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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藥
绿毛龟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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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发表于: 2011-03-30   
Re:药
不贊成死刑, rrSsQq  
但更不贊成那些辯解的理由, }eO{+{D +  
所有的理由都是不成立的, *C*'J7  
任何理由都不能賦予人剝奪別人生命的權利。 BcfW94  
[ 此帖被绿毛龟在03-31-2011 02:46重新编辑 ]
邪恶盛行的唯一条件,是善良者的沉默.
乐淘淘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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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发表于: 2011-03-30   
Re:Re:药
引用
引用第2楼绿毛龟于03-30-2011 20:53发表的 Re:药 : ]f3eiHg*  
...... z; dFS  
专家不分析怎样治罪,却声情并茂讲述“人性弱点”“性格生成原因”。那一个叫李玫瑾的公安大学专家,一直剥啊剥,从性格深处剥到新新人类的社会属性, Qrnc ;H9)  
...... M_+"RKp  
J*nQ(*e  
1TagQ  
$hn=MOMc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教授李玫瑾在某电视节目做嘉宾,分析点评药家鑫案时说,药家鑫连捅八刀杀人是弹钢琴的重复性动作。 DaN=NURDV  
 <:,m  
“弹钢琴的重复性动作”?罪犯杀人的凶残,到了犯罪心理学家李玫瑾教授这里,变成了艺术。 &RzkM4"  
如果药家鑫看到这一期节目,听到李教授如此的分析,说不定会有一种艺术的冲动与兴奋。 !6R;fD#^s  
高,实在是高。他仿佛在演奏一场命运的交响曲,无辜的张妙,在他“弹钢琴的重复性动作”中,生命嘎然而止,药家鑫的演奏成了张妙生命的绝响。…… tTMYqg zUk  
Z/r=4  
[摘自《教授,请勿在亡者的伤口上撒盐》http://www.scol.com.cn 四川在线 (2011-3-28 17:10:33) 来源:四川在线-麻辣烫评论] * 7<{Xbsj^  
N}j]S{j}'  
我书无(吾)心,我写无(吾)意
乐淘淘 离线
级别: 军区司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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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发表于: 2011-03-30   
Re:药
药家鑫是一念之差,属于激情杀人? sUCI+)cM3  
Cw*: `  
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Hz*5ZIw  
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vG{+}o#  
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_XO3ml\x@  
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 x?aNK$A~X  
e6 R<V]g  
张妙有"刺激、挑逗"药家鑫吗? 她有"严重过错"吗? 呵呵,这样的辩护律师......
我书无(吾)心,我写无(吾)意
悠然之至 离线
级别: 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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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发表于: 2011-03-30   
Re:药
对这些恶人先送新加坡来,很抽鞭子,让他先尝尝鞭刑的厉害。
洋洋 离线
级别: 军区司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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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发表于: 2011-03-31   
Re:药
“高,实在是高。他仿佛在演奏一场命运的交响曲,无辜的张妙,在他“弹钢琴的重复性动作”中,生命嘎然而止,药家鑫的演奏成了张妙生命的绝响。…… ” R;G"LT  
7z_ EX8^  
我当时看到这个分析,本来对他这种杀人行为感觉很荒谬,不可饶恕,居然有点同情他了。也在反省自己,该怎样教育自己的孩子? L[|($vQ"  
YR 5C`o  
什么好孩子什么优学生,什么才是最重要的?有一个阳光积极善良的心,比什么都强。 (mNNTMe  
StuQ}  
也给自己一个安慰,想想自己放弃社会价值,专心相夫教子也许作用不可小觑哈! vky@L!&,  
a7]wPXKq  
洋洋 离线
级别: 军区司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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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发表于: 2011-03-31   
Re:Re:药
引用
引用第20楼绿毛龟于03-30-2011 23:03发表的 Re:药 : Z8Jrt3l{2  
不贊成死刑, >!U oS  
但更不贊成那些辯解的理由, ep$C nBwE  
所有的理由都是不成立的, LA837P  
任何理由都不能賦予人剝奪剝奪別人生命的權利。 KBe\)Vs  
;v*J:Mn/=  
?ZqvR^  
顶绿毛龟!
伍胥之 离线
级别: 军区司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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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楼  发表于: 2011-03-31   
Re:药
杺栫杣杊椌柮栬,䒴蓉艿芖。
绿毛龟 离线
级别: 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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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楼  发表于: 2011-03-31   
Re:Re:药
引用
引用第22楼乐淘淘于03-30-2011 23:30发表的 Re:药 : F%]Z yO9  
药家鑫是一念之差,属于激情杀人? O 7Z?y*  
P4VMGP  
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cm'`u&S  
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fHLt{!O  
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Jn#05Z  
....... [Zpx :r}  
F?Fs x)2k  
那個律師可能是想說, TdCC,/c 3  
張妙潛在的身份激發了藥的激情。 Qms,kX  
簡直......
邪恶盛行的唯一条件,是善良者的沉默.
宝子妈 离线
级别: 军区司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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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楼  发表于: 2011-03-31   
Re:药
一直听人谈论,这下知道原委了。
宝子妈 离线
级别: 军区司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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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楼  发表于: 2011-03-31   
Re:药
药一定脑残了。
renée 离线
级别: 论坛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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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楼  发表于: 2011-03-31   
我用专业告诉你:药家鑫必须死!
