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社区应用 最新帖子 精华区 社区服务 会员列表 统计排行
主题 : 读不懂的美国法律:趕不走的房客
卡拉 离线
级别: 总版主

显示用户信息 
楼主  发表于: 2005-05-01   

读不懂的美国法律:趕不走的房客

《多維時報》
多維記者呂賢修╱2005年3月28日

晚間,在法拉盛雙櫸共有公寓(Twin Beech Condo)的管理委員會議中,一群房屋業主激烈地討論著對策。由於不滿公寓地下室長期被一名拉丁裔男子昆諾斯(Joseph Quinones)霸佔,導致了住戶諸多不便。

“他是鑽法律的漏洞!”一位屋主在會議中氣憤地喊著。

“為什麼不報警?”一位新搬入住戶質疑。

“以前試過了,警察不管這種事。”一位較有經驗的屋主說。

“我跟議員熟,找議員幫忙….”“另外蓋一道牆,把他堵起來…”眾人爭相提出自己的主張。


代表管理公司(TDC)出席的沈經理,拿出一份愛迪生電力公司寄來的通知書,上面寫道“由於貴用戶長期積欠費用,本公司已得到法院授權,將於3月31日派員偕同法警,至貴單位拆除電表,並中斷服務…”

“今天我們要決定,是要交電費?還是讓電力公司來拆電表?”沈經理問大家。

由於昆諾斯在地下室任意使用公共設施的電力,但從未繳費。基於住戶的共識,自2000年9月起,公寓住戶便停止繳交公共電費,而至今已累欠電力公司1萬6千餘元。

對此,屋主曾先生解釋“我們不是不願意付,我們的確要承擔一部份,但不是我們用的電,我們絕不付。”

但根據過去經驗過,昆諾斯曾因與住戶發生口角,動輒由其居住的地下室內,切斷住戶的電力及暖氣。而在受害者報警後,他又將開關打開,使警方拿不到證據。此外,由於地下室的兩側入口被其上鎖,警方也無由破門而入,每次都是不了了之。

有鑑於此,部分與會者擔心,一旦公用電表被拆除,包含所有樓梯間的燈,以及昆諾斯的“家”,都將無電可用。可能會引發他的報復,讓兩棟共有公寓陷入一片漆黑。而由於有人提出這項懷疑,會場又陷入一陣議論紛紛。

管理公司行政人員葉先生,抱出厚厚的一疊檔案,對多維記者解釋事件始末:

這兩棟共有公寓建於1989年,是我們公司建的,共有八個單位。昆諾斯所居住的地下室,是住戶們的公共生活空間,也放置了鍋爐、電表等設備。

公寓蓋好的時候,有一對新澤西的陳氏夫婦買下其中4個單位,並與其他屋主協議,請一位黃先生住在地下室,就近照顧兩棟樓。



昆諾斯所居住地下室的外觀。(多維記者呂賢修攝)


1999年,曾先生買下了陳氏夫婦的四個單位,由於他和當時其他的屋主希望黃先生搬走,所以黃先生就離開了。但這時才發現昆諾斯也住在裡面,而且不願意搬走。

在這之間,曾經有住戶熱水器壞了,希望他開門讓人進去檢查,卻被他拒絕。也有人因為跟他吵架,被他切斷暖氣。有人因此報警,但警察表示沒辦法管。

2001年,在公寓管理委員會的同意下,委託管理公司請律師驅逐昆諾斯。而在2002、2003、2004年,律師都打贏了官司,也得到三次法官簽署的驅逐令。但是,昆諾斯連續以上訴及申請破產的方式,拖延警長執行驅逐,結果就一直拖到今天。

