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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南海的复杂真相、東海、中印、中越戰爭(转贴)
鐡手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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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07-10   

南海的复杂真相、東海、中印、中越戰爭(转贴)

南海的复杂真相、東海、中印、中越戰爭

来源:微信|作者:佚名

(评述: 搞清事实, 才能通暁一切, 文章虽長,值得拜读.)
    (前不久,奥巴马在一次讲话中寥寥数语提到了南海事件:“中国对南海的一些主权宣称也许合法,人们会承认它,但应该通过法律途径来证明”。对此毛左愤青欣喜若狂,兴高采烈地高呼胜利。其实稍微有点法律知识的就可以看出,奥巴马给的是空心汤圆,立场丝毫没变,即“但应该通过法律途径来证明”。毛左愤青所演出的不过是一场现代版的慈禧和义和团。本文作者看来也是高干子弟,当过兵,了解很多情况,头脑很清醒,对南海真相了解得很清楚,值得细读。)

每次回国,同学及朋友聚会是一定有的。聚会都谈什么?上学时的糗事早就谈够了,已经没有人愿意再提了;对各家的琐事大家兴趣不大,聚会时少有涉及;加上我们这一代人的经历决定了关心政治的特质以及北京特有的政治气氛,时事及小道消息就成了聚会永远兴旺的话题。

我这次回国一共有四次聚会,其中中学同学两次聚会,大学同学和老师一次聚会,当年某中资驻美公司朋友们的一次聚会(我作为家属参加)。谈话的主题都是国际国内重大事件,其中又以某中资驻美公司老友们的聚会最为热烈。

这次朋友聚会设在原公司董事长老尹的大别墅里,除了北京的朋友外,有四位从美国回来的朋友,还有三位朋友从香港和广东特意专程赶来,可见对这次聚会的重视。夫人是当年公司的总经理,我沾光则成了特约嘉宾。

老尹为这次聚会一个月前就做了准备,制定了详细的接待方案,除了两顿聚餐外,还专门安排了时事讨论会,点名让我主讲。老尹出了三个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一是中国南海(包括东海钓鱼岛)问题的前景,二是如何看待重庆及薄熙来,三是如何看待中东革命及卡扎菲之死。有关中国南海问题在我们中学同学聚会时也涉及到,可见这个问题关注度之高。

国内朋友们的观点和政府公开声明是一致的:南海(包括东海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其主权无可争辩。

如何解决南海争端?朋友们的主张比政府鲜明:用武力夺回被日本、越南、菲律宾等国侵占的我国岛屿。他们对政府目前的态度极不满意,认为和当年的满清政府一样,软弱且卖国。

我首先明确两点:一是国内民众所看到的信息全部是被政府过滤过的,并不一定完全符合实际情况;二是南海(包括钓鱼岛)的问题远比他们知道的要复杂。这就导致了政府的“言论强硬”和“行动软弱”的反差。当老百姓并不了解全面情况又被政府挑起强烈的民族情绪时,政府挨骂完全是咎由自取。

当前中国南海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三个方面:一是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承认南中国海是中国的领海;二是世界上唯一有关海洋的国际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没有任何条款支持中国对南海的所有权(九段线),相反有利于南海周边国家对南海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确认;三是中国至今没有实际控制和管辖南海,使领海之说成为一句空话。

关于我国对南海主权历史依据的不足之处

谈到中国对南海的主权历史,我说,虽然中国断言中国对南海的边界是在清朝确立的,但是清朝从来没有对南海划定过边界。中国现在依据的九段线是1947年民国政府划定的。清朝时期没有划定边界,谈何确定边界?而越南也拿出17世纪的地图证明对西沙、南沙拥有主权。这就在国际上造成一个印象,中国的领土要求早在几个世纪前就存在争议,而且中国过去对这些岛屿并不拥有独家和连续的管辖权,并不像中国讲的“中国的主权无可争辩”。

对中国认定的边界线即1947年划定的“九段线”(也被称作“U形线”),我指出有三点不足之处:

1、“九段线”在地图上是一个断断续续的连线,经度是多少,纬度是多少,说得清嘛?哪国划定边境时采用断续线?按相关国际公约和通用准则的定义,国境线必须是连续的,而且能确定经纬度,这就排除了“九段线”成为国际上认可的国境线的可能性,只被看作为是一条历史上的“主张线”,表明中国政府主张把该线内的岛屿和海域划入中国领土。这也决定了“九段线”很难在国际争端中成为强有力的历史和法律依据,何况其他国家也拿出了他们历史上的“主张线”。另外我们心平气和地来看这“九段线”,几乎是贴着邻国的海岸边上画的,离中国大陆很远,又是单方面划的,有关国家对此有争议毫不奇怪。

2、不管有多少国家历史上涉及到南海的主权,二战期间都因列强的介入而被中断。二战时期南海有关岛屿曾被日本占领,后来又被美国占领。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在开罗发表的《开罗宣言》明确规定“日本国把像满洲、台湾、澎湖列岛那样从清国人手中盗取的所有地域归还中国;把日本从它用武力或贪欲所攫取的所有土地上驱逐出去。”却没有明确中国对南海的主权以及把南海诸岛归还中国,使南海主权处于模糊的状态,也使中国失去了南海主权正式被国际承认的机会。

3、国际上认可的历史依据除了“主张线”外,最重要的就是实际“占有”和“控制”。这种实际占有并不一定有驻军,但起码有你国民的定居以及该岛具备“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标准。不能说你的渔民打渔来过这个岛,这个岛就是你的。因为哪个国家渔民来的次数多,本来就是一笔糊涂账,谁能说得清?当前争议的焦点在南海的南沙群岛及海域。局外国家往往更倾向于哪个国家距南沙群岛近,哪个国家渔民来的次数会多。谈到“占有”,在南沙群岛中,目前属于中国控制的只有9个,其中中国大陆占8个,台湾占1个,而被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文莱所占的却多达45个。

民国政府1946年曾派军舰到过太平岛,将日人所命名的所谓“长岛”改名“太平岛”,“重立”碑石,宣示主权。同时菲律宾也对南沙岛屿有所主张,中菲外交为此有过交锋。1950年台湾方面撤走军队,放弃“实际占有”,结果被菲律宾趁机大做文章,意图把太平岛作为无人岛而据为己有。欣慰的是1956年台湾方面再次派军队驻扎在南沙最大的岛屿太平岛上至今,遗憾的是未能制止南沙其它岛屿被他国占领。

关于我国对南海主权法律依据的不足之处

在讨论中,我问坚持通过战争解决争议的朋友:“你们知道有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吗?知道《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吗?”他们都摇摇头。我说:“南海争端的激烈化,与该公约的颁布有关;中国政府对南海主权的拥有也因为该公约的通过而复杂化。


图1、中国坚持的“九段线”

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我南海主权的不利因素,我主要讲了以下几点:

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中国“九段线”主张形成最严重的冲击。该公约在1970年代筹备讨论协商,1982年联合国通过,1996年中国正式批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根据公约,陆地和占据岛屿的领海基线以外12海里是领海;而领海之外200海里之内属于该国“经济专属区”,地位介于领海和公海之间,沿海国家对其“经济专属区”和大陆架有管辖权,但要保障外国船只无害通过。而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家占领的许多岛屿都在他们两百海里“经济专属区”内,这样一来,这些岛屿的归属就和中国的“九段线”发生了冲突。而他们在法理上因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而占了上风。

这些国家已经在国际范围公开宣称中国的“九段线”是违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此我们的辩解却显得苍白无力。