我用专业告诉你:药家鑫必须死! 2(0MP) zSagsH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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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  
    让我用专业知识告诉你:药家鑫必须死 jbe_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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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Mq%3jX  
  药家鑫案如何量刑,舆论一片沸腾,网民及社会公众大都一片必杀声讨之声。但是,在传出的各种声音中,还夹杂着另一些声音,显得特别不和谐,那就是认为药家鑫平时表现良好、家属愿意赔偿,甚至还认为药家鑫有自首情节,综合认为应当从轻判刑,呼吁不判决死刑。这种观点让我感到愤怒,特撰文藉此批驳此荒谬的观点,口诛笔伐此不辨是非之谬论。 [ D"5@  
zm mkmTp  
  沸沸扬扬的报道,在网络上就从来没有寂寞过,继李刚之子案之后,现在又轮到了药家鑫案。可能是李刚痛哭流涕的“优秀表演”给了社会上某些人一个启示:犯了再大的错,只要悔过,哪怕是表现出悔过的作秀样子,就会赢得一部分人的同情,就会给某些机关重罪轻判留出可操作的空间。可是社会公众明白,这些都是面对血淋淋的现实,犯罪分子想要达到减轻法律责任或者逃脱法律制裁的手段和伎俩而已。他在残忍的将刀刺向被害人时,他有没有感到痛心?看着被害人中刀后痛苦的状况,他有没有痛心?有没有丝毫的怜悯之心?有没有停手?没有,他继续残忍的连刺八刀,然后夺路而逃。 ? =I']$MH  
#x6EZnG  
  我感觉,用愤怒、震惊、发指等人类能表达强烈情绪的词语,都已经无法表达我的感受了。尤其是,看了一些关于事后药家鑫如何悔罪、平时表现如何之好、如何钢琴十级高材生、是第一次犯罪、家属已经委托律师开始接触被害人…….看了这些系列报道,我的心情更加不能平静,我明白,这些都是被告人药家鑫方在为药家鑫如何逃脱死刑的法律制裁在铺平道路,在做舆论的铺垫。但是,我想告诉这些人,你们的行为是徒劳的,你们太小瞧天下人了,无论你准备把药家鑫包装成什么样的天使一样的优秀青年,都改变不了案发时,他凶残杀人恶魔的罪恶本质,他必定不会逃过法律的制裁的,天下还是会有基本的公平与正义的,正义在人们心中,国家机器也不会无视这种灭绝人性的罪行而轻易放过、纵容这种罪行的,药家鑫死有余辜,必将会被判处死刑。 E> N[  
a$3] `  
  需要说明的是,我不是仇恨药家鑫,相反,我为他走到今天而感到痛心,他也是爹生父母养的孩子,他的父母为他的成长注入了多少辛酸和爱是不言而喻,本来期望他能成才、成龙、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但是没想到,他成长到今天,他的心理竟然扭曲到这种地步,自私到为了自己的利益可以残忍的杀人,他的结局,不能不说是教育的失败,既是家庭对他的教育失败,也是学校对他的教育失败,同时还是社会对他的教育失败。这些社会问题,我们不得不反思,我们的传统德育教育、素质教育究竟怎么了?家长只关心孩子的学业,在成长过程中关心过孩子的心理了吗?子不教父之过! Oe21noL  
d*dPi^JjC  
  当然了,这是另一个层面思考的问题,我们还是回到本案,来从法律上具体理性的分析一下,为什么我的观点是药家鑫的罪行要判处死刑才算是罪刑相适用,也就是才算罪有应得的理由。因为我不是诉讼参与人,没有代理任何一方,所以,对于案件事实并不全面了解,下面我进行的分析,是根据媒体众多的报道总结的,是在假设媒体报道的一些事实成立的前提下,从理论上进行的法理分析,这些与案件的法律事实之间可能存在出入,真正的法律事实只有等到开庭后我们才能看到,所以,在此声明,这只是在假设条件成立下所作的法理分析,仅代表个人的法律观点。 aUi^7;R&<  
c-**~tb(  
  一、药家鑫的行为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其手段相当残忍、性质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应当判处死刑。 ^"iJ  
B9wQ;[gQB  
  根据我国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药家鑫应判处死刑。 ~U4Cf >  
K+ |0~/0  
  我国刑法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要具备四个犯罪构成要件,即: ?_d3|]N  
|j4p  
  1、主体方面规定为一般主体,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本罪的,也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L;=3n[^x  
r72zWpF!Ss  
  2、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有杀死被害人的主观故意。 u s8.nL/  
<m,bP c :R  
  3、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u{cb[M  
`S A1V),~  
  4、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h  
9 ^=kt 2[  
  那么,结合法律关于故意杀人罪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来看, aF[#(PF  
(6i4N2   
  药家鑫的行为完全符合,理由如下: BP @V:z  
Te`MIR  
  1、主体方面,药家鑫是大三学生,年满18周岁以上了, q2U?EP{8~  
uNca@xl'  
  符合条件。 LRR)T: e}q  
`{NbMc\ ]  
  2、主观方面有故意杀人的故意。 kZ=2# .  
( 6ucA  
  其在撞伤被害人后,下车查看发现被害人还没死还在准备记 <tW/9}@p9  
OQVo4yl"  
  他的车号,他便立即拔刀连刺被害人身上八刀致被害人死亡,问其为什么这么做时?他的回答是:“怕农村人难缠”,结合他的行为,他明知道用刀刺人的前胸后背等要害部位是会使人死亡的,还故意用刀连刺上述要害部位多刀,我们可以看出,其主观上明显地具有杀人灭口的故意。 ; o(:}d  
:<v@xOzxx  
  3、他杀死了被害人,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符合构成侵害 1'H!S%fS  
'Hsd7Dpi}  
  他人生命权利的客体要件。 uR.`8s|  
G!Yt.M 0  
  4、客观方面,他实施了用刀猛刺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多刀, .O SQ8W }  
} :S}jo7  
  其中前胸一刀、后背三刀、腹部一刀,还刺了被害人两只手上三刀,被害人成了他疯狂实施杀戮行为的对象,完全具备客观方面构成要件。因此,被告人药家鑫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判罪量刑。 &7 9F Uac  
yQ !keGj  
  二、本案中,被告人药家鑫不具有自首情节,自首的观点不能成立。 <Y"HC a{  
]GDjR'[z  
  据报道称:10月22日下午,在郭杜派出所里,公共安全专家长安分局召集刑侦、交警以及韦曲、郭杜、兴隆、细柳派出所等单位召开案情分析通报会。专案组通报案情和前期侦查情况。  `7oYXk  
:1;"{=Yx}  
  通过郭杜车祸现场痕迹鉴定和“1020”杀人案现场遗留的被撞电动车比对,警方认定,郭杜南村村口的此辆肇事车和杀人案现场车辆相符,而雪佛兰科鲁兹车主有重大作案嫌疑。 {I/t3.R`  
l{Et:W%|  
  10月22日,专案组将犯罪嫌疑人药家鑫抓获。专案组民警透露,经审讯,药家鑫起初没有供述自己撞伤人持刀杀人的犯罪事实。直到10月23日,当其父母再次带他到专案组后,经进一步审查,药家鑫这才交待了自己于10月20日晚将受害人张萌撞倒后又杀害的犯罪事实。 d4)0G-|  
to?={@$]  
  那么根据媒体报道的上述情节,结合法律关于认定自首的规定来分析,则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那就是药家鑫的行为不具备自首的情节,不能认为自首,具体分析如下: m95] z18T'  
p*l=rni4  
  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关于自首的法律规定有:《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附条文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V`rxjv}!  
4n*`%V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iI3,q-LA  
T%A"E,#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是:“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ZAgtVbO7  
<B'PB"R3y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共安全专家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8gG;A8  
o7^0Lo5Z?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共安全专家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8\G"I  
>-y}t9[/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共安全专家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pLqX61t=  
+1r><do;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_p?s[r*  
Gr'|n R8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g>g*1oS  
4]ko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U?ZWDr"*`w  
So= BcX-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zYM0?O8pJ~  
fOdX2{7m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j8%Y[:~D  
4?]s%2U6  
  结合本案相关报道,我们比照一下药家鑫的行为看一下,他的行为究竟算不算自首: BY':R-~(  
?@<Tzk]a.  
  首先,我们看一下本案案发后的基本事实 FH{p1_kZ=  
] G^9PZ-  
  1、本案2010年10月20日晚上11点案发后,警方到现场作了勘察,发现了药家鑫的犯罪事实,并予以立案,这就证明被告人的罪行已经被发现。 & x$ ps  
sq@c?!'  