他曾在紐約市不同的區申請破產。被皇后區法官駁回,就跑去曼哈頓申請。每次只要交幾十塊的申請費,就能將案子排進破產法庭,一等就是幾個月,而在這期間,都受破產法保護。

受委託的戴士樂律師樓,原本說好的價錢是2000多元,而且保證成功,但是後來卻一直加收出庭費,結果前後一共交了6000多元。律師每次都說他贏了,但是人卻趕不走。而在去年,當昆諾斯第三度以申請破產的方式與我們周旋時,因為已經花了太多錢,大家決定停下來,另外想辦法。

“我覺得問題出在美國的法律有漏洞。一開始想趕他走時,我很有信心。但經過這幾次,真的一點辦法都沒有。但已經三年了,不能一直如此下去啊!更可悲的是,我們雖然私底下都希望他走,但見到面卻都還要笑嘻嘻的。”

每次警長來驅逐都會預先通知他有72小時自行搬走,但是他卻利用這個空檔,申請破產保護。警長來了,看到他貼在門上的證明,打電話向法院確認後,就跟我們說抱歉,他也沒辦法。

戴士樂律師曾跟我們說,接過1000多個案子,沒見過這種情形。警長也說,他做這行30年,沒遇過這種事。

去年電力公司請我們去見他們的律師,他們了解我們在告這個人,也了解我們不會付錢,所以上法庭告他,也嬴了,於是可以把電表拆走。

對於此事,管理公司沈先生感到十分不解,“為何此人能長期霸佔?難道是法律出問題了嗎?這些屋主有苦難言,難道他們就沒有人權?”

“沒人答應讓他住,為什麼我們要付錢?”一位屋主質疑。

“他就像地下皇帝一樣!”有人怒斥。

“大家一起聯合對付他,人多他就會怕!”有人建議。

當晚,與會者達成共識:第一、讓電力公司來拆電表;第二、更換律師;第三、擇期找議員申訴。

由於沒有人知道拆除電表後會發生什麼事,大家也只有試試看了。

昆諾斯的說法

3月31日,依電力公司通知,當天上午會來拆電表。多維記者一早便來到現場,但等了一上午,卻不見任何電力公司的人員出現,反而巧遇了這位房客,昆諾斯。

眼前的昆諾斯,約30多歲,身高大約5尺10吋,略胖,衣著不甚整潔,頭髮凌亂,戴了頂棒球帽,身上稍有異味,說話時帶有明顯的拉丁腔調。

昆諾斯顯得有些驚訝﹐在瞭解記者的來意後,他說“你是第一個採訪到我的記者。”

以下是訪談紀錄:

多維:你知道電力公司今天要來?

昆:電力公司來過了,但我沒讓他們進來。

多維:何時住進來的?你有任何租約?為何住在這裡?

昆:這棟房子是1989年TDC公司蓋的。大約10年前,Philip Cheng及Diana Cheng(陳氏夫婦),他們是TDC的股東,擁有其中的四戶。他們曾口頭承諾讓Kenny Huang(黃先生)住在這,Kenny也同意讓我住進來。



見到貼在門上的破產保護聲明,警長也莫可奈何。(多維記者呂賢修攝)


1999年,Philip Cheng及Diana Cheng賣房子時,還欠我跟Kenny薪水,(想了一下)一共6、7年的薪水,大約1萬多元。他們一直說,等賣了房子就還錢,說她們有貸款要付。但房子賣了,人也走了,就是沒還錢。他們是TDC的股東,所以TDC欠我及Kenny錢。

1999年,Danny(曾先生)買下了陳氏夫婦的四個單位,他處心積慮地要把Kenny和我趕走,想把地下室佔為己有。Kenny因為沒有身份,不敢上法庭,所以就走了。他離開前跟我說,希望我留在這,把錢要回來。

多維:你住在這合法嗎?

昆:Philip Cheng及Diana Cheng口頭准許我們住在這裡,而且從未表示要終結。而且,我已在此住超過10年,依法,可以一直住下去。

多維:黃先生是誰?你知道他現在在哪裡?

