区 居 留 权 。

缴 付 费 用

45. 如 申 请 表 格 是 直 接 递 交 入 境 处 , 有 关 费 用 应 在 领 取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时 以 现 金 、 易 办 事 或 支 票 缴 付 。 支 票 必 须 划 线 , 注 明 抬 头 人 为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 , 并 填 妥 日 期 及 签 署 妥 当 。

46. 如 申 请 表 格 是 向 中 国 驻 外 国 使 领 馆 或 驻 京 办 入 境 事 务 组 递 交 , 有 关 的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费 用 应 直 接 向 有 关 的 中 国 驻 外 国 使 领 馆 或 驻 京 辨 入 境 事 务 组 ( 视 乎 何 者 适 用 ) 缴 付 。

审 批 时 间

47. 应 届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如 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递 交 申 请 , 入 境 处 将 于 收 齐 所 需 文 件 后 约 两 星 期 内 完 成 处 理 。 至 于 其 他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的 申 请 , 入 境 处 在 收 齐 所 需 文 件 后 , 一 般 需 时 四 星 期 处 理 。 倘 若 未 能 收 齐 所 需 文 件 及 资 料 , 入 境 处 将 无 法 开 始 处 理 有 关 申 请 。 除 非 有 特 别 需 要 , 申 请 人 切 勿 向 入 境 处 查 询 申 请 的 进 展 情 况 , 以 免 延 误 处 理 申 请 的 时 间 。

48. 所 有 申 请 均 由 入 境 处 负 责 处 理 及 审 批 。 申 请 审 批 完 全 由 入 境 处 处 长 根 据 当 时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的 政 策 酌 情 处 理 。 即 使 申 请 已 符 合 所 有 申 请 资 格 , 入 境 处 处 长 仍 保 留 拒 绝 个 别 申 请 的 绝 对 决 定 权 。

警 告

49. 如 向 入 境 处 人 员 作 出 虚 假 陈 述 或 申 述 , 即 属 犯 罪 。 根 据 本 港 法 例 , 任 何 人 士 如 明 知 而 故 意 申 报 失 实 或 填 报 明 知 其 为 虚 假 或 不 相 信 为 真 实 的 资 料 , 即 属 犯 罪 , 而 任 何 获 发 的 相 关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或 获 给 予 在 香 港 特 区 入 境 或 逗 留 的 准 许 , 即 告 无 效 。

免 责 声 明

50. 本 指 南 内 的 资 料 只 供 参 考 。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入 境 处 不 会 对 任 何 因 本 指 南 所 载 资 料 而 引 起 或 与 之 有 关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负 责 。 入 境 处 保 留 在 任 何 时 间 删 去 、 暂 时 撤 销 或 修 订 本 指 南 内 所 有 资 料 的 权 利 , 并 可 行 使 绝 对 酌 情 权 , 无 须 给 予 任 何 理 由 或 事 先 通 知 。 入 境 处 并 保 留 权 利 可 不 时 更 改 上 述 入 境 安 排 的 有 关 资 格 准 则 及 其 内 容 而 无 须 作 出 任 何 通 知 。

查 询

51. 如 欲 取 得 更 多 有 关 专 业 人 士 来 港 就 业 的 入 境 安 排 资 料 , 可 透 过 查 询 热 线 (852) 2824 6111 或 传 真 (852) 2877 7711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查 询 , 或 浏 览 入 境 处 网 页 www.immd.gov.hk

VII.
须 递 交 的 申 请 表 格 及 文 件 核 对 清 单



(A) 申 请 人 须 递 交 的 申 请 表 格 及 文 件





所 需 申 请 表 格 / 文 件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的 申 请 人
一 般 就 业 政 策 或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的 申 请 人

应 届 毕 业 生 回 港 毕 业 生


专 业 人 士 来 港 就 业 申 请 表 (ID 99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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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的 近 照 ( 已 把 近 照 贴 在 申 请 表 (ID 990A) 第 2 页 )
a  a  a 

申 请 人 的 旅 行 证 件 的 影 印 本 , 须 载 有 个 人 资 料 、 签 发 日 期 、 届 满 日 期 及 / 或 所 持 的 任 何 可 返 回 原 居 地 签 证 的 详 情 ( 如 适 用 ) 。 申 请 人 如 现 正 在 香 港 逗 留 , 则 须 提 交 其 旅 行 证 件 中 载 有 最 近 进 入 香 港 特 区 的 入 境 印 章 / 延 期 逗 留 标 签 的 影 印 本 。 内 地 的 中 国 居 民 倘 未 获 签 发 旅 行 证 件 , 则 可 提 交 其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居 民 身 份 证 影 印 本 。
a  a  a 