  2、根据报道:“10月22日下午,在郭杜派出所里,公共安全专家长安分局召集刑侦、交警以及韦曲、郭杜、兴隆、细柳派出所等单位召开案情分析通报会。专案组通报案情和前期侦查情况。 Wiyiq )^  
6Ilj7m*  
  通过郭杜车祸现场痕迹鉴定和“1020”杀人案现场遗留的被撞电动车比对,警方认定,郭杜南村村口的此辆肇事车和杀人案现场车辆相符,而雪佛兰科鲁兹车主有重大作案嫌疑。” Z*IW*f&0>1  
Cq[Hh#q  
  这些报道反映的基本事实是,10月22日下午,经过成立的专案组分析案情,结合警方立案后侦查,结合已经掌握的现场勘察、被撞车辆和肇事车辆痕迹对比等物证,已经将犯罪嫌疑人锁定为被告人药家鑫,这也就是说明,这时候公共安全专家机关已经掌握了药家鑫的主要犯罪事实和重要证据,只是有待于进一步的审讯,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讯问,进一步将证据完善。 1k`gr&S  
%r&36d'  
  3、报道称:“10月22日,专案组将犯罪嫌疑人药家鑫抓获。专案组民警透露,经审讯,药家鑫起初没有供述自己撞伤人持刀杀人的犯罪事实。直到10月23日,当其父母再次带他到专案组后,经进一步审查,药家鑫这才交待了自己于10月20日晚将受害人张萌撞倒后又杀害的犯罪事实”,表明的基本事实是,公共安全专家机关已经对被告人药家鑫采取了强制措施,将药家鑫拘传到公共安全专家机关并进行了讯问,也就是报道所称的“专案组将犯罪嫌疑人药家鑫抓获”。 Gz4LjMQ &  
X`fm5y  
  这里要说明一下的是,我国刑法对于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的种类,规定有拘传、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留、逮捕五种形式。在这里,10月22日对药家鑫采取的就属于拘传的强制措施,那么,在采取这次强制措施时,药家鑫仍然没有交代自己杀人的罪行,此时,仍未涉及到是否自首的问题。 v3(0Mu0J  
iba8G]2  
  接下来,10月23日,当其父母再次带他到专案组后,经进一步审查,药家鑫这才交待了自己于10月20日晚杀人的犯罪事实,这一事实表明的本案基本事实是,在采取拘传措施后,药家鑫在其父母的陪同下来到专案组,再次接受讯问时,也就是报道称的进一步审查时,才交代了自己的罪行,此时,公共安全专家机关已经掌握了其罪行,并且已经对其进行了讯问、采取了强制措施,被告人才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而不是主动的、直接的坦白供述自己的罪行。 CdMV(  
D~M*]&  
  结合以上几点,可以看出,本案的基本事实是以下几点: gGx<k3W^  
FD[4?\W]#  
  1、药家鑫供述罪行前,其犯罪事实已经被公共安全专家机关发现并立案侦查。 0U !&| i\  
cYBjsN(!A|  
  2、公共安全专家安机关在对药家鑫采取强制措施(抓获)他之前,已经掌握了药家鑫的犯罪事实和主要证据,并且据此认定定了肇事车主与杀人的犯罪嫌疑人为同一人,并锁定了被告人药家鑫,此时,公共安全专家机关已经认定并启动了刑事侦查程序,掌握了主要证据,并随后对其进行了第一次讯问,但此时,药家鑫仍未如实供述。 -C8LM ls  
^])s\a$  
  3、药家鑫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在被公共安全专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后的第二次审讯中,此时公共安全专家机关已经掌握了其犯罪事实和主要证据,并且在此之前就已经认定了其为犯罪嫌疑人,那么这种情况下,药家鑫才对自己的罪行作了供述。 )@<HG$#  
`|PhXr  
  上述层面的本案的事实,我们结合法律关于自首的规定逐一分析一下,会发现,药家鑫的行为根本不能构成自首情节:因为药家鑫的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不属于自动投案,不具备自首情节认定的条件,所以,其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 $~\Tl:!#?  
9v1Snr  
  首先,药家鑫没有自动投案的行为。 ZG? e%  
wh!8\9{g  
  自动投案,根据上述最高院关于自首的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必须具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共安全专家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的条件,而本案的事实很明显,药家鑫供述前,其犯罪事实已经被公共安全专家机关发现、其本人也已经被锁定为犯罪嫌疑人,并且其已经被采取了强制措施、被公共安全专家机关讯问了,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自己的罪行做的供述,显然不符合条款关于自动投案的情节的规定,不能认定为自首。 9m<%+ S5&  
i(*fv(z  
  其次,药家鑫的行为不具备视为自动投案的情节。 s<oT,SPt  
a5&[O  
  根据上述自首认定的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中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共安全专家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结合本案中的基本事实来看,药家鑫的行为也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这里,法律规定的罪行主要指的是犯罪事实,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 ?O"zp65d(  
|XMWi/p  
  本案中,其犯罪事实已经被发现,他就不属于罪行尚未被发现的状态,他也不属于罪行尚未被发现,仅因形迹可疑,被有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情形,至于其他的情形更是一目了然,药家鑫根本不符合。 -J0OtrZ  
]=59_bkD:s  
  再次,本案中药家鑫在父母陪同下做供述的情节,不属于视为自动投案的法定认定情节。 N4b{^Jk F  
9i D&y)$"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规定的:“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共安全专家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情形,药家鑫的行为也不符合其中任何一种情形。 i^8w0H<-@v  
S]A[eUF~  
  他父母陪同他来到公共安全专家机关时的客观事实情况是,其在此之前罪行已经被发现、已经被立案、已经被采取过强制措施被进行了讯问,而此次,是在第二次被询问时,在家长的陪同下到公共安全专家局接受继续讯问的,不属于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行为,其在此之前已经在案了,不存在投案的问题了。 "rVM23@ tq  
CAmIwAx6;  
  那么,不具备主动投案的情节,也就不能认定为自首。 &*oljGt8  
Hz=s)6$ey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必须是同时具备主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两个条件缺一不可,而本案中很明显,不能认定自动投案,其供述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情节。 xe9 \5Gb}  
qE8D i\?  
  因此,综合以上全部客观事实,结合刑法以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关于自首情形认定的规定,我们可以明确的得出结论,药家鑫的供述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只是在审讯中作出供述的认罪行为,只能作为认罪态度这一酌定情节来看待,他不具备认定自首的条件。 ~6+Um_A_L  
7%G&=8tq  
  三、家属的赔偿、事后的悔罪态度、案发前的优良表现,只能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予以考虑,但均不能抵销、改变药家鑫案件的犯罪手段残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影响十分重大、罪行后果极其严重的的性质,应对其判处死刑,方为罪刑相适应,才能正国法、平民愤。 c7R&/JV  
H%Z;Yt8^gt  
  对于罪行较轻的案件来讲,如果案发后有被告人能够真诚的认罪、积极的对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做出赔偿,并且其为初犯、造成的后果不严重,或者虽然后果严重,但是其主观恶性不大、取得了被害人方的原谅、社会危害后果不大等等情节,则其平时表现、认罪态度、赔偿程度、谅解程度、社会影响程度等等这一些情节,都能作为法律规定的量刑时的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虑,并可能最终被法官采信,从而对其从轻处罚。 HZjuL.Tj  
YN~1.!F  
  本案的这些情节,显然不能起到抵销或者改变被告人杀人手段极其残忍、性质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客观事实,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本无法通过这些酌定情节抵销乃至消除,即便假设被害人家属得到了巨额赔偿、原谅了其罪行,也不能消除他所造成的严重的恶劣社会影响后果,从法律上、从伦理上、从我国传统道德观念上,其均无法得到支持,而且,如果对其从轻处罚,势必可能造成更坏的影响和导向,给社会一种罪行再大,只要花钱就能摆平就能逃避最严厉的法律制裁的印象,那么今后那?有可能会让人们觉得只要有钱就可以漠视法律,杀人都不用偿命,一切皆可用钱来摆平,会对法律无所顾忌,会肆无忌惮的做各种违法行为,反正出了事儿花钱就能买命。那样,对青少年和社会公众将会是一个多么可怕的暗示和诱导啊。那样的话,就违背了刑法对故意杀人罪设立死刑的立法意图了,破坏了刑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正义与公平的宗旨了,会对和谐社会造成极其不良的影响。因此,只有对其处以死刑,才能罪刑相适应。 h)aLq  
sh O4>Ha  