昆:Kenny兩年前已經回台灣了,他的家人在台灣。他有給我看他家人的照片,他有一個孩子及夫人。他曾在喬志亞大學讀電腦碩士,但沒有完成論文。也曾經在皇后大學兼差當電腦老師。他需要錢,所以來做這份工作。我不知道如何聯絡他。

多維:有住戶抱怨你切斷他們的電,也有人說你不讓他們進來檢修暖氣,或是不讓電力公司進來抄表,導致他們的電費被高估。你的看法?

昆:我從未切住戶的電。如果我切住戶的電,為何我今天還要保護這個電表?

上次有住戶水管漏水,結果他說是暖氣壞了,我告訴他們,他們不信,就說我切他們的熱水,硬要進來。他沒有水電執照,所以我沒讓他進來。

事實上,只要有是有證件的人,我都讓他們進來,包含電力公司來抄表。

多維:有住戶抱怨你濫用公家的電,你的看法?

昆:管理公司收管理費,其中包含公用電費。但她們收了錢,卻不交給電力公司,放進自己口袋。

多維:你有工作?為何破產?

昆:我原本有一份電腦的全職工作,但是為了應付這些官司,我沒時間工作,所以破產了。我還沒告他們賠償我的損失呢!

多維:為了一間地下室,值得鬧破產?

昆:我的權益受損了。這是我的原則,為了我,也為了Kenny。

多維:目前計畫?

昆:沒有計畫,只是每天求生存。但至少多數住戶都支持我留下來。

關於未依通知拆除電表一事,愛迪生電力公司法務辦公室律師史密斯(Robert Smith)承認,目前電力公司與該住戶的確有官司。他對多維記者表示,由於其仍是客戶,所以必須維護其隱私,目前無法置評。

其他住戶的抱怨

在與昆諾斯訪談的過程中,公寓的管理員冷先生恰巧經過。雖然兩人語言不通,但從眼神及態度中,看得出對彼此長的不滿已非一召一夕。而正好多維記者在現場,昆諾斯便要求記者充當翻譯,他想問冷先生幾個問題。

昆:你問他問什麼老是亂吐痰?

冷:我喉嚨不好,不行嗎?

昆:為什麼老是摔門?

冷:很多人都這樣!

冷:你問他為什麼不搬走?

昆:你跟他說他吐痰、摔門的行為很不雅!

兩人情緒激動,互相指責,但明顯完全無法溝通。在昆諾斯拂袖而去之後,冷先生對記者抱怨:“有一天下雨,我腳上踩了泥,就在外頭跺腳,想把泥跺掉。因為正好在地下室的上面,他就跑出來找我吵架。結果他回去後,就馬上切斷我的電。我去踢他的門,他也不應。後來我找房東來解決,還得跟他道歉,他才開電。還有一次,晚上突然切斷我的暖氣,我冷了一個晚上,實在受不了了,去踢他的門,他才打開。”


遇到趕不走的房客,許多屋主立即會想到的,就是法律不公平,有漏洞。(多維記者呂賢修攝)


對昆諾斯不滿的,並非只有冷先生一人。住在2樓的劉先生也說“去年有一段時間,我家的水管漏水。我找人去地下室檢查,他不讓人家進去,還要給他小費才肯…如果每家都有鑰匙就好了,也不用求人。總而言之,不希望他住這裡。”

住戶董先生,在去年9月買了房子。他表示買房子的時候,就知道有人住在下面,但不知道是這樣的情況。

“我有見過他,我覺得他是一個正常人。有一次我房子裝修,需要下去關掉煤氣,他也讓我進去,感覺人還不錯,見面時也會打招呼…雖然他沒有得罪我,但還是希望他搬走,因為這事關大家的整體利益。目前看大家決定如何做,就如何做。”他補充。

住戶Helen表示,住在這棟公寓內已經一年了。買的時候不知道有這件事,一直到前幾個月住戶開會時才知道。她對昆諾斯的看法是:

“我剛來時看到他在修剪花草,我以為他是管理員,但他說不是,他說如果他不管就沒人管。

去年11月,我家暖氣有問題,我到地下室去想檢查,但門上鎖了。我在外面叫了好久,都沒人開門,我就大聲喊,如果你不開門我就要報警了!結果他就開門了。

我跟他說你不能把門上鎖,但他說這裡是他的地方。他還說如果他不鎖門,大家會進來亂搞這裡的電。

其它的事,他倒沒有冒犯到我。但我覺得最大的不方便,就是我們無法自由進出地下室。還有這麼大筆的公共電費,我覺得不應該是由我們來付。管理公司有責任處理這件事情。

我覺得他應該走,但不希望鬧出事情,不必搞成仇恨。”

房東認為法律有漏洞

屋主曾先生擁有該公寓的四個單位,說起這件事,他感慨良多:

1999年,經過地產公司介紹,我跟陳先生買下這四個單位。買的時候只知道有一位黃先生(Kenny Huang)當時住在地下室。陳太太讓黃先生住在那,主要是幫忙收房租,照顧一下房子,當時的其他的屋主都同意這樣做。而據我所知,這是交換條件,應該沒有薪資的問題。

Kenny那時候在地下室收學生,教電腦。而在交屋之後,我告訴Kenny,希望他搬走。他也同意,沒多久就搬走了。聽說他還在美國,可能跟女兒住在長島,但沒人知道如何跟他聯絡。

他走了之後,我才發現,原來那還住了另一個人(昆諾斯)。我不知道他是怎麼住進去的,猜想他也是其中的一個學生。99年10月時,我跟他說希望他也搬走。他當時說過一段時間會走,但結果沒走。

我從未企圖以暴力逼迫他搬走,也未曾要將地下室佔為己有。他說住戶歡迎他?據我所知,沒有。至少我的房客,對他只有抱怨。說他找朋友來,半夜還在外面吵鬧。

我曾經說過給他2000元希望他走,他沒有說不同意,但說下面還有一個女人,意思應該就是不夠。我問他想要多少錢?但他沒有說出個數字,可能試想獅子大開口。

前幾年,他下頭的斷電器壞了。他打電話叫管理公司馬上去換,否則切大家的電。後來公司乖乖地去換了,花了500多元。

我們作房東的,沒有辦法跟他兇。一兇,他半夜切斷你的暖氣熱水。我們是房東,沒有暖氣,你叫我這個月如何收租?

以前因為他切電,我們報過警。警察一來,他就開。沒有證據,警察也沒辦法,只有叫我們去法院告他。

2001年之前,公寓因為沒有人管理,所以很髒。後來屋主們同意將請管理公司管理,一方面主要是擔心報復,沒有人希望和他衝突,所以大家都同意由管理公司出面找律師,將他趕走。

他曾對法官說,每個房東及房客都歡迎他留下來,只有管理公司的人想趕他走。雖然他說管理公司無權趕他走,但我們有授權管理公司。

目前最大的困難是,花了這麼多律師費,卻一點辦法都沒有。官司搞了這麼久,每次結果都一樣。法官判他輸,要他走。但是警長會給他72小時搬走,他就利用這段時間,申請破產保護。

你看,連電力公司這麼大的公司都沒辦法,我們能有什麼辦法?

我們有想過換律師,但不見得會管用。他曾說連律師都鬥不贏他。還有律師拒絕接這個案子。

我覺得問題出在美國的法律有漏洞。一開始想趕他走時,我很有信心。但經過這幾次,真的一點辦法都沒有。但已經三年了,不能一直如此下去啊!