申 请 人 的 香 港 身 份 证 影 印 本 ( 如 有 )
a  a  a 

学 业 成 绩 单 、 毕 业 证 书 或 颁 发 学 位 机 构 所 发 证 明 信 件 的 影 印 本 , 显 示 申 请 人 在 香 港 特 区 修 读 全 日 制 和 经 本 地 评 审 的 课 程 而 获 得 的 学 位 或 更 高 资 历 。
a  a 


学 历 及 相 关 工 作 经 验 证 明 影 印 本
 
 


由 申 请 人 现 时 工 作 单 位 或 内 地 有 关 机 关 签 发 的 赴 港 工 作 同 意 书 ( 见 ID 990A 第 8 页 ) [ 只 适 用 于 内 地 居 民 ]
a  a  a 

申 请 人 的 澳 门 身 份 证 影 印 本 [ 只 适 用 于 澳 门 居 民 ]
a  a  a 

申 请 人 的 台 湾 户 籍 影 印 本 和 台 湾 身 份 证 影 印 本 [ 只 适 用 于 台 湾 居 民 ]
a  a  a 

申 请 人 在 海 外 居 留 证 明 的 影 印 本 , 例 如 正 式 文 件 的 影 印 本 , 显 示 申 请 人 获 海 外 有 关 当 局 批 准 的 逗 留 条 件 和 逗 留 期 限 [ 只 适 用 于 持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护 照 而 居 于 海 外 的 中 国 公 民 ]
a  a  a 


(B) 雇 主 须 递 交 的 申 请 表 格 及 文 件

a 所 需 申 请 表 格 / 文 件
  聘 用 专 业 人 士 来 港 就 业 申 请 表 ( ID 990B ) 
  公 司 与 申 请 人 所 签 订 的 雇 佣 合 约 或 聘 书 的 影 印 本 , 注 明 职 位 、 薪 金 、 其 他 福 利 及 雇 佣 期 的 详 情 。 
  商 业 登 记 证 影 印 本 ^
  公 司 经 济 状 况 的 证 明 文 件 影 印 本 ( 例 如 : 最 近 经 审 计 的 财 政 报 告 、 营 业 损 益 表 或 利 得 税 报 税 表 ) ^
  有 关 公 司 背 景 详 情 的 文 件 , 例 如 业 务 活 动 、 运 作 模 式 、 公 司 背 景 / 联 系 、 产 品 系 列 、 来 源 及 市 场 、 商 会 会 员 ( 如 有 ) 等 ( 须 提 交 产 品 目 录 、 小 册 子 等 ) # ^
  详 细 的 业 务 计 划 ( 例 如 资 金 来 源 资 料 、 估 计 注 资 金 额 、 业 务 活 动 性 质 / 模 式 、 预 计 营 业 额 、 销 售 量 、 来 年 的 毛 利 和 纯 利 , 以 及 拟 开 设 的 本 地 就 业 职 位 等 ) [ 只 适 用 于 在 过 去 1 2 个 月 内 成 立 的 新 公 司 ] ^ 
^ 如 雇 主 在 紧 接 递 交 申 请 前 的 1 8 个 月 内 有 一 名 非 本 地 雇 员 曾 成 功 获 批 予 就 业 或 培 训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 便 无 须 提 交 这 些 文 件 。

#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的 申 请 人 无 须 提 交 这 些 文 件 。


(C) 每 名 随 同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 一 般 就 业 政 策 和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申 请 人 来 港 的 受 养 人 所 须 递 交 的 申 请 表 格 及 文 件