  另外,大家不要被事后的所谓悔罪态度、积极赔偿所迷惑,我不否认,事后身陷囹圄的被告人药家鑫的悔罪态度当然是真的,他一夜愁白了头发,并不都是代表了其全是因为悔罪,还有相当一大部分是其对法律责任承担的恐惧造成,害怕法律的制裁,想着自己完蛋了,恐惧、苦闷、加后悔,这些复杂的感情都有,不会像有些善良的人们想象的那样,一夜愁白了头全部代表了他是多么的悔恨啊,代表了他心里只剩下了悔恨、其悔罪的态度是多么的诚恳啊。 y|NY,{:]  
nU0##  
  换个角度我们想想,被告人药家鑫在撞倒被害人时,下车看到被害人还活着,并且要记自己的车牌号码,他做出的反应是马上拔出刀来猛刺被害人八刀,明显的要置其于死地,被害人前胸后背和手上都有伤,反映了被告人多么惨无人性的疯狂杀戮行为:前胸一刀、腹部一刀、后背三刀,这说明在刺了被害人腹部和前胸后,被害人出于疼痛、出于本能的恐惧转身背对被告人,而这时,被告人并没有丝毫的慈悲之心,没有住手,而是继续向被害人背部要害猛刺三刀。至于为什么要刺被害人的手,而且是两只手都刺,其原因很明显,是让被害人不能记下车号。被告人的手段多么残忍可见一斑了。 $.31<@T7  
MO|Pv j~[  
  作为一个执业十几年的刑事辩护律师,看到过无数刑事案件中法医鉴定的受害人的鉴定照片,我更是实在不忍心去想象那残酷的杀戮场景,可这又是在公众心中根本无法挥去、无法抹掉的血淋淋的现实,它无比真实的存在过。我们有谁能够感同身受地体谅过善良的被害人在面对凶残的被告人用刀猛刺自己身体时那一刻的无比的痛苦与恐惧?以及被刺后濒死时,被害人所能想到的自己孩子、家人时的无比苍凉的悲惨心理?她那时是那么的无助、痛苦与恐惧……,我们谁又能体谅被害人死后,其家属精神上的无比的伤痛,被害人那可怜的孩子仅仅两岁多,就永远没了作为人一辈子只能有一个的无可替代的妈妈,孩子的一生会是怎样的痛苦?难道这些痛苦是可以用被告人悔恨的几滴眼泪、家属所谓的多赔偿金钱能够抵销的吗? y'n<oSB}  
MP.ye|i4Q  
  其实我并不痛恨药家鑫这个孩子,也不怀疑这孩子平时表现比较优秀的报道的真实性,甚至对这孩子的结局表示惋惜、同情,但是,我痛恨的是这种犯罪行为,这种丑恶的、凶残的,拿别人生命不当回事儿的罪恶行为,永远都会是被世人共同痛恨、谴谪和无法原谅的。 fAfB.|cd  
KFy|,@NI  
  疯狂过后,被告人药家鑫恢复了平静,陷入了悔恨,但这些都无法抵销他疯狂杀人时的残忍,他是个成年人,精神没有问题,他完全知道自己行为的后果是会剥夺他人生命,但是,仅仅为了:“怕被农村人缠上”,便对被自己撞伤的被害人痛下杀手,连刺八刀,凶残的将被害人杀死,药家鑫事后再平静、他之前再是个无比优秀的好孩子,他也必须对自己的凶残行为承担后果,即便没文化的人也都知道一句最常说的俗话:杀人偿命……,只要不是作为军人在战场上合法杀敌、不是行刑人员依法执行死刑或者不是正当防卫,那么,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就需要承担责任,更何况本案中手段是这样的残忍,令人发指!!! x![ G 'I  
m)]|mYjju  
  如果对药家鑫从轻处罚,轻易地就原谅了其罪行,仅仅是因为其平时表现好,又是第一次犯罪,那么,我们不仅要问,马//加//爵平时表现也没有劣迹,也是咱们百姓家的孩子,也是优秀的大学生,他残忍的用锤子杀死四名同学时,手段也是那么残忍、疯狂,事后他也表示悔意,难道,对他处以极刑是不正确的?之所以处以极刑,难道是因为他没有钱对受害人家属做出赔偿?没钱就得拿命赔?有钱就能买命? L0w2qF  
0.c9 6&  
  还有,北京小伙杨////佳在上/海杀害六名pol.ice的案子,杨//佳平时也不B社会痞子啊,也是普通老百姓家的孩子,平时也没有什么恶劣的表现,那么,他作案时,手段也是非常残忍、疯狂、凶残,事后也处以了极刑,我们认为法律对其判决还是罪刑相适应的,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l+Ve(  
L">m2/ HG  
  再回过头来看本案药家鑫,跟上述两位如出一辙,在本案中,被告人撞伤了人不但不去救人,反而对被害人痛下杀手杀人灭口,对被害人痛下杀手时毫不手软,连刺八刀,杀人后仓皇逃窜时,其又撞到了两名路人,并且又企图夺路而逃,被抓获后(媒体词语)其也没有主动、直接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作为一名从事刑事辩护十几年的律师,我根本没有看出来他哪里有什么从轻情节啊?他的社会影响不够恶劣?他的手段不够残忍?他还有什么可以让人同情、原谅的?不要被外表所迷惑。我们真正痛恨的是凶残的杀人罪行,这种罪行我们是绝对不会原谅的,也无法原谅。 c._!dq&#R  
R^]a<g ,  
  四、药家鑫案的死刑判决将会具有一定的里程碑意义,也是刑法对预防犯罪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作用本身属性所要求的必然结果。 Q.\vN-(  
O&}R  
  如上论述,药家鑫没有任何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也没有任何能够足以抵消或者减轻其罪行的、影响其判死刑的量刑酌定情节,那么,他的罪行又是如此之深重,社会影响如此之恶劣,如果对其轻判不判处死刑,则肯定会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会使今后类似案件出来后,继续有后来人肆无忌惮的效仿药家鑫杀人犯罪,更把杀人都不当回事儿,人们生命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起不到警示社会、教育社会的作用,也会给今后的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对类似案件的量刑带来不良的影响,因此,从刑法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作用角度来看,药家鑫案一定要判处死刑,才能起到良好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作用,才会起到对社会进行良好的教育和正确的导向作用。所以,从这个意义和作用上来看,药家鑫案判处死刑,也会起到一定的里程碑的作用。 rDu?XJA  
:a:m>S<~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凶残罪行史上实属罕见,之前闻所未闻,性质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完全符合处以极刑的条件,而其所谓的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赔偿程度、平时表现等等酌定情节,均不足以抵销其罪行的残忍、恶劣、严重程度,不足以消除其造成的严重恶劣社会影响, ~#)9Kl7<X  
SR`A]EC(V  
  我认为,应对其处以极刑,方能以正国法。套用一句历史陈词不为过,那就是:不杀无以正国法!!!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19RbIG/X  
6/vMK<Fz9  
  对此案的判决结果,我们拭目以待。同时,仍希望药家鑫的父母能够正确理解自己孩子的罪有应得,并积极履行向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的法定义务,接受这个残酷的现实。说心里话,我们也很痛心,对药家鑫的父母也表示同情,但是,没有办法,法律就是法律,最终结果假设能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那么,从量刑上仍为死刑,但是,却给了药家鑫一次重生的机会。不过,我个人认为,就其案件的性质来言,这种结果的可能性不大,毕竟其社会影响摆在那里那。无论什么结果,眼下只能接受。即便判处极刑,那也是罪有应得,是其为自己罪行付出的应有代价,因为:毕竟不管是什么理由,任何人都无权随意非法剥夺别人的生命权利!!!杀人者,等于也同时把自己杀死了,杀人是最严重的罪行。珍惜生命,包括珍惜自己的生命,同时,还包括珍惜他人的生命,生命是平等的。  ;F"Tu  
+UX} "m~W  
  我们相信法律是公平的!!!社会的基本正义与公平就靠我们社会公众一起来维护的。 .4[M-@4+]  
?}S!8;d  
  再次说明,本文所有观点,是作者本人根据新闻报道的事实假设为成立的情况下,对本案所做的法律观点分析,只代表个人观点。 = )4bf"~8  
T '9M  
  再次重申我的观点:赔偿不是救命稻草,金钱不是万能的。药家鑫要为自己的罪行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qk>M~,  
Cv/3-&5S  
c(Fo-4K  
/<dl"PWkJ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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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人要厚道,转载请注明来自猫扑(mop.com) (发帖时间:2011-03-30 00:01:41) prB: E[1  
&B++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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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半是冰水,一半是火柴
往往醉后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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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楼  发表于: 2011-03-31   
Re:药
如果杨佳大侠自幼也学习过音乐呢? K6@ %@v  
FI)0.p  
uC6e2py<[  
AgB$ w4  
往往醉后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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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楼  发表于: 2011-03-31   
Re:Re:药
引用
引用第4楼绿毛龟于03-30-2011 20:54发表的 Re:药 : <S0gIg`)  
有了以往的经验,我已不太寄望延期审理的药家鑫到底判不判死刑,社会新闻层出不穷,层出着你就淡漠了,淡漠了,你就发现关注药加鑫不如关心“要加薪”了。我不求结果,只希望程序正义,我不能活得有尊严,总得死得有尊严。不能死得有尊严,审判也得有尊严,即使审判没尊严,也得围观得有尊严,谨以此句献给发明了“围观改变中国”刚刚因故离开南方周末的笑蜀,共为此句节哀顺变。 vQ{mEaH  
qf%p#+:B3  
kQrby\F(<  
WTZuf9:  
该吃药了。 / 6DW+!  