更可悲的是,我們雖然私底下都希望他走,但見到面卻都還要笑嘻嘻的。

破產確實是一種手段

在2001到2004年間,一直由戴士樂律師樓代理此案。由於該公司目前已將本案結案,對此不願多談。該公司發言人Wendy表示:

“昆諾斯應該有唸過法律。而本案的關鍵在於,他明明沒破產,卻再三申報破產,目的就是為了拖延官司。

此外,警長的作業流程過長,每次都拖1、2個月。我們每次都拜託他快點去,不要給他有機可乘,但還是沒辦法。

這個官司的確打了快2年,但管理公司不願繼續付錢,所以快贏的官司就懸在那了。我們寄了掛號信,但沒有回音。我們以為他們請了別的律師,只有結案。”

關於管理公司及律師對於警長作業緩慢的抱怨,皇后區警長辦公室表示:

“警長不能對個案評論。但警長只接受法院的命令,如果法官說停止執行,我們就必須停止。如果房客有破產在訴訟中,我們會與法院回報,然後接受命令停止驅逐。

正常程序是,當律師送來法官的判決,我們會先確認,然後排入工作表。至於一般需耗時多久,無法回答。因為工作量真的太大,以這個禮拜為例,就有15件要處理。”

對於此案,熟悉房東房客訴訟的海明律師認為:

“昆諾斯看來的確是瞭解法律,他說他已經在這裡住了超過5年,所以可以一直住下去。但事實上並沒有這種法律。

然而,比如說今天如果你到我家,暫時住在我家。我開門讓你進來了,也讓你把私人財產,如家具放在我家。如果我不希望你再待在這裡,我不能換門鎖不讓你進來,如果你換房間鎖,我也不能動你。

這並不是非法入侵或侵佔,這是不需坐牢的事。所以,就算是報警,警察也不會管,只會叫你去法院告他。

而依紐約州法律,即便沒有租約,還是必須透過法庭趕房客。如果房東自己動手,是會觸犯刑事罰則的。

如果是驅逐房客,就上民事法庭。而非法入侵,則屬於刑事法。此外,告他非法入侵,在法庭上不一定能定罪。反而是驅逐房客,一定能贏。

這就是法律,沒有合不合理的問題。以此案為例,他能住10年,法官會認為是當初有人同意。而有得到同意住進來,就不是非法入侵。因為即便沒有租約,這裡仍是他的家,他有佔有權。而驅逐這種人,官司一定會贏,但會拖多久,就要看律師的手腕。

問題是在程序上,依法,只要申請破產,就可以延遲驅逐。這的確是一種手段。而申請破產很簡單,上網就可以申請。他今天接到驅逐令,將在72小時內執行,隔天一早上網申請破產,印出一張收據,有了案件編號,在被法官駁回之前,都可以擋住警長。

遇到這種情況,律師可向破產法庭申請取消其破產申請,然後繼續找警長執行驅逐。如果房客不服,要再上訴。可以,但必須先搬走再上訴。他也可以一邊上訴,一邊申請不搬,但一般來說,申請不搬是不會被法官批准的。

依規定,申請破產要按照居住地址,向不同區的破產法庭申請。如果送錯區,會被轉介到正確的法庭,而不是被駁回。雖然不同的破產法庭間並不會互相查證紀錄,但這不並表示可以欺騙法庭。這個人申請了三次破產保護,更表示是欺騙法庭,否則不需要在不同區申請三次。而欺騙法庭屬於刑事法,是要坐牢的。

的確有許多人抱怨警長執行速度太慢,導致有心人有機可趁。但老實說,警長都很忙。像這種案子,警長不會當成大案子處理,因為要驅逐的人太多了。除非是牽涉到很多人,比如說危害到整個社區,處理速度會快一點。但目前沒有法律規定警長,一定要在多短的時限內執行驅逐。根據我的經驗,如果有交情,的確可以加速。一般而言,等半年是正常的,加上他申請破產,一定可以拖延時間。

對房客而言,申請破產可以說是最後一招。因為在這之後,就不會有其它理由了。以本案為例,他曾經上訴,要求重審,但都不被法官接受。最後,只有宣告破產。但這不是漏洞,而是他的權利。