2、我们即使占据了南海全部岛屿,也难把整个海域全部划为自己的领海。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最基本的理论依据原则就是沿海国对海洋的领土主张必须以陆地主权为基础,并以领海基线为起始线向外延伸12海里划定本国的领海。因此,即使南海诸岛本身的主权不存任何争议,其产生的“海洋国土”也最多只能是这些岛屿周边半径12海里的一个圆,绝不可能如“九段线”那样包括整个南海海域。而且这些岛屿必须具备“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标准。

我们从小学地理,中国最南端是曾母暗沙,曾母暗沙既然是“暗沙”,意味着终年在水下,最浅处水深为17.5米,有水下珊瑚沙洲之称。先辈们把那里当作我国领土最南端,是需要强大的想象力。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那些在潮水之间出出没没,难以支持长期居民生产生活的珊瑚礁盘(例如我国在南海建立的高脚屋),作为“海洋国土”的主张基础很难站住脚。

3、自相矛盾导致被动局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没有体现中国的特殊主权要求,和我们对南海的历史性主权宣称(九段线)有着解释上的冲突,吊诡的是中国却是首签国,自己打自己的嘴巴。这也是越南等国一直把国际法拿出来做文章的原因。我们的专家现在出来解释:“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1971年才恢复联合国席位,1978年才对外开放,因此在整个海洋法公约的讨论过程中,参与意识不强,国际法专家也不多,因此导致该公约并没有体现中国的特殊主权要求。”

这样的鬼话也能说的出口!堂堂一个国家在国际法的签署上如此轻率?签署时没有意识到,现在后悔了,这恰恰暴露了你本身就对自己的南海主权意识不清,才出现了自己打自己嘴巴的尴尬处境。美国就没有承认及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原因是一不承认12海里的领海划分(美国一直坚持3海里领海),二是不承认沿海国家对200海里经济专属区有管辖权。
[ 此帖被卡拉在07-10-2016 10:20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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鐡手 离线
级别: 论坛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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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楼  发表于: 2016-07-22   
从伍大转贴的管建强先生关于南海问题的文章,看出了解决南海问题的极其复杂。光是一个定位就有好几种提法,每一种都看似有理,又每一种都存在不利。

以我个人看法,把南海视为中国领海,肯定行不通,也得不到周边国家和国际社会的认同,能争取到国际社会承认是历史形成的岛屿群,已经就很不错了(当然,要是有本事让世界承认南海是中国领海,那是最好不过了)。

历史问题历史看,当初有机会确立中国在南海的地位问题时,国共两党在打内战。签定《联合国海洋海公约》的谈判时,中共在考虑意识形态的反帝反修。到今天再强调历史上南海是中国的固有领海,除了中国人外天下无人能服。局面已经是这样了,只能是通过博弈争取自己国家的利益最大化。

再说了,历史上的固有领土(领海)从来就不是固有的,也大多是通过战争打来的,或是打丢的。元代成吉思汗的铁骑曾打到了欧洲,后来也丢了。南京的阅江楼里有一张明代中国的疆土地图,那时的中国曾是一张硕大的海棠叶,到今天海棠叶被啃的只剩下只公鸡(是谁抢走了公鸡上方的几百万平方公里的土地?是今天中国的全面战略协作伙伴俄罗斯)。要是再对着元代、明代的地图强调中国固有领土,”犯我强汉,虽远必诛“,恐怕得死上几个纪连海嘴下的几十亿人都不够!!!所以,发生的这些变化都很正常。千万不要别人一鼓动“领土“、”爱国“就血脉喷张,怒发冲冠。做出非理性、不理智的举动,让天下人耻笑。
伍胥之 离线
级别: 军区司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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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楼  发表于: 2016-07-21   
Re:南海的复杂真相、东海、中印、中越战争(转贴)
【ZT】南海九段线的法律地位研究

国际观察 2012 年第 4 期

管建强
(作者简介: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上海,20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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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曹按:九段线是一个热点问题,但多数人并不明白九段线意味着什么,那是我们的领海吗?是我的专属经济区吗?本文是中国国际法专家在十多年前的法律思考,在向美日及周边国家抗议甚至抵制之前,认真读一下这篇文章,你可能会有一些新的认识。考虑一下为什么中国政府至今不向国际社会明确我们对九段线的法律说明?

文章比较长,读完大约需要两个小时,如果你真的关心这个问题,就花点时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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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将九段线保守地解释为岛屿归属线,几乎等同于放弃对其余水域的剩余管辖权,这不是对历史遗留权益应有的态度。但是,脱离国际法规则将九段线任意解释为中国领土(领水),一定会招致国际社会的反对。研究九段线法律地位既要符合现代国际海洋法框架理论,同时也应对中国在南海的利益给出最大化的定义,这是当务之急。本文研究和分析了九段线产生的背景和各种学术观点,建议建立采用群岛水域制度,同时就九段线内群岛水域不能辐射的其余海域的剩余权利提出了优先权的主张。南海这条宝贵的“线”,是经过近百年的历史形成的,以发展的国际法规则和战略眼观来看,这条线不能抹去。

关键词:九段线 U 形线 历史性水域 历史性权利

中图分类号:D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812(2012)04-0015-22

关于南海海域争端,在海洋战略抉择的问题上,我国是与东南亚各国搁置争议、合作开发南海海域资源,还是继续对峙,寸土必争,涉及到中国南海的九段线法律地位的定位问题。对于九段线的解释,如果偏离了国际海洋法的理论和实践,背离国际海洋法的规范,就必然会引发南海周边国家的反对,以及早就想插手南海问题的美日等国的反弹,甚至面临国际社会巨大的压力。相反,过分地对九段线进行限制性解释,则将丧失九段线的历史性权益。海洋战略的安排和谋划必须是在国际法基础之上谋求南海九段线最大化的利益,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之上才能确定中国的海洋战略目标和行动路径。

一、九段线产生的背景

众所周知,中国南海海域不仅有着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名称——“南中国海”(South China Sea),而且中国渔民世世代代在南中国海域进行捕鱼、使用和利用南海诸岛。20 世纪上半叶,在全球性的扩大海洋管辖权的历史背景下,中国“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详细列出了南海的岛、礁、滩、沙,对中、英文地名进行了审定,并于 1935 年 4 月出版了《中国南海岛屿图》,确定了中国最南疆域在北纬 4 度。中国政府以出版地图的方式,宣示了对南海诸岛的主权。[1]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根据《开罗宣言》、《波兹坦公告》、日本国投降书等规定,日本国有义务履行将“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归还中华民国。”当时的民国政府于 1946 年 10 月至 12 月,对日本侵占的南海诸岛进行接收,进驻主岛,测土定名,树碑立标,恢复行使主权。经过重新调整核定,1947 年国民政府内政部正式公布了南海诸岛的名称,以命名的方式行使对中国南海诸岛的主权。[2] 在 1947 年 4 月内政部致广东省政府的公函中,明确“南海领土范围最南应至曾母滩。”为了使确定的南海领土范围具体化,内政部方域司绘制、国防部测量局代印了《南海诸岛位置图》,该图从北到南标注了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海群岛,并以国界线的表示方法标绘了十一段断续线。1948 年 2 月,中国政府首次公开出版发行了《中华民国行政区域图》,在南海海域标绘了上述四组群岛的位置,同样也标绘了十一条断续线。1949 年 5 月 20 日,国民政府的《海南特区行政长官公署组织条例》把“海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及其附属岛屿”包括在海南特区之内,行使行政管辖权。[3]