....... ,@Elw>^  
|Lc.XxBkc  
是淡漠了还是“被宠坏了”呢? gNh4c{Al9  
<_4'So>  
海边一沙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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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楼  发表于: 2011-03-31   
Re:药
第一次听说“激情杀人”。 杀了人还要把责任推到被害人身上,太无耻了。  {65_k  
>~T2MlRux  
如果觉得应该给药放条生路,那么药在被害人哀求他的时候怎不放人条生路呢? FXid=&T@0D  
IN"6 =2:  
这十三份奖状就能证明他是个好人了?如果奖状能减刑,那国内的这些落马官员哪个不是荣誉等身,业绩无数?
乐淘淘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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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楼  发表于: 2011-03-31   
Re:药
有了以往的经验,我已不太寄望延期审理的药家鑫到底判不判死刑, Ystd[  
社会新闻层出不穷,层出着你就淡漠了,淡漠了,你就发现关注药加鑫不如关心“要加薪”了。 s6I/%R3  
我不求结果,只希望程序正义,  Lvn+EM  
我不能活得有尊严,总得死得有尊严。 M7neOQHq  
不能死得有尊严,审判也得有尊严, ` )~CT  
即使审判没尊严,也得围观得有尊严, q)tNH/  
谨以此句献给发明了“围观改变中国”刚刚因故离开南方周末的笑蜀,共为此句节哀顺变。 U#4>GO;A  
!Eb!y`jK  
该吃药了。   59(} D'lw>  
------------------------------------------------------------------------------ DWU(ld:_  
呵呵,"笑蜀" 因故离开了<南方周末>?.......是什么"故"呢? @$?*UI6y  
是因为发明了“围观改变中国”? IpVtbDW  
真该吃药了。   Kq:vTz&<  
我书无(吾)心,我写无(吾)意
露佳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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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楼  发表于: 2011-04-02   
弹钢琴的药家鑫尼玛伤不起!
在天涯论坛上,一位名叫“中山首里”的网民发帖“弹钢琴的药家鑫尼玛伤不起!”, Vc "+|^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2126932.shtml Kj|\ALI':  
t},71Ry  
点击在截至发稿时候已经超过16万,在帖子中,作者以幽默的方式讽刺“药家鑫现象。” Ewo6Q){X  
Qy) -gax:,  
DXfQy6 k'  
自从药家鑫开始去学钢琴啊! R78lV -};Q  
于是就踏上了尼玛的不归路啊! e`% <D[-  
谁跟他说的钢琴是世界上最洞厅油煤的乐器啊! 3:gF4(.  
学了钢琴能让混蛋变天使、鸟人变善人还把情操也陶冶的高啊! p[D,.0SuC  
人家小药TX因为学这个把一个26岁的女子当钢琴,活活拿刀练成人命案啊! YU1z\pK  
尼玛再去推荐小孩去学钢琴全国人民的唾沫汇成一股淹死你啊!  OF`:);  
BNbz{tbX"  
小药也算是个艺术界的极品啊! ^~m}(6  
撞伤女子不去救走上前去就“琴八刀”啊! 5K$d4KT  
那刀法利落娴熟不知道的还以为他练的不是钢琴是杀猪啊! HH^yruP\}  
这年头音乐学院的学生包里带着刀啊!! BU%gXr4Ra  
)'`@rq!  
像被撞伤的女子抬头看一眼那刀子就会捅进来啊! "^Vfo$q  
敢情未来的“人民艺术家”主业是“带刀校尉”啊! 4pFoSs?\  
副业才是不陶冶自己专门陶冶别人的啊! #vT~D>zj  
   UFr5'T  
小药撞人杀人吸引了全世界的目光啊! \0^Je>-:U  
老师同学都知道出来打圆场了啊! ;x4yidb6  
小药品学兼优童叟无欺啊! oF5~|&C  
他是个诚实的孩子一年起码有14张奖状啊! 8jga mG  
Z]^O=kX 7k  
CCAV也跟着一起“新闻1+1”啊! f_ > lz  
新闻频道法治在线在看守所里让他述说其的成长经历啊! m?`$NJST  
一播起码就6分钟啊! t` zPx#])  
看了这么多天的新闻从没见过死者家属出来说过话啊! R9%"Kxm  
死者家属没等来CCAV的采访倒等来了小药邻居的请愿书啊! _Ns_$_  
   FdMTc(>  
案发几个月媒体一直都说小药父亲无固定职业妈妈退休啊! AJt4I W@  
家徒四壁啊! IPlkv{^  
他妈妈只领着600多点的退休金啊! ks<+gL{K|i  
E^V4O l<  
就是这样“困难”的家庭可以给小药学十几年的钢琴啊! =OooTZb:x-  
就是这样“艰苦”的家庭可以给小药5000做整容啊! (APGz,^9#  
就是这样“贫穷”的家庭可以给小药5000买手机啊! f >\~h,SLL  
就是这样“不幸”的家庭可以给小药买台雪佛兰科鲁兹的汽车接女朋友啊! 2;YL+v2  
要我编的话他爸妈就是神笔马良啊! $`Aps7A  
小药要什么就能画出来啊! ] U[4r9V  
   ,}$[;$ye  
会弹钢琴的药家鑫尼玛伤不起啊! /U"3LX  
他全家铺天盖地抹眼泪不知道的以为琼瑶戏里的马景涛被换下场了啊! [L>AU; :  
要判决了法庭还给安排了500个他同学在内的的问卷调查作为量刑的参考啊! 2sT\+C&H  
ngH_p>  
马加爵要埋怨死的早啊! ?,*KAGg%  
不然他也要搞个问卷调查问问大家他要不要死啊! 2Xp?O+b#"O  
   B%KfB VC  
会弹钢琴的药家鑫尼玛伤不起啊! bcFZ ~B  
他上辈子是在菜市口上班会拉大提琴的刽子手啊! Ert` ]s~  
?) VBkA5j  
P64< O 5l/  
[ 此帖被露佳在04-02-2011 22:49重新编辑 ]
柳牛牛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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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楼  发表于: 2011-04-04   
Re:药
看了19楼的详细介绍知道药家鑫案件是怎么回事。既然公诉人也认定被告有自首情节,估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性不大。另外,辩护人的观点没错啊,“本案中,药家鑫的行为不是一起有计划、有预谋的犯罪,纯属一起偶然突发事件,被告人属偶犯。”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的情节都有,药家鑫的命应该是能保得住的。
------当我离开这房子的时候,我知道身后有一双眼睛盯着我,但我一定不会回头。我只不过想见见她,看看她的样子,既然她不给我机会,我也一定不会给她机会。
notaq 离线
级别: 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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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楼  发表于: 2011-04-04   
Re:药
哎, -{S: sK.o  
还是一命抵一命吧. bF? {  
+ Scw;gO  
家里有小孩学一技之长的, 9K_p4 mq  
都留心一下心理健康吧. ~ ^) 4*@i6  
|kkg1M#  
留心自己,到底是在种下什么样的因.