一般來講,官司拖延,最吃不消的就是房東。因為要多花律師費,而且房子又不能租給別人。”

劉汝華律師﹕最好有租約

遇到趕不走的房客,許多屋主立即會想到的,就是法律不公平,有漏洞。這也是記者幾度訪談此案當事人時的最大體會。但到底公不公平?也許可以嘗試跳脫當事人的框架來思考。

對此,劉汝華律師認為: “紐約州關於房屋的法律,據我所知,的確與其它州有點不一樣。比如說在賓州及俄亥俄州,法律就有規定,如果房客違反租約,房東有權力立即進入屋內換鎖,並將人逐出,幾乎是完全站在房東這一方。

但在紐約州,如果要趕房客,一定要經過法庭。這期間房子不能租給別人,房東還要請律師。而房客如果沒有錢,可以用法庭的律師,此外法院內還有許多協助房客的諮詢服務,但房東什麼都沒有。

一般來說,房東趕房客時,房客可以以沒律師為理由缺席。第二次還可以再缺席。之後又可以說生病不能來。加上房東房客法庭有許多案件在排隊,所以每次延期至少都要3個星期。就算房客敗訴了,法官還會給房客一陣時間搬家。這段時間,依法房客還是要付房租的,如果不付,房東還是可以針對拖欠的房租另外起告訴。但是,在同一件官司裡,房東一般很難把房子跟欠的房租同時要回來。

房東如何保護自己


此外,如果房屋有違章改建的情形,案件就必須由高等法院審理。但是高等法院處理大案子的時間會快一點,至於這種小事情,自然會拖更久。而當房客提出房屋有非法隔間時,法庭必須先等房屋局完成調查。牽涉到兩個機關的工作,訴訟部分拖上一年,都是合理的。

至於許多人覺得房屋官司拖太久,對房東不公平。但與一般民事索賠一拖5到10年相比,這算是非常快了,我不覺得不公平。從另一方面來說,這也是無可厚非的。因為無論如何,房東還是擁有房子。而紐約州傾向保護弱勢。多數的房客,屬於弱勢,所以在法律上自然會受到較多的保護。

這是立法過程中必須兼顧多數民情的結果,我覺得是合理的。但由程序上來看,房客的確似乎不會有任何損失,所以許多房東認為不公平。但不可諱言,這也造就了紐約特有的一群職業房客,到處白住別人的房子。

所以,出租房子,最好還是有租約。但華人不喜歡簽約是事實,因為房客及房東都不喜歡受到租約限制。而且有些房東,屋子有非法改建,不敢簽約,怕留下把柄。

雖然在紐約,不管你有沒有簽約,出了問題都還是要上法庭。可是如果有租約,最起碼可以加快法庭的程序,總比沒有好。

法律不會保護房東,因為房東主宰了契約,可以用約定保護自己。而如果是一個公平的租約,法官一定會要求照租約執行。這就是為什麼要簽約的原因,否則房東等於放棄了保護自己的機會。”

海明﹕慎選房客預收房租

同樣針對許多房東對法律的不諒解,海明律師提出他的看法:

“美國是一個法治國家,不論房東或房客,在享有法律保護時,也必然要付出代價。與其說是折磨,不如說是學習守法的過程,這也是融入美國的一種機會。

也因為美國是一個法治國家,這給了律師一個天然的攻防戰的戰場。而在律師的立場,為了求勝,只要是在合法的範圍內,可以利用各種手段,讓被告吃不消為止。

比如說上次有一個幼稚園,一個合夥人趁另一個合夥人去度假,把大門換鎖,霸佔所有權。我們跳脫傳統的訴訟流程,先申請封鎖令,後來又把他的銀行帳戶凍結起來,逼他就範。

房東房客的官司,沒什麼道理可言,因為官不會跟你談道理,可以說純粹是一種技術性的法律遊戲。像昆諾斯的這個案子,這個房客有什麼道理可言?但是還是能拖這麼久。如果法官說道理,那早就趕走了。