a 所 需 申 请 表 格 / 文 件

  受 养 人 已 填 妥 载 于 申 请 人 专 业 人 士 来 港 就 业 申 请 表 ( ID 990A ) 内 乙 部 的 表 格 。 
  受 养 人 的 近 照 ( 已 把 近 照 贴 在 申 请 表 (ID 990A) 第 2 页 )
  受 养 人 的 旅 行 证 件 的 影 印 本 , 须 载 有 个 人 资 料 、 签 发 日 期 、 届 满 日 期 及 / 或 所 持 的 任 何 可 返 回 原 居 地 签 证 的 详 情 ( 如 适 用 ) 。 受 养 人 如 现 正 在 香 港 逗 留 , 则 须 提 交 其 旅 行 证 件 中 载 有 最 近 进 入 香 港 特 区 的 入 境 印 章 / 延 期 逗 留 标 签 的 影 印 本 。 内 地 的 中 国 居 民 倘 未 获 签 发 旅 行 证 件 , 则 可 提 交 其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居 民 身 份 证 影 印 本 。 
  受 养 人 与 来 港 就 业 申 请 人 的 关 系 证 明 文 件 影 印 本 , 例 如 结 婚 证 书 、 出 生 证 书 、 家 庭 照 片 、 家 庭 书 信 ( 连 信 封 ) 、 户 口 簿 和 独 生 子 女 优 待 证 ( 如 适 用 ) 
  受 养 人 的 澳 门 身 份 证 影 印 本 [ 只 适 用 于 澳 门 居 民 ] 
  受 养 人 的 台 湾 户 籍 影 印 本 和 台 湾 身 份 证 影 印 本 [ 只 适 用 于 台 湾 居 民 ] 


重 要 须 知:

申 请 人 、 随 行 受 养 人 和 雇 主 即 使 已 经 提 供 所 需 的 文 件 和 资 料 , 但 入 境 处 仍 可 能 在 有 需 要 时 要 求 再 递 交 更 多 与 申 请 有 关 的 证 明 文 件 和 资 料 。
若 提 交 的 文 件 并 非 以 中 文 或 英 文 书 写 , 必 须 附 上 经 由 宣 誓 翻 译 员 、 法 庭 翻 译 员 、 认 可 翻 译 员 、 注 册 翻 译 员 、 专 家 翻 译 员 或 官 方 翻 译 员 核 证 为 真 实 译 本 的 中 文 或 英 文 译 本 。

chen1 06-16-2010 17:43
如何开始办绿卡

对于美国职业移民绿卡来说,主要有三个步骤:PERM, I-140, I-485。

PERM主要是打广告,以证明你用来办绿卡的这个工作位置,是招不到美国公民的。
PERM通过以后,就可以交I-140申请移民签证,I-140批准以后,就可以交I-485
从非移民身份调整到移民身份,也就是拿到绿卡了。在有些条件下,I-140和I-485
也可以同时递交。

对于一些比较杰出的人才,第一步PERM是可以省掉的,直接申请I-140(EB1,EB2-NIW类),
然后是I-485调整身份。

对于通过和美国公民结婚,通过美国公民子女来办绿卡,就是Family based,
也是只递I-130, I-485就可以了。

关于PERM和I-140,请参考x-3; 关于I-485,请参考x-11; Family based请参考x-9。

下面从你进入美国的非移民签证种类入手,介绍一下开始办绿卡途径。

F1:
你是来美读书的,学生期间是不能办PERM的,因为你没有雇主,所以绝大多数
学生都是等毕业后,找到工作转成H1B后才开始办绿卡。但是你可能通过杰出人才
或国家利益豁免来办绿卡,请参见x-4的EB1A和EB2-NIW看你是不是够条件。有一
点很重要,就是如果你用这两种方式办绿卡,在你递交140的那一刻起,你就是
被认为有移民倾向的了,到递交485拿到AP之前,你是不能回国的,否则你不能
再以非移民倾向签证F1回美继续读书了。毕业申请OPT也可能会遇到麻烦。如果
485不需要排期,可以利用concurrent filing同时递交485并申请AP和EAD,这样
影响还小点,但你要很有把握你的140能批准。如果485需要排期,或者你对140
批准不是很有把握,而且你也没有H1身份的spouse做备份,就不要自堵后路了。

所以对学生来说,一般等到毕业转H1B,如果你将来有办EB1和EB2-NIW的打算,
在读书期间就多发点文章,在会议上多和教授套磁,为将来的推荐信做准备。

如果打算申请PERM的话,还有一点要注意,如果你想让公司A给你申请PERM,
那么在进入公司A工作前,你一定要拿到你的学位,因为在公司A工作期间拿
到的学位,是不能用于同一公司申请的PERM的,所以如果这个学位是广告上
要求的最低学位,一定要在进入公司A前拿到手。


H-1b:
这是最适合办绿卡的非移民签证类型了。

如果你的雇主支持,你可以办PERM和EB1B。这PERM的适应范围最广,从厨师
到教授,都可以走这类。EB1B的要求比较高,一般比较适合大学的faculty
职位。