乐淘淘 离线
级别: 军区司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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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楼  发表于: 2011-04-04   
药家鑫是“故意杀人”,还是“强迫杀人”?
肖鹰:药家鑫是“故意杀人”,还是“强迫杀人”?(2011-04-04 09:55:52) ^+20e3 ~Y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b5bc4701017qu7.html?tj=1 1JXa/f+  
   bI?YNt,  
请李玫瑾教授正面回答三个问题 szx7CP`<8  
W bW@V_rr  
肖 鹰 vPA {)l\K  
Ot#O];3  
肖鹰按: jk'.Gz  
在马加爵面前,你见到的李玫瑾教授,是一个具有法官器质的目标明确的刑侦专家; =UW! 7OzC  
在药家鑫面前,你会看到,李玫瑾教授表现了一位具有母爱移情倾向的心理抚养义工的完美。 G 0;5I_D/  
T,eP&IN  
2010年10月20日晚,26岁的贫民张妙女士,无辜被22岁的大学生药家鑫为逃避交通肇事责任而故意残忍杀害。 ">^O{X\  
ypK1 sw  
2011年3月23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教授李玫瑾女士在CCTV 《[新闻1+1]药家鑫:从撞人到杀人!》节目中, 4#^?-6  
将药家鑫杀害张妙女士的行为解释为“弹钢琴强迫性杀人”,并指出药家鑫的杀人行为有深刻的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对孩子心理抚缺失的背景。 HKZD*E((  
l3C%`[MB  
2004年4月14日,在《中国青年报》发表的长篇报道《马加爵犯罪心理学报告:性格有“自我中心”缺陷》中, !9knF t43  
同是李玫瑾女士,将23岁的大学生马加爵故意残忍杀害四位同学的行为,归结为马加爵本人以“自我中心”为特征的“人格缺陷”, N ?mTAF'M  
并且反对“以一般的社会理由去遮掩他个性当中的问题”。 OPsg3pW!]  
kLw07&H  
4月1日,我曾在博客撰文《药家鑫不是多了一双弹钢琴的手》批评李教授在CCTV言论的错误,并希望她为自己的错误公开道歉。 kxp, ZP  
从她4月2日回应我的《答肖鹰教授》博客文章可见,李教授仍然执拗地否认自己在CCTV的言论包含着严重错误。 PA(XdT{  
J` J^C  
明天是一年一度的清明节,李玫瑾教授在CCTV掀起的“弹钢琴强迫性杀人”的媒体狂欢,犹然热烈。 b;XUv4~V  
于此,我感受到不能躲避的荒谬和深哀,还有痛楚的愤怒。 B5Y 3GWhrx  
 8DsXw@o  
面对一个高级警官和大学教授对被惨杀的死者张妙的无辜的高傲和对她家人情感的漠视, b7_uT`<  
同时面对一个学界同仁对学术是非的轻慢,我不得不再写此文,以为死者,也为生者。 ,AO]4Ec  
aOH$}QnS  
第一,药家鑫驾车撞人后,是“故意杀人”,还是“强迫杀人”? rG*Zp7{  
RiX~YL eM  
据至今为止的官方消息,可以确定,2010年10月20日晚,在西安城郊,22岁大三学生药家鑫驾车肇事, {Bb:S"7NX  
用自备的凶器尖刀杀死无辜被撞受伤的26岁农民妇女张妙;检方以“故意杀人罪”起诉药家鑫,当地法院已进行了公开审理。 s]z-d!G  
8NRc+@f|m  
今年3月23日,在CCTV的《[新闻1+1]药家鑫:从撞人到杀人!》节目中,在解释药家鑫为什么杀害张妙时,李教授引用心理学的强迫行为理论做解释, 7jL3mI;n%;  
李教授说:“他拿刀扎向这个女孩的时候,我认为他的动作是在他心里有委屈,在他有痛苦,在他有不甘的时候,却被摁在钢琴跟前弹琴的一个同样的动作。” 6*n<emP  
/X_g[*]?  
主持人追问:“但是琴是没有生命的物,这是人,这能联系在一块吗?” F qW[L>M'  
李教授回答说:“ 这两个区分在哪呢?不在于客观的刺激物,而在于自己的内心。 bEJz>oyW"  
也就是说我面对的是一个人和面对的是一个琴,这个区分虽然我们看的客观物是不一样的,但是在人的感受上,他会把它等同。” H=j&uv8  
05cyWg9a  
公诉人检方指控药家鑫杀害张妙是“极端残忍、恶劣的故意杀人罪”。 l].Gz`L  
与检方指控相符合的是,药家鑫本人在被捕后向警方明确供述杀动机是发现驾车肇事伤人,为逃避责任,故意杀人灭口。 |3A/Og  
药家鑫说:“当时心里特别害怕,怕她以后无休止地来找我……捅死了就不会看到我了……” U3f a *D  
sw'?&:<"Ow  
针对公诉人检方的指控“药家鑫故意杀人罪”,药家鑫本人相符合的供认,我请李教授正在正面回答的是:药家金杀害张妙,是故意杀人,还是强迫杀人? r)G^V&9 6  
] %y3*N@AZ  
第二,缺少依据的“钢琴强迫杀人症”,是否是“强迫立论症”产物? s;'j n_,0  
Y]SX2kk(2  
李教授提出“药家鑫弹钢琴强迫杀人说”,依据于两个前提: gI SP .  