我要強調的是,許多房東會說法律沒道理,但法律本來就是不講情理的。

此外,也常有人抱怨驅逐房客的程序過於繁瑣,給了律師賺錢的機會。比如說送30天的告票,要送給本人,如果有家屬,還要送給家屬,而且不能由房東本人送。期滿後找律師上法庭,還得再送。如果其中一個動作錯了,案件就會被法官駁回,一切重新開始。

但是,大家不瞭解的是,驅逐房客的官司,在法律上屬於簡易流程(Summary proceeding),是不需要陪審團的。這也是為什麼必須定下重重程序的原因,就是避免出錯,傷害到當事人的權益。但由於整個過程中,房客往往處於以逸待勞,只有房東乾著急,所以會被人詬病。

作為一個律師,許多時候我也必須代表房客出庭。雖然明知道許多房客是心存僥倖,不想交房租。但站在維護顧客權益上,我還是必須盡量為他找理由。經驗上,代表房東的案子幾乎一定贏。但一般代表房客時,案子比較容易,而代表房東時,往往比較耗時。

房客可以不交租的原因很多。我接觸過的案子,暖氣不暖、屋頂漏水、居住環境太吵等,房客如果能證明房子不適合居住,都可以不交租,而房東必須解決問題。另外,像是非法改建、非法隔間、地下室加裝爐頭等,房客都可以不交房租。

比如說如果一棟大樓的地下室非法改建出租,那整棟樓的租戶都可以不交租。一般的私自隔間,或地下室加爐頭出租,房東都會說是申請過的。但據我所知,房屋局不可能會核準。

至於驅逐被拖延,這不一定都是警長的責任,因為警長也有一定的工作量。而且警長來了,還有許多突發的狀況必須先解決才能驅逐,比如說屋裡有小孩、有動物等。這裡面,破產保護應該算是比較單純的了。

而雖然房東房客法是州法,但紐約市還是非常特別的。主要是因為居民複雜紐,案件量也大。比如說紐約市有房東房客法庭,但紐約州沒有,只有地區法庭。目前的問題在於,紐約市案件多,法官和法警的事也多,所以什麼事都要排隊。

雖然許多房東都說,法律是傾向房客,對於房客保護比較多。但法律是州眾議會通過的。而據我所知所,許多房東或房客組織,每年都會對此向議會進行游說。所以,在某些層面上,法律也是民意的一種體現。

以紐約的現況而言,我的建議是:違法改建的房子絕對不可出租。而房東,除了慎選房客之外,就是盡可能地預收房租,降低自己的風險。”(
评价一下你浏览此帖子的感受

精彩

感动

搞笑

开心

愤怒

无聊

灌水
“If a man does not keep pace with his companions, perhaps it is because he hears a different drummer. Let him step to the music which he hears, however measured or far away.”  -----  Henry David Thoreau
宝贝贤婧 离线
级别: 班长
显示用户信息 
沙发  发表于: 2007-11-11   
而房東,除了慎選房客之外,就是盡可能地預收房租,降低自己的風險。”(

如果真是这样的话,我就要疯掉了。楼下的那个乱扔烟蒂的烟鬼看样子是赶不走了。我就只能慢慢忍受每天闻着强烈的浓重的烟味过日子。还要忍受,门口到处都是烟蒂。
jasmine 离线
级别: 论坛版主
显示用户信息 
板凳  发表于: 2007-11-11   
我同事的父母的房客不交房租,是整栋house, 房东干脆把大门卸下来(不违法),没几天就搬走了。 
很报歉, 我因为基本不用 “好友” 功能, 又不想引起误会, 所以把所有的 existing  好友都删了。 如果有事, 请短信我, 谢谢。
描述
快速回复

验证问题:
3 * 6 = ? 正确答案:18
按"Ctrl+Enter"直接提交