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政府有关部门审定出版的地图在同一位置上也标绘了这样一条线,只是将十一条断续线改为九段断续线。这一条线通常被称为传统疆界线,由于其形状为“U”形,所以也被称为“U”形线或九段线。60 多年来,中国政府在立法和法律文件以及官方声明中多次重申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享有主权和海洋权益。中国政府不仅很早就对南海诸岛进行了有效的管辖,而且这一中国政府的权利线在第三次海洋法生效时已近半个世纪。

1993 年,中国台湾当局曾在其公布的《南海政策纲领》中明确宣示九段线内全部海域为其管辖之海域,并对其拥有一切权益。[4] 台湾地方当局的宣示实际上表达了九断线内的水域拥有历史性水域的地位。该纲领指出,南海历史性水域界限内的区域是“中华民国”管辖下的海洋区域,“中华民国”对此拥有所有的权利和利益。可是,至 1998 年《“中华民国”领海与毗连区法》颁布时,没有提及历史性水域。尽管台湾当局声明,删除这几个字不等于抛弃台湾的官方立场,即线内水域为中国的历史性水域。[5]

1998 年中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 14 条规定:“本法的规定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历史性权利。”有学者认为,一般而言,该条款是专为南海而设立。然而,中国官方对此并没有具体的解释。因此,历史性权利的确切内涵和具体适用范围并不清晰。

2009 年 5 月 7 日,针对越南和马来西亚在南海的外大陆架联合提案,中国外交部在通过联合国秘书长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的一份照会中做出过如下声明:“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并对相关海域及其海床和底土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6]照会里附有一份标有南海九段线的地图,可是没有对地图做出更多的解释和说明。[7] 与此前相比,中国政府对南海的立场和主张增加了“对相关海域及其海床和底土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表述。尽管如此,“相关海域”的范围究竟有多大,并不清晰。

二、学术界的几种主张

关于九段线的法律内涵,在我国学术界有着多种不同的主张和解释,主要有国界线说、历史性水域说、历史性权利说和岛屿归属线说。

(一)国界线说

将九段线解释为“国界线”,这一主张的代表人物是中国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的陈德恭先生,他主张:“九段断续线可以被看作疆域线,中国对该海域底土、海床和上浮水域的生物与非生物资源享有历史性权利。[8] ”

笔者以为,就国界线为基础的权利而言,这样的提法有诸多不妥之处。首先,国际海洋法有一个基本理论,即海洋依托陆地,没有陆地就没有海域的法律地位。根据《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最宽 12 海里的领海宽度,南海大部分海域缺乏陆地支撑。其次,疆域线主要是专用于陆地划界的,当边界为界河时也可以使用疆域线,若将疆域线移植于海洋,那么该水域也可以理解为领水。在国际法上,内水的地位等同于领陆,未经主权国家同意外国船舶不得航行入内;而领海的法律地位是一国领土主权之下的,同时必须容忍外国船舶在该水域进行无害通过。然而,中国政府从来没有宣布过九段线内的整个海域是中国的内水或领海,也从来没有对它行使过领海权。最后需要指出的,由于九段线是以一条断续的未定疆界线来表示的,很容易使人们联想到线内的岛屿以及水域尚存在着主权归属不定的可能。总之,将九段线解释为“国界线”的观点也是有悖于国际海洋法的理论和实践的。

(二)历史性水域说

历史性水域线说认为中国对于线内的岛、礁、滩、沙以及海域均享有历史性权利,线内的整个海域是中国的历史性水域。“历史性水域”说最初是由台湾方面提出来的。1989 年 7 月,台湾“内政部”设立了一个特别委员会以协助确定丈量领海宽度的基点和基线,与此同时,还设立了另一个协助起草专属经济区法和领海法的特别委员会。这两个委员会对南海的断续线提出了法律地位的问题,委员会草拟的《“中华民国”领海和毗连区法草案》的第三条,采纳了断续线内水域为中国的“历史性水域”的观点。[9]

1993 年 3 月,台湾“立法院”正式通过了《南海政策纲领》。该纲领序言第二段写道:“历史性水域界限内的南海区域是中华民国管辖下的海域,‘中华民国’拥有海域内的所有权益。”有学者比照海洋法公约中历史性海湾内水域的地位,提出了“历史性水域”内的水域属于内水的概念。强调由于历史性水域的法律地位等同于内水,在该水域内,未经准许,外国船舶是不容许航行和通过的。笔者以为,将九段线内的水域宣布为历史性水域,不仅会遭到南海周边国家的反对,而且会招致美、日等早就想插足南海争端的国家的强烈反对,从而使我国在南海的地位更加不利。还需要指出,将九段线解释为历史性水域,需符合如下要素:沿岸国必须公开主张该水域在其主权管辖范围内,并行使主权;沿岸国必须长期有效的行使主权;行使主权必须是和平及持续的,并获得外国的知悉与默认。[10] 以这一标准进行衡量,我们显然很难将九段线解释为历史性水域线并要求其他国家加以承认。

(三)历史性权利说

历史性权利说的代表人物是军事科学院潘石英教授,他曾提出:“中国在南海海域所标示的‘九条断续国界线’,作为‘历史性所有权’的范围标志,是确定无疑的。”[11] 有关“历史性权利”一词,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海洋法公约》)没有为之下过定义,但按照《海洋法公约》的第十五条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时,……按照每一国领海宽度的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以外,如因历史性权利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有必要与上述规定不同的方法划定两国领海的界限,则不适用上述规定。”故中国政府在 1998 年 6 月 26 日公布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写道:“本法的规定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历史性权利。”潘石英认为:该线标志着中国的历史性所有权,这一权利包括对于线内的所有岛、礁、滩、沙的主权和对于线内内水以外海域和海底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同时承认其他国家在这一海域内的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等自由。换言之,这种观点在主张线内的岛、礁、滩、沙属于中国领土的同时,把内水以外的海域视同中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12] 批判的观点认为[13]:“历史性权利说将九段线内内水以外的全部海域视为我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是难以想象的。首先,在国际海洋法上,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的权利来自国际习惯法和国际条约法的规定,它们都不是来自于什么历史性权利。其次,在国际实践中历史性权利概念一般都是在历史性所有权的意义上使用的,一个国家以历史性权利为理由提出权利主张,追求的是主权或所有权。而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则是特定的主权权利,它们与历史性权利所指的主权和所有权,在质和量上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区别。第三,自从提出九段线以后,中国历届政府从来没有明示或默示主张将线内内水以外的海域视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也没有对这片海域行使过这种权利;第四,历史性权利说以一条人为的线划定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范围,与国际海洋法的理论和实践明显不符。因此,中国很难主张对于线内的海域享有这一内容的“历史性权利。”

(四)岛屿归属线说

国内多数学者倾向于把九段线看作岛屿归属线[14]。刘楠来教授主张,在现有的关于九段线的法律涵义的多种解释中,岛屿归属线或岛屿范围线说的事实和法理依据最为充分,因而也最为可信。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一直没有对九段线的法律地位和涵义作过正式说明。但是,我们从中国政府有关南海问题的一系列声明和谈话中可以看出,中国政府实际上一直是把它作为岛屿归属线或岛屿范围线对待的。最早表明这一立场的正式文件是 195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该声明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12 海里领海宽度,并宣布此项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很明显,《声明》以承认南海诸岛与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之间隔有公海的方式,排除了误将南海诸岛与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之间的海域和九段线以内的全部海域解释为中国管辖海域的可能性。在上一世纪 70 年代南海周边的一些国家挑起南海争端以后,中国政府在各种不同场合都是用南海诸岛“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这些岛屿及其附近海域享有无可争辩的主权”的同样措词来表述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基本立场[15],这在实际上也是将九段线看作岛屿归属线。[16]