如果没有雇主支持,你也可以办EB2-NIW,就是国家利益豁免,一般比较适合
大学内的研究职位,如果你是在公司内,你的工作有利于国家利益,也是可以
办的。EB1A也是不用雇主支持,但要求很高,比如杰出学者,艺术家什么的。
这两类都要求有推荐信,和可以证明的贡献,如学术论文等。

如果你刚持H1B签证入美,可以注意看一下你的同事都是怎么办绿卡的,老板
是不是支持很重要,如果办PERM,工资水平也是必不可少的。总之越早开始办
越好,最迟不能迟于你H1B第5年底。注意POSTDOC职位在很多学校是临时职位,
办PERM可能会有问题。

请到x-4,x-5看一下你办EB1,EB2-NIW是不是够格。如果不够,就走PERM,参考
x-6,x-7看你能走EB2类,还是EB3类。反正类别越靠前,办得越快。


J-1/2:
这个签证最大的问题是“回中国2年服务期”的豁免,大部分中国J签证都受
这个限制,想在美国常住下去,这一关是早晚要过的,办理细节请参考中国
大使馆网站。这一步一般是1-3年,如果你觉得没希望办,绿卡就不用考虑了。

如果你已经开始办或拿到了豁免,就可以开始准备申请绿卡了。一般不提倡
在J1期间办绿卡,理由和F1类似,J也是非移民倾向签证,申请绿卡某段时间
是不能再以J回美的。

如果你想走EB1,EB2-NIW,目前就多发些文章,多套磁,然后就尽量转H1B吧。


TN签证:
一般情况也要转成H1B,原因同F-1/J-1。


B1/B2:
这两种签证一般是要先转成H/F/J签证,否则你在美合法居留的时间,不够你办
绿卡的。很多父母来美持B2签证,极个别的采用“黑”下来,等子女公民后再办
绿卡,这种办法目前是可行的,但是要小心,今后几年可能会有法案通过,将
逾期居留定为一种犯罪行为,不允许办绿卡。


逾期非法居留/偷渡:
等待大赦或者和美国公民结婚,还有就是申请政治避难。

arthur 06-16-2010 17:48
这是不是叫:“重赏之下必有匹夫”。

jasmine 06-16-2010 18:12
引用
引用第20楼linlin101于06-16-2010 03:02发表的  :
发言就有红包拿米?那俺就发言袅,祝已经移民、正在移民和没有移民的筒子们端午节快乐!


你也可以写写印尼的工作签证怎么拿, 多久可以拿公民啊, 外国人买房子贵不贵啊。。。。

写了就给分啊。

peace 06-16-2010 18:12
因该是啊。 哈哈哈 [s:95]

jasmine 06-16-2010 18:16
引用
引用第22楼倩何人于06-16-2010 05:56发表的  :

俺也是
俺老土,没有移民的空梦,不知道呢


如果知道的话, 写写中国人去外国旅游,比如东南亚, 欧洲, 亚洲等都好啊。。。。 转的贴也行啊。。。。 有贴就给钱啊。。。。。

有哪些途径, 路线, 旅行社都帮忙做什么, 多少钱的压金什么的。。。。。

jasmine 06-16-2010 18:18
引用
引用第24楼黑客帝国于06-16-2010 06:15发表的  :
jasmine斑竹,端午节好。

看来你给出的范围,大家都已经答复了。为了积极响应你的号召,早日努力脱贫致富,我想补充一些内容如下:

外籍或华侨的孩子在中国读书,除公办幼儿园和公办学校之外,民办的幼儿园和学校的学费和中国孩子一样。
.......


谢谢支持, 也祝你端午节快乐!

Troublemaker 06-16-2010 18:20
茉莉啊,

谢谢哈

俺急需一份完整的在美申请姐妹探亲的材料详细目录,你能帮俺呼吁一下吗?如果这种急人所急的帖子出台,一定会有更大的红包伺候哈,俺跟你一起加分哈

chen1 06-16-2010 18:24
引用
引用第57楼Troublemaker于06-16-2010 18:20发表的  :
茉莉啊,

谢谢哈

俺急需一份完整的在美申请姐妹探亲的材料详细目录,你能帮俺呼吁一下吗?如果这种急人所急的帖子出台,一定会有更大的红包伺候哈,俺跟你一起加分哈



偶找找看

麻将文盲 06-16-2010 18:24
平时没关注过这方面的,转不来,也提不出建议,但是我我会顶贴。

倾尘 06-16-2010 18:58
与外国人结婚如何办理手续

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登记结婚的几项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侨)在中国境内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时,当事人须持有下列证件:

  中国公民:1、本人的户籍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 ( 未婚、离婚、丧偶;下同) ;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外国人: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外国侨民: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2、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和男女双方的照片。

  对上述证件齐全的结婚申请,经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了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和中国公民不属该规定中禁止与外国人结婚的人员,准予结婚,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一、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二、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有关条款。

  三、申请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甲、中国公民:

  (一)本人的户籍证明;

  (二)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下同)、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乙、外国人:

  (一)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二)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三)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丙、外国侨民:

  (一)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二)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三)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四、下列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一)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人员;

  (二)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倾尘 06-16-2010 18:58
翻页了,嘻嘻…………

Troublemaker 06-16-2010 19:01
感谢版主和CHEN1,谢谢

jasmine 06-16-2010 19:05
引用
引用第62楼Troublemaker于06-16-2010 19:01发表的  :
感谢版主和CHEN1,谢谢


谢谢茶包大姐来支持啦!!!

乐淘淘 06-16-2010 19:10
引用
引用第57楼Troublemaker于06-16-2010 18:20发表的  :
茉莉啊,

谢谢哈

俺急需一份完整的在美申请姐妹探亲的材料详细目录,你能帮俺呼吁一下吗?如果这种急人所急的帖子出台,一定会有更大的红包伺候哈,俺跟你一起加分哈


申请美国亲属移民F4 所需要准备材料
Amerigo 2009-07-26 20:45

向移民局申请

如果申请人在境外,其境内的亲属需首先向移民局提出申请,所需文件和材料如下:

(1)I-130表;

(2)G-325A表,即“履历表”,仅供美国公民配偶申请而用。该表在多数情况下是供申请人已进入美国后提出申请所用,但陈情人的申请如果是单独提出,也需填报该表。

(3)陈情人的身份证明。如果是土生美国公民,需提交州政府出具的出生证。如果是海外出生之美国公民或归化美国公民,则需提交公民证、归化证、海外领事出具之出生证或者有效的美国护照。如果是永久居民,其身份证明为绿卡或者盖有有效永久居民章的护照。

(4)亲属关系证明。陈情人应根据和申请人的不同关系而提交不同的证明材料:

·                    配偶关系:法定结婚证书。如果再婚,则需提交原有关系证明,如离婚证书、配偶死亡证等。结婚照或其他家庭照片。其他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明。

·                    子女关系:子女出生证;

·                    继子女关系:由婚姻而形成的继子女关系必须是结婚发生于该继子(女)18岁以前;需提供:有效结婚证、出生证、双方原有婚姻关系证明;

·                    非婚子女:血亲证明、经济抚养证明等;

·                    受虐待配偶或子女:警察报告、医疗报告、证人证词、寄居证明等;

·                    养子女:有关法定证明;

·                    兄弟姐妹:出生公证、父母结婚证明

·                    (5)申请表

chen1 06-16-2010 19:17
引用
引用第62楼Troublemaker于06-16-2010 19:01发表的  :
感谢版主和CHEN1,谢谢

是移民还是探亲啊?这个是本质区别

乐淘淘 06-16-2010 19:17
Troublemaker:

对不起,哈,偶一激动,把你的"探亲"看成是"移民"了,哎.都是盼威望加分给害混头了.
等等,俺再去找找关于"探亲"的手续资料.

乐淘淘 06-16-2010 19:21
引用
引用第66楼乐淘淘于06-16-2010 19:17发表的  :
Troublemaker:

对不起,哈,偶一激动,把你的"探亲"看成是"移民"了,哎.都是盼威望加分给害混头了.
等等,俺再去找找关于"探亲"的手续资料.


Troublemaker:
我看见chen1已经另开一帖,把你要的"探亲"资料给了,偶就歇歇去了.

茜茜 06-16-2010 19:49
那么多了啊,偶没关注过。友情顶贴下。 [s:76]

renée 06-16-2010 20:57
打酱油,讨红包 [s:93]

老母鸡 06-16-2010 21:19
俺着实没有什么可以转发的,但是,也想要威望,只能祝坛子里的各位朋友,端午节快乐哈!多多吃粽子!

很有可能 06-16-2010 22:12
转了几个帖子(是新开的帖子),不知道合要求不?我要威望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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