第一,药家鑫的法庭供述:“从小到大,我生活几乎除了学习以外就是练琴,妈妈陪我练琴,小的时候每周练琴,妈妈为了练琴,妈妈都会打我”;第二,李教授的推论:“他这个动作不是报复,他是什么呢?实际上属于当我不满的时候,我弹琴本身是来发泄我内心的一种愤怒或者情绪。因此,当他再遇到这么一个不愉快的刺激的时候,他看到一个人被撞伤了,而且在记他的车号,他这个刀的行为实际上类似于砸琴的行为。” I*Q^$YnM  
ZFAi9M  
在心理学中,“强迫症”(obsessive-compulsive disorder)是一种变态心理学范畴(abnormal psychology)。强迫症的基本特征是: XJG "Zr9  
1)患者在生活中发生重复或持续性的强迫意识或强迫行为,这种意识或行为是患者不由自主,被动仪式化的; sm~{fg  
2)强迫意识和行为多具有不洁、亵渎和罪孽等负面意义,是患者有意识要避免的; "+6:vhP5  
3)强迫症是一种焦虑症,是患者意识到无意义或负面性又不能自我阻止的意识和行为,实施强迫性意识和行为,可以缓解对相关意识和行为的焦虑,但是,它们又会给患者带来相应的负疚感和挫折感。(J. N. Butcher, etc., Abnormal Psychology,2004) XH?}0D(  
SXW8p>1Jw  
简单讲,强迫症行为的要素是:持续和重复;不由自主或反意识的;患者不需要和无意义的行为。 "V;5Lp b  
药家鑫的杀人行为:在驾车肇事之后,药家鑫带着自备的杀人凶器下车查看,发现受害人被自己的车撞伤而且在试图抄号,“当时心里特别害怕,怕她以后无休止地来找我……捅死了就不会看到我了……” :7w^2/ZGo  
连续6刀杀害了张妙。药家鑫实施的是一个非常清楚的唯一性的,自主的,有需要(杀人灭口)的杀人行为,而且手段极其残忍。这是完全不同于强迫症行为的故意杀人行为。 mu?6Phj  
}Ra'`;D$  
强迫症有时会出现替代性表现,通过替代方式规避患者不愿从事的行为。然而,强迫症的替代行为是在无意识、非有意前提下进行的。 " tUS>c/  
“当时心里特别害怕,怕她以后无休止地来找我……捅死了就不会看到我了……”药家鑫这个供词和杀人行为都表明, 5uU .K3G7  
他是非常明确地意识到面前是一个被他驾车撞伤倒地的女人,一个正试图记下他车号的女人,杀她,是为了杀人灭口。 Uz`K#Bz   
李教授有什么证据可以推翻药家鑫的供述,而推定他把眼下的这个受伤的妇女替代为钢琴,而且认定他极度残忍地将她杀害“是在他心里有委屈,在他有痛苦,在他有不甘的时候,却被摁在钢琴跟前弹琴的一个同样的动作”? q{?ku!cL  
z!r-g(^G  
关于强迫症产生的根源分析,主要依据于精神分析学和行为主义心理学原理。李教授对药家鑫的弹纲琴强迫症杀人说是以弗洛伊德创立的心理学说为理论依据的。 _*I@ J/  
弗氏认为,人在童年初期接受的撞伤性压力和刺激会成为一种基本的压抑机制,从而形成强迫症。 ?!:$Z4G  
我们可以采信药家鑫自述长年在父母压力下接受钢琴训练,弹钢琴成为他的日常生活的主要内容, 3. kP,  
我们也可以根据药家鑫的既有学历,赞成李教授的说法:“觉得他是受过一个良好的音乐教育的。” _*SA_.0  
但是,长期和压抑性地接受钢琴训练,就一定形成“弹钢琴强迫症”? D~i m1h;>  
y.l`NTT] <  
钢琴表演艺术,是一门技术性难度极高、训练的压力强度和时间长度都是极大的艺术。 !6UtwCVR  
如果检索成功的钢琴演奏家的成长史,我们会发现几乎每人都经历了长期、压抑性的高强训练。但是,有几人出现了他教授所谓的“弹钢琴强迫症”?李教授仅凭药家鑫多年经历弹钢琴的压力训练和他杀害张妙时“几秒钟内,一下子就是8或6刀”就创出“弹钢琴强迫杀人说”,是站不住脚的。 (A\ p5@ht  
如果李教授也受过一定的钢琴训练,或者在艺术心理学方面有一定的素养,应当会认识到,药家鑫的杀人动机和手法是完全不同于、无关于弹钢琴的。在节目中,李教授专门提到当代著名钢琴家蒋朗朗在幼年时代受到了与药家鑫同样严厉、艰苦的钢琴训练。 DKG%z~R*  
请李教授向蒋朗朗先生求证一下,他从钢琴同行药家鑫同学的“几秒钟内,一下子就是8或6刀”杀害一个无辜受伤的农民妇女的行为中,能够找到多少“钢琴强迫”的感觉。 K2u$1OK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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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请李教授以一个犯罪心理专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的身份正面回答: ;QA`2$O w  
在如此缺少有效证据链的前提下,而且明显违背强迫症病理学原理的前提下,提出“药家鑫弹钢琴强迫杀人说”,李教授本人是否有“强迫立论”倾向?换言之,李教授此说是否是“强迫立论”的产物? 9{;c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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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相比于药家鑫,马加爵杀人是否是“理科强迫杀人”? d }" D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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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习李玫瑾教授关于药家鑫杀人案的相关言论述的同时,我也参照学习了李教授关于马加爵等恶性杀人案犯的言论。 k9ThW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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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2岁的大二学生药家鑫杀人,李教授曾通过记者提问说:“这8刀仅动作就要持续十几秒,他在被害人的呻吟中如何完成这一行为过程?他为什么没有‘不忍’的感受?” u&!QP4$"z  
解释药家鑫故意杀人,李教授用的理论是:“在很多心理不成熟的人当中,他往往是把人只做一个不良的刺激物,他觉得只要把这个人做掉了,这个刺激物就消失了,他却不明白生命背后的东西是什么。” ?x|8"*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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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3岁的大三学生马家爵杀人,李教授则说:“在用石锤砸唐学李的时候,唐嘟囔了一下,都没说出话来,他接着就是第二锤,第三锤砸下去。他那么残忍地夺去了在一起学习生活了四年的同窗好友年轻的生命,而此时他仍然想的是他自己。” f;u<r?>Z  
解释马加爵故意杀人,李教授用的理论是:“当他与别人发生冲突时,他就这样随意地轻易地置人于死地。当他意识到自己犯了罪的时候,他就希望赶快死,在这个过程当中,人生观才是他无情感反应的必然原因,也是他真正的杀人动机,而不是贫穷。” 0 =2D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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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犯罪心理学家,李教授特别强调马加爵根深蒂固的“自我中心”,强调他的无论在集体生活中,还是在家庭生活中都永远表现出的冷漠、孤僻、狠毒。 MifPZQ  
李教授特别引用和详细解读马加爵在15岁时看到父母的激烈争吵而写下的想杀死父亲的日记,不仅认定马加爵是心中没有爱的人,而且认定这颗心就是多年后杀死四个同学的那颗心。 ,(6U3W*bu  
李教授说:“只因为听见爸爸妈妈吵架,他内心偏向妈妈而对爸爸不满,就写下了这篇充满仇恨与杀气的日记。从他对父亲的态度中,不难发现导致他现在杀害同学的心理背景。他对吵架极为敏感与愤怒,很容易引起他的杀人冲动。” RvQl{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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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作为犯罪心理学家,李教授对儿童心理学有没有素养,我也不知道李教授少年时代有没有类似马加爵15岁式的“残忍的梦”。 $H9+>Z0(  
但是,既然很专业地运用了“强迫症”来为药家鑫故意杀人作脚注,李教授一定是了解她似乎很推崇的弗洛伊德的“俄底普斯情结说”的。 LXIQpD,M  
李教授如果认为这位奥地利医生的“杀父娶母即人之本欲”的论断还有一点可借鉴的话,就不应当把马加爵15岁时的“残忍的梦”当作他一人独享的“人格缺陷”。 Tjfg[Z/x  
当然,如果李教授碰巧还知道伟大的牛顿在少年时代的一个梦想就是放火烧死自己的生身母亲和继父,也许就会从另外一个意义使用马加爵这个“残忍的梦”了,甚至于因此认为热爱理科的马加爵本来也可以成为牛顿第二的――碰巧得很,牛顿的人格缺陷决不少于马加爵。 Uo!#p'<w)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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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教授是读过马加爵被捕后写给他的十四叔十四婶的信的。 &{Zt(%\ '  
在这封信中,这位自知不免一死的“杀人恶魔”马加爵向叔婶一家人表示最后诀别的感谢,他写到:“十四叔、十四婶,我真的是有很多话想跟你们讲,我对你们家对我家的帮助从来就是很感激的,在我的心中从来就没有忘记过,只不过我这个人动情的话历来就讲不出口……要知道生活看似平常,其实生活中可以发生很多小事,比如你家和我家的日常生活中就有很密切的联系,一些小恩小惠,过后就很容易忘记,但是我知道,很多事情看起来小事一桩,但是如果没有你们家的帮忙,我们家做起来就会有困难,甚至行不通……” I}#_Jt3R  