确实,在我国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后,对于九段线法律地位解释的空间变得十分有限。笔者以为,以上的各种解释均存在缺陷。如今,寻找一种既符合现代海洋法规则,又能最大程度拓展中国南海权益的解释实为当务之急。

三、海洋法会议未能确认九段线法律地位的缺憾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自 1973 年起,于 1982 年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草案,并于 1994 年 11 月 16 日正式生效。中国自始至终参加了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会议,并积极参与了起草和审议工作。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与 1996 年 5 月 15 日批准了该公约,至此受该公约的拘束。

从可以收集的资料来看,中国政府并没有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就九段线的法律地位提出历史性权利或历史性水域的确权方案。细究原委不排除以下两个因素。

第一,中国在海洋法会议上的立场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维护我国利益;二是支持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反对海上霸权在牺牲他国利益的基础上对海洋的控制。在这一斗争中,“中国是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属于第三世界。中国代表团将一如既往、坚决同第三世界国家……站在一起”。[17]针对打着社会主义旗号的超级大国推行的“谁先控制海洋,谁就先控制世界”的帝国主义信条,大搞海上扩张,中国政府坚持反对超级大国为了称霸世界和掠夺海洋资源。[18] 作为代表广大发展中国家利益的中国,一旦打出反对“谁先控制海洋,谁就先控制世界”旗帜,就意味着束缚了自己在第三次海洋会议上提出南海历史性权利的方案。

第二,海洋法会议期间,中国与越南等周边国家就南海岛屿主权争端所引发的相互指责已经在会议上公开进行。中国对九段线水域确权方案的提出不太有把握通过。因为,通常将一个历史性水域确认为内水法律地位的话,至少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声称历史性权利的国家对该海域行使过权力;(2)这种权利行使的连续性;(3)行使排他管辖权的这种状况得到了国际社会,特别是周边国家的默认。[19]

有学者认为九段线的历史性水域主张与《公约》并不矛盾,该说法与事实不符。首先,根据《公约》,中国难以将南海九段线纳入内水,所谓内水是指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或内水湾以及历史性海湾水域,而九段线的走向不符合《公约》规定的领海基线的基本条件;其次,《公约》中公海水域的定义是沿海国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外的水域;《公约》中国际海底区域的定义是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地区域。就九段线内的岛屿可能所享有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之外的其余海域和底土的法律地位与《公约》比照而言,其上覆水域是公海,底土属于国际海底区域。《公约》赋予了任何国家在公海上拥有“公海六大自由”,特别是捕鱼和航行的自由权利。《公约》第 136 条规定:“‘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第 137 条第 1 款规定:“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也不应将‘区域’或其资源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任何这种主权和主权权利的主张或行使,或这种据为己有的行为,均应不予承认。”显而易见,这些规定是与九段线内的“其余海域”的法律地位相冲突的。

另一方面,笔者以为,将九段线的法律地位的解释仅仅停留在岛屿及其附近海域归属线的说法,虽说是一种符合《公约》的解释,但是这种解释较为保守。岛屿归属线说的“线内岛屿及其附近海域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受我国的管辖和控制”的定位,实际上是指线内的岛屿加上“附近海域”12 海里领海,受中国的管辖和控制。按照这样的解释,中国对九段线内水域的历史性权利将荡然无存。以曾母暗沙为例,根据我国史书的记载,曾母暗沙自古就是中国的神圣领土。从西汉开始,我国人民就在航行开发利用南海时发现和认识了曾母暗沙,我国渔民俗称为“沙排”。1935 年 4 月,中国政府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出版的《中国南海岛屿图》,把曾母暗沙标绘在南海岛屿的最南端,大约北纬 4 度附近。从此,曾母暗沙开始成为我国领土最南端的地点。这一地位此后得到了明确具体的确认。[20] 1983 年 4 月 25 日,中国地名委员会发表公告,标准化名称为曾母暗沙。1994 年 4 月 20 日,中国海监编队再次在曾母暗沙宣示主权,并投下一块主权碑。[21]问题是曾母暗沙实际上是一个淹没在海水中的大珊瑚礁。按照《公约》对岛屿领土的要求,曾母暗沙不属于《公约》意义上的岛屿。换言之,根据上述岛屿归属线的说法,曾母暗沙不仅不能成为中国领土的最南端,也不能享有对该暗沙附近海域主张权利。这一说法与当时国民政府设立断续线的用意,以及与今天中国政府在曾母暗沙投放主权碑的意思完全无法衔接。

四、中国对九段线内其余海域定位的思考

从历史的发展而言,国际法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划分国家主权的空间界限,以便保证国家之间的相互共存。因此,传统海洋法就按照空间划分海洋,进而分配给各国管辖。区域管理方法(zonal management approach)就是法律历史发展的结果。[22] 同时,陆地统治海洋是国际海洋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原则。[23]

(一)群岛水域制度的适用

结合岛屿归属线说和《公约》的规定,有些岛屿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而有些岛屿只能拥有领海。[24] 由于南海海域面积广大,有 350 万平方公里,除去西沙、中沙和南沙群岛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范围,九段线内还有大量的其余海域。有必要考虑《公约》中的群岛国制度的特点以及我国南海九段线内是否可采纳该制度的问题。
《公约》第 46 条的“群岛国”是指全部由一个或多个群岛构成的国家,并可包括其他岛屿。笔者以为,《公约》第 46 条以及所有其他条款均没有排斥像中国这样部分领土拥有群岛国特征的国家采纳群岛水域制度,因此,中国在南海九段线内的岛屿相对集中的水域采纳群岛国群岛水域制度并不抵触《公约》。由于群岛国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宽度是从群岛基线开始量起,换言之,群岛水域制度的所辐射的海权利益是巨大的。如果中国在南海九段线内水域采纳群岛国群岛水域制度将使中国在九段线内的海权利益获得最大化的覆盖。此外,群岛水域还实行着适当的群岛海道的通过制度,这一制度满足了其他国家的航行利益。

有学者担心,群岛水域制度应用到中国还存在着一些法律问题。首先,就我国南沙群岛而言,其高于高潮线的岛、礁、滩共 70 多个。根据 1982 年《公约》第 121 条第(3)款的规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有学者认为当今小岛的法律地位和划界效力在降低,并且群岛国水陆面积之比必须要符合要求。而南沙群岛的小岛由于面积太小,水路比值不符合要求,难以确定基点和划出领海基线。[25]

对此,笔者以为,困难和挑战是客观存在的。用发展的眼光来看 100 年以后的海洋法规范的话,可以预见的是,各种扩张领土的手段会相继出现,其中,领土的添附甚至是用培养珊瑚岛礁的方法[26] 来取得,其行为也有可能为国际社会逐渐和普遍地接受。因此笔者认为,第一,中国政府可公开主张对九段线内岛屿适用群岛国水制度;第二,用珊瑚养殖的手段,规划和发展礁、滩成为高潮高地。为实现这样的目标,必须对侵犯霸占我国岛屿的周边国家予以驱逐,在适用群岛水域制度实现我国南海最大化的目标过程中,必须扫除任何构成对这一目标的障碍。

