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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药家鑫终于死了
未火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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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发表于: 2011-06-07   
回 12楼(柳牛牛) 的帖子
“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嗯。这个结果,会让人更欢乐一些吗?会让各样恐惧更少一些吗?” Z+pom7A"E  
tRw@U4=y  
药家鑫被执行死刑,我不会觉得更欢乐。 ]APvp.Tw:  
但如果药不死,我连走在马路上都害怕,害怕随时会有人拿刀捅我8下。 ?R-9W+U%f  
如果药不死,我会想,那天我失业没饭吃的时候,我会开一货车往闹市里冲,然后拿大刀砍死一大堆路人。 hI pKJ&hm  
反正,撞人杀人是不会被判死刑的,在牢里呆还有吃有喝多好! cL8#S>>u.  
$T<}y_nHl  
反对药家鑫被执行死刑的人,小心你和你的亲朋好友也被撞倒后被捅八刀。
未火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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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发表于: 2011-06-07   
回 楼主(卡拉) 的帖子
这是中国政府做得最为正确的其中一件事。 [!^-J}^g~\  
4yaxl\2  
美国很好,但枪支泛滥和废除死刑是最不好的一点(对凶手倒是天堂)。
未火 离线
级别: 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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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发表于: 2011-06-07   
引用
引用第10楼鐡手于06-07-2011 19:04发表的  : R.j1?\  
药家鑫该死! |m,VTViv;i  
#$\fh;!W  
偶不接受所谓激情杀人一说!哪天偶一两二锅头下肚把那个公安大学教授找来激情一下,教授能接受吗?  '?o9VrO  
8_uzpeRhJc  
药家鑫是一个悲剧,不仅仅是他个人及家庭的,更是整个中国社会不断走向坠落的一个缩影,这才是最可悲的…… j2 h[70fWC  
kE;O7sN   
那个女教授可能是想和药家鑫激情一把吧!!哈哈,不然她怎么能想到“激情”这词呢。 d~ng6pA  
,]Zp+>{  
{+("C] b  
鐡手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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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发表于: 2011-06-07   
撞伤人再连捅8刀,手段残忍之极,真无法理解是这个社会什么东西造就他如此恐怖邪恶的心理,导致他在撞人后再做出如此天理难容的举动? Z\>, ),O  
AyE\fY5  
即便他是自首也不足以减轻他的罪行,让他活着,那就是正义死了。
未火 离线
级别: 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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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发表于: 2011-06-07   
引用
引用第11楼卡拉于06-07-2011 19:16发表的  : 83 ]PA<R  
为了今后千千万万在车祸中受伤的人,药家鑫必须死。 'bW5Fr>W  
8 zQfY^/{M  
ro| vh\y  
其实药家鑫这种犯罪类型是最可怕的。 +1{fzb>9_  
为什么?因为这种是防是不胜防。比如情杀仇杀甚至是抢劫杀人,这些都可以提防:不要得罪人别带太多钱在身上。 1 H4fJ3-  
 ((DzUyK  
最可怕的是走在路上莫名其妙就送了命! 9$d.P6|d>  
药不死,等于这个社会某种程度上承认这种无差别杀人。 2%rLoL$Y2+  
这种社会还有安全可言吗?
flyhigher 离线
级别: 军区司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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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发表于: 2011-06-07   
回 23楼(鐡手) 的帖子
强烈同意你的观点! L&w.j0fq  
药不死不足以平民愤!
找找感觉 离线
级别: 军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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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楼  发表于: 2011-06-08   
未火,我个人非常赞成处药死刑! IS_Su;w>4  
但我同样赞成牛牛作为专业人士在法律层面对如何量刑的探讨,这和个人情感无关。毕竟一个社会的真正安全和稳定取决与法律体系的完整建立和忠实执行,而不是简单杀一两个罪犯。如果能通过药这样的案例使我们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那比杀一个药来得更有价值。所以,尽管情感上我早就觉得应该杀,但仍然很赞成后面一系列的讨论。 `6w#8}  
另,我不太赞成你说话的方式,那样的比喻太尖刻了,是否可以就事论事?
柳牛牛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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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楼  发表于: 2011-06-08   
回 26楼(找找感觉) 的帖子
人身攻击是我最不擅长的,挂免战牌。 {7#03k  
6}&^=^-  
找找已经讲得非常透彻,无需我再赘言,谢谢理解!
------当我离开这房子的时候,我知道身后有一双眼睛盯着我,但我一定不会回头。我只不过想见见她,看看她的样子,既然她不给我机会,我也一定不会给她机会。
maggie 离线
级别: 论坛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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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楼  发表于: 2011-06-08   
药案是一起“民愤”极大的案件。可是,为平息“民愤”,就要让法律标准让路吗? ;) pl{_  
E 5kF^P  
我私心认为他罪大恶极该死。不过真的处决了,还是觉得难过,感情很复杂。 .H;B=nd*  
M9"Sgb`g  
嫁给了猪猪的兔子
柳牛牛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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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楼  发表于: 2011-06-08   
回 28楼(maggie) 的帖子
你要的答案站内了。是不是又没有收到?