这是一个自知死期不远的在押杀人犯的真情流露。对于药家鑫在法庭上乞求活命的哭诉,李教授是句句信作真理,而对于马加爵绝信中表现的纯朴的人伦关爱的珍惜品格,却无动于衷。 f"=1_*eH  
我们看到,无论掌握了多少复杂、矛盾的资料,在李教授的眼中,马加爵们永远只能是一群“把人世间复杂的关系当作一种简单的、无情感反应的关系处理”的另类大学生。 i+2fWi6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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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李教授的评析中,在执意否定马加爵因为“贫穷的自卑”而杀人的同时,也强制抹掉了马加爵在大学生活中遭受的歧视和羞辱。 5jTBPct   
李教授在评析中,复述了媒体报道的这一段话:“马加爵说,我跟邵瑞杰很好,邵还说我为人不好。我们那么多年住在一起,我把邵当作朋友,真心的朋友也不多。想不到他们这样说我的为人。我很绝望,我在云南大学一个朋友也没有,我在学校那么落魄,都是他们这样在同学面前说我。我在云大这么失败,都是他们造成的。他们在外面宣传我的生活习惯,那么古怪。我把他当朋友,他这么说我,我就恨他们。” B|~tW21  
但是,李教授不采信马加爵因为“贫穷朋友背叛而绝望”的说法。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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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加爵当然不是因为“贫穷的自卑”而杀人,他走上绝路,有他自身的人格缺陷。 S-^RZ"  
然而,李教授真的就相信马加爵以赔上性命为抵押,精心准备,残忍杀害四个同学,仅仅是因为同学间的一次争吵引爆了他的“人格缺陷”的杀人动机吗? }CiB+  
李教授仅凭药家鑫在审判中的几分钟视频就判断出他的杀人行为背后有复杂的家庭、社会背景问题, >>ncq$  
而对马加爵在案发后的明显矛盾多变的言行,她却使用一分为二的排斥法予以取舍,坚定不移地把马加爵的杀人行为锁定在他自身的“人格缺陷”上。李教授执意否定马家爵在大学生活中因为贫穷而承受的严重自卑和非常歧视, /WlpRf%  
一个理由是,在马加爵的同学中,贫穷的学生不在少数, = 2 3H/  
另一个理由是马加爵杀死的正是贫穷的同学。李教授似乎不能想象,穷人遭受歧视,并非因为穷人是少数,而是因为穷人贫穷;李教授似乎也不能理解,穷人感受到的最残酷的歧视是自己的朋友在势力中的背叛。 Tq r]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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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药家鑫的事实明确的故意杀人行为,李教授可以在他的自述片断中及时挖掘出弹钢琴迫杀人症行为的论说,何以对马加爵的评析就简略为一个“人格缺陷”呢? hf/6VlZ  
马加爵杀人,李教授指出,“他那么残忍”、“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QeK@ ++EVc  
药家鑫杀人,李教授只说“非常遗憾”,是一个长期被困于苦练钢琴的孩子,因为缺少心理抚养,在发泄不满时,发生了分不清钢琴和女人的“认知错误”。 \m3;<A/3n  
对马加爵故意杀人,李教授斩钉切铁地说“他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uK:?6>H  
而对于药家鑫故意杀人,李教授只愿意在为药家鑫寻找无意识动机和社会背景的层面上展示专业素养。 <F=U(WWn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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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教授对药家鑫与马加爵的态度的反差,是建立在她对两人的根本原则区别的:  f:_\S  
对于马加爵因认为同学歧视和诬蔑而故意杀人,李教授的原则是:“我特别主张要想真正了解马加爵犯罪的心理问题,不能以一般的社会理由去遮掩他个性当中的问题。” Vd-\_VP20  
对于药家鑫害怕“农民难缠”而杀人灭口,李教授的原则是:“ 这个问题确实不是他一个人的一种东西,我认为这个案件,药家鑫说的话确实是完全错误的,但是他确实也在社会当中可以找到相应的一种背景。因此我觉得这个案件非常值得我们去思考,我们这个社会有哪些是属于社会偏见,而这种偏见它形成的原因是什么。” y7;i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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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教授委托记者向药家鑫提问,专门就药家鑫杀害张妙的行为方式设题探求他的杀人动机,在看见他关于长期练琴的法庭呈述时,当下就李教授为他创立了“弹钢琴强迫杀人说”; rHir> p  
正如李教授所言,“马加爵智商很高,偏重于理科,他喜欢学习有难度的科目”,他动了杀人念头之后,精心设计、准备,连续3天共杀4人,以李教授的专业逻辑,是否也应为马加爵创立“理科强迫杀人说”呢? p@H3N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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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李教授正面回答。 )jh4HMvm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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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结语: J;K-P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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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到这里,我想起在李教授博客文章中的一则话:“在我的专业领域里见到过太多的残忍、悲惨,曾有一起孩子遇害案件,其尸体受到的残害情况,我们的刑警一直没有将真相告诉他的母亲……,因为,告知不会增加任何有益的结果,只会让已经失去孩子的母亲痛不欲生。”李教授还说,“对案件过细的报道或对凶手文学化的渲染,它事实上起的都是相反的作用”。 aIr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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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教授在CCTV设题解析药家鑫的杀人方式,不仅在镜头前毫不掩饰“我突然就明白了”的专业激情,而且提出了非常文学性的“弹钢琴强迫杀人说”,完全不顾及受害人家属的感情,违背了自己的主张。 \BV$p2m5-  
当然,此时为自己的“科学发现”欢喜的李教授,更不可能去体会张妙在最后求生中的凄惨和绝望的。此时,李教授似乎忘记了她经常敦促媒体要坚守的“人性的底线”。 Q]Ymv: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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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妙的家属已经公开抗议李教授替药家鑫解释说:他之所以在数钞钟内用8或6刀杀害他们的亲人,原因是把她当作发泄不满的钢琴了。 #+v I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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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教授还需要以专业素养模拟一下九泉之下张妙的惨死的灵魂会对李教授-警官的“张妙代钢琴说”会有什么感应吗? 5ayM}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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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以此文祭奠在2010年10月20日晚无辜被药家鑫为逃避交通肇事责任而残忍杀害的贫民张妙女士。 n(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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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清明前 '.sS"Q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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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帖被乐淘淘在04-06-2011 09:56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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