(二)中国对九段线内其余海域定位的几种思考

即使扣除西沙、中沙和南沙群岛群岛水域及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范围,仍有相当部分的其余水域处于《公约》的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这一其余海域的剩余权利应当对其研究,而不应忽视甚至是不做任何应对。在其余海域的应对问题上,由于《公约》业已明确规定了公海捕鱼等六大自由和国际海底区域属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规范,因此,任何缔约国就无权通过制订国内法来抵触这类已经授权给全人类的权利。如果坚持九段线内水域为内水或领海,首选的路径是退出《公约》才能摆脱该公约的拘束力,才有资格主张九段线的内水或领海说。选择退出《公约》的方式,必将使中国政府面临着国际社会的指责。而另一方面,中国政府虽然没有专门解释过九段线的法律地位,但是,中国政府不仅从未表明线内全部水域为内水或领海,中国政府也从未反对其他国家在该线内水域的船舶航行。由此可见,将九段线内水域解释成(历史性)内水或领海的观点并不符合我国政府的立场。

最近也有学者主张,可以考虑将该九段线内全部水域界定为“历史性群岛水域”,这样就可以超越《公约》对群岛水域范围的限制。[27]这样的好处是,历史性群岛水域可以不影响其他国家在该线内水域的船舶航行,又可以对该水域行使主权管辖。但是,国际习惯法要求但凡主张的权利是来自历史性的,就必须满足历史上一向被国际社会承认,特别是周边国家的默认。因此,在落实这项建言方面,其难度是不言而喻。

需要指出的是,国内学者将历史性水域和历史性权利赋予不同的特定内涵,这种区别的用语只是不同学派相互间标新立异的应景用语而已。笔者以为,历史性权利内容丰富,逻辑上来看历史性水域(historic waters)是历史性权利(historic title)的一种表现形式,两者相互联系。

尽管“历史性权利”的范围迄今尚未确定,但是,当今国际社会主张历史性水域之权利的还有加拿大。加拿大坚持西北航道是历史性水域(historic water),而不是国际海峡。至少从 1973 年开始,加拿大宣称所有加拿大北极群岛水域为历史性内水。虽然历史性内水并未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但是其对内水的定义足以涵盖历史性水域。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赞成将西北航道认定为国际水道,要求无害通过权(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由于加拿大主张的西北航道是历史性水域之权利也是属于《海洋法公约》没有明确界定的领域,不管最终其主张是否被国际社会接受与否,但是该主张的本身就是一项国际习惯法实践的开始。

笔者认为,对于九段线范围内的各群岛水域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外的其余海域(上浮水域和海地区域),中国政府可以依据历史证据主张优先享有类似《公约》规定的沿海国拥有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各种主权权利和专属权利。主张中国在该海域和底土的资源方面享有优先权,可避免与《公约》发生硬性的冲突。尽管《公约》并没有优先权的定义,优先权的提出只是一项国际习惯法实践的开始,还需要不断的反复的实践,并获得大多数国家的默认,推动《公约》的修改才能得以实现。从《公约》的修改程序的规定来看,它仅要求多数缔约国对修正案的批准,而不依赖于争议海域周边国家的同意或默认。[28] 相比较而言,主张优先权要比“历史性水域说”和“历史性权利说”更符合《公约》的精神,也有可能获得国际社会多数国家的支持。

在当今国际海洋法框架之下,以国际法的视角对九段线法律地位进行利益最大化的抉择和解释,关系到中国国际海洋战略的目标定位。南海的这条宝贵的“线”,是经过近百年的历史形成的,以发展的国际法规则和战略眼观来看,这条线不能抹去。在各种限制的条件下,中国政府在九段线内主张群岛水域以及对其余水域主张优先权,当属上策。

注释:
[1] 贾宇:“南海‘断续线’的法律地位”,载《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5 年 6 月刊。
[2] 韩振华主编:《我国南海诸岛史料汇编》,北京:东方出版社,1988 年版,第 181 页。
[3] 吴士存主编:《南海问题文献汇编》,海口:海南出版社,2001 年版,第 37 页。
[4] 黄伟:“论中国在南海‘U’形线内‘其他海域’的历史性权利”,载《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11 年3 期。
[5] Zou Keyuan,“The Chinese Traditional Maritime Boundary Line in the South China Sea and Its Legal Consequences for the Resolution of the Dispute over the Spratly Islands”,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rine and Coastal Law, Vol.14, No.1,1999,p.42,37. 转引自李金明:“南海断续线的法律地位:历史性水域、疆域线、抑或岛屿归属线?”,载《南洋问题研究》2010年第4期。
[6] 黄伟:“论中国在南海‘U’形线内‘其他海域’的历史性权利”。
[7] 同上。
[8] Yann-huei Song United States and Territorial Disput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A Study of Ocean Law and Politics, University of Maryland School of Law,Maryland,2002,P142,144. 转引自李金明:“南海断续线的法律地位:历史性水域、疆域线、抑或岛屿归属线?”。
[9] 同上。
[10] 参见傅崐成《:海洋法专题研究》,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 329 页。以及 Juridical Regime of Historic Waters, Including Historic Bays, U.N Doc A/CN.4/143(1962), p.56. 转引自 James Kraska, The Law of the Sea Convention and the Northwest Passage, 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rine and Coastal Law, Volume 22,Number2,2007,p.265.
[11] 潘石英:《南沙群岛·石油政治·国际法》,香港:香港经济导报出版社,1996 年版,第 61 页。
[12] 同上,第 60-63 页。
[13] 参见中国社科院刘楠来教授的论文:“从国际海洋法看‘U’形线的法律地位”,中国法学网,www.iolaw.org.cn
[14] 参见赵理海:《海洋法问题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年版,第 38 页;中国社科院刘楠来教授的论文:“从国际海洋法看‘U’形线的法律地位”;厦门大学东南亚研究中心教授李金明的论文:“南海断续线的法律地位:历史性水域、疆域线、抑或岛屿归属线?”,载《南洋问题研究》2010 年第 4 期;中国国家海洋信息中心研究员李令华的论文:“关于南海 U 形线与国际海洋边界划定问题的探讨”,载《现代渔业信息》2005 年 12 月刊;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研究员贾宇的论文:“南海‘断续线’的法律地位”。
[15] 参见 1974 年 2 月 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发言人声明;1984 年 4 月 1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发言人声明;1995 年 5 月 1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发言人声明。
[16] 参见中国社科院刘楠来教授的论文:“从国际海洋法看‘U’形线的法律地位”。
[17] 高健军:《中国与国际海洋法:纪念〈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 10 周年》,北京:海洋出版社,2004 年版,第 47 页。
[18] “中国代表团团长柴树藩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发言,第三世界联合起来反对超级大国海洋霸权主义,努力建立维护各国主权和经济利益的新海洋法”,载《人民日报》1974 年 7 月 3 日,第 5 版;“我国决定正式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韩叙说,中国一贯支持第三世界国家反对海洋霸权主义的斗争,主张制定保障各国正当权利的新海洋法公约”,载《人民日报》1982 年 12 月 11 日,第 2 版;“我出席联合国海底委员会会议代表在第二小组委员会会议上发言谴责超级大国肆意掠夺别国渔业资源坚决支持发展中国家捍卫国家主权和民族利益立场”,载《人民日报》1972 年 7 月 25 日,第 6 版;“我首席代表在海底委员会会议上再次发言驳斥苏修代表坚持海洋霸权主义的谬论对菲律宾等八国提出的领海和海峡通航条款草案表示欢迎”,载《人民日报》1973 年 4 月 7 日,第 6 版;“我首席代表庄焰在联合国海底委员会第二小组委员会上发言坚决支持亚非拉国家捍卫海洋权的斗争反对一两个超级大国力图限制别国领海和管辖范围,争霸海洋,掠夺别国资源”,载《人民日报》1973 年 3 月 22 日,第 5 版。
[19] Jennings, Watts, 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 ,Longman Group UK Limited,1992, 9th Edition, VolumeⅠ,p.631.
[20] 江淮:“曾母暗沙—我国海疆的最南端”,载《世界知识》2009 年第 17 期。
[21]“祖国最南端曾母暗沙,见证投放主权碑”,载《现代舰船》2010 年 08 期。
[22] Tanaka Yoshifumi, A dual approach to ocean governance : the cases of zonal and integrated management in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sea, Ashgate Pub., c2008, p.239.
[23] 参见中国社科院刘楠来教授的论文:“从国际海洋法看‘U’形线的法律地位”。
[24] 海洋法公约第 121 条岛屿制度规定:1,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2,除第 3 款另有规定外,岛屿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应按照本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3,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25] 李令华:“关于南海‘U’形线与国际海洋边界划定问题的探讨”,载《现代渔业信息》2005 年 12 月刊。
[26]“サンゴ大量に人工増殖:東京海洋大/九大が新手法(人工大量地繁殖珊瑚,东京海洋大学、九州大学的新手法)”,《日本経済新聞》,2004 年 5 月 31 日。
[27]宋杰:“法律视角下的“南海争端”,载《中国国际法学会 2012 年学术年会论文集》。
[28]《海洋法公约》第 316 条第 1 款规定:“除第 5 款所指修正案外,本公约的修正案,应在三分之二缔约国或六十个缔约国(以较大的书目为准)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后三十天对批准或加入的缔约国生效。”第 5 款规定:“专门关于‘区域’内活动的任何修正案和附件六的任何修正案,应在四分之三缔约国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一年后对所有缔约国生效。”