------当我离开这房子的时候,我知道身后有一双眼睛盯着我,但我一定不会回头。我只不过想见见她,看看她的样子,既然她不给我机会,我也一定不会给她机会。
未火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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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楼  发表于: 2011-06-08   
引用
引用第26楼找找感觉于06-08-2011 00:02发表的 : x7 gjG"V  
未火,我个人非常赞成处药死刑! "^"'uO$  
但我同样赞成牛牛作为专业人士在法律层面对如何量刑的探讨,这和个人情感无关。毕竟一个社会的真正安全和稳定取决与法律体系的完整建立和忠实执行,而不是简单杀一两个罪犯。如果能通过药这样的案例使我们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那比杀一个药来得更有价值。所以,尽管情感上我早就觉得应该杀,但仍然很赞成后面一系列的讨论。 @XBH.A^7r  
另,我不太赞成你说话的方式,那样的比喻太尖刻了,是否可以就事论事? F@<MT<TRf  
ysth{[<5F3  
Z3`2-r_=  
请您指出我那句话不是就事论事? +S0u=u65  
也请某人指出我哪句话属于“人身攻击”?据说某人是法律人士,请您说明您是根据什么法律来断定我的话是“人身攻击”。 t?.\|2  
[d:@1yc  
sRi%1r7  
未火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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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楼  发表于: 2011-06-08   
回 27楼(柳牛牛) 的帖子
“初次犯罪+自首,一般不适用死刑” PX8j{HQI9[   |8'B/ p=  
C9;(.y6P'   GC?S];PL  
连捅8刀叫做“一般”?撞人后不施救放而往死里捅叫“一般”? B'%I hjQ D   dJE`9$jN  
还法律科班出事,还作家。 uDOT)9   5G oK"F0i  
中文会看吗? r#I>_Utsy  
EE9vk*[@C  
请注意我这句话虽然是对你回复,但却是针对你引用的某作家的话。而且我的回复是针对这句话中的很明显的一点:什么叫“一般”? xN "wF-s4?  
Lupy:4AD  
如果是一般情况,这案子就不会引起全国的注意了。 J";=d4Sd  
法律人士,引用法律请谨慎点好吗? -pX|U~a[  
tQf!|]#J  
m+7`\|`jQ  
未火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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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楼  发表于: 2011-06-08   
回 26楼(找找感觉) 的帖子
“初次犯罪+自首,一般不适用死刑” `{L{wJ:&a  
 ,5:![  
堂堂“法律人士”“一般”这么明显的字眼都看不到,这也叫做“探讨”? ,5kvn   
而我指出这个漏洞就叫做“尖刻”? c.-cpFk^L&  
X\'E4  
说我“尖刻”的人是因为我正好说到点子上。如果你从受害人家属和整个社会的角度出发,你就觉得我一点都不尖刻。 `$f2eB&   
Vku#;:yUb^  
“这个社会的真正安全和稳定取决与法律体系的完整建立和忠实执行”说得很好听,那么我问你法律体系的完整建立和忠实执行平时就不能够争取? wO!% q[  
<vLdBfw&N  
平时那么多冤假案那么多不公平的案子,“法律人士”不去争取法律正义,非要用药家鑫这个案子才能争取?最可笑的是,偏偏药这个案件案情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前几天是8*8,怎么不见法律人士去要求平反?有本事去平反8*8,那才叫“社会的真正安全和稳定”。 ~zj"OG"zOw  
未火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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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楼  发表于: 2011-06-08   
回 28楼(maggie) 的帖子
药家鑫这个案件,案情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符合法律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办案的正面典型。 R9q0,yQW  
QA!#s\  
不是说民愤要他死。而是药家鑫这个案例在中国这么判是符合法律的。如果中国没有死刑但是硬要判他死刑才叫不合法。按照法律药该死却不被判死,那才叫不符合法律。 7 y>(H<^>  
K+-zY[3  
法官都说得清清楚楚,药虽有自首情节,但其犯罪行为特别恶劣,已经可以抵消其自首成分。不是说自首就等免除死刑,否则的话不管什么杀人犯自首都不用死了。 <L2GUX36#  
H}a)^90_  
maggie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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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楼  发表于: 2011-06-08   
Re:回 28楼(maggie) 的帖子
引用
引用第29楼柳牛牛于06-08-2011 00:44发表的 回 28楼(maggie) 的帖子 : +*: }p  
你要的答案站内了。是不是又没有收到? f%L:<4  
gUu&Vy\  
a" ^#!G<+  
收到,回复你了-2条~~~
嫁给了猪猪的兔子
maggie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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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楼  发表于: 2011-06-08   