(作者简介: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上海,200042)

收稿日期:2012 年 5 月
杺栫杣杊椌柮栬,䒴蓉艿芖。
伍胥之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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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楼  发表于: 2016-07-21   
Re:南海的复杂真相、东海、中印、中越战争(转贴)
建议读一下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教授管建强的文章
杺栫杣杊椌柮栬,䒴蓉艿芖。
鐡手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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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楼  发表于: 2016-07-20   
引用
引用第29楼伍胥之于07-16-2016 17:22发表的  :
认真读了这篇长文,感觉都是很理性的分析讨论。细节是否有误不知,但总体思路我认为是正确的。


感觉伍大是在用科研作学问的态度看待这篇文章,结论必然是比较客观的。谢谢伍大的关注和见解!  ^_^
伍胥之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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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楼  发表于: 2016-07-16   
认真读了这篇长文,感觉都是很理性的分析讨论。细节是否有误不知,但总体思路我认为是正确的。
杺栫杣杊椌柮栬,䒴蓉艿芖。
鐡手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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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楼  发表于: 2016-07-13   
Re:回 23楼(鐡手) 的帖子
引用
引用第26楼杉菜伊伊于07-13-2016 10:35发表的 回 23楼(鐡手) 的帖子 :
微信上全是我说的那样的新闻,国内一帮亲戚狂转发给我。


噢……?会是那样?

据我的了解,国内主流媒体绝对没有南海仲裁中国胜利的报道。我所接触到的民间舆论也没有一条是你所说的那种情况。真的不知道微信上的消息出自何处了。

也许真是我孤陋寡闻,国内其它朋友有兴趣的也可以说说你们的所见所闻,是不是见到过“南海仲裁中国胜利”这样的消息报道或者发小红旗游行的画面?
[ 此帖被鐡手在07-13-2016 13:58重新编辑 ]
鐡手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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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楼  发表于: 2016-07-13   
引用
引用第24楼卡拉于07-13-2016 04:41发表的  :
南海仲裁证明了一点,中国所谓的“和平崛起”只是一厢情愿的梦想。历史上从没有过一个大国是靠和平而崛起的。


卡总说的,印证了人类历史发展的过程。过去没有出现过和平崛起,将来是不是也必然要靠战争和武力?我个人认为这个值得研究,毕竟人类文明是在向前进步的,大多数国家内部,议会选举代替了玄武门之变,枪杆子里面出政权只是封建国家的历史现象。今后国际间强国崛起是否有其它途径,不好说。过去没有,不代表将来也不会有。

再说说中国有没有条件和平崛起,具备不具备资格成为世界强国。

在下认为,要想成为世界强国,单靠飞机大炮航母导弹是不行的。军事武器固然重要,但不是最重要的。若是那样,俄罗斯应该是世界强国了,可它不是,只能说是大国。中国充其量最多只能算是大国。

我还认为,要想成为世界强国,必须有源源不断的科技创新能力,引领世界不断地跨越人类科技水平的高峰。近现代的中国在这方面毫无建树。所以这个大国只能算是二流大国。

我更认为,要想成为世界强国,除了前面两点外,更重要的是你还得具备五洲向化,四海来朝的价值观和文化。这个软实力没有硬实力那么耀眼,但是却能让世界从心里服你。这方面中国完全不具备,很多方面不仅没有进步,反而是在开历史的倒车。所以,中国在世界上只有一些金钱朋友,在价值观和文化上是孤家寡人。差点就要排到三流里去了,算了,还是留点脸面吧。

中国现在唯一具备的优势就是人口众多。中共在每个人头上多刮一点点,它们就肥的流油。腰包里有钱了,总会给人些派头不一样的感觉。

从综上所述四点来看,中共领导的中国要想成为世界强国,目前还完全不具备条件。基本条件都不具备,就更谈不上和平崛起了。所谓的“中国梦”,先在梦里多做一会儿吧……
[ 此帖被鐡手在07-13-2016 14:03重新编辑 ]
杉菜伊伊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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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楼  发表于: 2016-07-13   
回 23楼(鐡手) 的帖子
微信上全是我说的那样的新闻,国内一帮亲戚狂转发给我。
杉菜伊伊 离线
级别: 军区司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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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发表于: 2016-07-13   
中国现在的形象是这样的:
和平赞歌天天唱,杀人钢刀夜夜磨

以及赖皮形象是这样的:
韩国:黄海按海岸线划分吧。
中国:不行,按中间线。
日本:好啊,东海也按中间线分吧。
中国:不行,按大陆架。
越南,菲律宾:太好了,南海也按大陆架分。
中国:滚,自古以来全是老子的。
卡拉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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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发表于: 2016-07-13   
南海仲裁证明了一点,中国所谓的“和平崛起”只是一厢情愿的梦想。历史上从没有过一个大国是靠和平而崛起的。
“If a man does not keep pace with his companions, perhaps it is because he hears a different drummer. Let him step to the music which he hears, however measured or far away.”  -----  Henry David Thoreau
鐡手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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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发表于: 2016-07-13   
引用
引用第19楼杉菜伊伊于07-13-2016 03:06发表的  :
听说国内报道中国胜诉,还举国庆祝街上发小国旗。
能把黑的直接说成白的,还真是头一回见。

菲律宾共和国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案,俗稱「南海仲裁案[2][3]」,指菲律賓政府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南中國海中菲争议海域基于“九段线”的海洋权益主張及近年的海洋执法和岛礁开发活动已違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为由向位于荷蘭海牙的常设仲裁法院提出的仲裁案。2013年2月19日,中国正式拒绝参与仲裁案,称其已于2006年根据公约第298条作出的声明[4]已排除了菲律宾提出的争议,并称本案关乎主权,故仲裁庭对本案无管辖权[5]。2014年7月,中国发表立场文件阐释立场[6][7]。

.......


听说国内报道中国胜诉,还举国庆祝街上发小国旗。能把黑的直接说成白的,还真是头一回见。—— 这种情况在国内绝对没有出现,肯定是海外一些人别有用心这么说的。我可向上帝发誓:本人所述都是真实的。  ^_^
鐡手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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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发表于: 2016-07-13   
Re:美媒:大国从不接受国际仲裁 包括中国
引用
引用第18楼卡拉于07-12-2016 19:10发表的 美媒:大国从不接受国际仲裁 包括中国 :
而就在7月11日(美国时间),《外交》杂志网站发表格拉汉姆·埃利森(Graham Allison)的文章,文中列举了俄罗斯、英国、美国等例并表示,从未有过任何一个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服从国际仲裁法庭有关海洋法的裁决。“如果中国拒绝接受南海仲裁案结果,它不过做了其他大国这几十年一直在做的事”。当然,文章虽然持现实主义立场,讲出了一定的道理,但文中将中美相提并论,显然也是从美国的国际视野、道德观念和霸权习惯出发,以己度人。文章混淆了中国维护自身领土主权的正义举动,与美国一贯奉行的霸权主义。中国的崛起是和平崛起,绝不会走西方列强的老路,也绝不会出现文中所引修昔底德的名言:“强者为所欲为”。中国从来不是要抛弃国际法,我们不能接受的是对领土主权的无端仲裁,以及对国际法的滥用。


  以下为翻译的文章全文。

.......


这篇文章非常清楚地表明了国际法的约束力极其有限,这种情况虽然不应该鼓励,但目前的世界现状就是如此。
鐡手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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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发表于: 2016-07-13   
引用
引用第17楼卡拉于07-12-2016 18:40发表的  :
没谁把它当新闻。今天美国各大电视台提都没提一句。我只是在汽车里听NPR电台广播中听到这条消息。美国根本就没有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因为它不承认200海里经济区。各国都是以自己利益为重。最后还是强权即公理。这才是世界的真正法则。


南海问题对美国人来说太远,中国人关注是情有可原。事不关已,高高挂起嘛……
杉菜伊伊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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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发表于: 2016-07-13   
大国不是耍赖就算大国的,美国没签联合国海洋法当然不承认200海里经济区,中国有本事也别签啊。签了现在又赖账,不接受根据公约的仲裁结果。你是要退出吗?

“若中国大陆退出,则原本享受的权利和保障也没有了。公约下有国际海洋法法庭、大陆架(大陆棚)界限委员会、国际海底管理局三个组织,后者保障中国大陆海底矿产开采权,退出公约不符合大陆利益。”
---上海社会科学院中国海洋战略研究中心主任金永明

不接受结果,又不能退出,完全一个赖皮国。

所以才要拼命控制国内媒体,直接报道胜诉,保党面子,愚弄百姓。
杉菜伊伊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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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表于: 2016-07-13   
听说国内报道中国胜诉,还举国庆祝街上发小国旗。
能把黑的直接说成白的,还真是头一回见。

菲律宾共和国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案,俗稱「南海仲裁案[2][3]」,指菲律賓政府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南中國海中菲争议海域基于“九段线”的海洋权益主張及近年的海洋执法和岛礁开发活动已違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为由向位于荷蘭海牙的常设仲裁法院提出的仲裁案。2013年2月19日,中国正式拒绝参与仲裁案,称其已于2006年根据公约第298条作出的声明[4]已排除了菲律宾提出的争议,并称本案关乎主权,故仲裁庭对本案无管辖权[5]。2014年7月,中国发表立场文件阐释立场[6][7]。

维基百科:

2015年7月7日,法院舉行首次聽證會;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同時發表聲明,不承認常设仲裁法院對此案的司法管轄權,也拒絕菲律賓任何形式有關此案的和解提議[8]。10月29日,仲裁庭裁定对此案拥有管辖权[9]。

2016年7月12日,法院公布仲裁结果,支持菲律宾在此案相关问题上的几乎全部诉求[10][11]。仲裁庭5名仲裁员一致裁定,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中国没有对南海自然资源的“历史性权利”[12][13]。
卡拉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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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表于: 2016-07-12   
美媒:大国从不接受国际仲裁 包括中国
而就在7月11日(美国时间),《外交》杂志网站发表格拉汉姆·埃利森(Graham Allison)的文章,文中列举了俄罗斯、英国、美国等例并表示,从未有过任何一个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服从国际仲裁法庭有关海洋法的裁决。“如果中国拒绝接受南海仲裁案结果,它不过做了其他大国这几十年一直在做的事”。当然,文章虽然持现实主义立场,讲出了一定的道理,但文中将中美相提并论,显然也是从美国的国际视野、道德观念和霸权习惯出发,以己度人。文章混淆了中国维护自身领土主权的正义举动,与美国一贯奉行的霸权主义。中国的崛起是和平崛起,绝不会走西方列强的老路,也绝不会出现文中所引修昔底德的名言:“强者为所欲为”。中国从来不是要抛弃国际法,我们不能接受的是对领土主权的无端仲裁,以及对国际法的滥用。


  以下为翻译的文章全文。

  本周,海牙国际仲裁法庭将公布菲律宾南海仲裁案结果。为了阻止中国将南海变成内水,菲律宾声称中国对九段线以内南海岛屿及浅滩的主权声张无国际法依据。仲裁法庭的判决结果并无悬念:它必定偏向于菲律宾一方。美国及其盟友已开始批评中国对仲裁案的态度,中国早已宣布不会接受仲裁结果,而中国一位官员上周业已表示,仲裁结果“不过是一张废纸”。

  如果问中国是否应该听我们的话,或者相反,中国会不会学我们的做法,那就感觉太不“美国”了。不过我们假设有人很大胆地问了上述问题,首先他们将发现的是,从未有过任何一个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服从国际仲裁法庭有关海洋法的裁决。实际上,联合国安理会五常从未接受任何一项有损其主权或国家利益的国际法庭裁决结果。因此,如果中国拒绝接受南海仲裁案结果,它不过做了其他大国这几十年一直在做的事。

  从菲律宾寻求上诉的那一天起,中国便论述称国际仲裁法庭无权受理该案,因为此事有关“主权”问题——海洋法公约明文禁止就此问题发起仲裁。当国际仲裁法庭驳回了中国的反对,后者便拒绝参与听证会并明确表示将无视仲裁法庭的判决结果。美国和其他国家批评了中国的这种姿态。但是,如果我们问问别的常任理事会在相同的情况下如何反应,得到的答案肯定不是我们想要的。
  2013年,俄罗斯海军在靠近俄罗斯海岸线的水域扣押荷兰船只,荷兰将俄罗斯告上国际法庭。俄罗斯认为,法庭无权受理此案并拒绝出席听证会。同时,俄罗斯也无视了国际法庭要求释放荷兰船员的要求。当国际仲裁法庭判定俄罗斯违反海洋法,并要求俄罗斯支付荷兰赔偿金时,俄罗斯也拒绝了。

  英国首相卡梅伦预料到了菲律宾南海仲裁案的结果,他声明道:“我们想鼓励中国成为守法世界的一部分。我们想鼓励所有人依法行事,服从判决。”不过他可能忘了,就在去年,国际仲裁法庭曾判决英国在扎格斯群岛(Chagos Islands)单方设立海洋保护区一事违反了海洋法。英国政府无视该判决,且扎格斯群岛的海洋保护区至今仍然存在。

  美国从来没有就《海洋法公约》而遭到起诉,这是因为,与中国不同,华盛顿根本就没有批准这部国际法。因此,美国自然也就不受其束缚。相信在裁决案结果公布后,中国方面一定会强调这一点。