Re:回 28楼(maggie) 的帖子
引用
引用第33楼未火于06-08-2011 01:19发表的 回 28楼(maggie) 的帖子 : <=$rU232}  
药家鑫这个案件,案情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符合法律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办案的正面典型。 SgyqmYTvZw  
$  9S>I'  
不是说民愤要他死。而是药家鑫这个案例在中国这么判是符合法律的。如果中国没有死刑但是硬要判他死刑才叫不合法。按照法律药该死却不被判死,那才叫不符合法律。 ;tXB46  
7Y%!,ff  
法官都说得清清楚楚,药虽有自首情节,但其犯罪行为特别恶劣,已经可以抵消其自首成分。不是说自首就等免除死刑,否则的话不管什么杀人犯自首都不用死了。 ~Ry $>n*/  
....... qwL 0~I  
 ^8b~ZX  
'_k>*trV  
谢谢说明~~~
嫁给了猪猪的兔子
未火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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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楼  发表于: 2011-06-08   
回 28楼(maggie) 的帖子
你觉得有点难过,因为你还没有100%从受害者和社会的角度来看。你心里面还是有一丝丝把药当做一个正常的年轻人来看。 +GRxH uW,  
) )fDOJ  
有良心的人撞倒人后,应该马上施救。正常人撞倒人后,可能会害怕而逃走,也可能叫救护车。只有极度心理变态的人才有药这种行为。想想看,他在车里随时带着刀是为了什么? h_AJI\{"  
LQ~LB'L  
对药这种人是绝对不需要同情的。因为他已经不是“人”了。正如我们不会同情希特勒一样。
水做的鱼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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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楼  发表于: 2011-06-08   
Re:回 12楼(柳牛牛) 的帖子
引用
引用第19楼未火于06-07-2011 23:16发表的 回 12楼(柳牛牛) 的帖子 : TKj/6Jz|  
请问: u i s:\Uc  
假设有人杀掉你全家然后自首,你是否也同意对凶手“初次犯罪+自首,一般不适用死刑”? sg'Y 4  
别站着说话不腰疼,想想受害者!!!想想受害者的家属!!!!!! 6Y0/i,d*  
-~QlHp&SY  
aRFi0h \  
GM34-GH+  
引用
引用第20楼未火于06-07-2011 23:25发表的 回 12楼(柳牛牛) 的帖子 : O[i2A (  
“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嗯。这个结果,会让人更欢乐一些吗?会让各样恐惧更少一些吗?” |HKHN? )  
*Y| lO  
药家鑫被执行死刑,我不会觉得更欢乐。 jldcvW  
但如果药不死,我连走在马路上都害怕,害怕随时会有人拿刀捅我8下。 jUV#HT  
如果药不死,我会想,那天我失业没饭吃的时候,我会开一货车往闹市里冲,然后拿大刀砍死一大堆路人。 z6GL,wo#  
反正,撞人杀人是不会被判死刑的,在牢里呆还有吃有喝多好! N[|by}@n  
K8yWg\K  
反对药家鑫被执行死刑的人,小心你和你的亲朋好友也被撞倒后被捅八刀。 5#9`ROT9  
....... 5Ws:Ei{R  
8eg2o$k_,#  
z{ Zimr  
未火,请你注意一点说话的方式。 E9~&f^f  
我把你在19和20楼的话引在上面,这两个都是你“回 12楼(柳牛牛) 的帖子”,明确的说,都是针对柳牛牛说的,对吧? ;j[q?^ b  
m)tI  
“别站着说话不腰疼”,“反对药家鑫被执行死刑的人,小心你和你的亲朋好友也被撞倒后被捅八刀。” m? \#vw$  
你认为这样的话,还是就事论事吗? O3sla bE#  
z/ c'Z#w%  
我赞同找找说的“如果能通过药这样的案例使我们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那比杀一个药来得更有价值。” (hD X4;4  
这是这个帖子的价值所在。 2dp*>F0L  
论坛里大家可以各抒己见,但不希望看到上面那样的语言,请你注意。 "B_5Y&pM`  
*@b~f&Lx6  
注:这会儿我是管理员。
没有人是一座孤岛,可以自全。每个人都是大陆的一片,整体的一部分,……任何人的死亡都是我的损失,因为我是人类的一员。因此,不要问丧钟为谁而鸣,它就为你而鸣。
柳牛牛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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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楼  发表于: 2011-06-08   
看来坛子站内信又出问题了,我没有收到maggie的回复,一条都没有。 ]ly)z[is"]  
baO&n  
现在是用的手机上网,打字很慢,半天写不了几个字,谢谢鱼版主!
------当我离开这房子的时候,我知道身后有一双眼睛盯着我,但我一定不会回头。我只不过想见见她,看看她的样子,既然她不给我机会,我也一定不会给她机会。
maggie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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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楼  发表于: 2011-06-08   
引用
引用第38楼柳牛牛于06-08-2011 01:43发表的  : rsq'6 0  
看来坛子站内信又出问题了,我没有收到maggie的回复,一条都没有。 T^f&58{ 7  
%Pt[3>  
现在是用的手机上网,打字很慢,半天写不了几个字,谢谢鱼版主! XH_q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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