  与南海仲裁最为相近的一个案例便是1980年代发生的尼加拉瓜诉美国的仲裁案。与中国一样,美方同样强调国际法庭对尼加拉瓜案没有管辖权。当国际法庭拒绝采纳美国立场时,美国不仅没有参加之后的庭审,而且还否决了其后国际法庭对所有涉美案件的裁判权,除非美国明确提出例外情况。如果中国照此办理,中国极有可能会彻底退出海洋法公约,和美国一道成为非缔约国。

  在尼加拉瓜案中,当国际法庭支持尼加拉瓜主张并要求美国做出赔偿的时候,美国断然拒绝,并随后否决了六项要求执行判决的安理会决议。对国际法庭的性质,时任美国驻联合国代表的柯克帕特里克曾做过一个精妙的总结:“半合法、半司法、半政治性的实体,对于其决定,涉事国家有时接受,有时却又不接受。”

  如果注意到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行事方式就可以知道,对于现实主义者而言,海牙国际海事法庭及其姊妹——国际刑事法庭都只是小国可以仰仗的手段。大国从来都不会承认这类法庭的司法权——除非大国认为,参与这类法庭对其较为有利。修昔底德(古希腊史学家——观察者网注)的名言“强者为所欲为,弱者委曲求全”或许有些夸大其词了,但仲裁庭终将感受到,中国作为一个大国,将会一如既往地按照大国的逻辑行事。
“If a man does not keep pace with his companions, perhaps it is because he hears a different drummer. Let him step to the music which he hears, however measured or far away.”  -----  Henry David Thoreau
卡拉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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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表于: 2016-07-12   
没谁把它当新闻。今天美国各大电视台提都没提一句。我只是在汽车里听NPR电台广播中听到这条消息。美国根本就没有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因为它不承认200海里经济区。各国都是以自己利益为重。最后还是强权即公理。这才是世界的真正法则。
“If a man does not keep pace with his companions, perhaps it is because he hears a different drummer. Let him step to the music which he hears, however measured or far away.”  -----  Henry David Thoreau
鐡手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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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表于: 2016-07-12   
中方提出的依据《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精神来谈判解决南海争端,这并没有错。但是,《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只是个地区性的宣言,并且只是宣言不是公约或法规,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国际公约,规格和约束力上应该高于《南海各方行为宣言》。菲律宾借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打官司,这本身好像并没有错。

2006年,中国依据《公约》第298条作出排除性声明,下面是中国外交部当时的声明:“2006年8月25日,中国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的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声明。该声明称,关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第1款(a)、(b)和(c)项所述的任何争端(即涉及海域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军事和执法活动以及安理会执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职务等争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接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规定的任何程序。”

该声明将涉及海域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等方面的争端排除在《公约》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之外。也就是说中国政府不接受《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规定的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管辖。排除性声明不是《公约》可有可无的附属物,而是《公约》解释和适用过程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仲裁庭无视中方排除性声明的内容,强推仲裁程序,实质性剥夺了《公约》赋予缔约国行使选择权排除特定类型争端的权利。根据这一条来看,这次南海所谓的仲裁对中国来说是无效的!安理会5大常任理事国中,美国拒不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英法俄都发表了类似的排除性声明。

但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没有确定说,你声明了,我就不可以仲裁。这就形成了你声明你的我促裁我的这样一种局面。做不做裁定,裁定结果最终有没有约束力,就看各位的本事了。

美国国务院发言人12日发表新闻声明称,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公布的所谓裁决对中菲双方都有法律拘束力,希望双方遵守有关义务,并以此为契机恢复和平解决争议的努力。—— 这真是美国人滑天下之大稽,你自己都拒不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谈什么要别人遵守公约裁定?这个逗逼太低格了!  ^_^

2016年3月29日,联合国大陆架界定委员会宣布接受阿根廷在2009年提交的一份关于阿根廷大陆架范围的认定报告,并判定阿根廷大陆架范围拓展35%。这一认定意味着马尔维纳斯群岛已被“划入”阿根廷海域。很快英国方面30日就表示,这一决定不具备法律效力。英国方面同时强调,该委员会对马岛的主权“没有管辖权”。人家老牌帝国主义国家是这样从容应对国际裁定的,根本没当回事儿。所以,相信中国也完全可以从容应对。这样说好像不太厚道哈。  ^_^

可以肯定地说,南海问题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都会是地区性甚至国际性的热点,支持中国采用和平的手段,通过政治、经济、外交,包括适当的军事压力,通过展现自己的综合国力来进行这场博弈,争取到自己国家利益的最大化。
[ 此帖被鐡手在07-13-2016 04:31重新编辑 ]
鐡手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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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表于: 2016-07-12   
菲律宾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所作裁决出来了,结果对中国很不利,各种信息、评论太多了,小宇宙爆炸,都来不及看,我洗耳恭听。查了一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争端的解决部分内容: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十五部分 争端的解决

第二八一条  争端各方在争端未得到解决时所适用的程序

1. 作为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各方的缔约各国,如已协议用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来谋求解决争端,则只有在诉诸这种方法而仍未得到解决以及争端各方间的协议并不排除任何其他程序的情形下,才适用本部分所规定的程序。

…………

第二八二条  一般性、区域性或双边协定规定的义务

作为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各方的缔约各国如已通过一般性、区域性或双边协定或以其他方式协议,经争端任何一方请示,应将这种争端提交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程序,该程序应代替本部分规定的程序而适用,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协议。

第二九八条  适用第二节的任择性例外

  1. 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在不妨害根据第一节所产生的义务的情形下,可以书面声明对于下列各类争端的一类或一类以上,不接受第二节规定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程序:

  (a) (1) 关于划定海洋边界的第十五、第七十四第八十三条在解释或适用上的争端,或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但如这种争端发生于本公约生效之后,经争端各方谈判仍未能在合理期间内达成协议,则作此声明的国家,经争端任何一方请求,应同意将该事项提交附件五第二节所规定的调解;此外,任何争端如果必然涉及同时审议与大陆或岛屿陆地领土的主权或其他权利有关的任何尚未解决的争端,则不应提交这一程序;

  (2) 在调解委员会提出其中说明所根据的理由的报告后,争端各方应根据该报告以谈判达成协议;如果谈判未能达成协议,经彼此同意,争端各方应将问题提交第二节所规定的程序之一,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协议;

  (3) 本项不适用于争端各方已以一项安排确定解决的任何海洋边界争端,也不适用于按照对争端各方有拘束力的双边或多边协定加以解决的任何争端;

  (b) 关于军事活动,包括从事非商业服务的政府船只和飞机的军事活动的争端,以及根据第二九七条第2和第3款不属法院或法庭管辖的关于行使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法律执行活动的争端;

  (c) 正由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执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职务的争端,但安全理事会决定将该事项从其议程删除或要求争端各方用本公约规定的方法解决该争端者除外。

  2. 根据第1款作出声明的缔约国,可随时撤回声明,或同意将该声明所排除的争端提交本公约规定的任何程序。

  3. 根据第1款作出声明的缔约国,应无权对另一缔约国,将属于被除外的一类争端的任何争端,未经该另一缔约国同意,提交本公约的任何程序。

  4. 如缔约国之一已根据第1款(a)项作出声明,任何其他缔约国可对作出声明的缔约国,将属于被除外一类的任何争端提交这种声明内指明的程序。

  5. 新的声明,或声明的撤回,对按照本条在法院或法庭进行中的程序并无任何影响,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协议。

  6. 根据本条作出的声明和撤回声明的通知,应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应将其副本分送各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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